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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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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正常公告

招标详情

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
  • 交易编号:A01-12623000082354979W-20210729-002428-5
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
项目类型: 房屋建筑 项目编号: GMG-931-2107004
招标人: 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 详见招标公告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监督机构: 甘南州交通运输局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是否重大项目: 项目概算(万元): 1050.000000
招标方案说明: 配套商业1、2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库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通风及消防排烟系统。(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
招标内容与范围: 配套商业1、2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库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通风及消防排烟系统。(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
标段信息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招标控制价
  • 1
  • E6230000614002290001001
  • 1050.00万元
  • 施工
  • 查看招标控制价
标段名称: E6230000614002290001001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 招标控制价: 综合评估法元 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C证及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 项目机构组成人员: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由持安全生产考核C证及以上的人员担任),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中标后不允许更换。 3.3 根据甘建建(2015)4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资格预审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省外企业进入甘肃从事施工活动前应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方可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壹级建造师。(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必须为鲜章,电子章无效)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无效。)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没有被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与诚信信息系统锁定。 3.6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会议时间前应随时登录《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关注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如因未随时登录网站而未及时确认相关信息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标段内容: 配套商业1、2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库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通风及消防排烟系统。(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

招标文件下载

1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 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GMG-931-2107004 招标人: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2021年 08月 03日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1.总则................................................................................................................................................. 19 1.1 项目概况................................................................................................................................. 19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9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9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9 1.5 费用承担................................................................................................................................. 20 1.6 保密......................................................................................................................................... 20 1.7 语言文字................................................................................................................................. 20 1.8 计量单位................................................................................................................................. 21 1.9 踏勘现场................................................................................................................................. 21 1.10 投标预备会........................................................................................................................... 21 1.11 分包....................................................................................................................................... 21 1.12 偏离....................................................................................................................................... 21 2.招标文件......................................................................................................................................... 2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 3.投标文件......................................................................................................................................... 2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3 3.2 投标报价................................................................................................................................. 24 3.3 投标有效期............................................................................................................................. 24 3.4 投标保证金............................................................................................................................. 25 3.5 资格审查资料......................................................................................................................... 25 3.6 备选投标方案......................................................................................................................... 25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5 4.投标................................................................................................................................................. 26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6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7 5.开标................................................................................................................................................. 27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7 5.2 开标程序................................................................................................................................. 27 6.评标................................................................................................................................................. 28 3 6.1 评标委员会............................................................................................................................. 28 6.2 评标原则................................................................................................................................. 28 6.3 评标......................................................................................................................................... 28 7.合同授予......................................................................................................................................... 28 7.1 定标方式................................................................................................................................. 28 7.2 中标通知................................................................................................................................. 28 7.3 履约担保................................................................................................................................. 29 7.4 签订合同................................................................................................................................. 29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9 8.1 重新招标................................................................................................................................. 29 8.2 不再招标................................................................................................................................. 29 9.纪律和监督..................................................................................................................................... 30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0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0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0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0 9.5 投诉......................................................................................................................................... 3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 第三章 合 同 条 款............................................................................................................................. 32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33 (一)合同协议书........................................................................................................................... 33 (二)通用合同条款....................................................................................................................... 33 (三)专用合同条款....................................................................................................................... 33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3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3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3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99 第四章 评标办法................................................................................................................................. 14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53 第六章 图纸......................................................................................................................................... 15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5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6 目 录 ................................................................................................................................................. 