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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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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03 16:35

项目概况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3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185202100100
项目名称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543300
最高限价 488970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8月03日到2021年08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
方式: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应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2)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采购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仅供下载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3)首次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的新用户应先点击“注册新用户”,注册成功后再登录。
售价: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8月13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159号】一楼开标(具体开标室以现场电子显示设备指引为准)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8月13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159号】一楼开标(具体开标室以现场电子显示设备指引为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技术咨询电话:4008817190。 2、本项目已进行需求论证。 3、简阳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编号为:备案号(2021)0229号,项目编号以简阳市政采(2021)A0047号为准。 4、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详情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或咨询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27028359。 5、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账户。 6、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7、监督机构:简阳市财政局 电话:028-27224330。
  • 附件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 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射洪路南段14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付洋;联系电话:(028) 272662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简阳市印鳌路159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美娟;联系电话:028-270283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汪美娟
    电话: 028-27028359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请您检查 (磋商文件共50页)

    项目编号:简阳市政采(2021)A0047号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

    中国·四川(简阳)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同印制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4

    第二章 磋商须知…………………………………………………………5-19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2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8-38

    第七章 评审方法…………………………………………………………39-47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48-50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拟对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进行国内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编号及分包号:简阳市政采(2021)A0047号 分包号: 第1包。

    二、采购项目: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

    三、资金来源:财政补助。

    四、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以第三章为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 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地点或路径: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应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2)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采购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仅供下载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3)首次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的新用户应先点击“注册新用户”,注册成功后再登录。

    磋商文件获取地点: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8月13日13: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和地点:2021年8月13日13:00(北京时间)统一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159号】一楼开标(具体开标室以现场电子显示设备指引为准)。

    十、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简阳市射洪路南段148号

    联 系 人:付洋

    联系电话:13730739830

    采购代理机构: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159号】

    邮 编:641400 联 系 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传 真:028-27028962

    电子邮箱:1269080598@QQ.COM

    第二章 磋商须知

    1、? 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543300.00元(大写:伍拾肆万叁仟叁佰元整)

    3

    最高限价和最高单价限价(折扣率100%)

    1、本次采购最高限价为488970.00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玖佰柒拾元整)

    2、本次采购报价时按最高单价限价的折扣率进行报价,超过最高单价限价折扣率100%的视为无效投标。报价折扣率=供货价格/市场价格。

    最高限价只作为结算依据。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实质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详见第七章。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9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5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10

    政府采购信用

    担保融资

    1、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2、简阳市各银行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服务咨询电话:028-27028359,028-27307538。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到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交易三科)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及标准提出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除上述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向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由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系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地址: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159号)三楼。

    邮编:6414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简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27224330。

    地址:简阳市东城新区行政办公区三号楼。

    邮编:6414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简阳市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 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3.3按照磋商文件“磋商邀请”中第七条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4. 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参加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磋商文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磋商邀请;

    (二)磋商须知;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五)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评审方法;

    (八)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本次采购所称的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部分和技术、商务、服务部分。资格性部分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商务、服务性部分用于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查和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需包括下列部分:

    13.1资格性部分

    资格性部分用于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是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依据,资格性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承诺函原件;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8、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2技术、商务、服务性部分,主要包括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

    13.2.1服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服务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表;

    (2)服务应答及偏离表;

    (3)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2 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函;

    (2)售后服务相关材料。

    (3)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磋商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次采购不接受其他币种报价。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原则上资格性部分和技术、商务、服务部分不分开装订(不影响响应文件有效性)。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分别标上“响应文件”并在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18.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分包号。

    18.3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封面须加盖供应商印章;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不影响响应文件有效性)。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在2个密封袋内。其中,响应文件正本1袋,响应文件副本1袋, 密封袋上根据响应文件的性质分别标上 “响应文件、正本”,“响应文件、副本”字样;所有密封袋上均应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分包号,且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必须与磋商文件一致。

