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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镇头小学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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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2 10:00

一、项目编号:ZFCG-麟游县-2021-00006

二、项目名称: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宝鸡绿健捷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青莲路向阳新村1号

成交 金额 : 738,6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五、 谈判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强红妮、孙红霞 任满宏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7,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麟游县镇头小学

联系人:麟游县镇头小学经办

联系地址:麟游县东大街18号

联系电话:7962560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29-85795149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70号水晶新天地11号楼11301

联系方式:029-85795149

十、附件:

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谈判文件.doc

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22日

宝鸡市北坡公园护林点办公房维修工程

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YRZB-12

麟游县镇头小学

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麟游县镇头小学

代理机构: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谈判原则和办法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格式及要求

温馨提示:

请各供应商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谈判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金花国际1单元220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7-20 14: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YRZB-12

2、项目名称: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3、预算金额:7319152.00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1项,采购预算:7319152.00元,项目概况:营养餐+配送,简要技术要求、用途:营养计划配餐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01 08:00:00 至 2022-01-31 17: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6)《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9)《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2)供应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3)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5)本项目限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参加并且参加企业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6)供应商必须具备配餐、送餐的相关资质条件和固定的专门配餐场地,配送企业车辆,固定人员,场地要求设施设备齐全,并达到配餐标准和要求,内部环境卫生要整洁。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7-17 09:00:00 止

地点: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金花国际1单元2201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发售时间:2021-07-14 09:00:00至2021-07-16 17:00:00)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07-20 14:30:00

地点: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7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5楼521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麟游县镇头小学

联系人:张工

联系地址:宝鸡市麟游县

联系电话:13992712564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 话:0917-3325296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70号水晶新天地11号楼11301室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8附件:

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13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名 称:麟游县镇头小学

地 址:宝鸡市麟游县

联系人:张工

电 话:13992712564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70号水晶新天地11号楼11301室

联系人:刘工

电 话:0917-3325296

3

项目名称

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4

项目编号

XYRZB-12

5

采购预算

739152.00元

6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7

采购内容

详见“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8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9

服务期

1学期(2021年9月至秋季学期结束为止)

10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1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合格标准

12

供应商

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审计报告:提供2019或2020年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等,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缴存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3)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5)本项目限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参加并且参加企业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供应商必须具备配餐、送餐的相关资质条件和固定的专门配餐场地,配送企业车辆,固定人员,场地要求设施设备齐全,并达到配餐标准和要求,内部环境卫生要整洁

13

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发布,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14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文件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

分包

不允许

1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不允许

17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18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件1份(Word及PDF格式,U盘)

19

响应文件的装订与密封

1.装订: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编制目录,并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页码。

2.密封: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密封于同一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鲜章,封袋正面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等标识,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签字。

注: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将自行承担其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的风险。

20

谈判有效期

自谈判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2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14:30:00

地点: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7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5楼521室

22

谈判时间和地点

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23

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缴纳时间:以银行转账、电汇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的截止时间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的,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担保机构保函(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并将保函复印件粘贴于响应文件规定处,谈判结束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保函正本原件退回。
单位账户: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文景路支行
账  号:129907349810620

转账事由:XYRZB-12谈判保证金

注:谈判保证金必须以单位名义缴纳,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缴纳。

24

谈判小组成员组成

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相关专业专家2人。

25

评审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详见第三章评标方法)

26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27

代理服务费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固定金额:

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28

其 他

1.如供应商有中小企业声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节能产品、环境产品等须在目录中体现,如因目录中未体现所产生政策性优惠未进行享受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2.递交截止时间后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核实。

4.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或提供证明材料的,其风险自行承担。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所叙述的货物(产品)项目采购活动。

1.2 本次采购属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1.3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2、名词解释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麟游县镇头小学。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谈判文件拟参加谈判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谈判单位。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产品、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包装、备品配件、工具、使用说明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产品设计及生产、有关运输、保险、技术支持以及其他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义务。

2.6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2.8 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9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且满足“供应商谈判须知前附表”第12条要求的;

