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21 11:52
一、项目编号 | |||
511111202100032 | |||
二、项目名称 | |||
沙湾区委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乐山玖零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名山路东段269号1幢8-1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775000.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沙湾区委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名称:沙湾区委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范围 :乐山市沙湾区委机关食堂;要求:卫生安全、饭菜可口、搭配合理;时间:早餐:08:00—08:50 午餐:11:50—12:40 晚餐:17:20—18:00;标准: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注》,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及时准确,营养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不发生责任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取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12000.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中共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 ||
地址: | 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 ||
联系方式: | 08333441572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号楼3单元12楼 | ||
联系方式: | 0833-517599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柯曾平 | ||
电话: | 1532813408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LSQY[2021]603号
沙湾区委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乐山·沙湾)
采购人: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编制
代理机构: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3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32
第五章 拟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3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40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4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42
第九章 评审方法43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96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组织机构)受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采购人)委托,拟对沙湾区委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洽谈。
一、项目编号: LSQY[2021]603号
二、项目名称:沙湾区委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四、项目内容简介:
(具体项目内容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为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六、供应商报名及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微信方式报名(主要方式):供应商自2021年7月9日至 2021年7月15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微信形式报名。供应商报名时将加盖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一并以照片形式发送微信:lovewyc225(报名资料递交以本微信收到报名资料时间为准)。供应商报名信息经审核且符合本项目报名要求后,将向对方报名的微信号发出招标文件。
注:
招标文件发出后供应商投标资格不得进行转让。
七、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7月19日13:3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1年7月19日13:30(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并提交。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快递的磋商响应文件。
九、磋商地点: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号楼3单元12楼。
十、本项目采购活动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乐山市政府采购网(www.lszfcg.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地 址: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联 系 人:柯老师
联系电话:15328134088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区3单元12楼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程老师
联系电话:1598437954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邀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
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执行。 |
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4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共1包,预算金额:79.5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5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共1包,最高限价79.5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6 |
无偿、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 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2、 供应商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注: 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项目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
7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执行。 (以下折扣不涉及)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5)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进行监狱企业声明。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政策,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编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四、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惩戒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2、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对已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惩戒,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注: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5、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声明及承诺(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无声明及承诺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8 |
磋商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9 |
磋商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实质性要求) |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精神,本项目不设磋商保证金。 |
10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根据川财采[2020]74号文件精神,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1 |
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单位: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实质性要求) |
1、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在本项目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发出日期以成交通知书中的落款日期为准); 2、成交公告中的成交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同时一次性缴纳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3、成交人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未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13 |
供应商询问与质疑 |
1、 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询问与质疑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和答复; 2、 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面呈提交,其他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提出或提交的,不予接收; 3、 对符合要求的询问、质疑,代理机构将依法以书面形式接收、受理(或不受理)和答复,非书面形式的答复无效。 4、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或多次递交资料的,后续提出的内容及递交资料不予接收。 6、本项目询问、质疑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柯老师。 联系电话:15328134088。 地址: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地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区3单元12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14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地址: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电话:1532813408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5 |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
采购人: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柯老师 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柯老师 采购代理机构: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李悦 负责本采购项目各项具体事务经办工作人员:杨玲 回避: 1、供应商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2、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上述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供应商如有回避申请,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一并单独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如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对属于应当回避人员通知其回避。 |
16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 |
依据采购代理协议内容或采购人书面通知: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是: 无 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
17 |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盖章 |
1、(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分别准备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各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报价审查的报价文件(首轮报价)2份,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实质性要求) 2、(实质性要求)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供应商响应文件因其编制版面、排版等原因,在同一页面中如有多处要求供应商签署、盖章的,此页面有供应商一个签署、盖章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盖章要求。 3、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4、磋商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鲜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实质性要求)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本和副本以胶装方式装订成册;对于未胶装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6、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要求加盖鲜章的地方加盖单位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8、磋商响应文件统一用A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图纸或其他需要大幅纸张展现的或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幅面纸印制。 9、除上述要求盖章的页面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的响应文件正本中其他页面每页加盖供应商鲜章,采用清晰可见的骑缝盖章代替此条要求盖章的亦可。 |
18 |
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和标注 |
1、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报价文件部分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用于报价审查的报价文件应当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响应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实质性要求)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鲜章)。 4、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因页数较多,无法按上述要求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的,可以自行分装,但封面应明确表明分装的内容。 5、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
19 |
供应商异常经营、信用记录应用(实质性要求) |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代理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截止投标当日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签收时,若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
20 |
响应文件拒收情形 |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未按采购文件密封包装要求单独密封包装递交如下资料的: (1)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2)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内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3)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4)要求单独密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2、存在本须知附表19规定情形的; 3、通过邮寄、快递等非面呈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 4、递交响应文件时不按实办理递交手续的。 注: (1)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段为: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具体接收时间段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执行。 |
21 |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实质性要求) |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2、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 3、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的,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注: 1)本项所指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独立法人单位供应商,主要负责人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如分支机构等)。 2)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为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档案及行贿犯罪信息查询的全面、完整、准确、权威,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 机关均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的,可以通 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 |
22 |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 |
按《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进行认定。 注:1、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四川省省外供应商按所在地相关标准执行。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
23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费用自行承担 |
24 |
答疑会 |
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 |
25 |
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
1、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方收取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总价之中),具体为:12000万元(大写:壹万贰仟圆)。 2、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未交纳的,视为不领取成交通知书,即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26 |
磋商文件中的日期及时间说明 |
1、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日期,均为公历; 2、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4小时制; 3、磋商文件中标注的X年内,指截至磋商日期的时限不大于X周年; 4、磋商文件中对日期及时间说明已有明确标注的,按其标注。 |
27 |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 |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十一、促进、支持、惩戒、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
28 |
磋商文件解释 |
1、 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按相同事项在文件表述的先后顺序,以靠前的表述为准; 2、 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背离或冲突的,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
29 |
“政采贷”政策宣传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文件精神,有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困难的供应商可申请“政采贷”,具体的政策依据、条件、手续、流程、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等,请供应商仔细阅读《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名单公示》等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相关模块。 |
%1、 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本次采购有关定义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又称“采购组织单位”。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响应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5“鲜章”系指带有印泥原始加盖的公章,非复印、扫描、彩色打印的方式取得的印章(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许可使用的电子印章视同有效)
2.6“资格性要求”、“实质性要求”系本项目供应商必须满足的资格性条件或符合性条件方面的实质要求条件,供应商磋商响应不满足的将按其对应情况,对供应商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