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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西县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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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伙食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伙食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30 16:57

一、项目编号
5134342021000236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伙食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凉山州宇浩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北路188号生活服务楼一楼
中标(成交)金额 29.90元/人/ 天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服务类;名称: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伙食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服务要求:1.菜单拟定要求 1.1厨师长提供的菜单中,每餐规格不得超过规定的餐标; 1.2早餐: 必须提供:稀饭、馒头、包子、鸡蛋(盐蛋、煎蛋等)、小菜;选择性提供:面条、抄手等(每天至少一种),其他糕点。 1.3午餐: 必须提供:二荤二素一汤,时令水果;菜品包括并不限于烧菜、炒菜、凉拌、炖菜、蒸菜等菜式,传统节假日期间,提供有节日特色的菜品;选择性提供:面条、抄手、饺子(每天至少一种)。 2.人员配备要求 2.1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在入场前成交供应商应将所有员工名单、职务、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证书、体检证明及健康证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3.食堂服务需求 3.1食堂管理服务目标 3.1.1 提供规范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达到如下服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90%。 3.1.2 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 3.1.3 加强安全操作,无爆炸、火灾、食品中毒和厨房设备严重损坏等各等级事故发生。 3.1.4 发生投诉,服务人员需听取采购人的意见或建议,经核实后,及时整改并取得投诉者的谅解。 3.2供餐服务需求 3.2.1供餐时间:食堂供餐具体时间由采购人确定。 3.2.2 供餐采取集中供餐形式。 4.食堂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4.1服务质量 4.1.1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象接待就餐者。 4.1.2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收摊,必要时需适时延长供餐时间。 4.1.3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4.1.4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确保餐环境整洁。 4.2菜肴点心质量 4.2.1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把好质量关。 4.2.2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4.2.3烹调按等级、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不同要求完成烹调任务。 4.2.4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4.3卫生管理 4.3.1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留长发、留胡子,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3.2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天一消,不得久放;食品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有防尘、防蝇措施,有灭鼠、蝇、蟑螂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泔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4.3.3 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盛器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场所分开;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变;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盛器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异味、无水渍;清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50g,并落实专人负责。 4.3.4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须分成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定期清洁冰箱,存放原材料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绿叶菜须做到一拣二洗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等; 服务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3年或预算金额指标用完之日,考核通过的前提下,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6.1验收程序:组织单位人员每天对供应商提供的菜品质量、数量进行核验。 6.2履约情况: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食材配送及食堂日常管理服务。 6.3其他履约验收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卢雪梅(组长)、彭涛、雷齐蓉(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本项目定额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13455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监督部门:越西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34-7614627 ;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3.特别提示:严禁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 越西县人民检察院(越西县文昌大道南段19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834-76127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昌市西郊乡公元2018商务楼六楼5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834-25057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女士、何先生
电话: 028-8763632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伙食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5134342021000236 (代理机构内部备案编号:SCSD-2021-XZC179) 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川·西昌 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共同编制 目录 目录................................................................................................................................................. - 1 - 第一章 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5 - 二、总 则............................................................................................................................. - 12 - 三、磋商文件......................................................................................................................... - 15 - 四、响应文件......................................................................................................................... - 16 - 五、评审................................................................................................................................. - 19 - 六、成交事项......................................................................................................................... - 19 - 七、合同事项......................................................................................................................... - 20 - 八、磋商纪律要求................................................................................................................. - 22 -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 22 -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实质性要求)......................................................................... - 23 - 十一、其他............................................................................................................................. - 23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5 -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5 -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5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30 -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30 -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32 - 第五章 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 33 - 一、 项目背景....................................................................................................................... - 33 - 二、 服务要求....................................................................................................................... - 33 - 三、 *商务要求..................................................................................................................... - 39 - 四、 其他要求....................................................................................................................... - 39 -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41 -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42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3 -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 46 -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 58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69 -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78 - 附件一: 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 82 - 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回执表..................................................................................... - 83 -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越西县人民检察院(采购人)委托, 拟对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伙食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 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4342021000236。 2.项目名称: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伙食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4.