(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

(3)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了谈判保证金;

(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谈判;

(5)有隶属关系的两个公司或有控股关系的两个公司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

(6)遵守国家、陕西省和宝鸡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7)谈判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谈判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在谈判截止日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3.3 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3.3.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如供应商被查实在谈判截止日前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谈判为无效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

3.3.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谈判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合法性

4.1 竞争性谈判产品(含服务)应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配送、技术支持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等要求。

4.2 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3 通过签署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货物和服务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谈判被拒绝。

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供应商应保证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谈判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谈判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7、费用承担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9、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0、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谈判均以人民币报价,单位:元。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均按无效处理。

12、踏勘现场

1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未做规定的,由供应商自行组织。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2.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3、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4、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二、谈判文件

15、谈判文件的构成

15.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编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会议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评审办法与标准、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谈判原则和办法;

(4)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5)采购内容及要求;

(6)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格式及要求

1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的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6、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6.2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己收到该澄清或修改。当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17、谈判文件的询问或质疑

17.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或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质疑,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按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2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若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3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8、谈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的延长

谈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的延长: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19、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原则

19.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谈判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文件中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9.2 供应商必须保证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谈判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9.3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须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谈判将被拒绝。

20、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格式及要求”。

21、谈判报价

21.1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报价格及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以及供应商自身情况,自主报价,谈判报价应是竞争性谈判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且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21.2 最后谈判报价,在采购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下,不得高于首次谈判报价。

21.3 当谈判小组认为,某潜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1.4 谈判报价一经提交,则被视为采购内容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谈判报价内,供应商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谈判报价中,凡因供应商对谈判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5 谈判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谈判有效期

22.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2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23、谈判保证金

23.1 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同谈判有效期。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响应供应商在缴纳谈判保证金及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成交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

23.2 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3.3 谈判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质疑、投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24、资格审查资料

24.1 供应商在编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时,应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谈判原则及办法”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的相关证明文件。

24.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核查资格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由于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竞争性谈判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4.3所有资格审查资料除在谈判响应文件中相应位置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外,参加谈判会议时须单独携带一套以备资格审查,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视为无效响应。

2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25.1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供货期、谈判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竞争性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25.3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本条规定办理的,视同签字、盖章不全。

25.4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件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5.5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1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须密封于同一封袋内。封袋正面注明“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26.2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封套的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 未按要求密封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7、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27.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27.2 供应商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7.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8、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8.1 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 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和撤回,应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6.3 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谈判。

26.4 在谈判截止时间至谈判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四、谈判会议

29、谈判时间和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会议,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0、谈判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竞争性谈判(包含但不限于):

(1) 宣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及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竞争性谈判会开始,同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2) 宣布竞争性谈判会议纪律;

(3) 介绍参会的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4) 宣布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名单;

(5) 各供应商的授权代表查验、确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6) 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7) 开启经检验合格的响应文件,将供应商首次报价内容依次在《首次报价记录表》上记录,监标人监督记录内容是否与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相一致;

(8) 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进入谈判环节。

(9) 资格性、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响应供应商按递交文件顺序单独与谈判小组成员就谈判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响应供应商代表需参加谈判,谈判结束后,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承诺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10) 公布成交结果公示媒介。

(11) 宣布竞争性谈判会议结束。

五、评 审

31、谈判小组

3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采购人代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采购人就竞争性谈判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7)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2、谈判原则

谈判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33、谈判办法

33.1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谈判原则及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谈判原则及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33.2 谈判小组成员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

33.3 在谈判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谈判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谈判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3.4 在谈判期间,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5 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谈判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谈判小组根据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六、定 标

34、定标原则

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5、定标程序

35.1 谈判小组根据评审办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一个以上三个以下成交候选人,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35.2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定标。

35.3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35.4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35.5 采购单位不解释成交或未成交原因,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不退回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和其他谈判资料。

35.6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执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7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6、成交通知书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成交通知书》。

36.2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6.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4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7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如果已成交的供应商不能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澄清、承诺等)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扣除其谈判保证金。

