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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医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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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合同1包、2包

招标详情

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合同1包、2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16 10:50:52
合同名称 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合同1包、2包
合同编号 zjg202106310-1/2
合同总金额(元) 10,000,000.00
项目预算金额(元 ) 10,000,000.00
合同签订日期 2021-07-15
合同公告发布时间 2021-07-16 10:50:52
采购人名称 泸州市人民医院
供应商名称 1包/2包:四川富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名称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合同电子文档 泸州市人民医院食材及用品配送(第一包)7.12.rar
泸州市人民医院食材及用品配送(第二包)7.12.rar
采购项目编号 5105012021000402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0830-2285332
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 13982400270
中标/成交公告连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合同公告变更记录
免责声明 nbsp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进行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采购人填写内容应与实际采购结果一致,非公告相关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如发布非相关公告内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泸州市人民医院

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zjg202106310-1

方:泸州市人民医院(采购人)

方:四川富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人)

见证方: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甲方委托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于2021年06月28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第一包)中标人。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清单及项目中标结果(详见报价表,附后)

1.项目编号:省网:5105012021000402

市网:zjg202106310。

2.项目名称:泸州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食材及厨房用品配送服务项目

3.具体内容:(详见乙方报价表)。

4.项目中标结果:下浮比例:12%。

5.项目中标结果含中标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一切费用。

6.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0大写:肆佰伍拾万)。

二、付款方式及要求

1.付款方式:合同期内每月付款,每月根据物资配送量据实验收,经采购人验收、考评后结算支付。

1.1供应价格原则上以当月为单位进行制定,即每个月确定一次供应价格。

1.2供应价格定价方式:当月供应价格=当月市场基准价×(1-价格下浮比例);当月市场基准价为当月甲方所在地超市、农贸市场的市场价,价格下浮比例为乙方中标下浮比例。

1.3当月市场基准价原则上由甲方、乙方一起进行询价确定,并计算核定当月供货价格。当月市场基准价和当月供应价格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4上月的配送情况于次月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实供货数量后,办齐相关付款手续将款项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2.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等额正式发票,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4%,即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整)。

4.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全部履约结束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等资料在甲方处以非现金形式无息退还(银行转账)。

5.乙方应按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凭转款回单领取本项目合同。

三、合同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及交付方式

1.合同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2.服务地点: 泸州市人民医院。

3.交付方式:乙方应按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服务并通过甲方验收。

四、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本部分具体内容源于采购文件、乙方投标文件)

1.果蔬类、副食干货类、粮油类、日杂类配送物资参照本项目采购文件。

2.配送产品质量要求:

2.1果蔬类

2.1.1中标人配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1.2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产品的特殊要求。

2.1.3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

2.1.4叶菜类:鲜嫩、均匀、粗壮,无老叶、病叶,无泥和杂草;茄果类:新鲜、成熟度适中,大小均匀、无畸形、无虫斑、病斑,色泽光亮;甘蓝类:球紧实、花球无毛花,无灰心,叶球均匀,无病虫卵、病叶;瓜类:鲜嫩、色泽光亮、无畸形果、无病虫斑;葱蒜类:新鲜粗壮,抽苔,无病虫斑;豆类:新鲜、荚大小均匀,无虫蛀荚,无锈斑荚;根菜类:大小均匀,表皮光滑、无病斑、无虫眼、无裂痕。所有蔬菜应保证新鲜、无杂质、无公害。

2.1.5水果类:水果大小均匀,无异状凸起瘤、无病虫害所引起的斑痕,表面清新洁净,无机械伤,果实无焉,色泽自然,无农药残留。

2.1.6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的,应从其调整。

2.1.7食用农产品需符合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副食干货类

2.2.1中标人配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2.2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产品的特殊要求。

2.2.3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应有QS食品安全认证编号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

2.2.4袋装、瓶装佐料: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检验标准、随货有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包装完好无损、保质期未过半

2.2.5干货类不得含有二氧化硫及重金属元素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产品优质、无感观异常,农药残留不得超标。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无过期、变质、破损,感观无异常。

2.2.6酱油执行标准:GB/T 18186《酿造酱油》或国家最新标准。

2.2.7醋执行标准:GB/T 18187《酿造食醋》或国家最新标准或企业标准。

2.2.8味精执行标准: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或国家最新标准。

2.2.9食盐执行标准:GB/T 5461《食用盐》或国家最新标准。

2.2.10豆瓣执行标准:GB/T 20560《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或国家最新标准。

2.2.11其他产品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标准。

2.2.12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的,应从其调整。

2.2.13中标人配送预包装食品等原料必须是获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3粮油类

2.3.1大米:符合国家“一级大米”标准,非转基因,袋装,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有标签标识。大米色泽呈透明玉色状,达国家标准(GB/T1354—2009)四级及以上。送到甲方的大米生产日期距供货日期必须在两个月内。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和卫生要求,标签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等级、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2.3.2面粉(条)质量指标符合国家GB1355-19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识。配送日期距小麦粉生产日期必须在两个月内。包装符合GB/T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包装袋不破损。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标注内容等。

2.3.3食用油:桶装,达国家标准(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符合国家标准GB1536-2004或相关优于国标的企业标准。 生产日期距供货日期不得超过180天,油质清澈明亮,无异味,不得有沉淀污物等。包装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油桶应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完好严密,瓶口无油迹等渗漏现象,注明产品名称、等级、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4日杂类:中标人配送产品严格按国家标准相关要求提供合格产品。

