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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大港头镇人民政府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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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港头镇机关食堂菜品配送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港头镇机关食堂菜品配送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1/7/15

一、项目编号: 浙明丽采2021029号

二、项目名称: 大港头镇机关食堂菜品配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中标(成交)金额(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
1最终报价投标结算率(优惠折扣)(精确到个位数):55(%)丽水市乡野蔬菜配送中心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行基菜场7号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1.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品牌数量单价(元)规格型号
1大港头镇机关食堂菜品配送项目大港头镇机关食堂菜品配送项目详见投标文件1400000详见投标文件,优惠折扣率:55%

2.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3.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家滨,叶晓燕,吕贤良,徐文武,齐晓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
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
成交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
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
成交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25%,服务类采购费率0.01%;
成交金额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5%,服务类采购费率0.05%;
成交金额10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1%,服务类采购费率0.01%;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莲都区大港头镇人民政府

地 址:莲都区大港头镇人民政府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雷敏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8) 2131763?

质疑联系人:李丽

质疑联系方式:0578-20512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传 真:0578-2178552

项目联系人(询问):叶丽萍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884388548

质疑联系人:王鑫鑫

质疑联系方式:1815783081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地 址:丽水市解放街71号

传 真:0578-2131236

联系人 :刘腾

监督投诉电话:0578-2131236

2021年06月22日 2021年07月15日




附件信息:

  • 成交人公告内容(1).docx

    16.4K

成交人公告内容

采购项目:大港头镇机关食堂菜品配送项目

采购编号:浙明丽采2021029

成交人名称

丽水市乡野蔬菜配送中心

成交人负责人

刘金钗

成交人地址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菜场

成交标的

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大港头镇机关食堂菜品配送项目

1

400000(优惠折扣率:55%)





成交金额合计

400000元(优惠折扣率:55%)

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注:1、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情况填写该表,并保证其与响应文件内容的一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

2、填写该表不代表供应商已具有成交人资格。本表只作为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一部分,进行公告使用;

3、本表内容涉及较多,供应商可以适当增减表格行数,以保证表格内容的完整;

4、评审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表格及项目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或将电子文档提交给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提交规定内容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如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告的情形,供应商应另附书面说明,如未事前书面说明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