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 天津法官学院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ML2021-NK-F065)成交公告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办公电话 | 成交金额(万元) |
第1包 | 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区(东郊保税港区)兰州道565号(海泽物流园6号仓库办公区211室) | 91120116328562058D | 13389918127 | 180 |
包号 | 服务 |
第1包 |
名称:天津法官学院食材采购
服务范围:每天配送天津法官学院食堂所需食材,每日早8:00前将所需食材送到食堂。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或结算金额达到本次采购预算。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
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天津法官学院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ML2021-NK-F065)
采购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0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4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8
一、 商务要求 8
二、 技术要求 10
三、 磋商程序 11
四、 评审方法及 评审 标准 13
五、 项目需求书 19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41
一、 说明 41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46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47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51
五、 磋商程序及磋商方法 52
六、 授予合同 56
第四部分 合同草案 58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62
附件1. 响应书 65
附件2. 服务一览表 67
附件3. 供应商 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68
附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9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0
附件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71
附件7. 非关联企业声明函 72
附件8. 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76
附件9. 商务要求点对点 应答表 77
附件10. 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 78
附件11. 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79
附件12. 中小企业声明函 80
附件1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1
附件14. 服务承诺 82
附件15. 业绩一览表 83
附件16. 供应商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4
附件1. 报价书 87
附件2. 报价一览表 88
附件3. 验收报告 89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就天津法官学院食材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1、 项目名称及编号
1. 项目名称:天津法官学院食材采购项目
2. 项目编号:ML2021-NK-F065
2、 项目内容
1.法官学院食材配送,详见项目需求书。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
3、 项目预算
180.00万元(人民币)。
4、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4. 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5.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查询时间为资格审查过程中)“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5、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 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含报表)或近半年内由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提供所属日期为2021年01月份至今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用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4)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5)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 禁止关联企业同时参与磋商,须提供非关联企业声明函。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6、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地点、方式及售价
1.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2021年06月29日至2021年07月06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磋商文件的发售地点: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
3. 磋商文件的发售方式:
(1)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
(2)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售500元/包,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7、 踏勘时间及地点
本项目不组织踏勘。
8、 磋商时间及地点
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0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2. 磋商时间:2021年07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3. 磋商地点: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
9、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联 系 人:刘工
2. 联系人电话:022-27155065
10、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3. 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李老师,022-27508659
11、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
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7155065
4. 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1707259396@qq.com
12、 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须知”“询问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13、 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29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1、 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本项目旨在确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食材配送的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供货。由于食材采买类别及数量无法提前具体确定,故本项目的总报价须按照本项目预算金额进行统一填报,同时需要报出供货折扣(例如供货折扣报价八折,则填报0.80),该供货折扣报价为计算价格分的依据,供货折扣基准价格为红旗农贸或何庄子批发市场当日公布的平均价格。
2.在服务期限内结算金额达到本次采购预算时合同自动终止。服务期满后,结算总金额未达到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再支付剩余合同款。
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食材费用、税费、运输费、包装费等为完成磋商文件规定全部任务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
4.如食材质量出现问题或争议,需由有关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时,所需食材鉴定费等由供应商负责。
5.验收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二)时间要求
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或结算金额达到本次采购预算(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要求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的要求做到食品采购和配送的卫生、服务人员做到身体健康,持证上岗,按时按点提供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以保证采购人的就餐需求及安全。
2.中标供应商应定期与采购单位联系,听取和接受采购人对食材配送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供应期内各批次的产品物品具体需求量及品种以采购人的通知为准。
4.每天配送食堂所需食材,送货日早5:00前将所需食材送到天津法官学院食堂,特殊情况以甲方指定时间为准。
5.合同期内,食品、农副产品等货品日常情况下每天供货一次,采购人提前一天通知中标供应商所需货品,中标供应商收到供货通知后的1个日历日内送货至天津法官学院,经验收合格签单后交付使用,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中标供应商应在2个小时内予以免费更换。