36.5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6 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谈判。属于自身原因放弃成交的供应商将失去其谈判保证金。

七、合同授予

37、签订合同

37.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7.2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7.3 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8、合同实施

38.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安排人员与使用单位就送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8.2 若未能在服务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延误和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和赔偿。

38.3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8.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

八、重新组织采购

39、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九、纪律和监督

40、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1、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42、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谈判原则和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43、对与竞争性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十、质疑和投诉

质疑或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办理。

44.质疑

44.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④事实依据;

⑤必要的法律依据;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

(2)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

(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

①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

②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④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⑤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⑥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⑦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4.2 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45.投诉

45.1 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45.2 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三章 谈判原则和办法

一、谈判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谈判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项目谈判办法。

1.2代理机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谈判小组成员由相关专业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共三人组成。

谈判小组组长由谈判小组成员推举产生,谈判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谈判工作,谈判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1.3谈判工作在谈判小组组长组织下由谈判小组负责,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4谈判期间,参与谈判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监督人员、工作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得有影响谈判的任何活动。谈判期间,代理机构应对谈判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谈判的全过程,特别是谈判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保密资料存档。谈判期间,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谈判工作,供应商企图影响谈判的任何活动,将可能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1.5采购人将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次谈判进行监督。

二、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2.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谈判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定标

3.1谈判小组仅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2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3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4谈判小组根据谈判办法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在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单位,成交结果将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四、评审程序及评审办法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竞争性谈判,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单位。

4.1 资格审查

由采购人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见下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备注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按谈判文件给定格式

提供

3

财务状况报告

提供2019或2020年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等,成立时间至提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提供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提供原件

4

税收缴纳证明

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

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证明

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缴存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按谈判文件给定格式提供

提供原件

7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按谈判文件给定格式提供

提供原件

8

信用记录

谈判截止日前,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由代理机构现场查询

9

谈判保证金

缴纳凭证

转账凭证、保函等证明材料

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2符合性审查:

由谈判小组按下列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1)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谈判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2)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

应符合“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3)谈判报价

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

2

完整性审查

(1)谈判响应文件份数

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

(2)谈判响应文件内容

内容齐全、无遗漏。

3

响应性审查

(1)对谈判文件响应程度

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2)服务期

应满足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服务期限

(3)谈判有效期

应满足谈判文件中的规定

4.3谈判并进行最后报价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均合格的供应商进入谈判环节,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4.4确定成交候选人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排名前三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报价相同,需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最终结果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4.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条件的供应商,总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5.1供应商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

(2)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时还需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声明函)

(3)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5.2监狱和戒毒企业应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4.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5.4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响应,将取消其谈判资格。

五、评审报告

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所有的有效报价进行由低到高排列,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六、注意事项

6.1谈判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询问谈判情况;

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6.3本次谈判,不退还谈判文件。

6.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不论所投产品型号是否相同)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谈判小组按照关键技术指标最优的选择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其他谈判无效。

七、若遇特殊问题,由谈判小组成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甲方(采购人): 麟游县镇头小学

乙方(供应商):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项目编号: XYRZB-12 ),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二、合同标的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向麟游县镇头小学供应产品,经甲乙双方商定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按本合同条款要求供应。

三、合同金额

1.本合同价格为完税后价格;实际结算价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2.合同价格包括人工费、食材费、配送供应服务费、投入设备车辆费、各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如出现任何遗漏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不再另支付任何费用。

四、付款方式和条件

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货款按实际配送量结算,在办理付款手续之前双方须对供应产品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统计,并核实无误。

3.付款方式: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供餐企业,由学校与供餐企业签订营养餐配送合同及营养餐食品供应安全协议书,按实际发生的供应量每两周清算一次,按月据实结算配餐企业货款。

4.付款条件:达到付款日期,且产品无质量问题,服务及时到位。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学期,即自 日起至 日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产品及服务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如乙方提供产品及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标准或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各项事宜,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同时因解除合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交货要求

1.交货期:根据甲方需求分批交货;

