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11121MA0XYP5F5U 采购合同信息 | 采购项目编号: | LPGK2021040005 | 采购项目名称: | 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分支机构光荣院食材配送 | 采购人名称: | 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 LPGK2021040005 | 采购人代码: | 12211100MB1682955T | 采购人角色: | 采购人 | 合同金额: | 70.00 | 金额单位: | 元 | 合同名称: | 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分支机构光荣院食材配送采购合同 | 合同源URL: | http://39.97.6.153:8088/gcfile/downALoad?attachId=9c0e86592d254e9582b456508789defe lock=9815c655cfc6d3894af47cf9df29761a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1-0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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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
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
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
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
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
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
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
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
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
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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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
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
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
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 10日
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3.2 款所列明的销
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
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
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
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
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
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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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
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
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
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
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
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
限制。
11.2 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
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
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 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
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2.2.1 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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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
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
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 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
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
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 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
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 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
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
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
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 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
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
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
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
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
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
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
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
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 10 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 10 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
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
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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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
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
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
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
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 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
价款总值的 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10%。供方支付逾期
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
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
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
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
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2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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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
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
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
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
府采购合同义务。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型企业。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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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LPGK2021040005-01-1
财政编号:WT055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分支机构光荣院食材配
送
需方: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供方:盘锦真康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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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PGK2021040005);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1.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2.本合同为(可多选):
【壹】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贰】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比例。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详见附件。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结算公式:结算价格=距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农村
局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品价格×70%×实际供货重量。(此合同金额包括将标的交付至采购人并验收合
格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但不能超过总预算金额)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
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时间:需方验收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2.付款方式:本项目付款方式为【贰】。
【壹】首次支付合同金额 95%,正常使用满半年后支付合同金额 5%。
【贰】每月定期支付一次。供方在当月标的全部交付使用,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
发票(复印件 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
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分支机构光荣院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采购资金由 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分支机构光荣院 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当月合同金额的标的款。
3.付款条件:
(1)交易中心须在政府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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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信息申报系统”)。
(2)需方在供方标的全部交付使用、按合同约定内容验收合格无异议后,且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
信息申报系统经过需方和供方全部审核通过后,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支付政府
采购资金手续。
(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及审批表》由需方
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领取)。
①《政府采购合同》原件 1份;
② 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 2份(每页背面须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
③《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原件 3份;
④《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原件 4份;
⑤《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及审批表》原件 3份。
六、供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1.供货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2.交货地点:盘锦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供方履约后向需方提出验收申请,需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下达《政府采购履
约验收通知单》,并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下达后 7个工作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履约验收工
作。
本合同标的在验收时,供方须提供材料【 】,涉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壹】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
【贰】进口产品的海关报关单。
【叁】批量家具类产品时提供盘锦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非批量产品,需提供所供产品
的检测证明材料。
【肆】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伍】供方提供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
的承诺函。
【陆】无
八.售后服务
1.供方免费安装、调试、培训。所有标的(包括安装)由供方按厂家规定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技术支
持及终身维护(只收成本费)。
2.如标的出现故障,供方应在 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如故障仍不能排除,供方应在 24小时内到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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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维修。
3.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的项目或无法正常运行的标的、系统,提供替代项目以保
证该标的、系统能正常工作。
4.供方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货物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5. 无
九、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 0.05%的违约金,逾期 10日的,需方有权单
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
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 0.05%的违约金,逾期 10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
解除本协议。
4. 无
十、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兴隆台区松林路 1号
联系人:刘贵新
电话:0427-2956188
传真:
邮编:124010
供方(公章):盘锦真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白家村
联系人:陈迎
电话:0427-8265599
传真:0427-8265566
邮编:1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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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货物
品牌:鼎源、福临门、
金龙鱼、九三等、盛发、
中诚、大唐紫韵、海源、
蒙牛、天悦、友发、厨
邦 型号:按采购方要
求执行
1 70 70
本表总计: 1 70 70
需求响应表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商品名称 招标需求 响应需求* 偏离* 偏离说明
货物 详见采购文件
我方保证满足采购方需求,为采购
方提供 100%完全无偏离的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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