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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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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详情

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2021年07月15日 10:27

附件1(定稿)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doc

项目概况

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7月27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HD-CG-2021014

项目名称: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6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二、服务人员就要求

序号

岗位

数量

基本要求

岗位职责

备注

1

主厨师、二厨

2人

55岁以下,持有厨师资格证。

负责职工餐厅制作烹饪。

此人力配置保障餐厅全部 (约150)人就餐最低要求,包括自助餐、桌餐以及食堂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向采购人提供健康证。

2

帮工

2人

22到50周岁,五官端正,身材适中,具有餐饮服务工作经验。

主要负责职工厨房帮厨及餐厅的包间服务和菜品协调工作。

三、就餐人数及时间

1、约150人。

2、用餐时间:早餐 07:30- 9:00、 午餐 11:30-13:00 、晚餐4:30-6:00

四、菜品、食品要求(食材由采购人提供)

1、早餐包含:面条、包子、馒头、花卷、鸡蛋、稀饭(2种)、粗粮、配餐小菜、豆浆、牛奶、银耳等。

2、午餐包含:荤菜2种(猪肉每天有;牛肉、鸡肉、鸭肉、鹅肉、鱼肉、兔肉等每天轮换)、时令蔬菜2种、汤2种(1荤1素)、面食2样(蒸、煮类)、粗粮、水果、米饭。

3、晚餐包含:3菜一汤。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合同签订,应视上一年履约完 成情况,采购人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四)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至 2021年07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

方式:现场获取或网络获取 现场报名:供应商按下述要求准备齐报名资料后,在成都市高新西区电子科大西区科技园5栋4单元2楼完成报名事宜。 网络报名:供应商按下述要求准备齐报名资料后,扫描发送至我公司邮箱(385005995@qq.com);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28-87851722)完成报名事宜。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7月27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电子科大西区科技园5栋4单元2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电子科大西区科技园5栋4单元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

地址:邛崃市新兴街139号

联系方式:联 系 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132087181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5栋4单元2楼201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028-879655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龚女士

电 话: 028-87965508

成都市猪肉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系统专用称重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编号:XHD-CG-2021014

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中国·四川

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 与

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1455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3

第五章 技术服务要求、商务条件说明 2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2

第八章 磋商程序 33

第九章 响应文件(格式) 43

第十章 合同主要条款 6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受 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委托,拟对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HD-CG-2021014;

2、项目名称:机关伙食团劳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3、采购人: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

4、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已落实,21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7月9日至 2021 年7月15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1、现场报名:供应商按下述要求准备齐报名资料后,在成都市高新西区电子科大西区科技园5栋4单元2楼完成报名事宜。

2、网络报名:供应商按下述要求准备齐报名资料后,扫描发送至我公司邮箱(385005995@qq.com);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28-87851722)完成报名事宜。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请提交以下材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电话及邮箱)、经办人身份证明(须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采购文件公告截止之日为供应商报名截止之日。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7月 19日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电子科大西区科技园5栋4单元2楼。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7月19日14:00(北京时间)。

十一、本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电子科大西区科技园5栋4单元2楼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邛崃市新兴街139号;

联 系 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13208718157;

代理机构: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5栋4单元2楼201号 ;

联系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028-8796550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及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21万元/年。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21万元/年。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政府采购政策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2、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犯罪、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节能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按照财政部财库〔2019〕9 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四、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采购政策。

7

进口产品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投标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8

信用记录查询

在评审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全面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或者直接打印的方式进行留存;

针对查询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

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028-87965508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7806635;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5栋4单元2楼201号 。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28-87965508;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5栋4单元2楼201号。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负责答复。

联系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028-87965508;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5栋4单元2楼201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5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7965508

注: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本项目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18

招标代理费用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固定价5000.00元/年*3年收取,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缴纳。

注:本前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

2.2“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信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1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所述的资格条件;

3.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4.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4.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4.7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的依据,同时也是参加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中小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其他资格性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磋商函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报价一览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商务要求应答表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诚信承诺函

项目实施方案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其他资料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所有资格性响应文件(1正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其他响应文件(1正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递交。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固定价5000.00元/年*3年收取。

七、合同事项

28.签订合同

28.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9.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2.履约保证金

32.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3.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5.履行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验收

36.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8.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9.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40.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二)按采购文件及相关规定参加项目报名的供应商;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⑤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即可)

【注:①可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时段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时段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或提供承诺函】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可提供承诺函)

(9)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可提供承诺函)

(10)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声明函)

(2)按采购文件及相关规定参加项目报名的供应商;(注:由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报名,并将报名情况告知磋商小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明;(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在有效期内;④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注: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③在有效期内;④复印件加盖公章;⑤如响应文件均由磋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则可不提供)。

