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
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04 15:35

一、项目编号
510122202100175
二、项目名称
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成都瑞合益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4单元3层304号
中标(成交)金额 单价:3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1.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时间:服务期3年,合同1年1签(第二年、第三年的合同金额以当年的财政预算为准)。 服务范围:(一)食堂位置: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社区十组(正通路555号)4楼。 (二)食堂面积:800平方米左右。 (三)食堂设施设备: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服务要求: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达到如下服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80%。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肖海林,李敏,彭凤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按合理的利润加成本的原则,收取成交供应商固定金额5万元整;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缴纳。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5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情况: 1、计划编号: PKG(2021)0543【(2021)0531号、(2021)0540、(2021)0532】。 2、采购品目名称:C0702餐饮服务。 二、监督管理部门:双流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5804726。 地址:双流区电视塔路2段36号。 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四、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2、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成交金额:30元/天。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正通路555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女士;联系电话:028-858226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28-859755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 028-8597550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编号: 以采购公告编号为准 

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24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24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4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5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及商务要求 - 27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27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9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64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74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编号: 以采购公告编号为准 

二、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114.25万元/年;

四、采购项目简介:

(一)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包段划分:本次项目共分1个包段;

(三)采购内容为: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采购文件获取时间期限:自 2021 7 22 日至2021 7 28 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份/包(采购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三)获取方式及地址:现场获取或通过邮件方式获取。1、供应商在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明是法人的资料。2、通过邮件方式报名时,请将扫描件(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的单位介绍信;②经办人身份证双面;③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191745350@qq.com,收到报名成功及采购文件的回复后视为已按规定报名。

1、供应商在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明是法人的资料。

2、通过邮件方式报名时,请将扫描件(①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的单位介绍信;②经办人身份证双面;③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191745350@qq.com,收到报名成功及采购文件的回复后视为已按规定报名。

注:供应商通过邮件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原件、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办理处。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 8 3 09 30 (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本项目开标室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

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成都市双流区正通路555号

联 系 人:彭女士

联系电话:028-8582269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预算金额114.25万元/年;

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30元/人/天;。

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所属行业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餐饮业

注: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6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实质性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适用范围: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执行方式: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对中小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根据(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件况标人的价格扣除: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注:本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要求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同等条件下小微企业优先采购。

8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9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0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1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2

评审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4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5

磋商、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17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5975505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邮编:6100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③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1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580472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0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1

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信用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在投标截止后,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的方式进行留存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信用记录的使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收取标准:按合理的利润加成本的原则,收取成交供应商固定金额5万元整。

2、收取方式: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缴纳。

3、服务费收款单位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 号:630288483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2

信用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23

应知事项

1、除明确要求须声明或承诺的事项外,供应商可不对未要求声明或承诺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承诺,只要供应商未明确表示不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

2、如因行业惯例或习惯,在采购或响应文件中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影响采购或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四川信联政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报价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法定责任人”是指企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供应商的法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供应商的法定经营者或自然人供应商的本人等。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责任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参加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将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评审专家有权要求供应商予以澄清。(说明:供应商的法定责任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责任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两份、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两份、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对于未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将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其投标无效;对于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将由评审专家以响应文件制作不规范视情予以扣分处理。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封口及供应商名称处应当加盖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一份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函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记录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若是本项目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说明(不能领取原因以及邮寄/快递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后,由采购代理机通过邮寄或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38.1采购文件采购程序环节,是指采购项目公告、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38.2采购过程采购程序环节,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磋商、澄清等。

38.3中标(成交)结果采购程序环节,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38.4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按规定进行投标(响应)的,不能就投标(响应)截止后的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38.5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活动中,按照规定程序未进入邀请参加磋商、磋商、报价供应商名单的,只能就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

39.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39.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39.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9.3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40.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质疑人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41.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不予受理:

41.1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41.2不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

41.3超过质疑有效期提出质疑的;

