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HBDX-YC-2021015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宜采计备[2021]XM0314号
三、项目名称
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山市农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58号
中标(成交)金额:80(%)
服务类 |
名称: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一年 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魏晓波,潘贤桃,秦娜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1-05-18
2、评审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开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的29%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2、收费金额:0.3474(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信息发布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3、成交通知书领取地址: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宜昌市公安局
地 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118号
联系方式:139725779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
联系方式:18727295733/139867777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寇志丹
电 话:18727295733/13986777706
湖 北 省 宜 昌 市 政 府 采 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
HBDX-YC-2021015 |
项目名称: |
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 |
采 购 人:宜昌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05月06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6516569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3
HYPERLINK \l "_Toc6516569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6516569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65165695" 一、 说明 10
HYPERLINK \l "_Toc65165696" 二、磋商文件 10
HYPERLINK \l "_Toc65165697"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12
HYPERLINK \l "_Toc65165698"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HYPERLINK \l "_Toc65165699" 五、竞争性磋商程序 15
HYPERLINK \l "_Toc65165700" 六、 授予合同 19
HYPERLINK \l "_Toc65165701" 七、质疑和投诉 19
HYPERLINK \l "_Toc65165702" 八、项目验收 21
HYPERLINK \l "_Toc65165703" 九、适用法律 21
HYPERLINK \l "_Toc65165704" 十、磋商文件的解释权 21
HYPERLINK \l "_Toc65165705"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21
HYPERLINK \l "_Toc65165706" 第三章采购需求 23
HYPERLINK \l "_Toc65165711" 第四章 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35
HYPERLINK \l "_Toc65165712" 一、磋商步骤 35
HYPERLINK \l "_Toc65165713" 二、评审标准 38
HYPERLINK \l "_Toc65165714"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42
HYPERLINK \l "_Toc65165717"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3
HYPERLINK \l "_Toc65165718" 一、商务文件组成 44
HYPERLINK \l "_Toc65165719" 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45
6
HYPERLINK \l "_Toc6516572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48
HYPERLINK \l "_Toc65165724" 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 49
HYPERLINK \l "_Toc65165725" 自然人资格证明文件 50
HYPERLINK \l "_Toc65165726" 委托授权书 51
HYPERLINK \l "_Toc65165730"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53
HYPERLINK \l "_Toc65165731" 项目班子成员情况表 54
HYPERLINK \l "_Toc65165732" 类似项目业绩表 55
HYPERLINK \l "_Toc65165733" 资格和符合性检查对照表 56
8
HYPERLINK \l "_Toc65165738" 二、技术文件组成 59
HYPERLINK \l "_Toc65165742"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流程 60
HYPERLINK \l "_Toc6516574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6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5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DX-YC-2021015
2、采购计划备案号:宜采计备[2021]XM0314号
3、项目名称: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99.84(万元)
6、最高限价:99.84(万元)
7、采购需求: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8、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微型企业)等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12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
3、方式:线下获取。购买磋商文件时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售价:2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1年05月18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1年05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开评标室)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05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开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磋商,否则由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处理;
2、逾期送达响应文件的,将不予受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采购过程中发布的变更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3、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宜昌市公安局
地 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118号
联系方式:139725779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
联系方式:18727295733/139867777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寇志丹
电 话:18727295733/1398677770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1 |
项目名称 |
点军区公安分局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 |
2 |
采购人 |
名称:宜昌市公安局 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118号 电话:13972577952 联系人:徐长树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 电话:18727295733/13986777706 联系人:寇志丹 |
4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微型企业)等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5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6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7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 |
8 |
