招标详情
|
|
临海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备案登记号:临建招备[2021] 122 号
招标工程:临海市城投大楼建设工程(监理)
招 标 人: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联 系 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0576-89361751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邱海丽
联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0576-85318816
招标监管机构:临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盖章)
联系电话:0576-85280098
2021年7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HYPERLINK \l "_Toc67992867"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1 -
HYPERLINK \l "_Toc67992876" 第二章 评标办法 - 13 -
HYPERLINK \l "_Toc67992898"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15 -
HYPERLINK \l "_Toc67992908" 附件一: - 36 -
HYPERLINK \l "_Toc67992911" 附件二: - 37 -
HYPERLINK \l "_Toc67992913" 附件三: - 38 -
HYPERLINK \l "_Toc67992914" 附件四: - 39 -
HYPERLINK \l "_Toc67992915" 附件五: - 40 -
HYPERLINK \l "_Toc67992917" 附件六: - 41 -
HYPERLINK \l "_Toc67992918" 附件七: - 42 -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综合说明 |
工程名称:临海市城投大楼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地点: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二期区块 工程规模:新建一幢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31268平方米,其中地下二层,建筑面积约9284平方米;地上主楼为二十层,建筑面积约21984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为79.4米。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建筑、装饰、安装、配电、亮化、弱电、通信、充电桩等工程以及电梯、食堂设备等购置。 建筑安装工程费:13886万元 要求质量等级:合格 工程等级:一级 |
招标人: 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河阳路1号 联系人:谢先生 电话:0576-89361751 |
||
名称: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清化路7号 联系人:林小姐 电话:0576-85318816 |
||
2 |
招标范围 |
临海市城投大楼建设工程(监理),包括从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施工阶段至综合验收完毕施工所包含的全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保修阶段的监理及质量监督、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档案资料的管理、配合结算审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以及对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等。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临时设施建设、土建、安装、装饰、设计、设备采购、验收、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监理。 |
3 |
工作内容 |
监理期限:项目总工期暂定32个月,自开工报告发出之日起,至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结束,不包括停工期间及保修期服务时间。 2、本次监理工作内容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材料设备采购阶段、施工全过程、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3、具体监理工作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
4 |
资金来源 |
自筹; |
5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6 |
投标人确定方式 |
资格后审 |
7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8 |
投标文件组成 |
电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组成。 (一)商务标包括: (1)投标函(附件一)。 (二)技术标(仅指监理大纲)包括: (1)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关键点的认识及应对措施; (2)针对本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方案; (3)针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4)人员、设备的配置和进场计划,廉政建设、职业操守措施。 (三)资信标包括: (1)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附件二); (2)临海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附件三); (3)临海市建设工程总监资格自查表(附件四); (4)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五);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六) (6)法定代表人、总监工程师身份证扫描件; (7)证书材料(仅提供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①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仅指浙江省省外企业); 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若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企业资质电子化试点的省、市可提供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扫描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有关内容均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网址:www.mohurd.gov.cn/docmaap中查询结果为准; ③证书材料:对应附件二派驻本工程的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等有关证书扫描件等。若证书不能反映注册单位的,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④评标办法评分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如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扫描件;不能提供原件扫描件的,应提供可查实的发证、发文部门网站网址(附网页截图)。 说明:本项目开始运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宁波杰瑞开发的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在中心网站http://www.lhztb.gov.cn/down/down.htm中下载,宁波杰瑞技术支持:联系方式18067100830,QQ505746666); 通过该软件直接网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截标后30分钟内解密,解密失败作无效标处理(若由于网络或停电等原因无法打开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监管人员认定后项目延期评审)。 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需要签字盖章的均加盖电子签章。 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者视为不全),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无资格进入下阶段评审。 |
9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技术标为暗标,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1)监理大纲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的人员姓名及其他任何能影射或能推断出投标人的标记、文字描述及图案。 (2)页数(封面、封底、目录除外)不得超过50页(以打印页为准)。 (3)建议监理大纲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行距1.5倍。 |
10 |
投标担保要求 |
1、担保金额:3万元。 2、担保形式: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工程电子保函。(须为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的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收款单位: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歌支行 银行帐号:201000102293922000001 银行地址: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0576--85280673 3、工程电子保函:指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电子保函试点服务商名录内的金融机构开具的电子保函;(投标人保证金缴纳采用工程电子保函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进入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陆投标人帐号自主选择保函出具机构,并通过电子保函系统获得电子保函。投标电子保函需针对具体项目标段的要求“一标段一保函”,保费支付需从企业基本户转出。投标电子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 4、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工程电子保函。 5、温馨提示:投标人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且能同时提供各类工程保函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公司。(具体要求详见【临公管办(2020)3号】转发台州市公管办《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 (保单)》、【临公管办〔2021〕1号】关于启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的通知、《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电子保函试点服务商名录》) 注:电汇、转账、汇票等通过投标人在中心网站上注册的银行基本账户缴入中心的保证金。 注:采用汇票时一般需要三天才能到帐,请各投标人提前汇入。 |
11 |
最高投标限价 |
195.0714万元(含) |
12 |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1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2、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1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要求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职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3、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1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要求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土建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 4、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要求:至少1人(安装工程专业),要求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安装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 5、造价人员:至少1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师工程师注册证书》。 6、监理机构组成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展需要确保工程相应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安排充足。若室外工程及装修工程需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有义务配备合理人员,满足办理要求。 |
13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