采购代理机构: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人民币 89.7 万元(三年,每年 29.9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 1个包,采购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伙食团后勤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 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②符合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10、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11、供应商应当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 3 许可证》;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1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报名参与采购活动。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 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 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资格审查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 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 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可通过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方式有偿获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现场报名地址:西昌市西郊乡公元 2018 商务楼六楼 5 号。 网络报名: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齐全报名资料后,彩色扫描发送至我公司邮箱 (scsdxmgl2@163.com)主题为(公司全称+项目全称);与我司工作人员联系(吴女士, 0834-2505712)完成相关报名登记手续。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报名登记表(附件一);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报名 登记表(附件一)。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2021 年 7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北京 时间)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 4 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昌市西郊乡公元 2018 商务楼六楼 5号本 项目开标室)。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 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 号)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 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越西县人民检察院(越西县文昌大道南段 19 号)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34-7612725 采购代理机构: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666 号金府 SOHO 29 楼 2930 室 邮 编:610036 联 系 人:徐女士、何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87122(仅限技术咨询) 邮 编:610035 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通讯地址:西昌市西郊乡公元 2018 商务楼 5号 联系电话:0834-2505712 联 系 人:徐女士、何先生 电子邮件:scsdxmgl2@163.com - 5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 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 次 采 购 采 取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 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 89.7 万元(三年,每年 29.9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单价限价:30 元/人/天; 超过最高单价限价的报价无效。 4. 项目属性 本项目属于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备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 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 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5. 项目所属行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划分如下: 采购标的 行业划分 各行业划型标准 食堂服务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政策落实情况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包件 / 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的采购。 □预留采购份额(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 合同金额应当达 %)。 - 6 -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预留采购份额(要求合同分包的,要求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备注:①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 8.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 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 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 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9.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实 质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 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 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 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 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 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0. 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 - 7 -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单位视同小微企 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的价格给 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本项目属于专门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①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的不再享受价格扣 除。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 情形的,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 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 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 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 业人员。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 也有中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 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 业。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应据实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原件;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据实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复印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据实提供《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 - 8 -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 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2.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交款方式(如涉及):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 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交款时间(如涉及):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 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注:1.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 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 将重新确定中标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 7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至中标人。 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中标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 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 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 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 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13.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4. 节能、环保及无线 局域网产品政府采 购政策 一、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 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 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 品除外) 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 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 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采购的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 - 9 -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按照财政部财库〔2019〕9 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 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 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产品为政府采购强制产品。所投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 品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为准。 三、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 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 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 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 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不涉及相关内容。 15.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 购范围 (实质性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 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响应文件中可 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但供应商须提 供承诺函,承诺在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不能提供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其规 定为准。 16. 政府采购供应商 信用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 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资 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 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 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 申请资料。 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 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 - 10 -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17.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何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87122。 18. 磋商过程、结果工 作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何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87122。 19.