1.1甲方所需的货物由乙方供应,乙方负责送货上门,于送货当日早上8点前送到甲方单位,超出约定时间30分钟,则将扣除当日货款10%违约处罚。

1.2乙方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需提前通知甲方。在通知甲方后,乙方配送到达时间不得超过约定时间10分钟;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配送到,给甲方带来一切经济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2.交货地点:麟游县镇头小学内指定地点。

3.配送要求:

3.1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冷藏要求,处于恒定的冷藏运输环境中。

3.2卸货要求: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3.3 乙方须根据甲方每次要求的送货品种、数量,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3.4 乙方须积极配合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产品质量要求

1.所供货物是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注册、准许市场销售的合法合格产品。

2.所供货物应保证无以次充好、无发霉、无异味、不掺杂、不掺假、无寄生虫、干货无受潮、无腐烂变质等。

3.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其他要求。

八、验收要求

1.验收流程

1.1做好卸货前的检查。双方验收人员卸货前应对场地和验收设备做好准备,并对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了解。配餐工作人员和配送人员应相对稳定,且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证,送餐车辆和送餐人员必须每天按规定消毒,穿戴工作服、戴口罩配餐、送餐。

1.2配餐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麟游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及原辅材料采供管理细则(2021年修订)》。

1.3配餐企业必须主动配合教体局、发改局、农业局、卫健局、药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单位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井及时整改检查反馈问题。

2.违规处理

2.1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某一天食谱时,配餐企业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学校管理员,经学校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50元—100元。

2.2留样、消毒不及时,不规范,无记录。食品加工的从业人员带病上班,穿戴不整齐,未佩戴口罩、卫生帽等现象,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100元—200元。

2.3配餐企业每次将食品送达学校,经学校营养计划实施领导小组成员查验时发现食品存在过期、发霉、变质等问题,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500元—1000元。

2.4学校定期和不定期对配餐企业的配餐场所检查时,如发现环境卫生脏乱差、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食材质量及存放混乱等问题,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100元—300元。

3.退(补)货流程:

3.1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由甲方提出清退,如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的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对数量不足或部分退货的,责成乙方以不影响甲方使用为前提尽快补送,乙方没有及时提供产品时,甲方有权向其他供货商采购。

3.2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退货给乙方。

4.验收记录

对每次验收的产品均记录产品名称、数量、验收情况等事项,并由送货人签名确认。

九、价格监督

乙方中标价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

十、管理要求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供货,乙方不得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规定。

3.乙方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使用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因乙方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单位要求推迟的除外),甲方使用单位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乙方不得变更供应产品,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和响应承诺(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5.甲方按合同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乙方未能履行采购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或供货时的产品与乙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不符,甲方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乙方予以处罚,乙方除要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6.乙方须按所供应产品的销售额开具国家正式发票。

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树立员工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食品溯源要求:乙方对货物供应链进行明确,所有货物的来源必须清晰。

十一、特别说明

乙方首次供货须向甲方提供有关合法经营的各类证件以及复印件,并承诺向甲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供货物质量卫生标准除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1.所供货物必须保证无以次充好、无变质、无腐烂,且能够提供产地证明,可溯源;

2.重量必须和供货清单上标明的重量一致;

3.验货时,拆箱检查,称重时要扣除包装、以产品净重为准。如果外包装箱上标有净重,按净重入库,与实际产品称重不符拒不收货;

十二、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提供物品或交货的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因此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按照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产品或少交部分产品总值的1%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每天应按逾期或少交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出现供货能力不足的现象以至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继续履约能力,或乙方擅自将与甲方签订的供货项目提供给其他供应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应供货产品总值2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交付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更换后的产品仍不符合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上述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该赔偿该损失。

4.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交货,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但不可抗力情形一经解除,乙方需立即提供货物,并向甲方出具相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说明。

5.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应供货产品总值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6.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因食用或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食源性疾患或集体中毒事故等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供应的产品若为国家公布的伪劣产品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

