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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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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LBHSZC2021-C3-00009-GSZX) 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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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LBHSZC2021-C3-00009-GSZX

二、项目名称: 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最终报价:1000000.00(元) 合山市康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合山市里兰商业街58号二楼

2.废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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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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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1.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2.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3.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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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具体详见附件 具体详见附件 具体详见附件 具体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龚宏英,莫洪贵,陈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采购文件1.5.2规定的费率标准(服务类),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之为违约。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

地 址:来宾合山市人民北路8号

项目联系人:杨工

项目联系方式:0772-64937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项目联系人:韦海露

项目联系方式:0772-4270777

2021年07月16日\n 2021年07月28日\n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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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 附件.zip

    565.2K

  • 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2021.07.16 定稿挂网).doc

    441.5K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LBHSZC2021-C3-00009-GSZX

采 购 人 :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678171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1678171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16781717"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16781718" 1、总则 11

HYPERLINK \l "_Toc16781719" 2、磋商文件 13

HYPERLINK \l "_Toc16781720" 3、响应文件 14

HYPERLINK \l "_Toc16781721" 4、响应文件递交 17

HYPERLINK \l "_Toc16781722" 5、评审及磋商 18

HYPERLINK \l "_Toc16781723" 6、评审结果 23

HYPERLINK \l "_Toc16781724" 7、合同授予 23

HYPERLINK \l "_Toc16781725" 8、其他 25

HYPERLINK \l "_Toc16781726"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26

HYPERLINK \l "_Toc16781727"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31

HYPERLINK \l "_Toc16781728"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HYPERLINK \l "_Toc16781729"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4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项目编号:LBHSZC2021-C3-00009-GSZX)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系统(https://www.zcygov.cn/)自行报名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 年 7 月 27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LBHSZC2021-C3-00009-GSZX

(二)项目名称: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

(五)采购需求: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采购需求。

(六)合同履行期限:配送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服务期为一年。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五)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 07 月 16 日至2021年 07 月 23 日,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自行报名下载。

方式:潜在供应商均可于2021年 07 月 16 日至2021年 07 月 23 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自行报名下载竞争性采购文件电子版。 未注册的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后再进行报名。

售价:25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2021年 07 月 27 日 9时30分至10时00分递交,逾期不受理。

地点: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开标室(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 07 月 27 日10时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评标室(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公告发布媒体:本次磋商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二)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

地 址:来宾合山市人民北路8号

联系方式:0772-6493789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联系方式:0772-4270777

(三)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海霞

联系电话:0772-4270777

(四)监督单位: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2-8917166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 07 月 16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1.1.2

采购人

单位名称: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

联系地址:来宾合山市人民北路8号

联 系 人:杨 工

联系电话:0772-6493789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公司名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联 系 人:潘海霞

联系电话:0772-4270777

1.1.4

项目名称

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

1.1.5

项目编号

LBHSZC2021-C3-00009-GSZX

1.1.6

采购预算

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

1.1.7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1.8

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为境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提供本次采购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诚信要求: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内容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以上具体内容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1)资质要求: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其他要求:无。

3.存在本章“供应商须知正文”1.3.3所述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项目公告规定方式获得磋商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5.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规定的费率标准(服务类),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之为违约。

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费率

成交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1.6.1

现场勘查

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勘察现场,建议供应商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查,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项目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联系人,电话: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电话:

3.1.1

价格文件组成内容

价格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按要求提供,并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其磋商无效;非必须提供的文件,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评标时将不予认可。):

(1)磋商报价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2)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3)符合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证明材料:

①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材料(非小型、微型企业无需填写或提供,如提供则须按格式提供);

②属监狱企业的,请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

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如提供,则须按格式提供)

3.1.2

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内容

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包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按要求提供,应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其磋商无效;非必须提供的文件,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评标时将不予认可。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如未提供,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模糊不清以致关键信息无法辨认的,磋商小组有权认定该材料无效。其他如有请提供):

(一)资格审查资料

磋商声明书;(必须提供)

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

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包括无纳税记录或零报税)的证明(新成立的且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已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依法免缴社保费的相关证明(新成立的且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已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应提供投标人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经第三方审计的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页)复印件(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日之后次月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仅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作为其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必须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二)商务文件

磋商书;(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供应商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为准];(格式见附件)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技术文件

配送服务实施方案(应包含配送管理、食材安全管理、配送方案等内容);(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服务承诺(应包含质量保证承诺、配送经营管理承诺及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配送商务要求条款承诺等内容);(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

需要提供,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需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要求: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全部响应文件正本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已签字盖章且未加密的PDF格式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

3.4.1

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 天(日历天)内

3.5.1

磋商保证金

需要缴纳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谈判保证金递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谈判保证金通过银行支付的,必须从供应商银行账户转出并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迎宾支行

银行账号:223712010103063898 】,否则视为无效谈判保证

金。 办谈判保证金缴纳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以免耽误投标。

(2)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现场递交保函原件,由采购人核验保函信息,确认保函是否有效后交由采购人管理,保函原件无效的或未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谈判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银行保函额度不足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不需要缴纳谈判保证金

