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03 16:07
一、项目编号 |
5104032021000042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云南梵庭商贸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江云花卉配套用品博览中心5幢5-1015商铺 |
中标(成交)金额 | 322000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货物类:厨房设备 品牌(如有):详见清单 规格型号:详见清单 数量:详见清单 单价:详见清单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刘志福、范雪梅、余宪龙(业主代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成本+利润原则。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800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 |
地址: | 攀枝花市西区和顺巷6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汪主任;联系电话:13094558831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59号1栋2单元1-3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付晓玲;联系电话:0812-5112258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付女士 |
电话: | 15826041046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1
项目编号:5104032021000042
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四川·攀枝花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
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 O 二一年七月
2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6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7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28
第九章 评审方法.................................................................................................................. 41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48
3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委托,拟对其 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采用竞争性
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4032021000042
2.采购项目名称: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3.采购人:攀枝花市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341717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具体采购清单详见附件 1)
本项目共 1包: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
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参加政府釆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 3年内不得具有
4
行贿犯罪记录。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
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
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
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
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谈判文件 2021 年 7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 9:00-17:00(北京时间)在攀枝
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 859 号 1 栋 2 单元 1-3 号现场发售,因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四川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相关要求,请各投标人在报名之前先联系项目负责人付女士,联系电话 15826041046。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现金支付,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2. 网络邮件报名,请供应商提供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单位介绍信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要参加谈判的项目编号、名称、
包号(若有)等材料扫描件,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发至邮箱:1377704679@qq.com 否则视为未
报名,未报名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报名后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八、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
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
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
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
5
融资贷款。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10:0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攀枝花市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楼。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
响应文件,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谈判地点:攀枝花市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
地 址:攀枝花市西区和顺巷 6号
联 系 人:汪筠
联系电话:1309455883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 859 号 1 栋 2 单元 1-3
邮编:617000
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15826041046
6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
的供应商数量
和方式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41717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41717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
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
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
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
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6
小微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
利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
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
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报价不再享受价格扣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
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
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
件。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
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
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
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
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
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
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
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成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
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谈判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
财采2020 28号文)要求,本项目不收取。
9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缴款账户同上(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15826041046
11 谈判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15826041046
12 成交通知书领
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授权
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15826041046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15826041046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评审过程、成交结
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15826041046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59号1栋2单元1-3
邮政编码:61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
判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的范围,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
环节的质疑。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2-5559944。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
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
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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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及
无线局域网
产品政府采
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
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
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
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
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
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
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
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
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18 进口产品(实质
性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供应商以进口产品投标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
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19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
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给代理机构。。
9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 。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西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
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
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
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
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
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
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最后报价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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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列;最后报价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
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最后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
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
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详见第五章。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
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
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
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
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
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
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谈判,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谈
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项至
第 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项规定的特定条
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
11
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一
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
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谈判保证金(本次采购项目不收取)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
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
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
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
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
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
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
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
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2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
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
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
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
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
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
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
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
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
申请事项。
13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次采购项目不组织)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
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
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
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
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响应文件包
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即技术、服务响应文件),应分册装订密封。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
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
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
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
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4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
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
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
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
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
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
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
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
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应分册装订、密封(响应多个包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可共用,其他响应文
件可装订为一册,但须在封面上注明所有的响应包号。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须装
在两个不同的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
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
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递交
15
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时,供应商请出示:①身份证(授权代表还需
出示授权书),②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记录网页截图。采购
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温馨提示:为推进我中心电子化评审,请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供相应的电子文
档(.PDF 格式或.doc 格式)壹份。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
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
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
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
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
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
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
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
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
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16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最低评标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认
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
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
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认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
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
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
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本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
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
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
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
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
17
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
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
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
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
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
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
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
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
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
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
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
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
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
18
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
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
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
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
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
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
19
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
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
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合同及验收报告到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
系电话 0812-3365390)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
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
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
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
取直接支付。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
20
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
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
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
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
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
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21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参加政府釆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 3年内不得 具有
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人须提供“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
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注:釆购人或釆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招标截
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釆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
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釆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承诺函(见第八章格式)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
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
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
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9 或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9
或 2020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
