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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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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终止公告

招标详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终止公告

2021年07月21日 18:05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
品目

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畜禽肉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行政区域陕西省公告时间2021年07月21日 18:0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立涛、安维霞
项目联系电话029-87515810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采购单位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4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老师029-88150531
代理机构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姚立涛、安维霞 029-87515810
附件:
附件1定稿-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doc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1]-303号-3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招标文件发售期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49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029-881505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

联系方式:姚立涛、安维霞 029-87515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立涛、安维霞

电 话: 029-87515810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

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正衡招字-[2021]-303号-3

采 购 人: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采购代理机构: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4977833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HYPERLINK \l "_Toc449778340" 第三章 评标方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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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3标段(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 0803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1]-303号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

预算金额:600000.00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1项;项目概况: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采购牛、羊肉。预算金额:600000.00元,用途:食材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0809日00:00:00 至 20220808日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9)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10)《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11)需落实的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

(2)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712日08:30:00至2021年0719日17:00:00。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

方式: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300元/标段,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8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8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49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029-881505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          

联系方式: 029-87515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立涛、安维霞

电 话:029-875158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49号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029-88150531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联系人:姚立涛、安维霞

电 话:029-87515810

1.1.4

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

1.1.5

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采购预算

600000.00元

1.3.1

采购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采购牛、羊肉,具体详见采购内容与要求。

1.3.2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后1年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行业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第五章采购内容与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

(2)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4.4

开标现场需携带资格证件原件

投标人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活动,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参加投标,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联系踏勘现场。

1.10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答疑以及往来通知、函件等。

2.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08月03日09点30分

2.3.1

投标人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时间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均为无效,不予受理。

质疑联系人:姚立涛

联系邮箱:2156510984@qq.com

电话:029-87515810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组成部分,各投标人必须及时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

3.2.1

投标报价

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及市场行情自主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标段采购预算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所响应的投标产品按照市场基础价格结合自身实力报优惠率,投标报价是完成招标内容和要求所需的单份产品的综合价格,包括单个采购货物的供应费、运杂费(含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税金)、抽检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费、操作过程中的留样以及所包含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期内的市场价格变化。

凡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现场、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负责;如投标人因此而提出索赔,采购人将不予批准。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金 额:5000元人民币

形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

重要提示:

1.在备注栏或者用途栏写明项目编号及标段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形式。投标人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请将缴纳凭证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以电汇、转账等形式缴纳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至以下账户:

户 名: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账 号:129902420310901

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财政部认定的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

投标人出具银行保函的,应持基本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银行保函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凭证。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的

具体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只要一项内容即可。招标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和盖章”的,投标人必须既签字又盖章。

注:自然人只需签字和盖手印即可。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文件一份(全套电子版一份U盘)。

3.7.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将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由于装订原因造成响应文件的散落、丢失等,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4.1.1

密封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按正、副本分别进行装袋密封。密封袋正面注明“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按正、所有副本分别进行装袋密封,电子文件与正本一起密封。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内容:“投标文件”“正/副本”

投标文件在2021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但由于按无效投标处理等原因未启封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料除外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08月03日09点30分

开标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会议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

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7.1.4

中标公告

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7.3.1

履约担保

否,不提供履约担保

8

信用担保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形式缴纳;中标人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9

信用记录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10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11

本项目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2.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12.2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的标准下浮30%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支付。

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账户: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账 号:129902420310901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内容、供货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及条件

1.4.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本年度或上年度任一月份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本年度或上年度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6)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2 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

(2)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备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加盖公章(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为准,可不提供)并编制目录。

2)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得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投标中隐瞒了上述关系,按无效处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在投标中隐瞒了上述关系,按无效处理。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开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不允许。

1.11 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采购内容及要求;

(6) 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及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顺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2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己收到该澄清或修改。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询问或者质疑和答复

2.3.1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2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3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3.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长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函

(2)开标一览表

(3)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资格证明文件

(5)技术、商务响应

(6)技术方案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说明填报本次采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价格。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以及投标人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所响应的投标产品按照市场基础价格结合自身实力报优惠率,投标报价是完成招标内容和要求所需的单份产品的综合价格,包括单个采购货物的供应费、运杂费(含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税金)、抽检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费、操作过程中的留样以及所包含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期内的市场价格变化。

投标报价一经提交,则将被视为采购内容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未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3.2.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潜在投标人的报价或者部分分项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于成本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予以解释和说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重要提示: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纳方为有效。请投标人考虑资金在银行之间的转账要求和时间成本,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指定的账户能收到所交的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的相关证明文件。

3.5.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核查资格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由于投标人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招标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质保期、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本条规定办理的,视同签字、盖章不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一份(U盘)。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按正、所有副本分别进行装袋密封。电子文件(U盘)与正本一起密封,共计两个标袋。密封袋正面注明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

