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27 17:54
一、项目编号 | |||
5133362021000083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乡城县中学后勤设备及校园考勤定位设备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包一:四川雲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包二:四川韩雨杉科技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包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9栋8层2815号;包二: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26楼332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包一:448900元;包二:4086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包一:货物类:货物名称:学生餐盘,品牌(如有):/,规格型号:HT-625, 数量:1600, 单价:20(其余详见分项报价明细表); 包二:货物类:货物名称:智慧校徽定位终端,品牌(如有):吾控,规格型号:I-03, 数量:1500, 单价:140(其余详见分项报价明细表)。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评审组长:刘建伟、SC1103020;评审成员:陈丽容、SC1111279;业主代表:李松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成交价的2%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包一:8978元;包二:8172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乡城县中学 | ||
地址: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香巴拉镇香巴拉北路11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801127825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区3单元12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833-517599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女士 | ||
电话: | 0833-5175999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附件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LSQY[2021]706
乡城县中学
后勤设备及校园考勤定位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中国·四川(甘孜·乡城县)
采购人:乡城县中学
编制
代理机构: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
目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9590 第一章 谈判邀请 3
HYPERLINK \l _Toc17834 第二章 谈判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1269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31
HYPERLINK \l _Toc1563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32
HYPERLINK \l _Toc2800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34
HYPERLINK \l _Toc1336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43
HYPERLINK \l _Toc8210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4
HYPERLINK \l _Toc7676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45
HYPERLINK \l _Toc31502 第九章 评审方法 89
HYPERLINK \l _Toc2523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97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组织机构)受 乡城县中学 (采购人)委托,拟对已通过专家需求论证的乡城县中学后勤设备及校园考勤定位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采购人和专家推荐,兹邀请贵公司前来参加谈判。
一、项目编号:LSQY[2021]706
二、项目名称: 乡城县中学后勤设备及校园考勤定位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内容简介:
乡城县中学后勤设备及校园考勤定位设备采购项目。
(具体项目内容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实质性要求)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川财采〔2020〕6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现行文件精神,结合采购人实际,本项目包一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进行采购。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相应的声明函,声明函格式内容详见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章节。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2.包均适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5年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本项目包一: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包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六、供应商报名及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电子邮件报名(主要方式):供应商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3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名。供应商报名时将加盖供应商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邀请谈判确认函一并发送至报名邮箱:3123678055@qq.com(报名资料递交以本邮箱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供应商报名信息经审核且符合本项目报名要求后,将按供应商介绍信中注明邮箱发出谈判文件。
2、现场报名(辅助方式):供应商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3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区3单元12楼(地址)获取。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供现场书面递交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邀请谈判确认函。
注:
1)采购文件发出后供应商谈判资格不得进行转让。
2)在本项目报名时,无论供应商采用上述两种报名方式中任意一种,均须提供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出示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
七、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7月26日14:00(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2021年7月26日14:00(北京时间)。
谈判响应文件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并提交。逾期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快递的谈判响应文件。
八、谈判地点: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区3单元12楼。
九、本项目评审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乡城县中学
地 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香巴拉镇香巴拉北路119号
联 系 人:李松
联系电话:18011278257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区3单元12楼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传 真:0833—5175999
2021年7月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
采用采购人和专家推荐方式,邀请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
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3 |
评审方法 |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4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共2包,第1包限价45万,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第2包限价41万,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5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共2包,第1包限价45万,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第2包限价41万,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6 |
无偿、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供应商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注: 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项目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
7 |
7.1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一、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川财采〔2020〕6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现行文件精神,结合采购人实际,本项目包一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进行采购。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相应的声明函,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
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结合采购人实际,本项目包二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进行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三、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进行监狱企业声明。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政策,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编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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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失信企业报价惩戒 (实质性要求) |
五、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惩戒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2、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对已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惩戒,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注: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5、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声明及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无声明及承诺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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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谈判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9 |
谈判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
本项目不收取 |
10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11 |
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实质性要求) |
1、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在本项目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发出日期以成交通知书中的落款日期为准); 2、成交公告中的成交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同时一次性缴纳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3、成交人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未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13 |
供应商询问与质疑 |
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询问与质疑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和答复; 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面呈提交,其他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提出或提交的,不予接收; 对符合要求的询问、质疑,代理机构将依法以书面形式接收、受理(或不受理)和答复,非书面形式的答复无效。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或多次递交资料的,后续提出的内容及递交资料不予接收。 6、本项目询问、质疑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李松 联系电话:18011278257 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香巴拉镇香巴拉北路119号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地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区3单元12楼 |