15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1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62 四、联合体协议书............................................................................................................................. 163 五、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165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6 七、施工组织设计............................................................................................................................. 184 4 八、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192 (一)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19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93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94 十、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 19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95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96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97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98 十一、其他材料................................................................................................................................. 199 第九章 其他材料................................................................................................................................. 200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项目 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 工程,已由迭发改 [2019]638号批准建设,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迭部县滨江南岸亚古电站大坝以东达隆桥以西 2、工程规模:配套商业 1、2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库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 消防、通风及消防排烟系统。 3、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 09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 04 月 30 日 计划总工期:233日历天 4、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二、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银行贷款 三、招标范围 6 配套商业 1、2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库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通风及 消防排烟系统。(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 2、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资格要求 1、根据甘建建(2015)4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 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资格预 审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省外企业进入甘肃从事施工活动前应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 督与诚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方可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 本企业的壹级建造师。(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的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必须为鲜章,电子章无效)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无效。) 2、项目机构组成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造价员、安全员(有持安全生 产考核 C证的人员担任)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中标后不允许更换。 3、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 7 月 1日之后,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承担过同类工程 (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为依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备 相应的施工能力。 4、投标人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没有被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与诚信信息系统锁定。 5、各投标申请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需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平 台上报投项目信息和投标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信息,并将通过确认的《甘肃省建筑业企 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省内企业】或《甘肃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省外企业】, 7 于 2021年 8月 11日 17时 30分之前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逾期未送达者,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处理。《甘肃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省内企业】 或《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省外企业】将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6、投标人在开标前五日须向代理公司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无行贿截图以及无拖 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我公司邮箱(gs@ebidding.com)。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方式: 获取日期: 2021年 08月 03日至 2021年 08月 08日(节假日不除外) 获取时间: 2021年 08月 03日 18:00至 2021年 08月 08日 18:00(节假日不除外)(北 京时间) 获取方式: 社 会 公 众 可 通 过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ggzyjy.gnzrmzf.gov.cn)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甘 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 册,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 CA数字证书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 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投标人确定投标的需在系统首页招标项 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 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投标人登 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相关信息发送至投标人预留的手机。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文件时间及地点(截止时间,下同): 递交时间: 2021年 08月 31日 09时 00分 (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1年 08月 31日 09时 00分。地点: 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六开标厅(线上投标) 8 2、本项目采取线上递交方式,投标人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在 线”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对已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 加密。 3、项目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在线不见面开标 系统”投标文件固化工具提前登陆“开标大厅”参与网络会议。开标会 议开始后,投标人按照系统提示,解密本单位投标文件,按流程完成开 标事宜。 4、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 48 小时内登录系统,参与网络开标 项目的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使用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对投标 文件进行加密后,通过网络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各申请人根据招标文 件规定的时间,凭 CA锁登录网络开标厅,远程参加开标会议,若在开标 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已加密的投标申请文件)则视为放弃投 标。 5、开标会议开始后,投标人确认(加盖电子印章)开标信息一览表 时限为 10分,超出时限系统则自动默认相关开标信息。 6、开标系统网址:http://47.114.198.204 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 7、关于投标人企业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要求:因本项目 采取在线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法提交含有二维码的资质资格证书复印 件和无二维码证书的原件,特澄清如下:要求所有投标人做出《投标材 料真实性保证承诺书》,承诺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真 实有效,如果存在造假行为,应接受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 的处罚。投标人须将此承诺书添加到投标文件《其他资料》并加盖电子 印章;同时将相关证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标文件,评标委 员会以此为依据进行资格审查。 9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关于投标人企业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要求:因本项目采取在线开标的形 式,投标人无法提交含有二维码的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无二维码证书的原件,特澄清如下: 要求所有投标人做出《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书》,承诺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 有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果存在造假行为,应接受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 投标人须将此承诺书添加到投标文件《其他资料》并加盖电子印章;同时将相关证件扫描件 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以此为依据进行资格审查。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 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甘 肃分公司 地 址: 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西河滩社 会福利院 地 址: 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2 号 4号楼 5楼 邮 编: 747400 邮 编: 730000 联系人: 张航 联系人: 马晓珑 电 话: 18192635092 电 话: 13028719767、13919050716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21年 08月 03日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西河滩社会福利院 联系人:张航 电话:1819263509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2号 4号楼 5楼 联系人:马晓珑 电话:13028719767、 13919050716 1.1.4 项目名称 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 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空调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迭部县滨江南岸亚古电站大坝以东达隆桥以西 1.1.6 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 基础: 独立和条形基础 主体结构: 剪力墙及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24124.61 ㎡ 层数:4 高度:32m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企业自筹、银行贷款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3 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有关规定。 1.3.1 招标范围 配套商业 1、2 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 库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通风及消防排烟 系统。(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 11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233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09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04 月 30 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质量奖项: 不要求 要求 : 详细质量要求 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同时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三年良好的财务状况(2018 年—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三年提供申请人自成立 年度至今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需 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信誉要求:(1)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因 安全、质量、违法违纪问题被国家和甘肃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投标活动的情形,并在 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本次招标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 经信用中 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后,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 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20 天内); (3)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无行贿受贿截 图及投标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建造师资格: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 12 师资格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证及 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C证 及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其他要求:1、根据甘建建(2015)436号文 件第十五条规定,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 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授权委 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加资格预审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省 外企业进入甘肃从事施工活动前应在《甘肃省建 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 息,方可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委托代理人必须 是注册在本企业的壹级建造师。