4.1.2 投标封套的标记: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在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但开标现场收到的投标文件,仅进行签字登记,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标无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及装订密封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开标会开始,同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2) 宣布开标会议纪律。

(3) 介绍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招标工作人员。

(4) 宣布参加本项目投标人名单。

(5) 监标人组织各投标人查验、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6) 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报价等投标要素。投标人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及监标人签字确认。

(7)评审。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7)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3.3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6.3.4 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5 如果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其投标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7.合同授予

7.1 定标程序

7.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7.1.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7.1.3 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7.1.4 中标人确定之后,中标结果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7.1.5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2 中标通知

7.2.1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中标公告发布之日,采购代理机构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2.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中标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5 中标合同的履约验收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8.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继续采购

8.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8.2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

(1)评标委员会及招标文件仍继续沿用,若有重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竞争的全体投标人;

(2)若在谈判过程中采取二次报价的形式,即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即为第一次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投标人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

(3)定标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3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1家时,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9.5.1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5.2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9.5.3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联系人:姚立涛

电话:029-87575810

邮箱:2156510984@qq.com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

一.评标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并依次排序。

二.评标程序

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1、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分别按照以下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一项不合格即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阶段,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1.1资格性检查: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阶段,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1.2符合性检查:

(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

(2)投标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

(3)投标报价是否未超过采购预算且报价唯一;

(4)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供货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保质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评标

2.1评标委员会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采购人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3)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审查投标文件;

(2)符合性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对评标过程及各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8)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9)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3澄清有关问题:

2.3.1对于可能出现的投标报价不一致和文字文本差异按以下方法确认更正。

(1) 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上述原则修正投标报价,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3.2 对于投标文件中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评审

(1)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符合性(除不合理报价外)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评审价格的确定: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对于所有有效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价格的确定。

3.1政策性价格优惠折扣

3.1.1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货物服务类: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3%)。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予以3%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3%)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货物服务类:对联合体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评标价=投标报价*(1-2%)。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联合体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联合体的价格予以1%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2%)

(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货物类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供应商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提供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或视同为中型企业的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折扣。

(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3.1.2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货物服务类: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3%)。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予以3%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3%)

(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货物服务类: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3%)。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予以3%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3%)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3.2.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根据以下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6)《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2.2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3.2.3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

3.2.4若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所投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所投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3.2.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3.2.6对于同时列入环保品目清单和节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3.2.7文件中所投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未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的不给予计分。

4、比较与评价:

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了评标价确认之后,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比较、评价打分。

5、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

5.1汇总全体评委对每个投标人的赋分,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列,推荐确定中标候选人。

5.2.编写评标报告。

6、特殊情况处理:

6.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6.1.1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择优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6.1.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最低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6.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6.2.1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择优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6.2.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最低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审内容

最高分值

评分依据

投标报价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1-最高优惠率)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1-最高优惠率)/(1-投标优惠率)×30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详见政府采购政策评分标准)

整体服务

方案

10

针对本项目总体整体服务方案,包含服务计划、内部管理制度、产品保鲜措施、验收等说明。

内容完整详尽、方案可行、充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计(6-10分];

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可行,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计(3-6分];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计(0-3分]。

产品指标、质量保证

15

1、食品各项指标等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检疫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等技术材料。

食品和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证明材料详尽计(3-5]分;

其他情形的计(0-3分]。

2、具有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可行的食品质量控制方案,能确保食物质量及安全性,制度完善、措施完整,可确保食物安全性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3、提供产品及原材料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货渠道正规、货源充足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配送方案

10

1、提供合理完善的配送方案,包含整体配送计划方案、详细的专职配送队伍安排、操作人员及配送人员具有健康证,持证上岗流程控制、质量管理、食材数量及总类管理、采购计划单及配送时间管理、安全管理、验货标准等说明。

配送方案完善、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可行性高的计(3-5分];

其他情形的计(0-3分]。

2、有符合安全运输标准的运输专用车辆等相关配送设备,能满足配送要求,每有1辆专用车辆计1分,最多得5分。

备注:企业自有的运输配送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及储存场所

5

具有可靠的产品储藏体系和生产、储存场所,空间能够保证空气良好的流通性、适宜的储藏的温度等,且有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储存场所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巡查记录等),存储制度完善、证明材料齐全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应急预案

15

1、有极端天气下的食品配送服务应急方案,方案合理可行性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2、具有突发食品安全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方案,方案合理可行性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3、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服务方案,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人员及车辆的消杀检验制度及检验标准:专项服务方案的完整、可行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服务承诺

5

提供食品质量承诺、安全保证承诺,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承诺,时限保证承诺等,承诺全面、详细的(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商务响应

5

投标人对交货地点服务期、款项结算、验收、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响应,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业绩

