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中学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学免费午餐餐厅服务外包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学免费午餐餐厅服务外包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jyxxzc/index.jhtml)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8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699202102000034 项目名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学免费午餐餐厅服务外包采购 预算金额:221.5万元/年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方式: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文件格式.YTZF)。 售价:/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1年8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tai.gov.cn/)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CA 数字证书办理:本项目采用电子标,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办理 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CA)办理咨询电话:0535-6788612 ,咨询 QQ 号:1063286986】 2、供应商注册: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须提前在中国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和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http://ggzyjy.yantai.gov.cn/)进行注册(已注册的供应商无须重复注册)。并确保中国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一致,否则将无法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未按上述方式登记注册导致无法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3、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 的通知 烟财采〔2021〕8 号文,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http://ggzyjy.yantai.gov.cn/xzzxwd/165744.jhtml)。【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535-6788614】。 4、采购公告下方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查看。 七、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或扫描磋商文件中二维码解相关政策。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 名 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中学 地 址:烟台高新区纬五路37号 联系方式:0535-3942260 邮箱:1362410724@qq.com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 联系方式:0535-39703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彩宏 电 话:0535-3970358
附件:采购需求、论证意见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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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包对应的采购文件一册:招标文件、需求、论证意见.zip
A包对应的采购文件二册:招标文件、需求、论证意见.zip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册
项目编号:SDGP370699202102000034
项目名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学免费午餐餐厅服务外包采购
项目包号:A包
采 购 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 出 日 期:2021年7月20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 总 则 4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4
2.资金来源 5
3.投标费用 5
4.适用法律 5
二 招标文件 6
5.招标文件构成 6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
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7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8.编制要求 7
9.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
10.投标文件构成 8
11.投标报价 10
12.投标保证金 11
13.投标有效期 11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16.投标截止 12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2
五 开标及评标 12
18.开标 12
19.资格审查 13
20.组建评标委员会 14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4
22.投标偏离 15
23.投标无效 15
24.比较与评价 16
25.废标 18
26.保密要求 18
六 确定中标 18
2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18
28.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18
29.采购任务取消 18
30.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19
31.签订合同 19
32.履约保证金 19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19
34.预付款 20
35.廉洁自律规定 20
36.人员回避 20
37.质疑与接收 20
38.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21
39.招标文件解释权 21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22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23
附件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5
附件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0
附件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34
第2章 投标邀请 37
第3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9
第4章 服务需求 44
一、项目概述 44
二、服务要求 44
三、货物明细 44
四、其他要求 44
第5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46
(一)初步评审 47
(二)评分细则 49
第6章 投标文件格式 50
一、封面格式 50
二、开标一览表(样表) 51
1.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51
三、资格证明文件(参考) 52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2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考) 53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参考) 53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参考) 54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4
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缴纳记录(参考) 54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考) 55
9.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参考) 55
10.联合体协议书(自拟)(如有) 55
四、 商务及技术文件 56
11.投标书 56
12.符合价格扣除条件的供应商需提供的资料 58
13.投标分项报价表(样表) 60
14.服务明细表(样表) 62
15.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样表) 67
16.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样表) 68
17.节能产品明细表(样表) 69
18.技术评审文件 69
19.服务评审文件 69
20.其他用于评分的证明材料 69
21.案例一览表(样表) 70
22.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71
23.其他材料 71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73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1.3.5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3.2规定。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作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否则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投标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预采购项目除外)。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分为2册共7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投标人须知
第二册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服务需求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6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为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描述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4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或公告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因电子交易平台无法获得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供应商及时关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查看澄清文件。因没有注意查看和下载而影响投标的,责任自负。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未提出异议,即认为同意和接受招标文件。
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若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对实质性要求未作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8.2 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每一包投标文件均需满足本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要求。
8.3 封面设置
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投标 人名称。
8.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资料。
8.5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
8.6 关于兼投不兼中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9.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9.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3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或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5 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而相互交换的资料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6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
10.3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4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5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须使用用于证明投标人身份的单位电子签名的实名认证证书和用于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申请办理实名认证证书的方式详见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yantai.gov.cn/)右侧“下载中心”栏目中“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CA)网上办理指南”。
电子投标基本流程:登录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yantai.gov.cn/)右侧“下载中心”,下载烟台市政府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烟台公共资源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操作手册安装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打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提示和操作手册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加密,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得对已生成的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压缩、解压等操作),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并生成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上传系统。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将被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拒收。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若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即将到期或已过期,请确保在开标时实名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务必在开标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将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解密。
因投标人以下原因,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
2)对已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破解、修改、压缩等不当操作,或自备的解密电脑环境配置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解密的;
3)开标时,实名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密码丢失,或者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未在开标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无法解密的。
4)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长内未能成功解密的。
10.6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各个部分,具体组成内容见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
10.6.1 商务部分
10.6.2 资信部分
10.6.2.1 投标人须对提交的资格证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无不诚信记录。
10.6.2.2 资格证明的字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0.6.3 技术部分(如服务中带货物)
10.6.3.1本次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复制粘贴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及相关货物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最终报价及分项报价。任何非澄清范围内的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3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4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1.5 除投标人须知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1.6 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上述10.6.1、10.6.2、10.6.3条款要求内容须是word格式 或PDF格式。
●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
●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2.投标保证金
12.1 根据鲁财采〔2019〕40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
12.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电子标
14.1.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1份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
14.1.2 电子投标文件封面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14.1.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 电子标
15.1.1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咨询电话请见招标公告。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递交。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电子标
17.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投标文件。
17.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记载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密封情况,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生成回执,投标人自行查看、打印。
17.1.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进行撤回。
17.1.4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先撤回原文件,使用自备计算机和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生成新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
17.1.5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 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电子标
18.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同时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上进行。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1.2 开标时,工作人员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系统予以公开唱标。
未能成功解密或未进行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8.1.3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8.1.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烟台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记录查询情况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情况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20.组建评标委员会
2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
20.2 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对评标结果独立写出评审意见,并承担责任。评委成员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理由的,视为同意和接受。
20.3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比和打分;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招标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0.4 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招标单位答复与会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1.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的角度对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1.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4 投标人为提供服务所伴随投标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5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投标偏离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3.投标无效
23.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
23.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投标分项报价表未按要求填写;
(3)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
(4)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进口产品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证明材料的;
(6)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10)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11)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但该供应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2)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4)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比较与评价
24.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5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4.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工程项目为 3%—5%)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招标文件第5章。
24.4 根据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政策,对满足加分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人,可给予认证产品5-10%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招标文件第5章。
24.5 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在评标期间,不允许做出更改。
24.6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打分。
24.7 评分结束后,交采购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价格、商务和技术得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24.8 投标人得分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24.9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保密要求
26.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 确定中标
2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29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 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 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5章。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 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5章。
28.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9.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30.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在法定期限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应同时公告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1.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3 如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依规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
32.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中标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2.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有)。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依规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3.2 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3.2.2 中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4.预付款
34.1 采购人预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4.2 预付款是在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履行前,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项。
35.廉洁自律规定
35.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5.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5.3 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6.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7.质疑与接收
37.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7.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8.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38.1 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8.2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
由采购人承担,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9.招标文件解释权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成交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 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
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