8.甲方认为乙方供货质量与合同不符的,双方协商不成时,经鉴定乙方所供产品确为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产品的检测费用及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10.甲方发现乙方价格过高、送货不及时、产品不新鲜等违约现象,每出现一次,甲方向乙方收取500元违约金,累计出现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四、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于 日起生效。

十五、其它

1.所有经双方或多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合同的附件及《成交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

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第5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

我校目前现有学生1525人,29个教学班,预计到2021年秋季将达到1566人左右,30个教学班。学校属非寄宿制学校,无食堂餐厅。为了落实普惠性政策,从2018年3月14日起,我校对在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形式为外企配送营养早餐,享受人数共计174人。自营养改善实施以来,学校严格管理,配送企业尽心服务,为享受学生提供了热乎、可口、营养的饭菜,得到了享受学生家长的认可和社会的好评。

二、实施形式

由于我校无食堂餐厅,加之学生人数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和可操作性,营养计划全覆盖后,拟采用企业配送营养早餐、早点,以餐点结合的形式进行,为在校学生每人每天提供一次价格为4元的餐点。

三、餐点种类

按照营养均衡、数量充足、质量上乘、干净卫生,并做到合理搭配、周内不重样、价值够4元标准的要求。拟为学生提供以下种类的餐点:

1.包子、花卷类(规格:每个130g):香菇包子、酸菜包子、茄子包子、胡萝卜包子、豆腐粉条包子、南瓜包子、萝卜粉条包子、红糖包子、红枣花卷、葱花卷、葱油饼。

2.红糖发糕、香橙紫薯卷、面包等(45g);

3.香卤鸡腿、火腿肠(90g);

4.稀饭、汤类(规格:每个330g):燕麦粥、八宝粥、黑米粥、小米粥、紫菜汤;

5.果蔬类:水果玉米、蒸紫薯、香蕉、苹果等(100g);

6.蛋、奶:包括学生奶(200g)、煮鸡蛋(65g)等。

四、实施办法

1.由学校按照供餐企业提供的食材种类制定食谱,经学校营养计划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周食谱进行审核后,由供餐企业依照学校审核食谱如实送餐。

2.食材加工后,按照每个班级人数分装送到学校。学校相关人员验收、清点、留样后,由各班主任和副班主任领取并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组织学生食用。

3.剩餐处理:由于低年级个别学生食量小、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临时请假等原因,剩餐班级班主任及时和高年级班主任对接后,将剩餐移交给食量较大的班级,并填写《剩餐移交明细表》,确保剩餐吃完,做到节约、不浪费。

五、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

(一)违规处理

1.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某一天食谱时,配餐企业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学校管理员,经学校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50元—100元。

2.留样、消毒不及时,不规范,无记录。食品加工的从业人员带病上班,穿戴不整齐,未佩戴口罩、卫生帽等现象,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100元—200元。

3.配餐企业每次将食品送达学校,经学校营养计划实施领导小组成员查验时发现食品存在过期、发霉、变质等问题,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500元—1000元。

4.学校定期和不定期对配餐企业的配餐场所检查时,如发现环境卫生脏乱差、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食材质量及存放混乱等问题,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处罚配餐企业100元—300元。

(二)责任追究

学校建立严格留样、卫生等制度,配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加工食物,并且按相关规定对加工及配送食品的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因管理不善或各种失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标准的食品企业或个人,学校将申请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理。

六、商务要求

1.交货条件

(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1学期(2021年9月至秋季学期结束为止)

(3)质量要求:合格。

2.招标采购食品价格及结算

(1)每天餐点按照招标每人4元标准配送,要求对学生就餐费用实行零差价(为非竞争性项目)。学生营养餐服务费依据我校学生实际人数预算,并按中标价执行,一个合同期内不做价格调整。

(2)货款结算: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供餐企业,由学校与供餐企业签订营养餐配送合同及营养餐食品供应安全协议书,按实际发生的供应量每两周清算一次,按月据实结算配餐企业货款。

3.配送要求

(1)中标企业须交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供餐企业违约或发生责任事故时赔偿代偿相关学校和人员损失以及缴纳违规违法处罚和罚没款项等。

