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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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非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
浙金丽招2021083号 |
项目名称: |
丽水学院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
采 购 人: |
丽水学院 |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招标需求 4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前附表 11
一 总则 12
二 招标文件说明 13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四 履约保证金 16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
六 开标和评标 17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0
八 法律责任 21
九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22
十 质疑 22
十一 授予合同 23
十二 验收 24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24
十四 其他事项 24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 27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2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2
二 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41
三 技术文件格式 46
四 报价文件格式 55
五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格式 59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60
一 总则 60
二 评标委员会 60
三 评标程序 60
四 评标一般规定 62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58
六 评审纪律和要求 64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
丽水学院委托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丽水学院食堂蔬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 采购编号:浙金丽招2021083号
2. 项目名称:丽水学院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3.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 采购内容:食堂蔬菜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4.1数量:1项目
4.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60万元
▲4.3最高结算率97%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5.2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备与本次采购内容相符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5.3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无食品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5.4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5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5.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7.获取招标文件:网上获取
8.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人介绍信(格式自拟,需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或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128189,地址:丽水市庆春街909号五楼。传真递交的,以实际收到传真件的时间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实际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
9.招标文件获取及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的方式:网上下载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10.履约保证金:项目预算金额的4%。
10.1缴纳履约保证时间及缴纳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10.2履约保证金退还:
10.2.1服务期满后无服务和质量问题的,且视供货方有无违约责任情况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途径:投标人出具交纳保证金凭证、收据、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业主单位以转账方式退还。
10.2.2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履行相关责任,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1.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2.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8月13日09:00(北京时间)。
13.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开标时间:2021年 8月13日09:00(北京时间)。
15.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16.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公布: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
17.其他事项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8.联系方式
18.1采购人名称:丽水学院
项目联系人:潘老师 联系电话:0578-2605979
质疑联系人:贺老师 联系电话:0578-2683700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学院路1号
18.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朱鸿鹄 联系电话:0578-2832189 传真:0578-2128189
质疑联系人:侯 娟 联系电话:0578-2832189 传真:0578-2128189
地址:丽水市庆春街909号
19.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商会大厦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投标人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一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丽水学院
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万元) |
备注 |
1 |
丽水学院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
1 |
家 |
160 |
采购金额为各食堂的年度总采购预算金额,实际金额按各食堂实际使用量结算。 |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总体要求
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农副产品食品生产标准、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做到产品来源可溯,索证资料齐全,并通过国家强制要求的各项认证。
(二)供货标准
(1)规格型号:分散/包装
(2)供货标准:附合规格型号。
1)叶菜: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黄叶,色泽正常。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抽心,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以采购人检测结果为准)。
2)根茎类:(如香芋、 土豆、莴笋等),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大小均匀,农药残留不超标(以采购人检测结果为准)。
3)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等),无虫害,成熟度良好,花多蒂少,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以采购人检测结果为准)。
4)瓜果类:(如冬瓜、南瓜等),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果型正常,无苦味,农药残留不超标(以采购人检测结果为准)。
5)豆类:(如四季豆、豇豆、毛豆等),无虫害,无斑点,成熟度良好,新鲜,农药残留不超标(以采购人检测结果为准)。
6)其他类: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农药残留不超标。
(三)配送要求
1. 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学校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 中标人要诚信经营,严格按照采购人采购所报需求品种、数量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
3. 必须提供齐全的市场准入及采购人管理索证台账资料。
4. 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供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供应。
5. 中标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6. 若因中标人原因,给采购人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危机的,中标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
7. 送货时间:食堂约定的时间前送达丽水学院内相关食堂。
8. 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9. 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的疫情防控要求,不得提供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食品和物品。
10. 中标人不得将该合同项目进行转包、分包,否则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11. 中标人须提供进学校驾驶员、装卸工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持有健康证,并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安全相关规定。
12. 配送人员需持有健康证。
(四)退货依据
1. 不符合验收标准。
2. 不符合供货标准,不符合相关生产标准、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制等。
3. 其它达不到食堂验收及使用要求。
三 定价方式
1. 以该月丽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http://fgw.lishui.gov.cn/)公布的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公示显示的三家农副市场对应的货物价格的算数平均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作为定价依据(结算单价)。
2. 若上述公布的信息无对应货物的,从大润发超市、世纪联华超市、MT新禧里超市中选择两家超市对应货物正常销售的价格计算该货物的算数平均价格(保留小数点后2位)作为定价依据(结算单价)。
3. 若上述两种均无信息的,以府前菜场公布的相应货物价格(或询价所得的算数
平均价格)(保留小数点后2位)作为定价依据(结算单价)。
四 结算方式
结算总价=∑某种货物的结算单价×该货物结算数量×中标结算率
五 商务要求