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 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及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证明到 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0834-2505712 地址:西昌市西郊乡公元 2018 商务楼 5号 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 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的要求,符合通知 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或成 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的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 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选择“政 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需向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20.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及评 分办法部分的询问答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 评分办法部分以外的询问答复。 联系人:徐女士、何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87122。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666 号金府 SOHO 29 楼 2930 室 邮编:610036。 21.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及评 分办法部分的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 评分办法部分以外的质疑答复。 联系人:徐女士、何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87122。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666 号金府 SOHO 29 楼 2930 室; - 11 -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邮编:610036。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 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 期内一次性提出。 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质疑函可编辑 Word 文档格式,电子文档。 2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越西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4-7614627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3.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4. 递交响应文件清 单 供应商应分别递交以下内容: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1份。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分别单独密 封,响应文件不退还。 25.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定额收取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13455.00 元(大写:壹万叁仟 肆佰伍拾伍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 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收款单位: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 银行账号:5105 0188 5136 0000 0382。 联系电话:028-87636322。 26. 国家关于政府采 购进口产品的规 定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 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 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27. 失信行为 政府采购项目中失信单位和失信人的处理按照《关于政府采购领域 - 12 - 序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承接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8) 1614 号)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 号)执行。 28. 其他 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与磋商文件其他描述不一致时,以供应商磋商 须知附表为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 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 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 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 - 13 - 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 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 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如涉及)。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 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 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 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 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 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 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 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 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 - 14 -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 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 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 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个工作日内全额 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 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 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 7.6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 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 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能 修改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 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 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 15 -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 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 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 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 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 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以保证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 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 - 16 - 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在要求的时间内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 正公告的内容。 11.5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 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 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 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 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 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按照第三、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 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涉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 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17 -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 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 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 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 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 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 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注:本采购文件中标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个人”的类似表述供应商可根据本单位的所属性质进行修改:供应商为企事业单 位的应为“法定代表人”,为社会团体组织等非法人单位的应为“主要负责人”,为个人参与 的应为“个人或本人”。)(实质性要求)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实质性要求)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应单独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并 - 18 - 加盖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 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密封装订。资格 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注: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请用正楷填写本采购文件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回执 表”中“供应商名称”然后将签收回执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本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 员。 20.2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时递交 。 20.3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 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 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 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 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 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 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 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 - 19 - 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 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 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 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 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 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发 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 当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24.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 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 20 -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 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 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代理机构出具 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 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 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 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 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 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 进行合同编号。