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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旅游学校(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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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详情

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文件下载,食堂经营权项目招标文件0720.doc

服务谈判文件

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XPJS20210720

采购人:济南旅游学校(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778 第一章 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2.1 总则 4

2.2 磋商文件 8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11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5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15

2.6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16

2.7 纪律和监督 26

2.8 质疑与投诉 27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29

3.1 相关要求 29

3.2 评审过程 29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34

4.1 签订合同 34

4.2 追加合同金额 34

4.3 质量与验收 34

第五章 提供服务的期限 39

5.1 服务期限 39

5.2 服务地点 39

5.3 服务成果验收 39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40

6.1 项目说明 40

6.2 服务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40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42

7.1 报价文件 44

7.2 商务文件 49

7.3 技术文件 64

第一章 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DXPJS20210720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项目

名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济南旅游学校食堂2021年度承包经营服务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饮食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营餐饮服务等;

2、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近三年在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类似项目承揽经验和承揽本项目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0

四、报名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

1.报名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30)。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及获取方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300元/份,供应商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携带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中国"网站自行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信用查询结果截图以上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街45号六楼)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82日14:00—14:30整(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82日14:30整(北京时间)

3.公开报价时间:2021年82日14:30整(北京时间);

4.公开报价地点: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街45号六楼开评标室)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济南旅游学校

  代理机构: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街45号六楼

  联系人:刘老师0531-67880337 13181725879

2021年72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磋商文件所称服务,是指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

2.1.1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人

济南旅游学校

2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济南旅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

4

项目内容

济南旅游学校师范路新校区食堂承包经营

5

预算控制价

本项目预算控制价0

6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磋商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7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8

提出磋商文件答疑时间

2021年7月28日11时30分。

9

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2021年7月28日16时30分。

10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自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

11

投标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2

磋商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人民币陆仟元整。

2、保证金缴纳形式: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缴纳。

3、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名义办理,不得以供应商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供应商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磋商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否则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4、收款单位: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开户银行:工行济南万达广场支行

6、账号:1602 0252 0920 0108 303

7、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8、联系电话:0531-67880337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请仔细核对收取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并注明字样“**项目投标保证金”。

13

报价范围

含税全包价,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14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不允许。

15

响应文件电子 版

内容:同纸质响应文件

份数:1份;

格式:PDF、DOC或XLS等;

介质:U盘或光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6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不接受。

17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8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递交时间:2021年8月2日14时00分起至14时30分止。

截止时间:2021年8月2日14时30分。

地点: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街45号六楼)

19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不退还。

20

磋商时间、地点

磋商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21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2

唱价顺序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3

磋商小组

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24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25

报价轮次

本次磋商共二轮报价(含首轮公开唱价)

26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27

成交供应商确定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

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山东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在评标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9

招标代理费

由中标单位支付代理费。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济南旅游学校。

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磋商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3.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3.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1.3.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3.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1.3.9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 合格的供应商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

2.1.4.4磋商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1.4.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答疑

2.1.8.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公司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山东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磋商文件

2.2.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磋商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磋商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6)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公司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五日前,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2.4 磋商文件的盖章要求

磋商文件必须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在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处加盖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磋商文件。

2.2.5 磋商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纸张以及打印要求:A4复印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

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生成时间的逆顺序装订后,盖章留存,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6 不合格磋商文件

2.2.6.1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磋商文件为不合格磋商文件。

2.2.6.2不合格磋商文件不得发售。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磋商文件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磋商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磋商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磋商文件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五日的,采购人应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2.6.3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磋商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2.6.4发售的磋商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网上发布的不一致的,以书面的为准。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2.3.1 报价

本次食堂承包经营服务招标,中标后招标单位不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任何费用,中标单位也不需支付给招标单位任何费用,各供应商的均按0进行报价。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2.3.5.3响应文件装订。纸质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胶装成册;响应文件为A4幅面(图纸除外),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5.4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密封。