注: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4、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 技术服务要求、商务条件说明

一、项目概况

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机关伙食团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本项目拟采购一名服务供应商进行伙食团外包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21万元/年。

服务要求

二、服务人员就要求

序号

岗位

数量

基本要求

岗位职责

备注

1

主厨师、二厨

2人

55岁以下,持有厨师资格证。

负责职工餐厅制作烹饪。

此人力配置保障餐厅全部 (约150)人就餐最低要求,包括自助餐、桌餐以及食堂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向采购人提供健康证。

2

帮工

2人

22到50周岁,五官端正,身材适中,具有餐饮服务工作经验。

主要负责职工厨房帮厨及餐厅的包间服务和菜品协调工作。

三、就餐人数及时间

1、约150人。

2、用餐时间:早餐 07:30- 9:00、 午餐 11:30-13:00 、晚餐4:30-6:00

四、菜品、食品要求(食材由采购人提供)

1、早餐包含:面条、包子、馒头、花卷、鸡蛋、稀饭(2种)、粗粮、配餐小菜、豆浆、牛奶、银耳等。

2、午餐包含:荤菜2种(猪肉每天有;牛肉、鸡肉、鸭肉、鹅肉、鱼肉、兔肉等每天轮换)、时令蔬菜2种、汤2种(1荤1素)、面食2样(蒸、煮类)、粗粮、水果、米饭。

3、晚餐包含:3菜一汤。

五、服务要求

采购人负责食堂装修、提供相关设施设备。成交供应商承担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自行安排员工住宿、承担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清洁卫生管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健全食堂目标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安全操作规程、各环节岗位责任制、优质文明服务、内部员工管理等制度,并与采购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如托管期间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人可无条件收回经营权,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采购合同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将设施、设备移交采购人,如有非正常损坏则作价赔偿。

4、涉及食堂及周边的垃圾清运、环境卫生保洁、食堂火灾防范、食堂建筑外墙清洗、员工生活住宿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职工年度培训等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食堂员工的招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与成交供应商建立劳动关系,但成交供应商须提交一份员工名单,有关证明文件副本呈送采购人备案,如有变更,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六、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合同签订,应视上一年履约完

成情况,采购人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时间及方式:每月支付

4、验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附:食堂监督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权重分

评分标准

考核情况

实得分

备注

1

人员管理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不得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人一次扣 2 分

员工需佩戴口罩、帽子、头套等,不得佩戴妨碍影响操作的饰品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人一次扣 2 分

人员培训,健康证有效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 2 分

2

制度职责管理

制度、职责、承诺书齐全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3

环境卫生

直接入口的半加工食品不得放在地上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无苍蝇、老鼠、要有定期灭蝇灭鼠记录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成品食材出品后不能直接放台面上,需加盖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桌椅不能有油渍、异物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分

地面不能有水渍,油渍、异物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分

取餐台要干净整洁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分

残食台要干净整洁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分

4

食品安全

每日餐品要留样并登记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食品加工要生熟分开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5

食品卫生

饭菜中无异物

6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饭菜无异味

6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餐具应清洁干净并消毒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饭盒和纸巾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 分

6

用餐时间

按规定时间用餐

4

若未按要求,发现一例扣2分

7

满意度调查

每月一次

20

以70%为基数,每低于1%扣1分

注:采购人每月向人员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考核满意度以70%为基数,测评满意度达到70%(含)的,考核通过;没有达到70%的,由成交人提出相应整改措施,若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内出现3个月测评考核满意度未达 70%(含),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环保节能、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2、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3、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项目的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3、合同草案条款。

第八章 磋商程序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5.4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5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3.1和2.5.3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 30%

30分

1、以本次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2、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如涉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服务方案 55%

配餐方案

9分

对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配餐方案(包括供餐安排、饭菜搭配标准、质量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9分,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3分,每有一项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2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20分

对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有员工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操作制度等)进行综合评审: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20分,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4分,每有一项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3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卫生管理16分

对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卫生管理方案(包括厨具及厨房卫生、餐厅卫生、食品制作卫生、个人卫生等)进行综合评审: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16分,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4分,每有一项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3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应急处理方案10分

对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应急处理方案(包括突发断水、断电、停气,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食品卫生应急管理等)进行综合评审: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10分,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5分,每有一项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2.5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3

安全管理方案12%

12分

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服务人员安全管理、②用餐人员安全管理、③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④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安全处理方案。上述四项内容齐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不详实、不具体或表述有错误或前后不一致或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扣1分,扣完为止。

5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1%

1分

投标人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1分,不是不得分。

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证明材料。

6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2%

2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的得2分,每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