3.6.5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即:“价格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3.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 07 月 27 日 10 时00分

3.8.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开标室(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4.2.1

演示要求

演示时间、地点及要求:

无要求

□有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3.1

样品要求

样品接收时间、地点及要求

无要求;

□有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5.1.1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组成: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采购评审专家3人。

5.2.2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5.3.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间、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具体规定如下: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内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或界面截图;查询或打印截止时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内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3.4.1

磋商时间及地点

磋商时间:2021年 07 月 27 日 10 时 00分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磋商地点: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评标室(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5.3.4.2

磋商需要携带的材料

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见第六章)或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第六章)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5.3.4.3

磋商顺序

随机

7.1.1

履约保证金

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每分标中标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付、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8.1.2

质疑函接收及联系方式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递交的质疑函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部门: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2-4270777

通讯地址: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作响应无效处理。

2、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不符合要求的或漏签的作响应无效处理。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4.本采购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总则

l.1 项目概况

1.1.1适用范围: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磋商、评审、成交、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8 预留采购份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定义

1.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

1.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2.5“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2.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2.7“书面形式”如无特殊规定,“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购文件如有特殊规定,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1.2.8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若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当供应商是企业的,则对应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则对应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则对应指法人登记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则对应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当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则对应指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1.2.9标注“▲”号的条款或要求系指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

1.3 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1.3.1 基本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3.2 供应商的特定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3.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资格性审查: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1.3.4 按本项目磋商公告规定方式获得磋商文件。

1.3.5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3.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3.5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磋商和澄清。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业绩计算,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认定。

1.4 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1.4.1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1.4.2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1.5 磋商费用

1.5.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1.5.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1.6 现场勘查

1.6.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踏勘的,采购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

1.6.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6.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5)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6)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1.2除本供应商须知第1.7.1款所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2.1.3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果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采购人拒绝。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宜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天,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澄清。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媒介上发布)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供应商未及时实时关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澄清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媒介上发布)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未及时实时关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的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分为价格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个部分组成。

3.1.1价格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2 商务技术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自行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3 磋商报价

3.3.1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3.2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规定的各项价格,若无规定,则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3.3.3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有效最后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最后报价将不予接受。

3.3.4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的,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3.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3.3.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

3.4 响应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5 磋商保证金

3.5.1供应商必须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纳形式、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5.2办理磋商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以免耽误磋商。对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不响应谈判条件而予以拒绝。

3.5.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5.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3.5.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5.4.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5.4.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5.4.5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供应商应按本响应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并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响应文件须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完整的响应文件,否则按无效竞标处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6.3 响应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响应文件正本均需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每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署名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副本可为已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正本的复印件。

响应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方框区域内必须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否则按无效竞标处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3.6.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3.7.1 将响应文件“价格文件”书面版本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内层包封上应写明“价格文件、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字样;

3.7.2 将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书面版本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内层包封上应写明“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字样;

3.7.3 将响应文件电子版(如有)单独包封,包封上标明“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7.4 将按上述第3.7.1项至第3.7.3项的规定包封好的“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响应文件电子版”全部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即采用双层包封法密封,递交响应文件时为一个包封)。在外层包封上写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或标段号(如有)等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外层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及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以示密封。

3.7.5 未按本章第3.7.1条和3.7.4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8 响应文件的递交

3.8.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3.8.2 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递交响应文件,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收

3.8.3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8.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3.9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3.9.1 在本章3.8.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9.2 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3.9.3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第3.8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响应文件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3.8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接收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见第六章))或其委托代理人(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第六章)可准时参加并签到。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到场或未按时签到的,视同认可响应文件递交结果。

4.2 演示

4.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响应文件递交结束后进行演示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演示。

4.2.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演示或未进行演示可能引起的演示分数被计为0分或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3 样品

4.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的,供应商应按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

4.3.2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样品或未递交样品可能引起的样品分数被计为0分或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评审及磋商

5.1磋商小组组建

5.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人数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2评审原则及方法

5.2.1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2.2 评审方法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5.3评审程序

5.3.1响应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对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3.1.1资格审查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未按本项目采购公告规定方式获得磋商文件的。

(3)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材料的。

(7)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承诺未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内容的。

5.3.1.2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2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3.3修正

5.3.3.1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响应文件中磋商函内容与磋商报价表不一致的,以磋商函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④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5.3.3.2修正后的最终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3.3.3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

5.3.4 磋商

5.3.4.1磋商时间及地点:按须知前附表规定。

5.3.4.2供应商参加磋商需要携带的材料:按须知前附表规定。

5.3.4.3磋商小组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供应商未在通知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参加磋商的,或未提交书面说明退出磋商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应答文件和最后报价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磋商。

5.3.5最后报价

5.3.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3.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5.3.5.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5.3.5.4 除5.3.5.3目情形外,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3.5.5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3.5.6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5.3.5.7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如有)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

5.3.5.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5.9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4评审与比较

5.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4.2磋商小组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5.4.3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5.5 评审过程的保密

5.5.1 在评审活动中,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5.5.2 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磋商资格。