2.3.5.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服务响应表或者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注明。

2.3.5.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包括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和份纸质响应文件。其中正本份和副本二份,每套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要求装订。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响应文件,其报价无效。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报价无效。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2.3.6.2报价部分

(1)首轮报价一览表;

(2)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2.3.6.3商务部分

(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2)报价函;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

(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7)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证明材料);

(8)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9)评标办法中涉及的内容;

(10)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2.3.6.4技术部分

2.3.6.4.1技术部分的组成

(1)服务响应及相关资料;

(2)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

(3)技术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①评标办法要求的供应商认为其他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②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③供应商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①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②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③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或者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

④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

2.3.6.5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或XLS等。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3.7 磋商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未按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磋商保证金时,应退还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3.7.3磋商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没收磋商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2.3.7.5在磋商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4.1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2.4.1.1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需要提供

1

营业执照

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参加开标会议的如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如为授权委托人,则须提供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上述证明材料中第1-6项是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必须提供的,届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其报价无效。

2.4.1.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其报价无效。

2.4.2 相关规定

2.4.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否则其报价无效。

2.4.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清单,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证明材料清单所列顺序一并装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无效。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2.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照要求统一装箱(袋)加以密封;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2.2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部分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5.4 唱价时间

唱价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唱价。

2.5.5 唱价地点

唱价地点: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6.1 唱价程序

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唱价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6)按照顺序当众唱价,公布供应商名称、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情况、首轮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8)唱价结束。

2.6.2 唱价

2.6.2.1唱价在磋商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唱价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且必须签字,否则,责任自负。

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回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6.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处理,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报价无效处理。

2.6.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

(1)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标段、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4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磋商纪律的;

(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6.2.5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6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3 磋商小组

2.6.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6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6.3.7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6.4 评审程序

(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3)资格性审查;

(4)符合性审查;

(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磋商;

(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编写评审报告。

2.6.5 评审

2.6.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6.5.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报价,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扣除;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可给予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6.5.3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6.5.4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6 澄清

2.6.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磋商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2.6.7 定标

2.6.7.1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2磋商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不超过三家。

2.6.7.3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2.6.8 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2.6.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三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6.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9 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密封;

(4)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

(5)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9)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10)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11)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2)报价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3)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4)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15)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6)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技术文件;

(17)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磋商小组认定服务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9)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0)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1)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22)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3)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情形;

(2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5)服务期限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定。

2.6.10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6.11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11.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6.11.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6.11.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12 违法违规情形

2.6.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1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13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济南市高新区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6.14 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6.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6.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1.1质疑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8.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3.1 相关要求

3.1.1 “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供应商,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3.1.2 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文件评审中的响应情况得0分。

3.2 评审过程

3.2.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3.2.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3.2.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3.2.3.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3.2.3.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3.2.3.3磋商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

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的或者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

3.2.3.4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2.4 磋商

3.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顺序。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2.4.2磋商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实行2 轮报价法,第2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公开唱价为第一轮报价(即首轮报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技术文件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商务文件得分由磋商小组审核认定后,交各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3.2.4.3评分结束后,交招标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所有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2.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6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采购。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3.1 价格部分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0分

投标供应商均按0进行报价。如不按规定报价按废标处理。

3.3.2 技术文件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技术部分

84分

学生餐配餐方案

30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学生配餐一周菜谱的高、中、低档菜品花样多少、价格高低、每个份菜菜量多少、营养搭配情况、荤素搭配情况、主副食搭配情况,酌情得0-30分。

教职工餐配餐方案

2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教职工配餐一周菜谱的高、中、低档菜品花样多少、价格高低、每个份菜菜量多少、营养搭配情况、荤素搭配情况、主副食搭配情况,酌情得0-25分。

食材采购质量保证情况

6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保单位针对本项目食材来源安全环保,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卫生可控措施,酌情的0-6分。

