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 | 2021年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职工食堂食材采购 | ||
采购人名称: |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项目地址: | 市级﹒包河区 |
财政委托编号: | 此项目无财政委托编号信息 | 交易平台: | 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1-07-20 16:10:59 |
2021年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网上磋商项目)
项目概况
2021年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8 月 3 日 9点 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ABBFN00200
项目名称:2021年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职工食堂食材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8万元
最高限价:88万元
采购需求:2021年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职工食堂食材采购,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 7月 21 日至 2021年 7 月 27日,每天上午 9:00至 12:00,下午 12:00至 17:00
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方式:
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0396、66220387。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提交(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8月 3 日9点00分
2.提交(上传)响应文件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1年 8月 3 日9点00分
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3层 1号谈判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本项目二轮报价环节采取网上报价,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系统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价。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包河花园A区17号商务楼
联系方式:0551-634567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联系方法:0551-66220396、662203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鲍工
电话:0551-66220396、66220387
200采购需求.doc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据实结算,最终合计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成交供应商需在次月5号前将上月费用开具合格发票,连同供货双方每日签字确认单据等一并汇总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在核实无误后,以转账形式支付货款。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包河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一年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招1家定点供应商对包河区城管执法大队包河花园和望江路渣管驻勤点每天约160人用餐所需粮油、菜类、面点等食品供应,服务期限为一年。
(一)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类别 |
货物名称 |
品牌要求 |
备注 |
粮油 |
大米(优质米、丝苗米、中籼米、晚籼米、糯米等) |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
非转基因,外包装完好,有SC编号,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
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菜籽油等) |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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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叶菜类、根菜类、茎菜类、花菜类、果菜类、瓜果类、菇类等 |
净菜(摘拣过的),利用率90%以上) |
保持新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标准要求和GB2733-201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
鲜肉 |
新鲜软排、猪肉、牛肉、羊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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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前夹、后座、五花肉、软排、牛羊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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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 |
净膛过的鸡、鸭、鹅等常用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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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类 |
鲜鸭蛋、鲜鸡蛋、皮蛋、咸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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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 |
净膛过的河虾、草鱼、鲫鱼、鲢鱼、带鱼、黄鱼、汪丫鱼、蟹、贝、藻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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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香蕉、苹果、桔子、梨子、桃子等常用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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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粮 |
红薯、紫芋、玉米、花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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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点(熟食) |
包子、烧麦、馒头、花卷、面包等常用面点 |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
保持新鲜,冷链运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具有相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 |
乳制品、果汁 |
牛奶、豆奶、酸奶、果汁等常用乳制、豆制、果汁等饮品 |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
|
副食调料 |
面粉类:高筋面粉、中筋面粉、低筋面粉、无筋面粉、面条、饺皮等;干货类:香菇、木耳、黄豆、绿豆、紫菜、八角、桂皮、干辣椒、榨菜、梅干菜、干豆角、干扁豆、干笋、海带等;调味类:加碘盐、生抽、老抽、辣椒酱、豆瓣酱、牛肉酱、胡椒粉、麻油、豆豉、料酒、醋、味精、鸡精、卤料、白糖、虾皮等;豆制品:豆腐、豆干、豆腐果等; |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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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卤制及腌制品 |
各类常用泡菜、卤制及腌熏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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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各类餐具、一次性饭盒、竹筷、保鲜袋、抹布、洗涤剂等厨房日常用品及器具(列为固定资产设备除外) |
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质量及安全标准,其中液化石油气供货必须依法合规,储气罐定期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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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
液化气、固体酒精等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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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有货物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并全程提供冷链运输(相关冷链运输设备或车辆,具有国家相应主管部门认证)。 2、肉类、家禽、蛋类、水产类、奶制品必须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肉类产品应具有屠宰证明等相关产品证明,在供货时供采购人查验(成交供应商需在服务期限内随时接受采购人对食品安全相关证明的检查)。 3、所供应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0%以上,如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 4、粮油类、副食调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号。 |
(二)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订单的品名、重量及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配送,食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要求,并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农残检测报告、肉禽检验检疫报告。粮油类、副食调料类、豆制品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号。实际配送量以采购人验收数量为准。如因个别品种市场短缺无法采购,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食堂相关负责人联系进行调整更换。
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所供产品质量为同类产品中一类以上产品,必须确保每日或每批次提供的食材经过相关检验检疫。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材导致食物安全事故发生,成交供应商除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外,还应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人除全部退货外,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无定点屠宰证明、无卫生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材。
(9)其他可能存在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食材。
4、肉类、禽蛋类必须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肉类产品应具有屠宰证明等相关产品证明。
5、所供应的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0%以上。
(三)原材料常规要求
1、新鲜度:
水量:充足,但无过分萎蔫、皱皮。
色泽:正常,无变色,光泽、色亮鲜艳。