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 0834-2505712。 26.6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 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 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 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 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 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21 -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 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 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4 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勾选项为准。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 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 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0.1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 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政 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2 - 34.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严格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 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 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以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 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 - 23 - 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提供质疑函可编辑 Word 文档格式,电子文档),质 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 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 “谨慎性”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 信用信息查询在资格审查阶段完成。 (三)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①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 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 目的将被拒绝;②企业参与磋商时无需对此条进行响应,非企业参与磋商时由供应商在响应文 件中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供应商信用信息的使用: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本项 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一、其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 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 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 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 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 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4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 - 24 - 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 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 购网公示的银行或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的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 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需向代 理机构进行登记。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 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 25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 录; 7.2 供应商应当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 品生产许可证》;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9.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 10、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②符合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采购;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报名;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 26 -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 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 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 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附件:“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序 号 主管 部门 依据文 号 条款 号 相关标准内容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 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 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财政部 《财政 机关行 政处罚 听证实 施办法》 第六 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 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 较大数额罚款;(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 利的事项。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 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 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 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 定执行。 2. 生态环 境部 《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程 序 规 定》 第五 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 处以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 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 值物品价值)5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 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 - 27 -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3. 公安部 《公安 机关办 理行政 案件程 序规定》 第一 百二 十三 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 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 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 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 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 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 地方规定执行。 4. 教育部 《教育 行政处 罚暂行 实施办 法》 第二 十七 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 (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 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 织听证。 5. 司法部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程 序 规定》 第二 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 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二)吊销许 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 6. 人力资 源与社 会保 障部 《劳动 行政处 罚听证 程序规 定》 第三 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 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7. 工业和 信息 化部 《通信 行政处 罚程序 规定》 第三 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 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 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 28 - 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8. 国家卫 生健康 委员会 《卫生 行政处 罚程序》 第三 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 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境 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9. 农业农 村部 《农业 行政处 罚程序 规定》 第五 十九 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 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 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10. 交通运 输部 《交通 远输行 政执法 程序规 定》 第七 十六 条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 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 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 1 万元 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 万元以上执行。 11.商务部 《商务 部行政 处罚实 施办法》 第十 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 3万元以上(不含 3万元) 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 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法制机 构提出。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12. 自然资 源部 《测绘 行政处 罚程序 规定》 第二 十六 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一)取消测绘资格;(二)停 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 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 依规定进行。 《海洋 第四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责 - 29 - 行政处 罚实施 办法》 十一 条 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 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 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二)吊销废弃物海 洋倾倒许可证的;(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 洋行政处罚的。 13. 应急管 理部 《安全 生产违 法行为 行政处 罚办法》 第三 十二 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 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 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 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 1 万元以上, 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3 万元以上。 14. 国家税 务总局 《税务 行政处 罚听证 程序实 施办法 (试行)》 第三 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 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 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 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 备 注 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处罚有标准的从其标准。 - 30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 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 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得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 2019 年或 2020 年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也可提供磋商时 间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也可提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供应商自行编制的财务 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④供应商工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 可提供银行开户证明材料;⑤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或具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①-⑤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供应商自行提供或提供承诺函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供应商可提供2020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 单或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原件;②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③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成立公司可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 注: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中第①-③项具有同等的效 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 件。(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 31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提 供承诺函); 7.2 供应商应当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 品生产许可证》;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9、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提供承诺函) 10、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的证明材料:中 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原件;监狱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二)应当提供的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 供);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相关资料) 4、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报名(供应商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为 准。) - 32 - 注: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资格审查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 网’网站、‘四川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②若供应商为事业法人或团体组织的可不提供。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1 应当提供的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2.2 应当提供的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2.3 应当提供的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响应文件处 理。 2、本章要求提供的证件都应在有效期内,所有原件、复印件都须供应商盖章。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 - 33 - 第五章 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一名越西县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供应商,食堂外包 方式为全部外包,包食材采购与制作等所有内容。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提供食堂硬件设备设施 完好,食堂热菜区、操作间、洗碗区设备齐全,如成交供应商需要另行添加设备须自行考虑。 成交供应商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项目服务人员至少包含一名厨师,两名服务人员,该三人 工资由采购人支付,本项目采购预算不含以上三人人员工资费用(该费用由食堂就餐人员每 天支付的 5元中列支,采购预算中不包含以上的 5元)。 二、服务要求 (一)项目情况 1.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食堂的运作,其中就餐人数约 45 人(以当日实际就餐人数为准), 采购人提供经营场所、配置厨具,如厨房排烟系统、大型冷冻设备及大件厨具等设施设备,以 及水、电、气(需自行结费)等资源。为确保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化实施, 采购人将明确验收程序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制定验收方案,严格按照《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进行验收,严厉打击履约 能力弱、服务质量差、降低服务标准的不诚信行为。 2.职工工作餐就餐服务。工作日工作餐为早餐及午餐,早餐、午餐餐标标准为:30 元/ 人/天。 3.就餐模式:每人每月上卡点数为 45 点,早餐 1点/人,午餐 1点/人,以实际刷卡点数 结算,月末未使用点数清零。 4.食堂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5.食堂设施设备由采购人无偿提供给供应商合理使用。 (二)服务要求 1.菜单拟定要求 1.1 厨师长提供的菜单中,每餐规格不得超过规定的餐标; - 34 - 1.2 早餐: 必须提供:稀饭、馒头、包子、鸡蛋(盐蛋、煎蛋等)、小菜;选择性提供:面条、抄 手等(每天至少一种),其他糕点。 1.3 午餐: 必须提供:二荤二素一汤,时令水果;菜品包括并不限于烧菜、炒菜、凉拌、炖菜、蒸 菜等菜式,传统节假日期间,提供有节日特色的菜品;选择性提供:面条、抄手、饺子(每 天至少一种)。 2.人员配备要求 2.1 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在入场前成交供应商应将所有员工名单、 职务、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证书、体检证明及健康证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3.食堂服务需求 3.1 食堂管理服务目标 3.1.1 提供规范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 达到如下服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率 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 90%。 3.1.2 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 3.1.3 加强安全操作,无爆炸、火灾、食品中毒和厨房设备严重损坏等各等级事故发生。 3.1.4 发生投诉,服务人员需听取采购人的意见或建议,经核实后,及时整改并取得投 诉者的谅解。 3.2 供餐服务需求 3.2.1 供餐时间:食堂供餐具体时间由采购人确定。 3.2.2 供餐采取集中供餐形式。 4.食堂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4.1 服务质量 4.1.1 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象接待 就餐者。 4.1.2 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收摊,必要时需适时延长供餐时间。 4.1.3 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4.1.4 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确保餐环 - 35 - 境整洁。 4.2 菜肴点心质量 4.2.1 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把好质量关。 4.2.2 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4.2.3 烹调按等级、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不同要 求完成烹调任务。 4.2.4 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4.3 卫生管理 4.3.1 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 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 留长发、留胡子,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 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 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3.2 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天一消,不得久放;食品 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有防尘、防蝇措施,有灭鼠、蝇、蟑螂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 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 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泔水的场所每天由 专人负责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4.3.3 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盛器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场所分开; 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变;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 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 洁,工具、用具、盛器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异味、无水渍;清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 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 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 不少于 50g,并落实专人负责。 4.3.4 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须分成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定期清洁 冰箱,存放原材料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绿叶菜须做到一拣二洗 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 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 - 36 - 勺、铲、操作台、排烟罩、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天一清。 4.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节约使用能耗 4.4.1 分类建立厨房餐厅设备设施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4.4.2 对因不负责或违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实行维修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4.3 指派专人对厨房专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修复。 4.4.4 由专人负责管理水、电、气的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4.4.5 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负责对水电气的使用进行检查,杜绝人为浪费。 4.5 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操作 规程工作。 4.6 供应商应合理妥善保管、维护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 对房屋、厨房设备设施做任何改动。食堂增添设备设施及餐具,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交由采 购人审核并采购。 5.其他要求:成交供应商聘请的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及时 交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未取得健康证明进入工作岗位的员工,发现一人次按违约金 500 元扣除。由成交供应商管理工作人员,并进行防疫、防火等各项安全教育,若因操作不当 或人为因素发生的工伤或其他安全事故,一切责任概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成交供应商在经营期间,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就餐时间 1.午餐:11:40—12:20;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规范就餐制度,建立伙食团就餐群, 每天上午 9:00 前职工报名当天午餐,下午 5:30 前在就餐群公布第二天的菜单;每周一上 午成交人向采购人管理人员提供下一周菜单,经采购人管理人员审核后不超过周二上午 10 点返还给成交人,以此为准,进行配菜。 (四)*餐厅食品安全标准 食堂食品安全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1. 卫生管理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醒目处 - 37 - 2. 食品生产经营过 程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清洁 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大于 70℃ 食物在烹调后至食用前,必须保持食物温度在 52℃以上不超过 2 小时。 在 10-60℃条件下存放不超过 2 小时 隔餐隔夜的熟制口食用前充分加热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具能明显区分或存放场所分开或不混用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不存在交叉污染 食品或盛有食品的容器无着地放置 加工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食在专间内进行 加工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食专人操作 专间内(包括二次更衣室)操作时配置消毒水 专间内工用具、容器专用,使用前经有效消毒 蔬菜、水果、原料未经清洗消毒不带入专间 专间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或紫外灯等消毒设施消毒 加工时专间温度不高于 25℃ 3. 