(注: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必须 为鲜章,电子章无效)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 无效。) 2、项目机构组成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机械 员、材料员、造价员、安全员(有持安全生产考 核 C证的人员担任)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 供养老保险证明),中标后不允许更换,需提供 近三月(2021 年 01 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保管 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包括员工姓名、缴 费基数、序列号等信息),投标人应按上述人员 配备要求在申请文件格式“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 机构人员配备表”中予以明确; 13 3、投标人需提供有无财产冻结的说明(以提交 评审委员会认定是否影响其履约能力); 4、各投标申请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需在甘肃 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平台 上报投项目信息和投标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人员信息,并将通过确认的《甘肃省建筑业企业 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省内企业】或《甘肃省 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省外企业】, 于 2021年 8月 11日 17时 30分之前送至招标代 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逾期未送达者,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处理。《甘肃 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省内企业】 或《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 表》【省外企业】将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5、在开标前五日,各投标人须将自招标文件获 取成功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无 行贿截图及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法人 签字加盖公章)发送至我公司邮箱 (gs@ebidding.com),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 件。 6、投标人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没有被甘肃 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与诚信信息系统锁定的。 7、投标人基本信息可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平 台的门户网站查询。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 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14 踏勘集中地点:投标人若有需求, 自行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六 “技术标准和要求”。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2021年 08月 16日 17时 30分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 08月 31日 09时 00分 3.2.1 投标造价文件编制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 60天(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小写): 100000.00 元人民 币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或银行转账 银行保函或银行电子保函 工程担保 工程保证保险 15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 函、保险凭证等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投 标保证金接受银行汇款、银行保函形式。系统在 开标环节会自动展示“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凭 证”信息。 ②投标人以银行汇款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壹拾万元整 开户单位: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迭部 支行 账 号:2715 0809 0920 0116 665 ③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银行保函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开 具。为保障投标人权益,开具银行保函不指定特 定的平台或渠道。投标保函递交查验方式为:(1) 若采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应当由其授权委托人 (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 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保函电子版打印件)单独提 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 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 字确认。(2)若采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不需要 再单独上传银行保函。投标文件递交形式见投标 须知前附表。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6 允许 3.7.3 签字和盖章要求 必须合法有效 3.7.4 投标文件份数 光盘 1份,U盘 1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西河滩社会福 利院 招标人名称: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 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通风、 空调工程 在 / 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现场递交 地点: / 网络递交 投标人需使用《招投标系列软件-投标版》 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后再上传,文件需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予以拒 收。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登陆网上开标大厅 用加密时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自行完成投标文件 解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 45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完成解密。因 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 按拒绝处理。 投标人在使用生成器工具箱上传电子投标文 件时,须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按照提示填写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并上传《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7 (PDF 格式)。系统根据填写的信息会生成的二维 码,投标人使用支付宝扫描人脸完成识别认证后 才能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已上传的文件如需修 改,可再次上传(上传步骤和方法同第一次上 传),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最后一次人 脸识别认证信息和上传成功的文件为准。 注: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格式及内容同投标文件 一致,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 2、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到后,投标人开始在线解密其投标文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六 开标厅(师范桥头向西 200米)(线上投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 (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 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5人。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汇款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 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汇款 支付担保的金额: 1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遵照《甘肃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管理办 法》(甘建建 [2019] 196号)进行编制。 未固化的投标文件视为不完整投标文件,开 标时不予导入。 10.3 招标人的补充约定 10.3.1 投标文件须使用 v5.1.0版本的软件程序制作。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转账、网银或担保函、电子保函) 1、投标人应于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从单位基本账户电汇、转账或网银转账到迭部县扎尕那 康养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电汇或网银转账时投标单位必须将XXX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填写 在用途、备注或附言栏内。 投标保证金金额:壹拾万元整 开户单位: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迭部支行 账 号:2715 0809 0920 0116 665 注:1、(1)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 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到账。若投标保证金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 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开标现场以(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到账凭证为依据。 2、投标人以担保函或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由投标人对担保函和电子保函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且凭证中必须具备以下信息: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保证金额(大写、小写)、 担保机构印章或电子印章。 注:投标单位可登录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 板块,直接申请办理电子保函业务。 19 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上限):1032万元。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经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后审的,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具体要求(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相同)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人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20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1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2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评标办法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 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 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 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联合体协议书; (5)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9)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 资格审查资料; (11) 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因本项目采取在线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法提交含有二维码的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和无二维码证书的原件,特澄清如下:要求所有投标人做出《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书》,承 诺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果存在造假行为,应接受主管部门及 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投标人须将此承诺书添加到投标文件《其他资料》并加盖电子 印章;同时将相关证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以此为依据进行资 格审查。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虽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 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或虽然规定允许分包,但投标人不准备进行 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5 本章第 3.1.1(11)目所指的其它材料,应是招标人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 编制提供的能够证明投标人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的文本、表格资料和证书、文件等的复印件, 此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3.1.6 投标文件不需提供本章第 3.1.1(3)、(4)、(9)目等资料时,其他内容应按顺序重 新编号。 24 3.2 投标报价 3.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方式,按照投标报价的要求编制完 整、真实的工程造价文件。 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上所 列招标范围及工期的全部。 3.2.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参照: 甘建价【2013】585 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肃省安 装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5-2013、《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甘肃省建筑工程 措施项目费定额(2013)》;《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 额地区基价(2007)》;《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甘肃省建筑与 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7-2019)》;《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暨造价管理件 汇编(DBJD25-46-2013)》;《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IDBJD25-47-2013、 《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DBJD25-48-2013、《甘肃省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DBJD25-49-2013、《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地区基价》24DBJD25-56-2013、《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 台班地区基价》DBJD25-57-2013、《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材料价格汇编 DBJD25-50-2013》 《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8-2019、《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 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54-201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 计取标准的通知》(甘建价〈2019〉163 号)、《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甘建价) 〈2009〉406 号》规费单列,不进入投标报价,中标后,计入合同价,按(甘建价)〈2018〉575 号文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税金计 取依据按甘建价【2019】118 号文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本工程为 三 类工程,取费标准按 三 类计取。