6.合同期内,当采购人若出现食品、农副产品等用品紧急需要时,中标供应商要根据应急供应服务承诺来进行应急供货,紧急情况下2个小时内供货(包含夜间情况)。
7.中标供应商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
8.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9.其他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按合同执行。
(四)付款方式
食材货款按月结算,同时供应商提供等额发票(特殊情况以签订合同为准)。
(五)磋商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35000元整。
2.磋商保证金支付方式及:公对公账户汇款等法规规定的方式,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3.汇款信息
汇款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都会支行
账 号:12050110157800000015
注:需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所投项目编号(及包号)。
4.磋商当天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发放保证金收据原件。
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正本送至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档后,5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注:请各供应商尽量选择与我公司账户相同的银行进行转账,因跨行转账而产生的问题和费用与我公司无关。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不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7.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六)磋商有效期: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60天。
(七)验收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八)其他要求
供应商须整包进行磋商,不得拆包分项磋商。
2、 技术要求
1. 供应商须承诺所投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
2. 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3. 小麦粉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清理、磨粉等加工工序而得到的小麦粉。小麦粉产品颜色洁白、组织松散、无明显结块、无长虫、无长霉、无异物、有小麦粉正常之气味,产品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GB1355-86)。
4. 大豆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大豆油》(GB1535-2003)技术标准,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花生油应符合《花生油》(GB/T1534-2017)技术标准。
5. 大米应该无虫蚀、无异物、色泽气味正常,产品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大米国家质量标准》(GB1354-2009)。
6. 猪肉应符合国家强制性《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GB9959.1-2001)技术标准;牛肉应符合《鲜、冻分割牛肉国家标准》(GB/T 17238-2008);羊肉应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T 9961-2008)。
7. 酱油产品应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酿造酱油》(GB18186-2000)和《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
8. 食醋产品应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酿造食醋》(GB18187-2000)和《食醋卫生标准》(GB2719-2003)。
9. 食用盐产品应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
10. 供应商需具备相关仓储、运输及配送条件。
3、 磋商程序
(一)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内到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纸质响应文件的提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供应商须到指定地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1.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提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上应标明供应商代表的有效联系方式,该方式应从评审到合同履行结束始终保持有效。
2.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磋商。
(四)磋商步骤
1. 第一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须经磋商采购单位认定供应商资格合格后,方可进入技术磋商部分。响应文件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需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辩,所附证明材料不得出现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情况,否则按无效页处理。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对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第三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若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即作为最后报价。若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除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外的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第四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
第一部分 价格分(30分) |
||||
1 |
价格 |
(1) 磋商总价未按照采购预算额填报的或供货折扣报价超过最高供货折扣报价的(1.20),磋商无效; (2) 符合要求的供货折扣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供货折扣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供货折扣报价)×30 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供货折扣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 |
30 |
|
第二部分 资信分(37分) |
||||
1 |
供应商相关业绩 |
提供供应商在2018年01月01日以后曾实施的食材供应的成功案例,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1)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金额、合同内容、供需双方名称及盖章。 (2)验收报告复印件或甲方单位盖章(单位公章或合同中甲方印章)的成功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1)和(2)同时提供方被确认为合格业绩,每个业绩2分,最多得10分。 |
10 |
|
2 |
供应商认证评价 |
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提供1份证书复印件得1分,最高得4分,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4 |
|
3 |
蔬菜供应能力评价 |
供应商具备独立的蔬菜基地,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①若蔬菜基地非供应商所有,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蔬菜基地不少于2张的实景照片及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承租人须为供应商本单位签署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租赁协议内容须包括协议期限,使用地点等; ②若蔬菜基地为供应商所有,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蔬菜基地不少于2张的实景照片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土地使用权证书须为供应商本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人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齐全:5分,未提供或其他:0分。 |
5 |
|
4 |
供应商仓储能力评价 |
供应商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且仓储建筑规模不小于100平米,有固定的服务人员和联系方式。【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全部场所的内部及外部实景照片,注:供应商应提供驻津固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须为供应商本单位的),如为租用房,则须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须为供应商本单位签署或供应商本单位法人签署),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①仓储场所建筑规模在100平米(包含100平米)到500平米的(包含500平米),且包含的冷藏库和冷冻库的存储量在50吨(包含50吨)到99吨的(包含99吨),得2分; ②仓储场所建筑规模大于500平米的,且包含的冷藏库和冷冻库的存储量大于100吨的得5分。 注: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出仓储场所建筑规模、冷藏库和冷冻库的存储量,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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