服务保障体系情况

8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保单位针对本项目制定了餐厅服务、运营管理、食材采购检测方案、食品安全及卫生保障、厨房管理优化等方案措施,酌情的0-8分。

应急保障

预案

15分

根据供应商制定的服务应急预案合理性综合评分,评审要点: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水电气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疫情常态化防控及疫情运营预案、出现因饭菜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处理预案。

1、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方案描述是否明确清晰合理得 0-3分;

2、电气应急预案方案描述是否明确清晰合理得 0-2分;

3、消防应急预案方案描述是否明确清晰合理得 0-2分;

4、疫情常态化防控及疫情运营预案是否明确清晰合理得 0-3分;

5、出现因饭菜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处理预案方案(含对教职工、学生、学校的赔偿及费用承担等)描述是否明确清晰合理得 0-5分。

3.3.3 商务文件

商务部分

16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

8分

1、服务承诺(应包含食品经营品种、价格、食品安全、卫生及消防、购买公众责任险等承诺),根据服务承诺综合评分得0-3分。

2、根据投标单位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多少、每餐特价菜的质量以及其他优惠条件,由评标委员会酌情打0-5分。

类似业绩

8分

供应商提供2018年至今同类业绩合同,每一业绩的2分,最高得8分。 投标文件中提共类似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

3.3.5政策加分

3.3.5.1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3.5.2 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1)制服、消防设备和特种车辆采购,在项目评审时,对其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

(2)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以相适应的采购方式采购或给予6%的价格优惠扣除政策,优先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3)监狱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可给予6%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①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②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4.1 签订合同

4.1.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1.2 签订的合同以磋商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1.3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4.1.4 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4.1.5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4.2 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采购预算,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4.3 质量与验收

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满足国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的要求。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提供服务的期限

5.1 服务期限

签订合同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

5.2 服务地点

济南旅游学校师范路校区。

5.3 服务成果验收

济南旅游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食堂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6.1 项目说明

6.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6.1.2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进行招标。

6.2 服务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项目说明

本次招标为济南旅游学校师范路校区食堂承包经营服务项目。

项目说明

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机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与自身管理的需要。

2.依据学校发展目标,打造精品化学校,促进内涵品质的提升,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机制,预防食品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3.根据学校建设实际情况,考虑在校师生实际规模,结合食堂餐饮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情况。切实提高在校师生的生活品质与文化需求。努力提升用餐质量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文化背景与和谐的就餐环境。

4.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后可另行组织招投标或按照有关规定续签合同;若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一)学校食堂基本情况

(1)食堂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共二层,另有一处约200平方米教工餐厅;

(2)济南旅游学校教职工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人数约260余人;

(3)在校学生2800人左右,其中男生55%左右;

(4)学校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学生在校期间为食堂经营时间;

(5)食堂消费结算方式:学校一卡通及招标人、中标人共同印制的临时性餐券,严禁使用现金。

(二)经营要求

1、承包经营方必须直接经营,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校方资产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2、食堂应单独设有进货、称重、食品粗细加工,消毒清洁、食品检验、冷藏冷冻库、卫生间、更衣室、库房、就餐大厅等,入口大厅正面墙体设标语或文化载体等,突出学校特色,增强餐饮舒适氛围,满足各类就餐及活动需要。

3、食堂一、二楼为在校学生就餐场所,首先根据学生就餐集中、人数多等特点,自行编制《学生就餐管理方案》,保证学生就餐有序、及时就餐。

4、双休及节假日期间开放部分就餐窗口,满足值班人员或者留守学生就餐,

5、食堂、操作间、室外楼梯均属于承包者的卫生、安全管理范围。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校纪、校规,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6、如发生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死亡等费用均由承包者自理,因经营者的管理不善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由经营方负全部责任,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扣除其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7、整个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并做好各项自检记录(每周形成周报及每日自检记录交与校方)。规范经营,校方有权监督,并定时检查。食堂内的保洁工作由承包方承担。