材料价差参照执行 2021 年 甘南藏族自治 州第一期(信息价)指导价 计入 。 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5 3.4 投标保证金 3.4.1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第三方担保形式的 投标保证金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按新情况提供并更新或补充其在申 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的要求,具备承担本 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2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 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编制目录,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6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招标人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西河滩社会福利院 (2)招标人名称: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3)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项 目消防通风、空调工程 (4)在 2021 年 08月 31 日 0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或第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本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人员资格证等相关证件,投标人 须提供含有二维码标识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通过扫描二维码核验真伪。若无法提供含 有二维码标识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同时须将相关证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 标文件。 4.2.6 投标截止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不能按时递交投标文件,造成投 标人数不能满足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要求的,将被记入不良记载。 27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 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递交并签字确认。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规定检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 (5) 需要抽取浮动点的,现场抽取并公布; (6) 按照投标文件送达的逆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有控制指标价的,公布控制指标价; (9) 开标结束。 28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 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29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0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31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第三章 合 同 条 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GF—2017—0201) 制定 33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 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 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 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 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 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 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 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 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4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 权利义务。 3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消 防通风、空调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扎尕那生态旅游养生特色小镇康养社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消防通风、空调 工程 。 2.工程地点: 迭部县滨江南岸亚古电站大坝以东达隆桥以西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迭发改 [2019]638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银行贷款。 5.工程内容: 配套商业 1、2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库、室外消防设计施工图纸范 围内的消防、通风及消防排烟系统工程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配套商业 1、2号楼,社区服务中心,地下车库、室外消防设计施工图 纸范围内的消防、通风及消防排烟系统工程。(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09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04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33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36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37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西河滩社会福 利院 地 址: 38 邮政编码: 7474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3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40 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41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 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 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 42 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 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43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 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 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44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 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 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 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 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46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47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48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 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9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50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 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51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 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52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 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 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 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53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 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54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55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5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 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 按照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7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 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 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58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 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 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59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60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 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61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 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 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 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62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63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 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 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64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 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 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 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 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 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65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 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 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 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 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6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67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 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 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 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68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69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 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 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 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 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70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71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72 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 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 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 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 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 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3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 式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 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 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74 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B F FB F FB F FBAP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 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321 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t3t2t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75 0n30020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 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 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 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 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 76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 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 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 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 