1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公示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中标单位需另行提供与其在本项目投标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完全一致的投标文件副本五份,否则招标人将有权废除授标,并可向投标人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15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与开标地点 |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 号开标室 |
16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 |
2021年 8 月 5 日 10 时 00 分 |
17 |
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直接网上上传,上传时间为开标前5天至投标截止时间,并在截标后30分钟内解密。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
18 |
开标顺序 |
开标顺序:各投标人首先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各自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解密后先开资信标,待资信标评审结束后,再开技术标,最后开商务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该在网上开标直播系统中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19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20 |
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 |
电子投标文件直接网上上传,上传时间为开标前5天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21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成功后即可开标。如未在要求时间内解密成功,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 |
22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或开、评标活动中需投标人应响应时间的规定 |
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及时予以确认或澄清或要求投标人响应的其它事宜,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或响应,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或响应。 |
23 |
潜在投标人未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办理注册验证的,应先申办注册验证手续,具体办理要求请登陆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lhztb.gov.cn/ztb)的“会员登陆管理” |
|
24 |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潜在投标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且CA数字证书须与临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定,否则无法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通知”,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0878-198,服务企业QQ:4000878198 ,服务QQ:2330352291、2629667924。 |
|
25 |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宁波杰瑞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会员登陆管理”中下载。 (http://www.lhztb.gov.cn/down/down.htm) 宁波杰瑞技术支持:18067100830。 |
|
26 |
注:本项目无需报名,潜在投标人自行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
总 则
工程说明
本招标工程项目综合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
招标范围
本招标工程项目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
工作内容
本招标工作内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
投标资格
5.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和其他要求等。
5.1.1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5.1.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5.1.3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本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承接项目要求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台建规【2018】110号)规定执行:
(2)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3)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接项目中发生变更的,在原承接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前,原承接项目均视作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原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视为总监理工程师该项目不在监:
①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90天(含)(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扫描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扫描件)
②工程因故停止(或者暂停)建设达3个月以上的(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扫描件);
③工程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扫描件)。
如发生以上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随资信标上传,提供证明格式自拟),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5.2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指总监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
5.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4)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
(9)根据《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0)投标人及其人员有关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人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与投标人不一致的;
(11)浙江省外企业《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超出有效期或已注销的。
5.4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5.1款和第5.2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中负责同一分工的单位,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发生的费用。
踏勘现场
招标人将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除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情况外,投标人应通过自行调查取得与本工程施工承包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交通、环保、治安等规定和要求。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
(4)投标承诺书格式及辅助资料表格式等;
(5)有关图纸及资料。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1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10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格式参考招标文件附件)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的备案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答复等)未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一律无效。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答复等)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投标文件的格式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报价组成及要求
投标人以总报价的形式报价,该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各投标人可根据监理期限和工作内容,结合自身技术与管理水平、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因素自行报价。
监理费率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包括工期及政策性变化)。监理工程结束后,监理费按照被
监理部分经审价部门审定的结算价格×监理费率(监理费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监理中标价/建筑安装工程费)。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监理人员基本配备要求)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组成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
投标担保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未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可退回;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退回。
17.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按下列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1)投标人违反《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第一、二、三条承诺内容的,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10%~2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30%~40%不予退还;涉及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50%~60%不予退还;
(2)投标人违反《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四、五、六条承诺内容的,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70%~8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并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3)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等),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报价的差额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总金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5)投标人因同一行为涉及上述多种情形的,招标人按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金额高的进行处理。
17.5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其投标担保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节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进行签署盖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地点,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投标截止期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节有关投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开 标
开标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开标顺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
