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食堂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GXTC-CZ-C-2183123)成交公告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办公电话 | 成交金额(万元) |
第1包 | 天津双鹿大厦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165号 | 9112010423901886X5 | 022-27313255 | 63.8 |
包号 | 服务 |
第1包 |
名称: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食堂管理服务
服务范围:食堂管理服务 服务要求:就餐人数166人,本项目配餐包括集中生产加工、供应主食及汤饮。供应商需承诺在杜绝食物浪费的前提下保证供餐质量,保证职工、吃饱、吃好;食堂超市全天候提供服务。 服务时间:早:7:30——8:30;中:11:30——13:00;晚:17:20——18:20,全年365天做好保障服务;服务期限1年。 服务标准:安排好一日三餐伙食制作供应保障外,并且每日提供半成品食品供职工采买。 |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7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GXTC-CZ-C-2183123
项目名称: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食堂管理服务
采 购 人: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食堂管理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食堂管理服务
2.项目编号:GXTC-CZ-C-2183123
二、项目内容
1.服务名称: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食堂管理服务(不包含食材采购)
2.项目基本情况:
(1)就餐人数166人,本项目配餐包括集中生产加工、供应主食及汤饮。供应商需承诺在杜绝食物浪费的前提下保证供餐质量,保证职工、吃饱、吃好。
(2)食堂超市全天候提供服务;
(3)服务时间:早:7:30——8:30;中:11:30——13:00;晚:17:20——18:20,全年365天做好保障服务;
(4)安排好一日三餐伙食制作供应保障外,并且每日提供半成品食品供职工采买。
3.单位:项;
4.数量:1;
5.服务期:1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注: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内所有服务进行响应,否则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7.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
三、项目预算
640000.0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上午10:0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提供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或提供2021年度由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3.提供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提供2021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证(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5.提供2021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免缴纳证明(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7.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参加磋商活动,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需提供有效的磋商响应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授权人参加磋商活动,应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参加磋商活动;
8.供应商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0.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磋商项目的项目编号及款项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接收标书款及成交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天津解放北路支行
账 号:0302 0107 0930 0193 224
七、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1.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20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滨江国际大饭店1106室。
3.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获取。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只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磋商。
八、竞争性磋商截至时间及地点、评审时间及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滨江国际大饭店1107室。
3.磋商时间:2021年7月2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4.评审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滨江国际大饭店1107室。
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张工
(二)联系电话:13001373973
十、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12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韩老师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22-83602711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财务信息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滨江国际大饭店11层1107室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3125249-806
十二、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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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 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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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组 织: 踏勘时间: 集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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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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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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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响应文件份数 |
(1)磋商文件(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正本1份 (2)磋商文件(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副本2份 (2)电子磋商文件的存贮介质为U盘,正本份数为1份,包含两个U盘,分别为“U盘1”和“U盘2”,其中“U盘1”内存入与正本一致的第一阶段响应文件(PDF格式);“U盘2”内存入与正本一致的第二阶段响应文件(PDF格式);PDF文件应为纸质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的电子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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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装订要求 |
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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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食堂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GXTC-CZ-C-2183123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2021年7月26日上午10:00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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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磋商小组成员 |
采购人代表1人 抽取的评审专家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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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
?采购人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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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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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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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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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服务费计算 |
计费标准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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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报价要求: |
1. 磋商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服装费、办公费、企业利润及税金等为完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最终优惠价格。 3. 磋商报价在不超采购预算的前提下,其合理性由磋商小组在评分中予以考虑。 4. 验收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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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服务期限: |
1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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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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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付款方式: |
按月结算,由供应商提供正规发票后,按财务报销规定进行付款(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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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服务要求: |
1.供应商须保证按时提供安全食品,保证食品质量。2.应保证在完全了解采购人的需求上完成本项目,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3.供应商需承诺中选后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所配服务 人员的上岗证及健康证给采购人审核(出具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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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验收方法及标准 |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每一技术环节、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服务的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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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技术要求 |
1.具体需求详见第五章项目需求。 2.本项目不接受赠品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供应商亦不得以采购人要求实施前述馈赠、回扣等行为。 3.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相关技术人员职称、认证资格及参与项目经历。 ★4.供应商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设备及耗材等均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 ★5.供应商须承诺一旦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福利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6.供应商须承诺相应专业人员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项目实施过程中保证持证上岗。 |
(二)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3 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
1.1.4 采购项目名称: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2 采购预算: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1.3 采购范围、供货期/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见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指递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合格的供应商