1. 服务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2. 售后要求:若中标人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退换货的、加单的、补货或其它情况的,中标人须2小时内送达或以食堂实际需求时间内送达,运费及途中一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 结算要求: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且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数量为结算数量,所有品种按净重计算;结算方式为对公转账方式月结(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特殊情况除外)。
4. 付款方式:中标人开具税务部门提供的正式发票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清款项。
5. 服务要求:中标人接到用户采购计划后,提供7×24小时服务支持,服务响
应时间小于2小时。
六 其它要求
1. 若履约保证金发生扣款,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2. 投标价格包括:包装、运输、搬运、保险、税金、检验等一切费用,即运送至
学校食堂的包干价格。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1 |
项目名称 |
丽水学院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
2 |
采购人式 |
公开招标 |
3 |
采购人 |
丽水学院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6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分四部分密封。 |
7 |
招标文件质疑 |
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
8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
9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接收人: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8月13日9 时00分(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电梯5楼)。 |
10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电梯5楼)。 |
11 |
履约保证金 |
1. 投标人须在合同签定之前缴纳履约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为项目预算金额的4%。 3.开户名:丽水市万达科教实业有限公司饮食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工行城西分理处莲都支行 开户账号:1210200119000001566 4. 履约保证金退还:服务期满后无服务和质量问题的,且视供货方有无违约责任情况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途径:投标人出具交纳保证金凭证、收据、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业主单位以转账方式退还。 |
12 |
评审办法和细则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
13 |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
中标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发布后,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
14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
15 |
招标文件解释 |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6 |
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
17 |
提醒 |
请投标人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所有原件可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原件较多的,可分袋装),所有原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丽水学院。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投标人。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 “合同”系指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署的规定委托方、受托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
3.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条件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招标文件说明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公开招标公告
6.1.2 招标需求
6.1.3 投标人须知
6.1.4 采购合同格式
6.1.5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 评审办法和细则
6.1.7 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 投标人的风险
7.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报名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上公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报名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四部分投标文件应四部分分别单独密封。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内容,其资信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11.1.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参与开标会的需提供身份原件核对);有被委托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11.1.3采购资格承诺函;
▲11.1.4 资格声明;
▲11.1.5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6其他。
注:1、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章。资格审查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格审查文件中,评标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2、资格审查顺序为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材料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现场无法出示相应材料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1.2 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资信及商务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1.3.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要求所列的内容进行承诺;
11.3.3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1.3.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11.4报价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4.1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上写明投标价。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2.排版、封面
12.1排版:建议所有文字及表格的纸张应采用白色标准A4纸,建议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进行打印或印刷。
12.2封面: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封面制作,并按封面要求签字或盖章。
13.投标有效期
▲13.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履约保证金
15.1履约保证金:项目预算金额的4%;
15.2 缴纳时间及方式:合同中约定。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后与报价文件一并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该信封须与报价文件一起密封。
16.2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要求:
16.2.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
16.5.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3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投标文件签收手续,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六 开标和评标
19. 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如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标前基本情况、宣布投标人名单,宣布开标日程安排及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开标会参与人员名单,要求投标人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报价文件除外)。
19.3.1 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19.3.2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诚信。
19.5 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1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1.2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
21.1.3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1.2.4 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6.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6.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6.2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6.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6.5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7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9评标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0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2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15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17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7.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8.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8.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8.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0.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0.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0.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