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77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 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78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 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79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80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 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 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81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 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 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 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 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82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 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 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 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 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83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 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 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 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 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 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 84 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 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85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86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87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 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 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88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89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 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 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90 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91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92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 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93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94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95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 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 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96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97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 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98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9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 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质量验 收评定标准等 。 1.4 标准和规范 100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标准、规范之间不一致的,首先执行强制性的标准、 规范,其次按照标准规范相对较高较严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范和有关强制性条文和地方、行业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如果有); (3)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 (4)投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相关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9套,如承包人因工程需要,需增加图纸时,发包人可 代为协调加晒,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9套施工图纸,其中 4套图纸用做竣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进度总计划、详细的工程施工计划、资金计划,材 料和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下月度资金计划、本项目安全文 明措施费用财务细目及相关票据、 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网络图、详细的工程施工计划横 101 道图,资金总计划、总平面布置图;每月 20日提供下月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施 工人员配备计划、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款支付资金计划、月度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财务细目及 相关票据、每月农民工进出场统计表、月度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台账等报表;开工前 7日提供实 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在施工前 7日完成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方案的审批,月度提 供资料须每月 20日前上报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个工作日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室或迭部县扎尕那康养置业有限公司工 程部迭部县西河滩社会福利院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刘永青)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方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施工现场大门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 按投标时场地的规划,文明工地施工要求自行解决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 同价中。确保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02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 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对上述文件复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记录, 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外传、外借。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对上述文件复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 记录,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外传、外借。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 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刘永青 ; 身份证号: 410521196611235558 ; 职 务: 工程部经理 ; 联系电话: 18629553196; 电子信箱:849990907@qq.com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质量、 现场变更签证管理、协调现场各方关系等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03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 点并现场交验;及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图纸提供齐全后 14天内会审及交底。。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2、协调 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在发包人在现场指定地点,将 水电引至施工现场,并安装配备校验合格的水电表;水费由承包人按照供水单位的标准向供水 单位按照付款节点支付;电费由承包方向发包人预交,发包人向供电单位缴纳。4、通讯线路和 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5、通用条款内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及批件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 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四份(至少两份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发包人竣 工验收批准后 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四份。竣工图纸必须将所有的变更标注到图纸上,无 法标注的提供变更图纸,变更图纸上的内容应同现场一至,竣工图纸应全面、真实。其中一套 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由承包方代发包人交城建档案馆,还应完成提供符合档案馆标准要求的电子 档案录入扫描整套系统电子档案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 3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等相关地方规定执行。提供 纸质文件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配合发包人做好上级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各项检查工 104 作。 2)承包人在开工前 15天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垃圾排放、安全生产、 治安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在开工前 15日提供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所需资料。如承包人未按本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 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场地范围内布置施工现场,若超出规定范围,必须经发包人同 意。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履行环 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义务。承包人应编制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等后果的,承包人须承担责任,并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治理,承担相应的治理与赔偿费用。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日期,按时报送年、季建设、资金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及相应 的统计,并确保发包人下达的年、季计划的完成。有关计划、统计和财务的管理均按发包人现 行的办法执行。 6)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认 质认价等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和监督。 7)承包人应在进场 15日内依据迭部县对扬尘治理的规定将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报发包人审 核,按要求配置扬尘治理设施,并配备扬尘治理专项管理人员。 8)承担除暖棚法、电热法、防冻剂施工之外冬季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进度滞后,冬季又必须施工的,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其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期内要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不 得以麦收或其他原因为理由;影响工程建设。 10)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因工程资金问题对工程的正常进 度、工程质量有任何影响,及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动工资。 11)除遵守通用条款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第三人伤亡事故,其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105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施工现场的进度、安全、质量、费用、环境保护、施 工协调等项目管理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6天/每周不少于 6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自开工之日 起每月 20日前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证明,否则每月支付违约金 3万元,连续 3个月未提供的,支 付违约金 20万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所有损失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照 1 万元/天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所有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付违约金 5万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 应当承担所有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万元,给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所有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离开施工现场须办理请假手 续,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2万元,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所有损失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照 5000 元/人/天支付违约金, 106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所有损失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发生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还和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和半成品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延误的工期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汇款,金额及期限: 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 者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担保期限为开工之日至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发包人与监理人监理合同规条款约定。 107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办 公场所、生活场所,满足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杨兆明 ;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00197807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08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零伤亡。