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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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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27 18:29

项目概况 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斯特加斯2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1099202100012
项目名称 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1500000.00
最高限价(元) 1500000.00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7月28日到2021年08月0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斯特加斯23楼)
方式: 现场办理:现场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 网上(远程)办理: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时,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购买磋商文件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381715125@qq.com,联系电话:0832-2061818。
售价: 200.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8月1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斯特加斯23楼)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8月1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斯特加斯23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 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联系方式: 139905664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斯特加斯23楼)
联系方式: 0832-20618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珊
电话: 13730769334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采购编号:511001202100137

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

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内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


廉洁自律书

为进一步规范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过程中郑重承诺: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行为,努力提高专业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员工遵纪守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员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采购工作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四、公司员工不得与供应商存在任何商业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在供应商单位兼职和任职,不得泄漏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机密。

五、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全体员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请各位政府采购参与者充

分了解并自觉践行本准则,共同营造廉洁诚信的政采环境,共同推动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

举报电话:0832-2061818

举报邮箱:381715125@qq.com

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政采贷”业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 号文”)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

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16.雅安市商业银行

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18.乐山市商业银行

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19.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20.绵阳市商业银行

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9.四川天府银行

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1.成都银行

24.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25.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2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840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4

HYPERLINK \l _Toc1661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32009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3

HYPERLINK \l _Toc500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3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4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5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3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6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委托,拟对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001202100137

2.采购项目名称: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

3.采购人: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50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021年内江高新区第一办公区机关食堂聘请食材配送团队项目,一项。

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7.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7.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

1.磋商文件自2021728日至202183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 时00分至 17时00 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由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售。

2.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现场办理:现场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

网上(远程)办理: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时,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购买磋商文件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381715125@qq.com,联系电话:0832-2061818。

注:网上报名的资料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8月11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8月11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斯特加斯酒店23楼)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通讯地址: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3990551112

采购代理机构: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斯特加斯酒店23楼)

邮 编:641000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2-206181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15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15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6

本项目所属行业

本项目所属行业:餐饮业。注: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

政府采购

扶持政策

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小型和微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符合条

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八章)。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

(2)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本采购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或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注: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及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经评审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评分评标因素的,不再重复享受政策。

9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

收款单位: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开 户 行: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银行账号: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2-2061818。

13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2-2061818。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2-2061818

15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虛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先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我公司相关事宜)。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32-2061818;

联系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办公楼二期二单元23楼13-16号。

邮政编码:6411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其所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实质性要求)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内江高新区财政局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0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内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内江中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一家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审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者使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5)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若有);

(6)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四章);

(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其他响应文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服务要求应答表;

(2)商务应答表;

(3)响应函、首轮报价表;

(4)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①如不涉及,可不提供;②如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则不能享受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政策,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6)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8)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实质性要求)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现场报价表在报价现场填写后密封提交,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密封袋。

19.3 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清楚的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4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5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9.6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

21.5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6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评审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记录处理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或者扫描件发一份给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7.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7.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详见第四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⑤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下述证明资料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①可提供2019年及以后任意一年经审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②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③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④也可提供供应商内部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未受到任何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通报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或其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1号以后任意时段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1号以后任意时段社保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凭证。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有效证明材料即可):

(1)可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企业无违法记录截图;

(2)可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提供承诺函)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7.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记录);

7.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投标的承诺函);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提供其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注:1、上述材料要求为原件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原件,无原件要求的,可以提供原件或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所需资料单项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4、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以上所需资料均需加盖公司鲜章,否则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有效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区干部职工食堂的规范管理,提升干部职工用餐满意度,为加强对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的管理,进而确保食品原材料的安全、及时、新鲜,保证食品材质。区党政办拟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食材配送团队为食堂提供有保障的食品原材料。

二、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1、供应配送的所有食材必须达到现行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食材的质量、安全、卫生、可追溯。

2、供应配送食材的剩余保质期限不低于1/2保质期限,严禁配送临期食材。

3、供应商承诺向采购人配送的食材经费总额的1%用于在扶贫832平台采购农副产品。(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一)采购清单