1.5.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1.5.2 符合《磋商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1.5.3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4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6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7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 踏勘现场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10.2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1.10.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1.10.4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1.11 信息发布
1.11.1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终止公告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公开发布。
1.12 询问与质疑
1.12.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7]4号)的要求及委托代理协议的授权范围,针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针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应当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13 询问
1.13.1 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
1.13.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1.14 质疑
1.14.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14.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1.14.3 质疑函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统一格式提出(具体格式可参照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下载专区”中的“质疑函格式文本”)。质疑函应当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1.14.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1.15 针对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内容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其修改内容应当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
(2) 供应商须知;
(3) 评审办法和标准;
(4) 合同条款;
(5) 采购需求
(6) 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2.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4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2.2.5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2.2.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磋商响应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2.7 供应商应在收到代理机构通知后自行查询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已经发布的更正公告并在24小时内,将加盖公章的更正回执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3 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下列内容: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
(1) 磋商响应书;
(2) 供应商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 商务要求点对点应答表;
(5) 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
(6) 业绩一览表;
(7) 管理大纲;
(8) 相关人员资格审查表;
(9) 岗位人员组成及任务分配;
(10)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1) 供应商其他承诺(如有);
(13)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阶段响应文件:
(1)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最终报价(不体现在响应文件中):
(1) 最后报价函(磋商结束后,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3.2 首次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进行首次报价。
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中。
3.2.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所有磋商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
3.3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4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3.5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3.6 响应文件有效期
3.6.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
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7 磋商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磋商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磋商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响应文件的编制
3.8.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采购范围、供货期(/或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2 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盖人名章)和(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如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在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及电子文档U盘1份(PDF版本)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8.4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册及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标包分别加以密封。密封方式为在响应文件外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如图所示:
第一阶段 响应文件 正本一份 电子版U盘1份 |
第一阶段 响应文件 副本二份 |
第二阶段 响应文件 正本一份 电子版U盘1份 |
第二阶段 响应文件 副本二份 |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
4.2.3 除因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要求未进行磋商的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评审与磋商
5.1 磋商小组
5.1.1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1.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磋商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 编写评审报告;
(5)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5 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5.6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的报价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5.7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参与磋商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 合同授予
6.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成交公告
6.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6.2.2 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1.14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
6.3 成交通知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6.4 履约保证金
6.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6.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6.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 签订合同
6.5.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5.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5.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第6.1款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过邀请方式的,将通知每位接受邀请的供应商)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8.3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8.4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在评审与磋商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6)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8.5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9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 评审标准
2.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2.2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
商务部分:21分
技术部分:69分
报价部分:10分
2.3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2.3.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2.3.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四
2.3.3 报价评分标准:
(3)评审基准价
有效响应文件中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4)供应商报价得分: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10
3 评审程序
3.1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1.1 磋商小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1.2 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
3.1.3 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1.4 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3.1.5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磋商。
3.2 磋商
3.2.1 按“供应商须知”第5条规定,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2.2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3.3 评审
3.3.1 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函)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3.3.2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3.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3.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3.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3.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4 供应商得分=A+B+C
4.3评审结果
3.3.5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3.3.6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合格标准 |
是否符合要求 |
1 |
供应商名称 |
与磋商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 |
|
2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
|
3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或提供2021年度由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
|
4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
|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2021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证(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免税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2、提供2021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免缴纳证明(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
|
6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