14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 乡城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836-5826688 地 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香巴拉镇香巴拉南路90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5 |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
采购人: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杨强 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李松 采购代理机构: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李悦 负责本采购项目各项具体事务经办工作人员:陈荟竹 回避: 1、供应商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2、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上述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供应商如有回避申请,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一并单独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如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对属于应当回避人员通知其回避。 |
16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 |
依据采购代理协议内容或采购人书面通知: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是: 无 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
17 |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盖章 |
1、(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分别准备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各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报价审查的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鲜章。供应商响应文件因其编制版面、排版等原因,在同一页面中如有多处要求供应商签署、盖章的,此页面有供应商一个签署、盖章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盖章要求。 3、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报价审查的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应为原件。 4、谈判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鲜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对于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也须胶装成册;其他清单报价可不胶装成册。 6、谈判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要求加盖鲜章的地方加盖单位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8、谈判响应文件统一用A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图纸或其他需要大幅纸张展现的或谈判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幅面纸印制。 |
18 |
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和标注 |
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和采购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报价文件”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鲜章)。 4、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因页数较多,无法按上述要求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的,可以自行分装,但封面应明确表明分装的内容。 5、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
19 |
供应商异常经营、信用记录应用(实质性要求) |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代理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截止投标当日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签收时,若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
20 |
响应文件拒收情形 |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未按采购文件密封包装要求单独密封包装递交如下资料的: (1)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2)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内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3)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4)要求单独密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2、存在本须知附表19规定情形的; 3、通过邮寄、快递等非面呈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 4、递交响应文件时不按实办理递交手续的。 注:响应文件接收时间段为: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具体接收时间段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执行。 |
21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本项目采购工作中的落实(实质性要求) |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2、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 3、供应商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按行相关规定执行。 注: 1)本项所指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独立法人单位供应商,主要负责人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如分支机构等)。 2)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为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档案及行贿犯罪信息查询的全面、完整、准确、权威,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均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的,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 |
22 |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 |
按《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进行认定。 注:1、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四川省省外供应商按所在地相关标准执行。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
23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费用自行承担 |
24 |
答疑会 |
本项目不组织 |
25 |
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
1、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方收取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具体为:成交价的2%。 2、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未交纳的,视为不领取成交通知书,即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26 |
谈判文件中的日期及时间说明 |
1、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日期,均为公历; 2、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4小时制; 3、谈判文件中标注的X年内,指截至谈判日期的时限不大于X周年; 4、谈判文件中对日期及时间说明已有明确标注的,按其标注。 |
27 |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 |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十一、促进、支持、惩戒、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
28 |
谈判文件解释 |
谈判文件中的规定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按相同事项在文件表述的先后顺序,以靠前的表述为准; 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背离或冲突的,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
29 |
“政采贷”政策宣传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文件精神,有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困难的供应商可申请“政采贷”,具体的政策依据、条件、手续、流程、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等,请供应商仔细阅读《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名单公示》等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相关模块。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本次采购有关定义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乡城县中学 。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又称“采购组织单位”。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谈判文件拟参加谈判响应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5“鲜章”系指带有印泥原始加盖的公章,非复印、扫描、彩色打印的方式取得的印章(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许可使用的电子印章视同有效)
2.6“资格性要求”、“实质性要求”系本项目供应商必须满足的资格性条件或符合性条件方面的实质要求条件,供应商谈判响应不满足的将按其对应情况,对供应商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5.1.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标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1.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全部相同的,按上述“5.1.1”规定处理,非单一产品采购的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包1:不锈钢面板操作台、书写板、清洗盒;包2:智慧校徽定位终端、系统平台服务器、人员定位及健康管理系统平台。
5.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注:本条所述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是指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代表采购单位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支配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此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既不需要相关投标人参与,也不需要采纳相关投标人的意见或建议;所有投标人须尊重并认可采购人及采购代表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的自主行为。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7.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8.1 本项目谈判有效期为谈判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谈判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谈判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5供应商应当在本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中对上述本条款进行全面的响应承诺,无承诺的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及评审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由此引起供应商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解释
11.1 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4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须在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前全程关注、了解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如有更正公告)。供应商须在更正公告发布后规定的时间内(详见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更正公告书面内容,逾期不予领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采用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发送至供应商报名介绍信中留下的邮箱中。