餐饮具、直接入 口食品容器 餐饮具、容器使用前经清洗消毒并符合规定 清洗消毒水池不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消毒后餐具贮存在专用清洁保洁柜内 4. 个人卫生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工作衣帽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不抽烟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前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 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 手部破损立即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专间操作人员佩戴口罩规范 5. 健康管理 食品人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后上岗操作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 食品储存 库房存放食品按要求高地隔墙 冷冻、冷藏、保温、加热设施能正常运转,使用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食品储存时不存在生熟混放 食品或原料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存在同一场所 7. 擅自扩大生产经 营范围(方式 ) 未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及用途 未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或范围 8. 违禁食品 无超过保质期食品 无违禁生食水产品 无腐败变质食品 无其他违禁食品 9. 其他 无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38 - (五)考核 1.由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定期对食堂运行进行考核,每月两次; 2.每次考核总分 100 分,包含环境卫生、菜品质量及口味、服务态度、食堂管理要求落 实情况、其他要求(如加班配餐情况等):当月得分为两次考核平均分; 3.考核结果运用:90 分以上(含 90 分)全额付款;90 分以下按得分比例付款(如得 85 分, 则支付月全额的 85%):连续三个月得分 70 分以下,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考核人员组成:每次考核随机抽取科室人员 1 名,服务对象 4 名; 5.考核人员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和一个最高分后,取平均值。 考核表: 考核表 考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 分数 得分 1 消防安全 灭火器存放、质量检查是否正常 4 2 用电用气设施设备运行及完整性是否检 查,不正常上报 3 3 电源电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上报 2 4 设施设备是否按操作规范开关 2 5 水电气是否安全操作使用 2 6 是否有消防安全事故预案 5 7 食品安全 从业人员是否都有健康证 5 8 样品留样是否按规定执行 5 9 冻库/冰箱卫生状态是否良好 2 10 散装食品/调料状态是否良好 2 11 外来人员进出厨房是否做登记记录 2 12 各项记录是否每日按时完成 5 13 是否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5 14 环境卫生 餐厅内有无鼠虫尸体粪便 3 15 餐厅桌、椅等摆放是否整齐 2 16 窗户台、地面和实施设备卫生是否良好 2 17 公共区地面、用具是否定期消毒 3 18 每周整个餐厅是否有进行大扫除 3 19 管理服务 各工作操作间环境卫生状态是否良好 3 20 菜品味道是否符合职工口味 8 - 39 - 21 菜品是否有异物 5 22 供餐是否按时按量供应 5 23 供应餐品温度是否适宜 3 24 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是否良好 5 25 员工工作服务时间是否统一工装 5 26 员工工作服务期间是否戴好口罩、帽子等 5 27 每月是否做员工培训 2 28 规范操作制度及岗位职责是否上墙公示 2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3年或预算金额指标用完之日,考核通过的前提下, 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3.报价要求: 3.1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食材费、水电气费及利润、税费等所有费用。 3.2 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 30 元/人/天。三年合计人民币 89.7 万元,本项目按单价报价。 4.付款方式和条件: 4.1 按月据实支付。每月支付的费用按实际用餐人数,根据成交价支付。 (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5. 违约责任: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项目合同的正 常履行。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 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 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 履约验收: 6.1 验收程序:组织单位人员每天对供应商提供的菜品质量、数量进行核验。 6.2 履约情况: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食材配送及食堂日常管理服务。 6.3 其他履约验收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 意见》(财库〔2016〕205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其他要求 1. *成交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成交人负全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 - 40 - 任,也不承担如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任何费用。(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原件) 2. 供应商可提供除上述要求外的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承诺或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性质自行提供); 3. 供应商应当提供本项目服务人员清单及人员证书; 4. 供应商应当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 于:(食材、消耗品质量安全管理;食材、消耗品质量控制方案;卫生制度;食堂垃圾处理; 食堂服务人员个人卫生;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人员管理制度;节约能耗及控制物资成 本方案;工作流程;原材料存放分类方案;应急食材配送;应急采购需求;因食品原料质量 或卫生安全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赔付;停水、停电、停气、自然灾害突 发事件应对措施。 注:(1)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标,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 定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2)本章中带*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实质性满足,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 41 -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3. 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42 -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十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 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 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 43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 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 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 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 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 44 - 格式 1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资格性响应文件/电子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 45 - 格式 2 其他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 46 -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 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 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适用。 - 47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系 (供应商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适用。 - 48 -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 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 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 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 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 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49 - 三、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 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 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公司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六、如果有《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承接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 金〔2018〕1614 号)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 用规[2019]405 号)规定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 合法的。 八、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 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 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九、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十、我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 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本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单 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 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 50 - 十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 同分包”、“合同转包”、“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要求,并 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 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51 - 四、关联单位情况表 序号 关联关系 关联情形 1 实际控制人或者中 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存在同时是采购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的情形 □ 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 我方实际控制人/中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为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 2 与其他单位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 我方不是其他单位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 我方为(关联单位全称) 的母公司。 □ 我方为(关联单位全称) 的子公司。 □ 我方与(关联单位全称) 同为(母公司全称)下的子公 司。 □ (关联单位全称)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 实际控制人或者中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在其他单位任职 □ 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单位任 职的情形 □ 我方实际控制人/中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在(关联单位全称) 担任(职务)。 □ (关联单位全称)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 其他 备注 1、以上内容若与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相关材料为准。 2、以上实际控制人、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市场负责人等。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 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备注:供应商与其他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但其关联单位未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响应 文件视为有效;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但任职单位未参与 本次采购活动的,其响应文件视为有效。