41.4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41.5所有质疑事项属于按规定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的;

41.6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

十、其 他

42.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3.(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上均提供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0年度至今任意一个月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或者自磋商之日起前半年内任一时间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银行回单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的信用记录结果的网页截图。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原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责任人身份证明书(法定责任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或法定责任人授权书(法定责任人授权他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原件);

(2)法定责任人或/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鲜章。

(2)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一)食堂位置: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社区十组(正通路555号)4楼。

(二)食堂面积:800平方米左右。

(三)食堂设施设备: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四)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就餐人数:200人左右,采购人不保证就餐率。

(五)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供应商1名。

(六)本项目由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成都市双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联合采购,以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最终采购合同须由联合采购单位共同签订。

(七)本项目以单价最高限价30元/人/天,作为评审标准。

二、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1.供应商负责食材采购及早餐、午餐提供服务,配餐要求如下:

▲1.1早餐标准配备:早餐最高限价6元/人

▲1.1.1饮料类:牛奶、豆浆。

▲1.1.2面食类:包子、馒头、花卷、面包或蛋糕、面条(3种)、米线、酸辣粉、抄手、水饺等。

▲1.1.3菜品:四个小炒菜、泡菜两种、拌菜两份。

▲1.1.4主食:稀饭两种,鸡蛋(卤鸡蛋、茶叶蛋、煎鸡蛋等品种每周轮流供应)、每周定期供应炒饭(蛋炒饭、芽菜炒饭等换品种每周轮流供应)。

▲1.2午餐标准配备:午餐最高限价24元/人。传统节日期间,提供有节日特色的菜品。

▲1.2.1主食:米饭。

▲1.2.2菜品:四荤两素(要求合理调配,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包括并不限于烧菜、回锅肉、凉拌鸡、凉拌兔丁、酸菜鱼、烧鸡、烧鸭、烧鹅、烧排骨、粉蒸肉等菜式,每天蔬菜、鱼肉必须新鲜洁净,过夜食材严禁使用)。

▲1.2.3小吃:每天轮流供应小吃一种、粗粮一种。

▲1.2.4汤:一种。

▲1.2.5水果:时令水果一种,水果每天不重样,并保证至少每人1个。

▲1.3用餐人数:采用打卡制度,以实际打卡人数据实结算。若供餐标准有所调整,由承包商和供应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加班餐:按采购人实际需求准备、且须符合相关规定,费用据实结算。

▲1.5公务接待:公务接待按国家相关标准宴席,满足公务接待要求,费用据实结算。

▲1.6用餐时间:早餐:8:00—9:00,午餐:11:30—13:00;供应商需在用餐时间前准备好所有供餐。节假日期间若采购人提出要求,供应商也应按采购人的需求提供用餐。

▲1.7用餐方式:员工用餐采取自助餐方式,在用餐时段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有足够量的菜品供员工选择,并保证菜品少于20%时及时补充,直至用餐时间结束为止。

1.8猪肉类

当天屠宰且不能是冻肉(特殊情况下取得采购人认可后方可送冻肉),应具备《动物检验检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及追溯体系芯片,生产商应具备《动物防疫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猪肉类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满足 GB2707标准和 GB/T 9959的要求或国家最新标准。(须提供承诺函)

1.9蔬菜类(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承诺函)

(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

(2)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无农药残留。

(3)果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烂斑,无裂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4)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问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无农药残留。

(5)食用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现象,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和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6)水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

无病斑或烂斑,无裂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1.10禽畜蛋类:包括牛肉、羊肉、兔肉等畜类,鸡、鸭、鹅等禽类。

禽畜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禽肉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蛋类须保证 15 日内新鲜产品。

蛋类须符合 GB2749 现行国家标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11水产类:须保证鲜活。

▲1.12干杂调料类:须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生产日期须在保质期之内,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无破碎、无异味。