3.配送要求:

3.1中标人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转包。

3.2中标人配送人员健康证(有效期内)、配送证,专人持证配送,配送联系人必须保证 24 小时电话畅通,按需向采购人提供产品,且该联络人不得经常变更。

3.3中标人提供食材/品的正规票据、检疫(或检测)报告、相关许可证等。

3.4中标人自行承担所配送食材/品的安全责任。若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3.5中标人具备各项应急措施,有明确应急联络人,保证在各种市场变化及突发事件下,能保证货品数量质量,并能及时满足采购人食堂食品及原材料的供应。

3.6中标人保证配送货品质量、数量、送货时间。

3.7中标人应建立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管理记录档案,详细记载相关内容,必要时可查。

3.8中标人需做好严格配送的食材/品安全保障工作:

3.8.1所有配送食材食品在配送前必须自行查验(如:有效期、包装、等)。留样保存48小时。

3.8.2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配送车辆应具有年审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根据所配送产品应采用厢式货车或冷藏车避光运输。

3.9中标人配送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3.10中标人所有散装食品应分类包装好并做好密封措施,不能直接外露,防止交叉污染及环境污染。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

3.11中标人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产品配送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12配送流程及要求:

3.12.1采购人每周五以约定方式(信息/微信/QQ)向中标人提交下周所需食材的配送清单,如需要更换或增加食材以短信方式提前一天报送给中标人。

3.12.2中标人按采购人提供的食材名称及需求数量进行供货,每天配送一次,如遇特殊节日或紧急情况时,由采购人与中标人临时协商配送,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电话 1 小时内将食材配送到指定地点。

3.12.3食材配送时间根据采购人需求进行配送。

3.12.4食材送达后,由采购人对质量/数量予以验收,确认单价、总价并签字。

3.13中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与食品、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

3.13.1 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3.13.2 服务期内检查 3 次出现配送产品不合格、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3.13.3 在配送期间相关资质失效、丧失或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13.4 经监管部门抽检不达标的。

3.13.5 配送须无条件接受配送对象的工作日和临时配送需求,且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等价格,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电话1小时内将食材配送到指定地点,拒绝或未按时完成的处罚并取消配送资格。

3.13.6 若因13.1-13.4 条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未尽事宜,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五、履约验收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整体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3.甲方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验收。

3.1验收时间每次送货完毕进行验收。

3.2验收方式到货后,甲方应当及时安排验收员按照订购食材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价格、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检疫)报告之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甲方项目负责人、食堂验收员及送货人三方签字确认。如食材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调整更换甲方也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验收完毕的应当在出具的收货凭证上注明待验收,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涉及到检验检疫的产品乙方需提供国家认可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3.3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与乙方投标文件中按服务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4验收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泸州市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甲方应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存档备查。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验收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3.6验收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甲方也将不予支付合同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7如服务质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应在《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相应栏目签署服务质量验收合格意见。

4.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自乙方履行完相应合同义务之日起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及时组织验收。

六、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它服务承诺(源于乙方投标文件)

1.售后服务实行7*24小时服务,若所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到现场解决问题。

2.因质量问题或质量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接受终止合同并取消配送资格处理。

3.提供质量保证,对不合格产品无条件更换;且因为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货或调换,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若配送的产品未达到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且对甲方造成损失的或对就餐人员造成人身安全问题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对甲方和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 未尽事宜,按甲方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执行。

七、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及本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减付合同应付款项或扣除履约保证金。

3.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甲方有义务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服务。

指派人员: 舒压兰 电话: 0830-2394134

5.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7.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8.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9.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10.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1.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服务事宜。

指派人员 杨建 电话: 13982736759

12.甲方、见证方有义务对因本项目而知悉的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13.乙方应对因本项目服务过程中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保密,服务过程中所有过程资料,知识产权归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交任何第三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相关资料外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4.甲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乙方未及时按相应承诺处理的,视为接受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

15.本项目采购文件对项目的需求性内容及乙方投标文件内容条款均可作为要求乙方履行其本合同义务的依据性条款,对乙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1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甲、乙各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1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由甲方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服务/完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10%的违约金,同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记分;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视情况在延迟服务/完工期内每天按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服务/完工、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3.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5%的违约金并限期7日内整改,否则,视作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违约,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进行处理。

4.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的权利无瑕疵,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

6.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及时支付合同应付款项。

7.本合同违约金为本项目第一包采购预算的30%,若实际损失高于本合同约定违约金则以实际损失为准。

九、不可抗力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服务开始/服务完工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本合同争议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十一、合同标的减少与追加处理

1.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存在减少服务的情况,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结果对合同总价进行调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2.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其价格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结果对合同总价进行调增,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3.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的,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提出变更方违约。可要求提出变更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

十二、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 号)的要求,以及在服务履约期内四川省、泸州市出台的具体关于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相应政策,或因国家其他政策需求,甲方需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或其它公益性质的农副产品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的采购需求。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见证方各执一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泸州市。

5.本项目采购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就本项目服务内容对中标人的责任、义务要求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乙方报价表。

甲方(盖章):泸州市人民医院

乙方(盖章):四川富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纳税识别号:12510400450992916W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迎晖路支行

纳税识别号:91510504MA62231PXN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帐号:22165301040003843

帐号: 431270100100131175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忠孝路1号、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二段316号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52号1幢1层

电话:0830-2285332


见证方(盖章):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见证方代表(签字):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商业中心)7号楼2301号

电话:0830-3161022

电话:13982400270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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