此承诺函为参考格式,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 - 52 - 并进行承诺,但承诺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上关系的承诺,供应商虚假承诺的,将承担相应的责 任。 供应商未完整填写本表的视为承诺其无相关情形存在,若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形的,视为 其虚假响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53 -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 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54 -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提供此声明。 - 55 - 七、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若属于监狱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自理,若不属于监狱企业可以不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56 - 八、投标单位廉政承诺书(实质性要求) 致: (采购人) 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我单位作为 XXXXXXX 项目的竞争供应 商,向贵方庄重承诺: 1、我单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与监督,杜 绝我单位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 2、我单位保证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与项目干系人私下达成默契,损害贵方及国家利益。 3、我单位保证不予满足贵方人员以任何形式提出索要好处等违反法 律及廉政规定 的要求,情节严重的,直接向贵方或纪委机关检举。 4、我单位保证不向贵方人员或亲属提供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不以任何理 由邀请贵方人员参加宴请、外出旅游等活动,以谋求项目不正当利益。 5、如我单位成交,保证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从事、不参与其它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如发现我单位及人员有违反上述保证的,我单位承诺每发现一次处以合同总价 5%的罚款,贵 方因此提出要解除合同的要求,我方无条件同意。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进行赔偿,涉及违纪、 违法的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 57 - 九、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 、响应文件中有关项目的其他承诺函(格式自拟,如适用) 2 、响应文件中有关的项目的相关证书及说明函(格式自拟,如适用) 注:(1)自行提供说明函和相关资料。如无上述内容可不提供。 (2)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承诺或资料格式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可自行拟定。 (请各供应商务必对照项目的要求,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58 -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 应 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 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货物。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依据《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承接 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 号)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 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 号)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XX 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 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 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8.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XX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59 -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详见竞争 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应答 偏离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注: 1. 供应商必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二、服务要求内容列入此表。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60 - 三、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详见竞争 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应答 偏离说明 注: 1. 供应商必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三、商务要求列入此表。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61 - 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62 - 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 服务 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63 - 六、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采购 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承接的合作 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8) 1614 号)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 法》( 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 《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承接的合作备忘录》(发 改财金〔2018〕1614 号)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 改信用规[2019]405 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供应商应据实填写:“具有”或“不具有”。)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 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 64 - 七、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项目编号: ) 政府采购活动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 2个工作日领取 成交通知书,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 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即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承诺方盖章):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 65 - 八、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 66 - 九、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格式自拟) - 67 - 十、报价一览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最终的验收价格。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即包括:不限于食材费、水电气费及利润、税费等所有费用。 2.本表内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按无效响应处理,最终报价保留到个位数。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 (元) 小写: 元/人/天(大写: 元每人每天) - 68 - 十二、最终报价函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最终的验收价格。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 用,即包括:不限于食材费、水电气费及利润、税费等所有费用。 2.本表内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按无效响应处理,最终报价保留到个位数。 3.报价一览表内填写的最终报价将作为本次采购唯一的最终报价依据。 4.最终报价处留白,以备采购现场最终报价时现场填写。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一、关于最终报价函的说明: 1、响应文件中不含最终报价函; 2、最终报价函需要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鲜章); 3、最终报价函可以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最终报价仪式以前填写; 4、最终报价函由代理机构统一收取。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 (元) 小写: 元/人/天(大写: 元每人每天) - 69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 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 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 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 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 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 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 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 - 70 - 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 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 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 当场宣布。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 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 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 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 - 71 - 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 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 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 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 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 于 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 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符合《政府采 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及《财政部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 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 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 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 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 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 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 - 72 - 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 序推荐 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 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排列顺序在非不发 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 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或无供应商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 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 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 数民族地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 的不予认可。)