信息公告媒体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
9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北京时间)2021年05月18日9时30分 |
10 |
磋商时间、地点、解密时间 |
磋商时间:2021年5月18日9时30分 磋商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2号楼2层 解密时间:30分钟 |
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 |
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和专家评委2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管理系统中通过计算机语音通知方式随机抽取。 |
12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3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14 |
磋商有效期 |
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5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 副本:壹份; 装订要求:固定胶包装订(胶装) |
16 |
代理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的29%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17 |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电话 |
详见采购人联系电话 |
18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磋商现场由采购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经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存档留存。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19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
专门面向 非专门面向 备注: |
20 |
价格扣除比例 |
小微企业:/%(取值范围:6%-10%,工程项目为3%-5%) 含小微企业联合体:/%(取值范围:2%-3%,工程项目为:1%-2%) |
2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市财政局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20]5号)文件精神,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申请融资贷款,主要流程见招标(采购)文件附件1。 |
22 |
其他 |
1、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单位章”和“公章”处均仅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纸质响应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等资料只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便于磋商小组评审,否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不予承认,并作废标处理。 3、采购人有权对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检查。 |
一、说明
1.1适用范围
1.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函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1.2定义
1.2.1“采购人”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监管部门”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5“电子响应文件”是指:利用宜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加密的响应文件。
1.2.6“成交供应商”是指: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1.3、货物和服务
1.3.1“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1.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1.4、磋商费用
1.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构成
2.1.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相关服务要求;
(4)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5)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
(7)在磋商过程中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补充文件等。
2.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相关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被拒绝,或被按照无效文件处理或被确定为无效文件。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潜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潜在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均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采购单位书面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2.2.2潜在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2.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3.3为使潜在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推迟响应文件截止期,并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3.4潜在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并下载,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3.1.响应文件的语言
3.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简体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简体翻译本为准。
3.2响应文件的构成
3.2.1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内容(详见第六章商务文件组成)
(2)技术文件内容(详见第六章技术文件组成)
3.3响应文件编制
3.3.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制响应文件资料目录。
3.3.1.1响应文件应采用 A4 规格纸张进行打印并胶装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3.3.1.2响应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如为授权代表签字,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4. 磋商报价要求
3.4.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折扣率报价。
3.4.2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 采购需求”规定的货物、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磋商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折扣率。磋商报价应为优惠后的报价,任何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各分项报价中,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不得优惠。磋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磋商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将被视为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3.4.3供应商所报的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4.4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5备选方案
3.5.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编制磋商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6联合体
3.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7.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7.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3.7.3供应商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7)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8)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3.7.4 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项目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其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资料。