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须对现场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 管理。 3)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执行,由于承包人自身安全防护原因和 一切安全责任造成场地内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事故处理.①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 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②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及时与发包人、相关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联 系,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满足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及大气污染防治生产责任书 中对文明工地的要求,且方案必须由发包人审批后实施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设施 系统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师收到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天 。 7.2 施工进度计划 109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日 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方案、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突发应急事件处理专项方案等,开工日期前 14天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开工前 7天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按照 5000元 支付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6级以上大风 ; (2)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毫米以上且降雨仍在持续;连续降 110 雨达到中级 5天以上 ; (3) 雾霾停工预警。(仅限工期顺延)。 (4)40度以上高温天气。(仅限工期顺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特别要求: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达到设 计要求。该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合同中没有推荐品牌的,承包人采购前应报送合格样品,经 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按照法定程序采购。未经发包人批准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承 包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进 场前提交每项计划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样品于发包人, 经发包人及监理审定后作为样本进行封样 使用,以验证以后用于工程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若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调换其他品牌材料,承 包人须无条件按照合同文件规定进行更换,所涉及该清单项将暂不予以支付工程进度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还包括:为发包人 和监理提供不少于3间办公用房,满足办公需求。 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现场设施搭建必须按发包人 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未经批准承包人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 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道路、围墙、剩余材料、物资全部拆除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 111 清。 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擅自占用土地用于施工场地及管理、生活用房等临时设施搭 建的,如有违法占地,承包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损失。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提出或设计院下发的变更设计2、承包人提出变更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漏项、少算、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不 详)及变更签证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调整: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按原中标清单内已有或类似项目套用定额,对没有相同或类似定额的,按施工期现行造价文 件和计价办法组价。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已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计日工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取费原则,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计价规则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 计价规则 DBJD25-98-2020》文件、取费按工程对应的相应取费标准计算、材差按施工当期指导 价进行调整重新组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执行。施工期如遇动态调整文件,则相应进行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12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2.4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执行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是发包人 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是因建设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等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 而设立,即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因列入合同价格而视为中标人所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按 发包人给定的金额计入报价,工程结算时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 有 。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3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114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甘肃省建设工程计 价规范》(DBJD25--98-2020);《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甘南地区基价;《甘肃 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甘南地区基价; 2、取费执行甘建公告[2020] 84号、甘建价[2016] 119、甘建价[2019]118号文;商业、地下 车库均按三类工程计入,社区服务中心按一类工程计入; 3、一类材料价差执行甘南州迭部县 2021年第一期信息指导价计入,人工指导价执行州建 知[2020] 120号文,按甘南州 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费指导价计入。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工程量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15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单栋、室外安装工程完成后按已完工程量的 70%付款, 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 85%,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 97%,留 3%的质保金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 算利息。若发生利率调整,则利率调整的下一年度开始按新利率计算。发包人视资金情况,对 延期计息部分工程款可随即支付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甘肃省建筑项目(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工程承包费用中包含按照图纸施工内容的 全部验收费用,承包人必须保证一次验收通过,如果因验收不能通过引起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四份(均为原件) 及电子版和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 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四份。 竣工图纸必须将所有的变更标注到图纸上,竣工图纸变更反映不全面或不真实的,发包人不予 受理。其它内容不清晰的,以不利于承包人的情况进行结算。其中一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由承 包方代发包人交城建档案馆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16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签 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施工图设计范围内要求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项目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已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或已通过验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且全部竣工技术资料已按要求 办理了相关备案,移交手续后 28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两套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是否全部完成合同内容,如有甩项(或增加范围)如实说明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17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4个工作日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进行 复核。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 14个工作日以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竣工验收 14个工作 日以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竣工验收 21个工作日以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或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其他: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18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 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按照 第 13.2.3项〔竣工日期〕执行。保修期内,不论因何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均应 负责修复 。 工程保修期为: 2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 合理时间:12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在承包人已经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迭部县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情况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预存或拨付工资款至工资专用账户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除本项第 (2)目违约情况外,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 119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若发生利率调整,则利率调整的下一年度开始按新利率计算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费用发包人承担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若影响工期的,工期予以顺延,费用发包人承担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8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2、违反本合同约定, 挪用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工资款,开通工资专用账户的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本施工合同项下 开设多个工资专用账户的;3、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4、拖欠农 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 5000 元/天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自费修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工期不予顺延,所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5000元/天的违约金; (3)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 7天,一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30天, 每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0元; (4)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要求进度实施工程建设的,发包人有权对承 包人收取 1000-10000元/天的违约金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20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 5000 元/天的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自费修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工期不予顺延,所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5000元/天的违约金; (3)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 7天,一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30天, 每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0元; (4)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要求进度实施工程建设的,发包人有权对承 包人收取 1000-10000元/天的违约金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工程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照承包人的采购价使用,但 不得高于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由发包人免费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拆除及退场并承担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疫情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需要的一切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人理赔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 中加入“被保险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条款或意思表述。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购买 保险或保险无效、保险中断,若发生保险范围内之意外事件时,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发包人代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均由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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