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4.1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提交磋
商日前 12 个自然月,任意月份、季度缴纳凭证复印件均可);
4.2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纳税证明(纳税凭证提交磋商日前 12 个自然月,任意月
份、季度缴纳凭证复印件均可)。
5.中小微企业申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注:本次采购标的属于行业为“工业”,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申明函。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6.谈判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
注:防疫期间,供应商不缴纳谈判保证金。
7.授权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7.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须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报价的,则可不提供。)。
23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8.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
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
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
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
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经协商后仍然不
能满足该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注: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
求
一、项目简介:(具体采购清单详见附件 1)
本项目共 1包: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二、技术参数要求:
河门口老旧小区群众活动中心设备采购(厨房设备)技术、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要
求详见采购清单。
三、服务及商务要求:
1、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2、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供货方式:由成交供应商将产品运送至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4、质量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均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及采购技术参数
要求。
5、验收要求:以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和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为准。
6、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递交全部资料后支付,具体内容
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后再采购合同中体现。
7、售后服务要求:
7.1 供货商送货上门,包安装;
7.2 货物质保期为两年,以验收合格日期起算;
7.3 成交供应商应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
7.4 成交供应商接到服务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应到场,3日内完成维修更换。
8、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进度安排、技术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质
量保障措施等。
9、其他服务和商务要求等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后在采购合同中体现。
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谈判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即 “★号条
款”不允许出现负偏离)。
温馨提醒:请供应商尽可能的多提供报价产品宣传资料(彩页资料或官网打印页面,包
括技术参数、网址等相关信息),若报价产品宣传资料不齐全,供应商可提供承诺函。
3.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
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经协商后仍然不能
满足该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注: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
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26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谈判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
经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27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
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谈判小组将在评审时以
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无效响应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
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
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8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资格性文件用)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
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29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0
三、承诺函
(资格性文件用)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
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
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
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
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
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
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1
四、报价函
(其他响应文件用)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
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
币 XX 万元(大写:XXXX)。(若有分包,其中第一包报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
第二包报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
其中报价产品 XXXX 为进口产品/报价产品无进口产品。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
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2
五、报价表(第 轮)
(现场报价用,供应商自行准备)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包号
制 造 商 家 或 规
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项目完成时间
是否属于
进口产品
备注
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
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
节税的报价。
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3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和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
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
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 ;
34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
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
立企业及监狱企业可不填报。
35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36
八、制造商家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XXX(制造商家名称)是在 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厂址现在 XXX。
XXX(被授权公司名称)是在 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主要营业地点现在 XXXX。
XXX(制造商家名称)授权 XXX(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 XXX 品牌产品的合法
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 XXX 项目第 XXX 包的报价,全权处理与该产品
采购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采购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
产品。我方保证以政府采购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
中所规定的义务。
授权单位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附:授权销售产品清单
注:1.供应商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文件中必须明确:制造
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及登记注册地、参加报价的项目及采购编号、授权产品、授权日期、
授权单位的公章。制造厂家可以是派出机构。若由代理商授权的,须同时提供证明代理商
有授权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若由国外制造厂家直接授权的,签字或盖章均可)
2.对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采购
项目,或者采购文件特别注明不需要提供授权书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37
九、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其他响应性文件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
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序号 包号 货物(设备)名称 采购文件要求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 偏离情况
38
十、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其他响应性文件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 响应/偏离情况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
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9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本项目
负责人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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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XXX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XX 号
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XXXX
供应商名称: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说明:1、供应商可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谈判结束后,由供应商
填写“最后报价”(表格由谈判小组提供),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
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
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谈判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
2、报价应是包括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应内容的报价。
序号 采购内容 报价
1 XXX XX 元
4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
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
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
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
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
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
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
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2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
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
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
谈判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
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
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
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
公告。
2.4 谈判
2.4.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
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
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
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
43
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
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
2.4.6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
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
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
得少于3家。
2.5.2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
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
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
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
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
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
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
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
理的重点复核。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
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的,不发达地区
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供应商
最后报价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
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
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
为少数民族地区。)
44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
选择成交供应商。
2.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
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
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
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
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
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
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
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
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
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
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
报告。
2.10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
45
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
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
告中予以反映。
2.11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
公章。
2.12 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
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
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
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
5.成交通知书
46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2个工
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
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
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
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
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
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
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
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
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
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
47
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
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
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48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分包号(若有))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 年 XXX 月 XXX 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XXX 采购项目(项
目编号:XXX)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
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
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
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随机
配件 交货期
资金来源(万元)
预
算
内
预
算
外
自
筹
其
他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XXX 元,即 RMB¥XXX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
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
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
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
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XXX 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
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XXX 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
49
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
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
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XXX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X)天内
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 XXX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如由于采购
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
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XXX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XXX
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XXX 日
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
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
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
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
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
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
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XXX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
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
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
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 XXX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
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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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XXX 计算款额¥XXX 元,人民币大写:XXX 元整)
后的 XXX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 XXX 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
的 XXX 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 XXX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
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XXX 款项:¥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 元整;自筹资金
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4.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XXX 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
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
后的 XXX 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 元整。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XX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XXX 小时
内响应到场,XXX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XXX 次
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
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XXX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XXX/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XXX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
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XXX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
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
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XXX/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XX 天,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XXX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
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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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XXX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
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XXX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
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XXX 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
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
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
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十二、最后报价表
第九章 评审方法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