硬度:叶菜挺立,瓜菜饱满、结实、无空心、根菜略硬。
2、机械伤:相同新鲜条件下无外力造成的伤害。如挤伤、压伤、碰伤、切口、裂伤等。
3、病虫害:无虫害、虫嗑、无残虫卵。
4、形状:枝叶丰满、大小适中,曲线谐调。
5、成熟度:适中,未过熟、腐烂。
6、污染:无污染、无残留农药、无运输造成的污染。
7、有包装蔬菜:应完整干净。
8、叶菜类:挺实,全味正,颜色好,无过多黄叶、腐烂叶与多泥根,水分充足,无萎蔫、不成熟现象。
9、瓜菜类:个大、成熟、新鲜、外皮无斑点,有新鲜绿身,无软化、变质现象。
10、根菜类:挺实,无软化、腐烂、带泥过多,色泽正常,形状正常,无生芽现象。
11、果菜类:无腐烂,色泽鲜艳光亮,成熟度正常,个大。
12、肉类:
A、必须是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统一定点屠宰的猪肉及宰杀的家禽;
B、必须经兽医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C、肉类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13、水产类:
A、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水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海洋渔业部门的有关要求;
B、水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14、预包装食品类:
A、不得含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B、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C、不得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D、不得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且包装标签必须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5、蔬菜类:
A、成交供应商供应给采购人的蔬菜类,必须是清脆鲜嫩,残余农药含量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B、成交供应商供应给采购人的大宗蔬菜类食品,必须按采购人的需要量供应。供应的蔬菜类产品运送过程必须做好防污染工作,确保清洁卫生。发现腐烂变质的蔬菜除退回处理外,对成交供应商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支付双倍的违约金)。
16、面点类:
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
17、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做到供货及时,保质保量(不得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利用有毒有害的物质加工食品)、准时、价格合理,并提供相关票据及检验报告单。如发现卫生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退货,成交供应商应做到及时调换,造成食物中毒,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8、成交供应商如不诚信履约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验收
1、货到后,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对食材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依具体状况作扣罚接收、罚款或退货处理。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有权进行复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品质不一或不能正常使用及其他情况,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该批货物全部货款,造成其他损失的,成交供应商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2、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损失。
(五)数量要求
1、供货数量以采购人订单为准,具体结算以采购人实际收到的经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准。
2、如成交供应商已在货物包装外明示标准数量,经采购人检验实际数量低于该明示数量的,采购人可扣除差异数量的3倍以上的货款。
(六)供货时间
采购人提前以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订单,成交供应商在接到订单后2 小时内回复确认,并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将货物配送到位。
三、供货配送要求
1、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冷链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交付前的风险及运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准时供货,其中蔬菜类、肉类、水产类等要求每日供货,遇到临时需要时,成交供应商能够按照要求及时供补货。
3、成交供应商擅自推迟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4、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原料,必须经采购人食堂相关人员验收签单后才能视为有效,否则均视为无效供货,并提供当日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官网价格相应物品价目表(含促销、特价物品),若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官网无该类商品,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共同认可的市场价为基准价。
5、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食品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等相关证明,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6、规格包装的产品交付时,必须原包装完好无损,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
四、履约及违约
1、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若成交供应商承诺不属实,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采购人供货(不可抗原因除外),成交供应商不能保证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采购人,承担采购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
3、因成交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经成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每次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三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货合同,扣除全部履约金。
4、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否则按上述第2条处理。
5、所供应的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0%以上。如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
6、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人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成交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有权立即停止成交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暂扣当月所有供应原料的货款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赔偿预付款,同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7、凡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食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双方确认,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且取消合同,并承担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8、凡供应货物故意串规、定量包装批量误差超过相关规定误差之短缺,一经查实,成交供应商需按当日釆购量的3倍误差值向采购人赔偿。
9、若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不合法,导致采购人无法转账及引起其他经济损失的,一切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采购人将不定期地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检,若发现货物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和标准要求,采购人有权酌情追究违约责任、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同时相关货物抽检检测的费用从供应商已完成部分中扣除。
11、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采购人提供采购需求里的指定食材、副食调料等货物,由此造成采购人的一切损失及影响,成交供应商应予以全部承担,并视影响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同时上报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12、成交供应商负责承包服务期内自身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有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有关规范作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同时在服务期内所发生的有关民事、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期间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访、投诉对采购方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同时上报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13、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履约。如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时间内,无法按时完成各项供货任务,按履约及违约条款里的第2条处理,延误超过3次以上并对服务造成不利后果,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同时上报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14、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财政规定(合财购〔2021〕530号)及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在“832平台”完成不低于采购人全年预留份额的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完成上述采购任务,由此造成采购人的一切损失及影响,成交供应商应予以全部承担,此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同时上报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并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违约责任。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费率≤100%,否则视为响应无效,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参照“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官网(www.hfzgncp.com.cn)公布的信息价,按照其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官网未公布的商品,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共同认可的市场价为基准价)。例:若成交供应商成交费率为90%,以平菇为例,经查当日平菇平均价为6.5元/500g,则成交供应商当日的平菇配送价为:6.5*90%=5.85元/5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