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招标公告
1、招标人: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招标项目名称:关于南宁食堂食材调料类(蔬果、肉类、米面、调料、干杂、副食品等) 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
3、招标项目概况:
3.1项目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号及平乐大道37号】
3.2项目概况:本次招标的项目南宁员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由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进行管理,预计用餐人数800人。
3.3招标范围: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及其下的各项目食堂,目前主要为南宁万象城食堂及二十四城食堂。
3.4 标段划分及投标保证金:
标段数:2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标段号 | 合约分判 | 项目分期 | 标段范围 | 投标保证金(元) |
标段1 | 员工福利采购 | 深圳物业南宁分公司总部职能-深圳物业南宁分公司总部职能 | 蔬果、干货调料类 | 5000.00 |
标段2 | 员工福利采购 | 深圳物业南宁分公司总部职能-深圳物业南宁分公司总部职能 | 生鲜、肉类 | 5000.00 |
如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则按如下要求交纳:
资格审查合格单位,需在截标前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若在截标前未能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将予以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没收条款: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
6、评标原则:价低者得
多标段中标方式:采用各种商务报价组合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多标段中标类型:不允许1个投标人中2个标段及以上
价差控制比例:
不合理价判定标准:最低价与次低价差额比例大于%, 最低价与合理价比例小于%
7、资格审查标准
下述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均按未入围考虑。
资格审查项 | 资格审查项标准 |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 原件,被授权人必须是公司经理或以上级别,授权函请注明职位及联系方式(电话及邮箱) |
投标单位授权人身份证 | 原件复核,复印件盖公章 |
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 | 原件 |
投标单位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必须包含所招标项目的内容,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
投标单位税务资格证明 | 《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或能有效证明其纳税资质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合作案例 | 近两年具有超市或单位食堂的配送经验2份以上,提供合同首页及盖章页复印件盖公章 |
认证体系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证等,复印件盖公章 |
近一年财务状况 | 提供近一年(2020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经营场所 | 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在南宁市区内有经营场所,确保具有本地化配送服务能力 |
承诺书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时须提供承诺书;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投标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名称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
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10
说明:当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上限,则依据资格审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按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选择上限数量供应商入围(若排名并列,则均按入围考虑)。
8、供方奖惩措施
奖惩分类 | 等级 | 奖惩措施 |
无 |
奖惩措施仅在本专业分类下适用,奖罚措施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9、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 支付比例(%) | 备注 |
银行转账 | 100.00 |
10、弃标处理规则: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弃标,将暂停投标人在后续大区半年内的投标机会。关于弃标的定义: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报名并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当日起至合同签署完成之日内,放弃投标活动或撤回投标文件,视为弃标。
11、报名要求
在符合本公告要求条件下,报名单位须在报名截止日前登陆我司招采门户网站(http://scm.crland.com.cn)进行报名,并上传完整的报名资料,所有报名资料均需盖章扫描件,逾期报名将不被接受。报名人报名资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信息,将取消报名资格。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声明》(附件)并出具《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附件),《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中载明的投标账号与系统报名账号须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报名无效。
12、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地址:
13、其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并列入供方《不合格分册》,从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