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 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 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 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 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 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 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 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 73 -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 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 单; (2)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 记录; (6)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 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 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 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 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 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 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74 -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 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 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 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 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若磋商小组成员无相关类别专家的,则由磋商小组共同评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 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10% 10 分 以本次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 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 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 得分=(基准价/最终报价)×10。 注: (1)价格的扣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2 服务要求 响应 24% 24 分 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二、服务要求 (一)项目情况-(三)就餐时间(X.为一项,共 12 项)得 24 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2分。 3 履约能 5分 1.供应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含 1 日)以来每具有 - 75 -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力 5% 一个类似项目履约经验得 0.5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 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成交后购买食品安全责 任险的承诺函原件,承保额度达到 100 万元(含)得 1 分,保额每增加 50 万元加 1 分,本项最多得 3 分。 注:提供针对本条的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 4 项目实施 方案 47% 47 分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①食材、消 耗品质量安全管理;②食材、消耗品质量控制方 案;③卫生制度;④食堂垃圾处理;⑤食堂服务 人员个人卫生;⑥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⑦日常 人员管理制度;⑧节约能耗及控制物资成本方案; ⑨工作流程,⑩原材料存放分类方案)进行综合 评分: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对项目分析透彻, 各阶段实施方案清晰,详细阐述且具备良好的可 实施性的每一项得 4分,每有一项存在描述不详 细、操作性不强或内容错误扣 2分;每缺少一项 内容的扣 4分。 2.在除上述方面外,供应商额外提供在项目实施 方案方面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 实质性的改进建议的,每有一条加 3.5 分,本项 最多加 7分。 注:①内容错误指:方案内容与项目无关、人员 岗位职责不清晰或交叉混乱、进度与采购人要求 不符、实施方案与项目不匹配或无关、质量保障 不完善等。②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 应文件独立评审为准。 5 应急预案 14% 14 分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①应急食材配送, ②应急采购需求,③因食品原料质量或卫生安全 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赔付, ④停水、停电、停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措 施)进行综合评分: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对项目分析透彻, 各阶段实施方案清晰,详细阐述且具备良好的可 实施性的每一项得 3分,每有一项存在描述不详 细、操作性不强或内容错误扣 1.5 分;每缺少一 项内容的扣 3分。 2.在除上述方面外,供应商额外提供在项目应急 - 76 -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预案方面有利于本项目、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 实质性的改进建议的,每有一条加 1分,本项最 多加 2分。 注:①内容错误指:方案内容与项目无关、人员 岗位职责不清晰或交叉混乱、进度与采购人要求 不符、实施方案与项目不匹配或无关、质量保障 不完善等。②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 应文件独立评审为准。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 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 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 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 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 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 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 77 -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 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 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 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 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 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 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 78 -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本合同仅供参考,主要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但磋商采购文件要约及响应文件 承诺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有任何负偏离 。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XXXX 采购项目(项 目编号:XX)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 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 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 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XXXX; 2、 XXXX; 3、 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 ( 一) )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XX 万元; 2、 XX 万元; 3、 XX 万元。 …… ( (二) ) 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 79 -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 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 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XX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 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 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 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 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 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 - 80 - 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 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XX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 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 份,乙方 XX 份,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 XX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磋商采购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81 -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 82 - 附件一: 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必填) 包号 (若有,必填) 项目编号 (必填) 供应 商 填写 供应商 (全称) 联系人 (必填) 联系电话 (必填) 邮箱(必 填) 单位地址 报名资料 (以下资料均应加 盖单位公章) 1、□ 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 相关资料签收 1、□采购文件 2、□清单 3、□其他 付款方式 □现金 □支付宝/微信 □电汇 供应商经办人 (签字) 本公司承诺以上提供的材料、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不符,愿承担一 切法律后果,并接受相关规定处罚。若因信息错误造成的相关损失由 我公司自行承担。我公司的最终磋商资格将由该项目的磋商小组审查 确定 供应商(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代理公司经办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若供应商为联合体参与采购的,应在供应商栏填写所有联合体成员名 称并加盖公章 后附相关报名资料 - 83 - 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回执表 递交响应文件签收回执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包号 供应商名称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 响应文件是否密封 (签收人确认) 递交密封件清单及数量 年 月 日 时 分 □是 □否 资格性响应文件 其他响应文件 电子文档 签收人: 备注: 1、本回执表一式一份,接收人签字后生效。表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响应文件是否密封”、“递交密封件清单及数量”由签 收人现场签收时填写。 2、响应文件将在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供应商 未参加磋商会的,视同认可磋商会结果。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实质性要求)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失信行为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17.响应文件格式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 五、评审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4.成交结果 25.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29.补充合同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1.合同公告 32.合同备案 33.履行合同 34.验收 35.资金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实质性要求) 十一、其他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背景 二、服务要求 (一)项目情况 (二)服务要求 (三)就餐时间 (四)*餐厅食品安全标准 (五)考核 三、*商务要求 四、其他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三、承诺函 四、关联单位情况表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七、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八、投标单位廉政承诺书(实质性要求) 九、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 应 函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应答表 三、商务要求应答表 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六、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七、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八、服务方案 九、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报价一览表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2.磋商程序 3.综合评分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附件一: 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回执表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