3.8. 磋商保证金
3.8.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3.9. 磋商的有效期
3.9.1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不足,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9.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3.8(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10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原则
3.10.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评审报价(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项目按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供应商不参与评审。
3.10.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1.1供应商应当编制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须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4.1.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正本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 “法人授权书”(原件)附在正本响应文件中。
4.1.3除供应商在磋商工作对磋商文件表达不清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4.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递交
4.2.1响应文件均需胶装(拒收散件和活页装订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2.2密封的响应文件应注意:
注明供应商名称,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的地址送达;
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 2021 年 XX 月 XX 日 XX: XX(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4.2.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将予以拒绝。
4.3迟交的响应文件
4.3.1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 响应文件。
4.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4.2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 不退还。
五、竞争性磋商程序
5.1磋商小组的组成
5.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1.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5.2磋商方法
5.2.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5.2.2本项目评审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5.3响应文件的初审
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5.3.1资格性检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性审查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性审查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明文件供磋商小组核查,否则磋商小组将不予采信。
(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个审查阶段。
5.3.2符合性检查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文件。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使用伪造、变造的行政许可证件;
(9)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0)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1)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2)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3.3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5.3.4磋商报价的修正
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3.5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5.3.6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
5.3.7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4磋商
5.4.1磋商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5.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4.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7符合下列情形,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4.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5.4.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5采购结果确认
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5.6公示或公告
5.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授予合同
6.1合同授予标准
6.1.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成交供应商。
6.2签订合同
6.2.1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2.2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七、质疑和投诉
7.1质疑
7.1.1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特注: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7.1.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7.1.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1.4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7.2投诉
7.2.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7.2.2供应商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7.2.3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7.2.2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2.4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八、项目验收
8.1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8.2验收标准: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
8.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联系电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九、适用法律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十、磋商文件的解释权
10.1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1.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1.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1.4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11.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6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采购内容:供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肉类、水产类、蔬果类、油类、调料类等,同时还包括粮食的供货、装卸、运输到指定地点及相关服务等。
2、服务期:1年。
3、质量要求:确保所供应货物检验合格,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如出现质量、包装等问题及时退换。
4、供货地址:①点军区公安分局;②点军区联棚派出所;③点军区桥边派出所;④点军区土城派出所;⑤点军区艾家派出所;⑥点军区点军派出所;
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项目总则
1、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