    19.2所有外层密封袋必须完好无破洞且所有封口处和粘贴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印章。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2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3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总则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磋商及评审过程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若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按照本章磋商须知附表执行)。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中标、成交金额大(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县级金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加验收工作。

    35.3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凭《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交产品验收结算清单》原件或采购人出具的验收报告原件退还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人负责。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账户。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质疑和投诉

    38.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2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1)质疑书原件1份;(2)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6)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

    38.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相关单位答复和处理。

    38.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38.5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不予受理。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三)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条件

    1、不属于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2、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单位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时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下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承诺函原件;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8、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注: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为原件的扫描件、复印件、影印件。(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清楚清晰可辨、有效,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第5章? 采购项目服务和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二次采购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描述

    1.采购食品原料范围及配送内容划分

    配送内容:

    (1)生鲜肉(生鲜猪肉、鸡肉、鸭肉、鱼肉、牛肉、羊肉、兔肉等)、鸡蛋。

    (2)蔬菜(叶菜类、根茎类、芽苗类、果菜类、食用菌类等)、水果。

    (3)干杂类(花椒及花椒粉、干海椒及干海椒粉、木耳、海带、紫菜、芽菜等)、调料(盐、味精、生抽、醋、辣椒酱等)。

    (4)粮食类(面粉、生粉、大米等)。

    (5)食用油类(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等)。

    (6)饮料类(酸奶、牛奶等)。

    2.最高限价

    本次采购最高限价48.897万元/年。具体费用因每日用餐人数,每日菜谱及所需调味品、干杂、肉类、水果类等数量及物价波动无法确定,但所有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市场价,具体支付资金按实际送货量据实结算。

    3.供应商必须参加全部配送内容的投标

    履约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因食品安全、质量、服务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违约情况的,取消该成交供应商供应资格,将由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替换,以此类推,按原投标报价折扣率进行结算。若成交候选供应商不愿进入替换的,另外进行招标。

    4.保险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承诺在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为成交配送内容购买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配送合同(提供承诺函原件)。

    (2)拟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金额高于500万元的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对相应的保险金额自行承诺,并在成交后按照不低于承诺的保险金额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配送合同。

    (二)配送内容质量要求

    1. 生鲜肉、鸡蛋配送质量要求

    (1)冷鲜肉一级,符合GB9959.1-2001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鸡蛋符合GB2748-2003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2)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3)色泽: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鸡蛋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

    (4)弹性(组织状态):生鲜肉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鸡蛋: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5)粘度: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

    (6)气味:具有生鲜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鸡蛋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7)杂质:无杂质,内容物不得有血块或其他组织异物。

    2.蔬菜、水果配送质量要求

    (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老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2)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无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无农药残留。

    (3)果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烂斑,无裂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4)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无农药残留。

    (5)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6)水果类:新鲜,正常色泽,果质优良,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无农药残留。

    3.干杂类、调料配送质量要求

    干杂类、调料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气味口味正常。

    4.粮食类配送质量要求

    (1)面粉类:特制一等,符合GB9959.1-2001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灰分<0.7%;粗细度: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在CB42号筛的不超过10%。面筋质>26%。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4%。脂肪酸值<80。气味口味正常。

    (2)大米类:一级大米。符合GB1354-2009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米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碎米总量:籼米≤15%(其中小碎米≤1%),粳米≤7.5%(其中小碎米≤0.5%);不完整米粒:≤3%;杂质最大限量:≤0.25%;水分:籼米≤14.5%,粳米≤15.5%;黄米粒:≤1%;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5.食用油类配送质量要求

    (1)国标四级,非转基因压榨、非调和油,符合GB1536-2004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2)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黄≤35、红≤7.0。

    (3)气味、滋味:具有食用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水分及挥发物:≤0.2%。

    (5)不溶性杂质:≤0.05%。

    (6)酸值:≤3mg∕g。

    (7)过氧化值:6mmol∕kg。

    (8)加热实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小于4.0,0.5。

    (9)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6.饮料类配送质量要求

    饮料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气味口味正常。

    (三)相关要求

    1.配送要求

    (1)按规定时间和采购人的要求配送到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生鲜必须实行冷链配送,同时出具盖有企业印章的配送清单。