(2)配送企业必须配备有消毒柜、留样柜、蒸柜、冷藏等设施设备及食材储藏库等设施设备,要有食品配送标志的专用车辆,并按照学校约定的时间配送到点到位。

(3)由供餐企业按学校要求制定食谱,经学校营养计划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食谱进行审核后,供餐企业根据学校审核确定的食谱如实送餐。配送种类和数量按照食谱标准严格执行。配送食品必须符合营养要求。食材原则上每周采购一次,确保食材的新鲜度。

(4)中标企业配餐工作人员和配送人员应相对稳定,且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证,送餐车辆和送餐人员必须每天按规定消毒,穿戴工作服、戴口罩配餐、送餐。

(5)每次送餐必须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供货清单。学校负责按次查验食品质量、数量和核实价格。学校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予以退回。

(6)中标配餐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麟游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及原辅材料采供管理细则(2021年修订)》。

(7)中标企业必须主动配合教体局、发改局、农业局、卫健局、药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单位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井及时整改检查反馈问题。

4.验收

(1)产品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摆放到位,采购人根据验收依据,进行验收,确认规格和数量。

(2)验收依据:合同文本;响应文件及澄清函、磋商文件;国家和行业制定的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品名、数量、产地和食品检验合格证)。

(3)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产品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采购人日后管理。

对供应商要求:

1保证每位学生每天享受4元标准的营养早餐,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季节变化及自身情况,保证早餐质量和份量,搭配合理,营养均衡。提供口味类型多样化、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需要的的早餐供学生食用,以减少学生的厌食浪费现象。(此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2、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手套、一次性纸口杯(250ml)、吸管及杯口塑封等,每周发2次,。

3、有符合食品安全运输标准的运输专用车辆等相关配送设备,企业有专用车辆。

注:商务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格式及要求

正本 / 副本

麟游县镇头小学

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XYRZB-12)

供 应 商: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谈判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首次谈判报价表

(四)首次报价明细表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谈判方案说明书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九)供应商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

(十)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十一)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

(十二)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表

附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响应文件须标注目录及页码。

(一)谈判响应函

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决定参与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我方正式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谈判的有关事宜。

1.我方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正本 套、副本 套,电子文件 份(U盘)并保证谈判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准确。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我方按谈判文件规定,谈判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服务期为: ,质量

3.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产品)及相应服务。

4.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5.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和放弃对谈判文件不明或误解而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6.我方承诺在获得成交资格后:

(1)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合同签订生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2)我方保证按规定和标准向贵方缴纳代理服务费;

(3)我方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会议后有效期为 个日历天,若我方成交,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7.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谈判文件中有关不退还谈判保证金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8.我方完全尊重并同意谈判小组的评审结论和成交结果。

9.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供应商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授权(被授权人姓名、性别、职务)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有关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谈判、洽谈、执行等具体事务,签署全部有关谈判响应文件、文书、协议、合同,本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本项目中的签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自谈判会议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 天。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附:被授权人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说明:1.本授权书有效期自谈判会议之日计算不得少于九十天。

2.法人本人参与谈判只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无须填写本授权

(三)首次谈判报价表

项目名称: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项目编号:XYRZB-12

谈判总报价(元)

服务期限

质量

备注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备注:

1.谈判总报价=营养餐费用+配送费、餐具等费用。为了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补助的资金每生每天4.0元标准为固定价,配送费、餐具等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2.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最终报价表现场另行提供。

4.为成交供应商的,自谈判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电子版、加盖公章纸质版最后报价明细表1份,格式同首次报价明细表一致。

供 应 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首次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麟游县镇头小学学生营养餐制作、配送服务费项目

项目编号:XYRZB-12

附件(1)

序号

名称

品类

规格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备注

1

营养餐费(不可竞争费用)

1566人

4元/人

1学期(2021年9月至秋季学期结束为止)

2

送餐车辆费

3

司机、配送员费用

4

一次性餐具费

5

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