食品:猪肉、其他肉类、鸡蛋、时令蔬菜、水产、大米、面粉、菜籽油、副食品、水果、冻品未列出具体品种、规格、型号、要求以实际供货需求品目为准。

质量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质量要求

1

猪肉

1、所提供的猪肉必须为当日屠宰的肉品,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沾手,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无血污, 无泥污,无毒无害、新鲜、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严禁提供注水、注胶、病猪、死猪或种猪猪肉),品质要求按照 GB 9959.分割鲜、冻猪肉标准、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或国家最新标准。

2、所配送猪肉有“两证两章”(出场的动物产品必须经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对胴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并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规格要求:产品出厂应按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分割包装或不包装,供应商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对产品进行二次分装,但应标明相关供应商信息及产品信息。

4、无槽头肉和血刀肉;无残留毛线,不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5、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2

其他肉类

1、牛肉,肉色深红,肉质有弹性,指压陷部分立刻恢复,切面有光泽及微湿润, 无异味; 具有浓郁的牛肉气味, 脂肪白色或乳白色,无寄生虫、无注水。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羊肉,肉色为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面细腻,有弹性,外表微干,不粘手; 肉皮为白至浅灰白色,无异味、无注水。

3、鸡肉,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外形特征,大小符合要求, 鸡肚和内无一切内脏,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等色;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鸡肉正常气味,淤血斑无或极少,无异味、无注水、无破皮,鸡的翼部或鸡关节不能有骨折和因骨折破皮而使骨头外露。

4、鸭肉,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少毛,无破皮、无花皮、无显眼淤块; 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5、兔肉,肌肉呈暗红色并略带灰色,肉质柔软,色红均匀,富有光泽,脂肪洁白或淡黄色,结构紧密坚实,肌肉纤维韧性强,免肉的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黏手, 用手指按下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无注水,无异味,并且带有鲜免肉特有的气味。

6、以上肉类均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要求;

7、以上肉类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8、以上肉类均需当日新鲜货品,不能提供冷冻货品。

3

蛋类

执行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配送时禽蛋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检测合格证明。蛋类必须新鲜、清洁、大小均匀、无破损,保证质期内新鲜、卫生、安全。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4

时令

蔬菜

1.蔬菜主要包括叶菜类、瓜类、根茎类、菌类、茄果类、葱蒜类、水生菜类、多年生菜类、豆制品系列。

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老化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2)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无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无农药残留。

3)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 无农药残留。

4)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 ,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2. 5)其余蔬菜类质量要求:蔬菜类须干净、无腐烂变质、新鲜、无感观异常。所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须符合要求,自检、送检、抽检相结合,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蔬菜标准,农药残留不得超标。肉眼观看不能有腐败变质和杂质。

5

水产

水产品类须为活鲜保持活体状态固有本色,无异味,鱼类肌肉紧密有弹性,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应有相关合格依据。符合国家水产品 GB2733—2015 标准。

6

大米

1、1.规格: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

2、2.符合国家大米 GB 1354-2009 标准。

3加工精度达二级检验留皮程度;无异常色泽和气味;碎米总量≤20.0%;小碎米≤1.5%;不完善粒≤3.0%;黄粒米≤1.0%;水分≤14.5%;杂质总量≤0.25%;糠粉≤0.15%;矿物质≤0.02%;带壳稗粒≤3 粒/kg;稻谷粒≤4 粒/kg;六六六≤0.05 mg/kg;滴滴涕≤0.05 mg/kg;黄曲霉毒素 B1≤10 ug/kg;铅(Pb)≤0.2 mg/kg; 镉(Cd)≤0.2 mg/kg;汞(Hg)≤0.02 mg/kg;无机砷(As)≤ 0.15 mg/kg。

4 3.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具有合格证。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5、4.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7

面粉

1.非转基因产品。普通小麦粉符合 GB/T 1355 特一粉及以上等级要求。

2.色泽正常,干爽无异味。水分≤14%;灰分≤0.70%;全部通过CB36 号筛,留存在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0%;面筋质≥26.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 g/kg;脂肪酸值≤80%