    (2)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工作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或分包,并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

    (3)必须按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所填订单配送,按规定时间送达食堂,保障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正常运行。确保配送的食品原材料新鲜、优质、安全、可靠,确保运输安全,无条件更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或变质的食材,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配套设置“配送专用车辆”,凭专用通行证进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5)建立出入库台账。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24小时监控体系。在配送前,必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查验。入库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查产品的质量、有效期、包装等,并保存留样。

    (6)配送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

    (7)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原材料统一配送工作督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和配送服务公司,对食品原材料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成交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配送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8)建立配送服务公司退出机制。对因产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配送合同,并选择总得分排名靠前的投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2.验收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提供有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鲜肉类由产地检疫部门出具当日的《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应提供当日《动物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蔬菜、水果应提供每批次蔬菜产地证明(或销售凭证)和农残检测报告。

    其他货品,配送服务公司必须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提供每批次货物的有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盖有企业印章的配送清单。

    (2)在配送过程中,采购人可视情况不定期派人到成交供应商公司了解、监督其管理、生产、备货过程中的质量、工艺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采购人有权对食材进行发货前检验,成交供应商应酌情邀请采购人代表到其公司检查制造工艺、原材料质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成交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提供便利的条件,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每年随机对食材抽样一次(在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库房,时间按实际情况定),送国家认监委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若发现有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食材,立即停止使用,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更换,并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相关违约处理。如再次发现有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食材,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询价原则

    (1)参与单位: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公司代表(2-3名)组成询价小组.

    (2)询价地点:简阳市城区内农贸市场或大中超市。

    (4)询价时间:每月询价一次。做为结算基础单价,调价周期内不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基础单价。

    4、规章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3)食品配送管理制度;(4)食品采购制度;(5)食品台账登记制度;(6)从业人员晨检制度;(7)仓库管理制度;(8)车辆及工具消毒保洁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

    (四)其他管理的约定

    1、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管理与考核。

    2、供应商的配送服务要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标准。

    3、服务期限已满时,在没有引进新服务公司前,采购人有权要求原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配送服务6个月以内。

    4、供应商成交后应在一周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提供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1年。

    2、售后服务要求:自行响应。

    3、本次约定的特别付款方式:(1)无预付款。(2)每月结算一次,次月2日内由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成交供应商共同核实供货量,结算单价为基础单价*报价折扣率),根据一个月的供货总量和结算单价计算货款,并办齐相关付款手续,付款手续完善后的当月内,由我院将货款转到企业指定账户,节假日顺延。

    4、合同期限及要求:1年。合同须注明食品原料名称、品牌、规格、等级、投标折扣率及相关服务、责任、权利等其它事项(成交供应商须承担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须承担食品原料材料费、储存费、设计费、制造费、包装费、运输费、供应费、调换费、损耗费、检测费、培训费等所有其他的一切含税费用。我院不需另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备注:1、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2、本章带★号参数和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项目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承诺函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不属于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位(自然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单位(自然人)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报价函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折扣率合计(首轮)为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报价表

    序号

    配送内容

    报价折扣率(%)

    1

    生鲜肉、鸡蛋

    2

    蔬菜、水果

    3

    干杂类、调料

    4

    粮食类

    5

    食用油类

    6

    饮料类

    总折扣率合计(%)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2、本报价表为首轮报价。

    3、“总折扣率合计(%)”项计算方式:第1配送内容报价折扣率(%)+第2配送内容报价折扣率(%)+第3配送内容报价折扣率(%)+…..第6配送内容报价折扣率(%)。

    4、报价折扣率=供货价格/市场价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分包号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服务应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号:

    序号

    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响应文件的应答

    偏离及其影响

    1

    2

    3

    4

    5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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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