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各潜在供应商:
部分潜在供应商关于寿县2021-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生鲜类食品原料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疑问一:第三方信用评定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认证证书在认监委官网可以查询,办理银行资信等级证书的评估机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的,同时也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银行资信等级证书在认监委官网查询不到。
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序号1--投标供应商资信--评分标准原“注:,,,,”内容现修改为“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资信)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
疑问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或所投肉食品的生产企业为肉食品原料(猪肉类、鸡肉、鸭肉、牛肉四项)办理质量安全保险,“保险的名称(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在每一个保险公司的都有着不同名称,但保险责任起到的作用都是一样。单纯指定保险名称(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为不合理条款”。
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序号5--产品质量安全保险--评分标准原内容现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或所投肉食品的生产企业为肉食品原料(猪肉类、鸡肉、鸭肉、牛肉四项)办理与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到2021年12月31日以后(含12月31日)。提供其中一项保险单的得2分;提供其中两项保险单的得4分;提供其中三项保险单的得6分;提供四项保险单的得8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原件扫描件。”
疑问三:“疫情期间,很多公司现金流动不足以支持贵单位的高履约保证金,所以请贵单位体谅投标人的不易,降低履约保证金或者在备注中增加:履约保证金保证方式,中标人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答复:招标文件有两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且两处规定不一致。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中“每包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保证金专户提交中标金额的5%(按中标单价乘以学生数计算,一次性交清)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期限为合同执行期满退还(不计息)。”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六、履约保证金中“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前,须向采购人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备注栏说明:寿县教体局2021-2023年生鲜类食品履约保证金),协议期满后无息退还。”修改为“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前,须向采购人一次性缴纳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等履约担保形式(备注栏说明:寿县教体局2021-2023年生鲜类食品履约保证金),协议期满后无息退还。”,其他内容不变。
疑问四:“贵单位在2019年的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猪肉类或鸡肉或鸭肉或牛肉或蔬菜的生产企业获得荣誉证书即可,却在今年仅要求猪肉产品厂家资质,此项要求对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允。同样在采购需求中猪肉类或鸡肉或鸭肉或牛肉均为注▲的产品,以此可见本项目采购的猪肉类、鸡肉、鸭肉及牛肉同等重要,都是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产品。”。
答复:因本项目猪肉类产品是各学校午餐使用的主要荤菜产品,实际采购量大,而鸡肉、鸭肉及牛肉实际使用量很小。因此采购人为完善采购工作,在2021年招标文件中特别要求猪肉产品厂家资信荣誉。
疑问五: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41条 同一品牌产品投标处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条款的理解,是否是指:不同供应商提供的猪肉、牛肉、鸡肉、鸭肉4种产品同时为相同品牌时会被计为一家有效供应商?换言之,是否不同供应商提供的猪肉、牛肉、鸡肉、鸭肉中只要有1类及以上产品品牌不相同时,即判为两家及以上有效供应商?因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历年来参与投标单位数量较多,无法保证其他投标单位所投猪肉、牛肉、鸡肉、鸭肉产品品牌是否与我公司相同,故对上述条款有此疑问,恳请贵单位给予准确定义。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标注▲的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标包)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
疑问六:“寿县2021-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生鲜类食品原料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的“产品知名度与认可度(1)投标供应商或所投猪肉的生产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或所投产品猪肉是市级名牌产品或商标是知名商标的得4分,本项满分4分。(2)投标供应商或所投猪肉的生产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或所投产品猪肉是省名牌产品或商标是著名商标的得6分,本项满分6分。(3)投标供应商或所投猪肉的生产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或所投产品猪肉是中国名牌产品或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得8分,本项满分8分。注:以上三项不累计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名牌产品证书或商标证书(或文件)原件扫描件。”龙头企业证明资料有龙头企业认定文件、龙头企业证书,两者的作用都是一样。单纯指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为不合理条款。
答复:“注:以上三项不累计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名牌产品证书或商标证书(或文件)原件扫描件”现修改为“注:以上三项不累计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龙头企业证书或名牌产品证书或商标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前述颁奖单位下发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原件扫描件或颁奖单位网站获奖正式文件查询截图并附查询网址)。”
原招标文件采购人联系方式0554-3126864现修改为0554-3126834。
与上述质疑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质疑内容不再重复答复。此答复函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供应商遵照执行。
寿县教育体育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