5

提供近三年(2018年5月起)类似业绩证明,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5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备注:1)评委打分超过评审因素数值分的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2)各种计算采用插入法,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3)评审内容有缺项漏项或严重错误的,该评审项不得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第3标段(二次)采购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价款

1.优惠率 % 。合同价款以实际发生费用=(1-优惠率)*单价*数量为准,单价以甲方市场询价价格为准。

2.中标优惠率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税(包括增值税)费等都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3.本年度服务期内,具体款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但不得超出本标段的采购预算。

二、服务期、供货期、供货地点

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供货期:一般供货要求:根据甲方食堂需求用量及库存条件,肉类原则上要求每天送货1次,每天早晨8时30分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紧急供货要求:特殊情况下,甲方需要的小批量的急用货物,乙方在收到紧急供货通知后,最迟在3小时内完成货物配送。

3.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三、款项结算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采购及配送工作,向甲方提交一式三份送货清单,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无误后,按月据实结算相应费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2.乙方指定账户:

名 称:

开户行:

账 号: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付款申请(注明开户行及账户信息)以及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履行付款义务。如因乙方缘故(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延误等)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且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2)根据采购需要,甲方应前1天17时将采购肉类的数量及其它要求通知乙方,但紧急供货情况除外。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和支付货款义务。

(4)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进行核实,组织人员进行到货验收。如发现不符合采购质量或短缺或超额配送,及时提出,要求退换。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指派 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甲方要求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交货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提供产品检疫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保证食品安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若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必须确保配送人员遵守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

(4)乙方必须建立配送、验收台帐,注明时间、数量、规格、货源、送货人、验收人、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采购通知要求的时间、数量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采购需求产品,运输过程中安全由乙方负责。采购产品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过程中发生毁损、变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乙方负责完成产品的装卸工作,如有磕碰、污染、损坏等情况发生,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7)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随货附带产品检疫合格证、等材料。

(8)乙方依法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该员工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乙方人员工资、假期、福利、社保等均与甲方无关,若因前述关系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因乙方提供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等不符合采购通知要求,乙方负责退换。造成供货期延误的,甲方有权从他处采购,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10)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供货,确保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交货,不得转包或分包。

(1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货期延误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12)乙方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质量。乙方必须严把采购、运输质量检验关,具备专人专车向甲方配送。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受检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应建立科学、可行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报价和折扣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得将相关的资料和使用说明书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五、运输

1.乙方负责所有产品的运输,确保产品安全、完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运杂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产品供应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进行保护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

3.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配送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

乙方按规定进入配送地点的配送人员及运输工具,必须接受采购人统一管理,否则发生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可靠,进货渠道正常,应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内容,乙方须以甲方的补充要求为准,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经过国家法定部门办理正常生产、流通审批手续。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或检测机构检验、注册、准许市场销售的合法产品。

3.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甲方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即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⑥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⑦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5.乙方如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不能按时、按要求供货或不能及时退、换货;

②不经双方协商,供货向采购人提供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七、售后服务要求

1.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售后工作,直接与甲方沟通,负责每批次供货现场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处理甲方提出的投诉与要求,并及时向公司申请调动资源,解决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可预料的需求变更,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的需求变更。

3.乙方需设有详细的服务档案,将保存项目的详细资料以便于更好地提供服务。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所拒收产品货款价值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每天支付欠款总额 ‰的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0.5小时,乙方应按当批次配送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小时甲方有权从他处采购,逾期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

(2)乙方所交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拒付相应货款或者要求乙方予以更换、补足,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自费向甲方补足或更换,由此导致迟延交货的,乙方应按第1款规定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由于乙方原因主动放弃与甲方合作,乙方除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

(4)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

(5)乙方服务期内,提供的货物质量、配送时间明显达不到同类货物质量,经甲方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从别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6)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它应付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九、验收

1.货物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并按下列程序及标准进行: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财务及厨师组成三方验收小组,严格按照数量、质量、品牌、规格、产品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2)未经卫生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得入库;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不得入库;

(3)甲方、财务及厨师共同对所购食品原辅料的质量、数量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入库,并在《原料购进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应商,同时做好验收记录。食堂厨师长不定时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收,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无条件及时进行更换和配送。

(4)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甲方须指派专人接收、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指定验收员签字核认,作为结算凭证。对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有权退、换货。货品验收合格签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双方签字生效。

(5)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如甲方验收时、验收入库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到现场解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调换,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包退包换补货。

2.货物验收依据: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4)检疫报告等。

3.货物验收时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1)乙方提供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2)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有短装、超额、变质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产品,同时现场记录。

十、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甲乙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方披露或不正当使用任何技术文件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数据,包括本合同本身。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代表:

被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日期:

日期: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西安分行机关食堂除每天满足职工就餐600人/次外,还承担会议培训、业务培训、公务接待等服务保障任务。