11.5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未尽事项,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11.6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或背离的,按现行有效的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分册装订(无线胶装)。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谈判,报价文件用于报价审查。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或多个报价备选。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格性响应文件。
具体响应内容见谈判文件第四章,编制内容、格式见谈判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3.2 其他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主要是针对本项目的报价明细、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主要合同条款、履约能力等评审内容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具体响应内容见谈判文件全文,编制内容、格式见谈判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3.3 谈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本项目不涉及。
13.4报价部分。
13.4.1供应商报价文件格式及要求见谈判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3.4.2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价格是包干价,包括货物价格、产品安装附件、运费、税费、售后服务费,安装调试至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等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3.4.3供应商报价时所提供的报价明细表须按项目采购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序号逐条编制,不得拆分、合并、漏项、增项报价。(实质性要求)
13.4.4经过现场谈判后,如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多轮报价的,供应商后续轮次的报价在现场填制(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现场密封提交。
13.4.5本项目任何一轮次的报价都有可能为项目最终报价,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在编制报价时,应当根据自身成本等实际情况,谨慎应答。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格式文档中标注为“必须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没有标注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实质性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所有的谈判响应资料按本文件规定密封后送达谈判地点并递交。谈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0.2 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与本项目报名供应商名称及其报名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与本项目报名供应商名称及其报名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依据。(实质性要求)
20.3 响应文件拒收情形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补充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补充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人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适用如下:
23.1.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1.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2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适用如下:
23.2.1谈判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供应商并列。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通过自主、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的,以书面形式现场告知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现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填写评审报告。
注: 本条所述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人代表自己作主、不受他人支配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在评审现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在并列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此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既不需要相关供应商参与,也不需要采纳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或建议;所有供应商须尊重并认可采购人或采购人代表的自主行为。
23.2.2 根据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自确定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3.2.3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23.2.4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发现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25.成交结果
25.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相关要求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人应现场领取成交通知书,未按采购文件规定领取的将视为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
26.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实质性要求)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实质性要求)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6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原件1份送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合同备案。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内容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程序为:按双方的合同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谈判文件及谈判文件已明确的要求)。
特殊说明:如若中标(成交)后本项目存在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投诉、举报等异议情况的,本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处理结果执行。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谈判纪律(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五)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六)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九)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十)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十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向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三)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五)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六)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十八)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九)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 (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供应商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承担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或处罚。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其中质疑期限的计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规定:(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与质疑、投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从其规定。
十、禁止、限制采购政策要求
39.禁止竞标情形(资格性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应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过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处于财政部门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供应商;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供应商;
参加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须在其响应文件明确书面承诺是否具有上列禁止竞标情形,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处理。(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40.限制竞标情形(资格性要求)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的;
2)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限制竞标情形;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第十八条规定的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竞标情形。
参加本项目竞标的供应商须在其响应文件明确书面承诺是否具有上列限制竞标情形,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十一、促进、支持、惩戒、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
4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详见谈判文件第二章中供应商须知附表
4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详见谈判文件第二章中供应商须知附表
43.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详见谈判文件第二章中供应商须知附表
44.失信行为惩戒(实质性要求)
详见谈判文件第二章中供应商须知附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优先采购(实质性要求)
45.1 本项目需求内容若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规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5.2 本项目采购清单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品目的,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产品没有效节能产品认证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45.3本项目采购清单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带★品目的,实行优先采购。在评审时根据评分细则做相应加分。
45.4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认证证书,应为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中所采用相关标准应当是最新版本(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认证机构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机构。
45.5对于强制采购品目产品,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报价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报价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属页面复印件、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属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所属页面复印件。
45.6对于优先采购品目产品,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需提供报价产品属于优先采购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报价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属页面复印件、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属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所属页面复印件。
45.7前述证明材料,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