2、需承诺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3、所供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能按要求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4、投标货物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5、必须负责成交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6、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供应商不得变更成交物品,应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含品牌、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9、采购人按合同对物品进行认真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供应商未能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供应商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0、供应商须按销售额开具正规发票。
三、采购需求
(一)供应品种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计划和要求,负责采购和供应肉类、水产类、蔬果类、油类、调料类等副食品。
2、采购人以《食品采购计划单》的书面形式,将需要采购的食品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该计划单所列明的食品品名、规格、数量及包装要求组织供应。
3、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采购要求进行配送,否则,采购人将根据供货商的违约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4、每日/周配送物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食材、干货、调料、主食(含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类别 |
品类(种) |
配送 频率 |
1 |
蔬果类 |
包菜、菠菜、蚕豆米、大白菜、冬瓜、番茄、篙芭、广东菜心、红椒、红薯、胡萝卜、葫芦、瓠子、花菜、黄豆芽、黄瓜、金针菇、板栗、韭菜、韭黄、韭菜花、苦瓜、篱蒿、绿豆芽、毛豆米、嫩南瓜、藕、平菇、茄子、豆角、山药、玉米粒、生菜、丝瓜、四季豆、蒜苗、笋瓜、土豆、芹菜、豌豆米、莴苣叶、西芹、苋菜、香菜、小白菜、小红番茄、芋头、杏鲍菇、洋葱、油麦菜、竹叶菜、竹叶菜梗等 |
每天 配送 |
2 |
禽蛋类 |
鸡肉、鸭肉、鸡爪、鸡块、鸡腿、鸡翅、皮蛋、鹌鹑蛋、鸡蛋、咸鸭蛋等。 |
每天 配送 |
3 |
水产类 |
鳊鱼、财鱼、刁子鱼、桂鱼、河虾、鲫鱼、净鱼块、鲢子鱼、鲈鱼、鲶鱼、牛蛙、胖头鱼、鳝鱼、带鱼、泥鳅等。 |
每天 配送 |
4 |
肉 类 |
牛肉、牛肚、牛腩、牛里脊、牛腱子、肉丁、肉丝、肉片、筒子骨、五花肉、鸭块、鸭腿、羊肉、猪肚、猪肝、猪心、猪血、猪排等。 |
每天 配送 |
5 |
冻品类 |
冻剥皮鱼、冻带鱼、冻小黄鱼、海带等。 |
每天 配送 |
6 |
豆制品 |
柴火豆腐、臭干子、豆腐泡、豆油皮、腐竹、干子、老豆腐、霉千张筒、素鸡、蓑衣干子、香干、豆丝等。 |
每天 配送 |
7 |
调味品 |
白糖、白醋、冰糖、生粉、鸡精、味精、番茄酱、酱油、黄豆酱、耗油、生抽、老抽王、豆鼓、花椒粉、花椒油、辣椒酱、甜面酱、陈醋、料酒等。 |
每周 配送 |
8 |
调料类 |
食用油、八角、白果、白扣、陈皮、孜然、豆豉鲮鱼、山楂、十三香、坛坛乡剁椒、五香粉、细孜然、香果、香叶、小茴香、玉果、云鹤碘盐、无碘食盐、芝麻酱、生粉等。 |
每周 配送 |
9 |
干货类 |
白木耳、白芝麻、干豆角、干腐竹、香菇、枸杞、黑木耳、红枣、梅干菜、花生米等。 |
每周 配送 |
10 |
主食类 |
大米、奶粉、宽粉、碱水面、热干面、细粉、小米、小麦仁、玉米渣、面粉、黄豆、绿豆等。 |
每天 配送 |
11 |
半成品类 |
肉丝、肉馅、猪油等。 |
每天 配送 |
12 |
低值易耗品 |
一次性碗筷、一次性桌布、胶手套、不锈钢筷子、碗、打包饭盒,打火机、擀面杖、记账本、牙签、小抽纸、酒精、燃气灶、不锈钢壶、洗衣粉、洗碗布、卡气、刀、砧板、剪刀、洗洁精、锅、锅铲、手套、垃圾袋等。 |
每周 配送 |
注:以上类别、品类(种)、规格及数量仅为初步制定,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食品采购计划单》为准。
(二)计划下达及供货
1、制定计划:采购人在每日16:00前,将第二日《食品采购计划单》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供应商。若发生采购计划不准确或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供应商有义务提醒采购人修正计划单,采购方如有特殊需求需要临时供货的,供应商应及时配合临时采购,不得延误和推诿。
2、筹措物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下达的《食品采购计划单》。组织食品采购、加工、配送,按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供应。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食品供应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3、配送时间、次数及地点: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计划,于需求当日上午9:00前将计划内的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4、食品验收:供应商将副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指定相关人员对副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若发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纠正。
(三)供应质量
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所供物资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供应的蔬菜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材,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材。若因食材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1、总体质量要求(如国家标准修订或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
(1)满足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
(7)所有货物必须在质保期内,且生产日期距供货日期的日历天数不得超过质保期日历天数的1/3;质保期不足3日或者质保期不能明确的,生产日期应当为供货日期当日;
(8)属于“QS”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9)货物必须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10)供货时要提供QS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食品: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供货品中;
(1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所制定的行业标准、证件齐全。严格执行“一批一检一报告”要求,并随货物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检测、检疫报告。
2、货物质量要求:
货物类别 |
货物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大米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大米》(GB 1354-2009)中的二级及以上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的卫生要求。 3、袋装交货,装袋(桶)重量每袋25公斤、QS认证标志、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误差率符合国家标准) |
面粉 |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筋小麦粉》(GB/T 8607-1988)中的一级 质量指标。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的卫生要求。 3、袋装交货,面粉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粉纸袋》(GB/T 28120-2011)的要求,面粉袋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
食用油 |
植物油原料应为非转基因油料作物。 菜籽油、茶籽调和油制油工艺应为压榨工艺。 菜籽油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菜籽油》(GB 1536-2004)中二级压榨成品菜籽油。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的卫生要求。 5、采用合格的PET一次性包装桶装交货,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每桶净油含量5L。(误差率符合国家标准) |
猪肉及肉制品 |
1.满足《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2.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厂家,供货时须提交厂家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 |
牛肉 |
1.满足《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2.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厂家,供货时须提交厂家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本项目不接受冷冻牛肉) |