5.6 特别说明:

(本条款所述投标人等同于供应商,评标等同于评审,投标等同于磋商或响应)

5.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5.6.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

5.6.3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本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6.4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5.6.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6.6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5.6.7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7 终止采购

5.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7.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监督部门。

评审结果

6.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6.2成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合同授予

7.1 履约保证金

7.1.1 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方式,在签订合同前缴纳给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7.1.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7.1.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人签认验收合格之日止。项目验收合格,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办理成果移交手续后,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及《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详见附件),采购人在收到合格材料后5个日历天内扣减成交供应商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成交供应商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成交供应商(无息)。

7.1.4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7.2签订合同

7.2.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7.2.2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谈判保证金并上缴财政国库。

7.2.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如政府采购活动或成交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2.4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2.5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7.3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7.3.1如磋商文件无特殊规定,成交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7.3.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8、其他

8.1询问、质疑

8.1.1质疑内容、时限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函应参照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编制,质疑函内容或格式不符合其规定的,供应商应按该范本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其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质疑具体计算时间节点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机构。

8.1.2 质疑的书面要求

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8.1.3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递交的质疑函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部门: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2-4270777

通讯地址:(来宾市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14楼)

8.2 适用法律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合山市岭南民族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配送项目,成交供应商提供食堂物资配送服务能确保采购人所需食品采购顺畅、规范,所有供应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跟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保障要求,确保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确保服务期内,采购人所需的食品品质、质量等供应及时。

副食品配送类别及食品质量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所需货品的实际情况调整)

序号

货物类别

货物名称

货物相关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

1

蔬菜及禽蛋类

白菜

一、蔬菜: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保证新鲜、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外观干爽、当季,必须保证食用安全,绝无农药等有害物质的留存,交付采购人前须经过前期处理,使用率达到98%以上,保证新鲜并且果果农药残留成分测试,且符合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

其中:

1.叶菜类: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

2.根茎类(土豆等):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甲方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

3.瓜果类:外表光泽无斑点,形态正常、大小均匀,成熟度良好,无腐烂、无污染、清洁、新鲜、无异味、无病虫损害,农药残留不超标。

二、蛋类: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新鲜、无变质、无臭蛋,不得来自疫区。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大小均匀、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2

包菜

3

甜玉米粒

4

芹蒜

5

莲藕

6

西红柿

7

青椒

8

青瓜

9

老南瓜

10

葱花

11

洋葱

12

13

红米椒

14

甜笋

15

蒜米

16

酸菜

17

酸笋

18

白萝卜

19

红萝卜

20

黄豆芽

21

绿豆芽

22

土豆

23

禽蛋(鸡蛋)

24

肉类

猪肉

猪肉要求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定点屠宰证(猪肉类必须提供);

肉类生鲜要求当天屠宰,新鲜卫生。色泽:肌肉有光泽,颜色均匀,脂肪乳白色。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有坚韧性。

25

牛肉

26

鸡肉

27

鸭肉

28

冻品类

鸡小腿

1、冻品类要求品质良好、包装完好、无异味、无病毒,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

2、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鳃、腹内黑膜。

29

鲜活水产品类

草鱼

30

泥鳅

31

荷花鱼

32

连鱼

33

大米、面类

大米

1、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大米生产用的稻谷原料储存期不超过1年;

3、包装用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塑料编织袋,包装的正面需印有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

34

面粉

35

粘米粉

36

豆制品

花生

新鲜、无变质;

品质良好、包装完好、无异味,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7

黄豆

38

油类

花生油

39

大豆油

40

调味品

生抽

1、包装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包装的正面需印有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

2、产品品质良好、包装完好、无异味,无变质,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

老抽

42

蚝油

43

食盐

44

十三香

45

腐乳

46

鸡精

三、副食品配送商务要求条款

(一)、配送货时间及地点

1. 配送货时间:每天上午9点之前送到(具体配送品种、数量以采购人的订单为准)。

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服务期及要求:

1.配送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服务期为一年。

(三)、供货方式和供货时限

1.本次采购范围内的食堂物资采取统一集中采购方式,非采购方食堂指定人员通知,严禁私自交易。采购订单一经确认,成交供应商须确保按时准点、保质、保量进行货物配送。

2. 一般供货要求:按采购人具体采购批次的品种、数量要求,由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负责免费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具体采供时间、品种、数量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12小时与采购人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

3.在服务期内会因所内用餐人员数量增减而对相关货品需求有所调整,为确保按时准点、保质保量进行货物配送,成交供应商应有自己的仓储场地或经营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配送人员负责食材的农药残留检测、质量检验、分拣、包装、配送以及问题食材及时处理、更换等相关工作。

4.供应商必须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持有有效健康证的配送人员及配备1辆专门为采购人进行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要求车辆为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成交供应商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

5.供应商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配送质量要求

1、供应商所有供应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对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确保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配送流程要求:

①做好配送计划衔接。为确保食品产品数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要做好计划衔接,采购人应提前一天向中标人报送次日采购计划,确定采购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计划与时间要求等事项及时将产品配送到位。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