投标文件公布
通过网上开标直播系统对投标承诺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布。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评 标
评标会议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审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签署《临海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评标过程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承诺书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投标资格等实质内容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界定。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根据本节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在接到询标通知后30分钟内作出答复,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
投标文件的评审
30.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监理机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技术标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无效标的。
30.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实质性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承诺的总报价、投标资格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2) 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30.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认定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离的,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 技术标评审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2)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30.4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投标工具、同一套计价软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5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0.6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商务标的修正
投标承诺书中的文字表示的量和以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授予合同
中标候选人公示
32.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32.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32.3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32.4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5项规定的;
(2)按本章第30项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3)拒绝按本章第32.3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4)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32.4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涉及到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则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进行招标。
合同签订
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同时,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双方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章 评标办法
本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和下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一、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款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资格后审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二、技术标评审标准(25分)
(一)评分步骤
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具体评分步骤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视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完善程度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划分类别,同时给出评审意见。
2、投标人的监理大纲最终类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若专家给出的类别中某一类别占半数以上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确定法。例: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专家6 |
专家7 |
最终类别 |
一类 |
三类 |
一类 |
一类 |
四类 |
二类 |
一类 |
一类 |
(2)若专家给出的类别呈现离散型分布时,采用中位数确定法(对专家给出的类别进行排序,取中间类别)。例: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专家6 |
专家7 |
最终类别 |
一类 |
三类 |
四类 |
一类 |
二类 |
二类 |
三类 |
二类 |
3、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监理大纲评分标准,在确定的最终类别的分值范围内各自打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应的打分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监理大纲的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类 别 评审内容 |
一类 (好) |
二类 (较好) |
三类 (一般) |
四类 (差) |
缺项 |
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关键点的 认识及应对措施 |
10~9 |
9~8 |
8~7 |
7~6 |
0 |
针对本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 旁站监理方案 |
5~4.5 |
4.5~4 |
4~3.5 |
3.5~3.0 |
0 |
针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 合理化建议 |
5~4.5 |
4.5~4 |
4~3.5 |
3.5~3.0 |
0 |
人员、设备的配置和进场计划,廉政建设、职业操守措施 |
5~4.5 |
4.5~4 |
4~3.5 |
3.5~3.0 |
0 |
三、商务标评审标准(55分)
(一)成本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被认定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二)评标标底价的确定(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
评标标底价=风险控制价×(1+D%)。
D为上浮率,D值在0.0~4.9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先从0~4中抽取个位数字X,再从0~9中抽取十分位数字Y,则抽取的D值即为X. Y。
(三)风险控制价的确定(以元为单位,计算时保留整数。)
风险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90% ;
(四)投标报价得分(55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满分为55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以下情形时,则按相应情形分别予以扣分:
(1)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标底价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扣分分值=〔(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评标标底价〕×100×1;
(2)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标底价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分分值=〔(评标标底价-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100×0.5;
(3)投标报价每低于风险控制价一个百分点的再扣1.5分,扣分分值=〔(风险控制价-投标报价)/ 风险控制价〕×100×1.5;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55-以上情形扣分总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四、评标总得分(满分为80分,最后结果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五、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总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总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次序:
(一)技术标得分高者;
(二)投标报价低者;
(三)抽签确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由招标人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 (中标人)根据本章合同条款格式及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临海市城投大楼建设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二期区块;
3. 工程规模:新建一幢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31268平方米,其中地下二层,建筑面积约9284平方米;地上主楼为二十层,建筑面积约21984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为79.4米。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建筑、装饰、安装、配电、亮化、弱电、通信、充电桩等工程以及电梯、食堂设备等购置。
4.建筑安装工程费:13886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监理费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监理费率=监理中标价÷建安费×100%)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项目总工期暂定32个月,自开工报告发出之日起,至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结束,不包括停工期间及保修期服务时间。
2. 本次监理工作内容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材料设备采购阶段、施工全过程、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它份送项目代理机构存档。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从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施工阶段至综合验收完毕施工所包含的全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保修阶段的监理及质量监督、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档案资料的管理、配合结算审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以及对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等。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临时设施建设、土建、安装、装饰、设计、设备采购、验收、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临时设施建设、土建、安装、装饰、设计、设备采购、验收、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监理。同时还包括配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配合结算审核及保修阶段的监理,但不计入监理服务期。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工程分包人的审核、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