冷冻食品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2.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清晰可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3.解冻失水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蔬菜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绿色食品绿叶类蔬菜》(NY/T743-2012)、《绿色食品白菜类蔬菜》(NY/T654-2012)、《绿色食品根菜类蔬菜》(NY/T745-2012)、《绿色食品豆类蔬菜》(NY/T748-2012)、《绿色食品瓜类蔬菜》(NY/T747-2012)、《绿色食品葱蒜类蔬菜》(NY/T744-2012)、《绿色食品茄果类蔬菜》(NY/T655-2012)、《绿色食品薯芋类蔬菜》(NY/T1049-2015)、《绿色食品多年生蔬菜》(NY/T1326-2015)、《绿色食品水生蔬菜》(NY/T1405-2015)、《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1325-2015)、《绿色食品芥菜类蔬菜》(NY/T1324-2015)、《绿色食品甘蓝类蔬菜》(NY/T746-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等的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豆芽卫生标准》(GB22556-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等的卫生要求; 3.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SB/T10158-2012)、《预包装蔬菜流通规范》(SB/T10889-2012)、《块茎类蔬菜流通规范》(SB/T11031-2013)、《瓜类蔬菜流通规范》(SB/T11029-2013)等的运输要求; 4.蔬菜外观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及机械损伤,水分含量适中,叶面无明显积水; 5.蔬菜来源可靠,属有机、无公害蔬菜。农药残留、硝酸盐含量、“三废”等有害物质不超标,严格执行“一批一检一报告”要求,并随货物批次提供检测报告。 |
蛋类 |
新鲜蛋蛋壳比较毛糙,壳上附有一层霜状的粉末,没有裂纹,色泽鲜明,清洁。 |
禽类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2.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3.新鲜光禽:光禽是指经宰杀去毛以后的鸡、鸭等禽类,质量好坏,是否新鲜,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来判别: 1)喙有光泽、干燥、无粘液; 2)口腔:新鲜的光禽口腔粘膜呈淡玫瑰色,有光泽、洁净、无异味; 3)新鲜的光禽眼睛明亮,充满整个眼窝; 4)皮肤:新鲜的光禽皮肤上毛孔隆起,表面干燥而紧缩,呈乳白色或淡黄色,稍带微红,无异味; 5)脂肪:新鲜的光禽脂肪呈淡黄色或黄色,有光泽,无异味; 6)肌肉:新鲜光禽肌肉结实,有弹性,有光泽,颈、腿部肌肉呈玫瑰红色,变质的光禽肌肉松驰,湿润发粘,色变暗红,有明显腐败气味。 |
鱼类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2015); 2.新鲜、活鱼。 |
干货调味品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干果》(NY/T1041-2010)、《绿色食品干制水产品》(NY/T1712-2009)、《粉条》(GB/T23587-2009)、《食用盐》(GB5461-2000)、《白砂糖》(GB317-2006)、《酿造食醋》(GB18187-2000)、《酿造酱油》(GB18186-2000)、《调味料酒》(SB/T10416-2007)、《黄豆酱》(GB/T24399-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10133-2014)、《绿色食品辣椒制品》(NY/T1711-2009)、《花椒》(GB/T30391-2013)、《桂皮》(GB/T30381-2013)、《八角》(GB/T7652-2006)、《辣椒粉》(GB/T23183-2009)、《鸡精调味料》(SB/T10371-2003)、《菇精调味料》(SB/T10484-2008)、《绿色食品复合调味料》(NY/T1886-2010)、《马铃薯淀粉》(GB/T8884-2007)、《木薯淀粉》(GB/T29343-2012)、《芝麻酱》(SB/T10260-1996)等的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1632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3104-2014)、《食醋卫生标准》(GB2719-2003)、《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2718-2014)、《酱腌菜卫生标准》(GB2714-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10133-2014)、《味精卫生标准》(GB2720-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等的卫生要求。 3.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低值易耗品 |
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
3、肉类、水产类
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类加工企业,供货时须提交当批次货物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鲜肉确保每日新鲜,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新鲜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肉畜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必须是规范统一定点屠宰的畜、禽,新鲜、无异味、无化学保鲜。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每次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该批次货物经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证书。按食堂加工需求能将肉类分解成片、丁、丝、块状,鲜鱼加工成块、蓉状。
4、蔬果类
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蔬菜,瓜果必须是优质产品,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果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
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1)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2)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3)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基本一致,瓜条均匀,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5、调料类
要提供SC许可、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6、粮油
米、油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米、油:要提供SC许可、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供应商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确属供应商责任,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执行标准:
①大米要求为(GB1354-2009)中的二级及以上质量指标。
②米类执行标准:GB1354-86GB2715-2005标准一等米不含添加剂。
③大米的质量标准:除符合标准一等米外,要求:碎米总量≤17%(国家标准:≤35%)
小碎米总量≤2%(国家标准:≤2.5%)不完善粒≤3.5%(国家标准:≤4.0%)
黄米粒按国家标准执行。
④油类执行标准:色拉油:GB1535-2003;一级大豆色拉油花生油:GB1534-2003;
大豆油:GB1535-2003葵花籽油:GB10464-2003棉籽油:GB1537-2003;油茶籽油:GB11765-2003;玉米油:GB19111-2003;米糠油:GB19112-2003。
⑤油类质量要求:
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5μ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赭曲霉毒素A(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mg/kg~0.2mg/kg)、汞(0.02mg/kg)、无机砷(0.1mg/kg~0.2mg/kg)。并根据采购人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食材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一经查处,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四)食品包装
供应商所供的副食品包装应规范、卫生、整齐、美观;肉类要进行分割,5kg/块,外包透明薄膜,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冻类等用保鲜袋进行冷冻封装;鱼类、海鲜类用网袋装好,放置有加氧机的清水中,保持鲜活;干货、调料、水果类用纸箱包装;蔬菜瓜类用塑料筐等承装。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时,必须凭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验收的实际数量出具当日配送清单,月结算数量为当月配送清单数量之和,亦即月实际采购量。
3、结算基准价及结算金额:
月结算金额=月实际采购量×当月结算基准价×投标综合折扣率
当月结算基准价: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以供应商提供的每月宜昌市场公布的同时期同类货物(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