3 3.包装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具有合格证。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4 4.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8

菜籽油

1 1.菜籽油等级为四级压榨非转基因及以上,油质清澈明亮,无异味,不得有沉淀污物等。色泽鲜亮,清澈透明、无杂质、无沉淀物、无任何异味,经 250℃加热油色不变黑,有预包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明确的计量,并标识“压榨”。

2 2.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36-2004,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及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 3.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4 4.包装要求:必须采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识清楚,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9

副食品(调料、散装、预包装等)等

1 1.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行业质量要求; 定型包装类食品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商品的包装须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具备产品合格证,不变质,不过期。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对原材料产地、用途、使用方法、规格、质量、等级、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商品使用属性密切相关的内容须有清晰的标示。

2 2.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10

水果

必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压伤、斑点、虫洞、裂口、腐烂,口感好。并按采购方送货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货。

11

冻品

外包装箱完整, 箱头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袋内无杂物、无破损、无漏气、无异味;含水量不高;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包装要求。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一年。

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供货时间: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的配送时间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得将配送工作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或分包,采购人临时改变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120分钟内将货物送达,待采购人验收、核对后完成供货,临时变更原则一天不超过两次。

4、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

5、采购人派专人负责验收,货品的品质以采购人验收结果为准。

6、各种食材价格的确定:

1) “扶贫832平台”采购的食材价格:以“扶贫832平台”对应食材同期挂牌价格为准。

2)非“扶贫832平台”采购的食材价格(包括: ①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②未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 :

3)各种食材的市场基准价的确定

①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以当月最新一期发布的各种食材的价格,作为当月对应食材的市场基准价。

②未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每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组成市场考察小组 ,共同在内江市不少干3家大型超市或农贸市场对各种食材的价格讲行询价,以询价后的各种食材平均价格作为对应食材的市场基准价。

③非 “扶贫832平台”采购的食材价格=各种食材的市场基准价*(1-下浮率)

四、其他要求

1、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自有或租赁的食材配送专用车辆。车厢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且配送车辆应不少于1辆。(提供能显示车辆归属权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租赁车辆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并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2、供应商负责运输、装卸全过程,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配送运输中要确保安全,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不良事件,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履约方式及地点:采购人头天将次日需采购的食材名称、规格、数量,通过约定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须在次日上午6:00前将采购人所需食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若采购人有临时紧急需求,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40分钟内送达。

4、供应商必须保质保量配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短斤缺两,否则采购人有权视事件严重程度扣罚5%-10%当月货款,甚至解除合同。

5、供应商送货时须提供食材送货清单,采购人对食材种类、质量、数量、价格等进行验收确认后签字。如供应商未提供送货清单,或采购人对食材质量、数量、价格等有异议,采购人将拒绝验收,供应商须在30分钟内予以妥善处理( 要求提供处理方案),不得影响采购人食堂运作,如不能及时解决,且无采购人认可的理由,采购人视影响程度扣罚1%-5%当月货款。

6、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

7、供应商配送人员

(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配送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2)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配送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且配送人员应不少于2人 (1.提供拟配送人员名单; 2.采购及配送人员有效健康证复印件)。

8、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配送食材的保鲜、保质措施,同时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

9、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与食品和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1)因配送食材质量、卫生安全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2)未按时配送到位,导致就餐人员无法按时用餐;

(3)食材配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

(4)在配送期间相关资质失效、丧失或出现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5)经抽检,发现所配送食材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磋商文件或合同相关要求。

(6) 遇食材降价,累计3次未及时告知采购人。

10、若采购人对配送食材的质量、数量或价格有异议,或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食材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每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采购凭证,采购人拒绝验收,供应商应及时提供的处理方案。

11、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配送食材的安全责任。若发生系配送食材质量、卫生安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2、采购人定期对供应商配送的食材进行抽样送检,若出现不合格情况,相关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3、供应商须承诺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考核管理,遵守考核制度和规则。(提供承诺)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和供应商,对食堂食材配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

五、验收方法和标准

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六、其他要求

本项目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中央、省级、市级相关部门要求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并调整,供应商拒不执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合同。

注:本章的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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