本次采购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食堂的实际要求,按照安全、优质、营养、节约的原则,采购西安分行机关食堂主要食材配送供应商,为分行机关食堂提供优质服务。

所有食材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须具备所配送产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主要食材应选取符合国家标准产品。

1.供货方式和供货时限、供货地点

1.1采购人实行食材物资统一集中采购,非采购人食堂指定人员通知,严禁私自交易。

1.2采购人每天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供应商备货,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要求、送货时间、送货地点。采购订单一经确认,供应商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配送,禁止超量配送。采购人有权根据食堂实际需求量调整采购时间及具体供货时间。采购人可视情况调整送货地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1.3一般供货要求:根据采购人食堂需求用量及库存条件,米、面、油原则上每月送货1次或2次,采购订单下达后第二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肉类原则上要求每天送货1次,每天早晨8时30分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1.4紧急供货要求:采购人可结合实际需求进行供货时间规定;特殊情况下,分行机关食堂需要的小批量的急用货物,供应商在收到紧急供货通知后,最迟在3小时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①西安雁塔区高新路49号、②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永沣路1号)

2.食材储存与配送要求

2.1供应商应具有可靠的产品储藏、保鲜体系和生产、储存场所,空间能够保证空气良好的流通性、适宜的储藏的温度等,且有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2供应商配送的产品,配送收货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时间不得超过该商品保质期限的一半。

2.3提供合理完善的配送方案,包含整体配送计划方案、详细的专职配送队伍安排、操作人员及配送人员具有健康证,持证上岗流程控制、质量管理、食材数量及总类管理、采购计划单及配送时间管理、安全管理、验货标准等说明。供应商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3.食材包装要求

3.1供应商应在货物发运前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尘、防震、防破损装卸等要求的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3.2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包装要清洁、无毒、无害。

4.食材质量要求

肉类可通过国家或省、市肉菜追溯平台以追溯到产品供应源头,包括饲养企业及饲养地点、疫苗接种地点、屠宰企业及场地、加工企业及场地、销售配送等全线追溯信息。

5.价格

肉类以西安市一级食材批发市场(欣桥市场、方欣市场、朱雀批发市场)的零售价或分行周围超市(华润万家、永辉超市、卜蜂莲花等大型超市)当天上午的挂牌价(同级别食材低于超市当天上午挂牌价10%)为准,选三家以上超市的同品种同质量肉类均价作为询价价格,进行结算。(询价方法详见附件)

6.退出机制

6.1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供应食材物资的相关加工场地进行检查,供应商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中止供应商供货资格。

6.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配送时间明显达不到同类货物质量,经采购人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采购人有权从别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6.3供应商不得将受化学性有毒物品污染、腐烂变质、超过食用期及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出厂日期的假冒伪劣货物配送给采购人,若因供应商配送货物的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如食物中毒事帮或职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等,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所有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6.技术要求

货物

名称

单位

数量

产地(国产/进品)

指标要求(重要性指标后标注

牛肉

10000

国产

1.符合GB/T 17238-2008标准要求。

2.运输要求:全程冷链运输。

3.牛肉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肌肉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弹性好,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有鲜肉特有的正常气味。

4.具有相关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供应商或厂家经营场所符合卫生防疫监督部门要求,

6.符合国家标准 GBT 9695.15-2008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7.牛肉可通过国家或省、市肉菜追溯平台以追溯到产品供应源头,包括饲养企业及饲养地点、疫苗接种地点、屠宰企业及场地、加工企业及场地、销售配送等全线追溯信息

羊肉

3000

国产

1.符合GB/T 9961-2008标准要求;运输要求:全程冷链运输。

2.羊肉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肌肉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弹性好,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有鲜肉特有的正常气味。

3.具有相关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供应商或厂家经营场所,符合卫生防疫监督部门要求,

5.符合国家标准 GBT 9695.15-2008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6.羊肉可通过国家或省、市肉菜追溯平台以追溯到产品供应源头,包括饲养企业及饲养地点、疫苗接种地点、屠宰企业及场地、加工企业及场地、销售配送等全线追溯信息

注:1、重要性指标★,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配送数量为预估数量,本项目不对具体采购量进行承诺。

二、验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财务及厨师组成三方验收小组,严格按照数量、质量、品牌、规格、产品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1)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运输工具不洁等造成污染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2)非定型包装的食品(或原材料)需进行感官检查:若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度、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现象,不得入库;未经卫生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得入库;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不得入库;

(3)采购人、财务及厨师共同对所购食品原辅料的质量、数量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入库,并在《原料购进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应商,同时做好验收记录。食堂厨师长不定时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收,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无条件及时进行更换和配送。

(4)采购人对货物的验收不免除供应商的质量责任。如采购人验收时、验收入库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供应商须及时到现场解决,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退货或调换,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包退包换补货。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