8、保证一日三餐正点、足量(注:每份饭菜数量和全体师生的就餐数)、优质(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品种多样化(列出供应品种)。高、中、低菜要按2:4:4的比例供应,中低档菜满足供应(每份标准为统配售菜勺均匀1勺半,菜勺及餐盘尺寸由校方指定)低档菜:普通蔬菜3.00元至3.50元每份。中档菜:普通蔬菜加肉、蛋3.50元至6.00元每份,高档菜:肉、禽、蛋等为主原料6.00元以上,馒头(2.5两/个),价格控制在0.5元/个(含0.5元)以内。每日需要提供至少1份特价菜和免费汤粥。若调整菜价,必须要经过校方同意。

9、食堂内水、电和燃气、暖气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操作间、灶具等主要用具由学校解决,操作间设备设施须按照餐饮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摆放。

10、餐盘、碗、筷子等一般性用具由承包者自行解决,具体型号、规格、材质及数量等自行竞报。

11、学校有义务配合经营者共同管理食堂,对食堂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质量、饭菜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限定毛利率控制在30%以内,食材率不得低于50%。每次承包期为1学年。

12、不准出售变质、变味的剩饭,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师生中调查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经营者,承包方应虚心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师生反映的问题。

13、应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报关工作,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索取三证,食品保管必须做到离地、离墙、上架、防尘、防霉、防鼠害等,学校食堂对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四大类物资,即米面类、肉类、油类、调料类采购渠道及品质有绝对的监督检查权利。严格履行“832”平台采购要求和大宗食材统一采购要求。

14、严禁销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如有发现有此类情况将交由相关政府执法部门处理。
15.员工患病期间不得上岗,在工作时间要仪表端庄、着装整齐、干净、禁止在餐厅内喝酒、吸烟,保持良好的形象。
16、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严禁乱堆乱放,并保持餐厅内及周边3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持餐厅内物品的摆放整齐。盛放垃圾的容器保持清洁卫生,并及时清运,积极采取防鼠、防蝇措施。
17、不准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等。因工作需要接电时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18、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要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承包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9、承包者须在签订合同3日前交纳3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服务期满后15日内无合同纠纷情况下无息退还。

二、技术规范和要求

技术规范和要求

(一)餐饮服务工作内容

1、按标准提供配餐服务

2、餐饮食品质量管理

3、餐饮卫生管理

4、餐饮安全管理

5、餐饮人员用工管理

(二)餐饮服务工作要求

1、建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构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并且将规章制度装订成册,达到员工人手一册;各种规章制度按行业规定要求悬挂上墙。

2、管理措施完善,严把质量关,不得采购、加工、销售假劣、有害的原材料和食品。

3、服务规范、积极主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确保就餐秩序良好。

4、饮食品制作规范,营养搭配合理,工艺技术优良,品种丰富、档次多样,价格合理且低于驻济高校伙食平均水平(以学生调查和实际调查为准)。饭菜定价需进行成本核算,并报学校同意。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卫生管理方案,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6、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作业,制定落实各项防火、防盗、防毒措施。

7、人员用工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餐饮服务工作服务工作质量标准

1、经营内部管理标准

1.1 内部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确保采购、检验、加工、销售、服务以及财务、人事等工作环节分工明确、管理顺畅、运转高效。

1.2 计划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计划,实施全面计划管理,将餐饮服务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制定以下各项计划:

《原材料采购管理计划》

(2)《食品质量管理计划》

(3)《餐饮服务管理计划》

(4)《卫生保洁管理计划》

(5)《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6)《服务人员培训计划》

(7)《餐饮设备维护计划》

1.3 财务管理

(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食品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日结;

(2)随时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每日通过网络上报前一个工作日的实际进货清单和库存清单,并将文件密码告知饮食监管部门,每月做好财务核算月报表,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