▲1.13调味品 、 小食品 :须保证规格品种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大小包装规格齐全、生产日期须在保质期之内,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

▲1.14米类、面类、油类须符合现行国家一级标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食用油(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当年四级压榨并定型包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 GB2762 现行规定。其他粮油类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由产品引发的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由投标供应商负全责。

▲2.供应商根据服务内容合理配备保障正常运营食堂工作人员。

▲3.供应商对食堂就餐现场的管理。

▲4.供应商负责食堂内的环境卫生维护。

▲5.供应商负责定期进行应急措施的演练。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建立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6.供应商负责餐厨垃圾的处理,且必须符合现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7.食堂硬件等设施设备,若因供应商操作或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设施设备并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需添加设备由供应商自行考虑。

(二)食堂管理要求

1.食堂管理服务目标

1.1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达到如下服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80%。

1.2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

1.3加强安全操作,无爆炸、火灾、食品中毒和厨房设备严重损坏等各等级事故发生。

1.4发生投诉,虚心听取意见或建议,经核实后,及时整改并取得投诉者的谅解。

(三)食堂管理服务基本标准(实质性要求)

1.服务质量

1.1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象接待就餐者。

1.2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收餐,必要时需适时延长供餐时间。

1.3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1.4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确保餐环境整洁。

2.菜肴点心质量

2.1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把好质量关。

2.2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2.3烹调按等级、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不同要求完成烹调任务。

2.4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3卫生管理

3.1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留长发、留胡子,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3.2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天一清,不得久放;食品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有防尘、防蝇措施,有灭鼠、蝇、蟑螂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泔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3.3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盛器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场所分开;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物;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盛器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异味、无水渍;洗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落实专人负责。

3.4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必须做到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定期冲洗冰箱,存放原材料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老油重复使用不超过三次;绿叶菜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勺、铲、操作台、排烟罩、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天一清。

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节约使用能耗

4.1分类建立厨房餐厅设备设施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4.2对因不负责或违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实行维修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3指派专人对厨房专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修复。

4.4由专人负责管理水、电、气的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5.5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负责对水电气的使用进行检查,杜绝人为浪费。

5.餐厅食品安全标准详见下表

食堂食品安全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1

卫生管理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醒目处

2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用具清洁

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大于70℃

食物在烹调后至食用前,必须保持食物温度在52℃以上不超过2小时。

在10-60℃条件下存放不超过2小时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充分加热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用具能明显区分或存放场所分开或不混用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不存在交叉污染

食品或盛有食品的容器无着地放置

加工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食在专间内进行

加工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食专人操作

专间内(包括二次更衣室)操作时配置消毒水

专间内工用具、容器专用,使用前经有效消毒

蔬菜、水果、原料未经清洗消毒不带入专间

专间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或紫外灯等消毒设施损坏

加工时专间温度不高于25℃

3

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

餐饮具、容器使用前经清洗消毒并符合规定

清洗消毒水池不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消毒后餐具贮存在专用清洁保洁柜内

4

个人卫生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工作衣帽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不抽烟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前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

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

手部破损立即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专间操作人员佩戴口罩规范

5

健康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而上岗操作

无患有6种法定传染病之一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6

食品储存

库房存放食品按要求离地隔墙

冷冻、冷藏、保温、加热设施能正常运转,使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食品储存时不存在生熟混放

食品或原料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7

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方式)

未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及用途

未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或范围

8

违禁食品

无超过保质期食品

无违禁生食水产品

无腐败变质食品

无其他违禁食品

9

其他

无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食堂服务质量要求

4.1供应商负责配备食堂经营所需的人员、食材。需按指定品牌定点采购大米、油、肉类和各类调味品。食堂管理员将每天对食堂采购食材进行检查,确保食材的质量。食材采购必须要有正式发票。

4.2若有投诉供应商服务态度,菜品质量,或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解除合同。

4.3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消防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食品卫生、消防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4供应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生的债权、债务与采购人无关。

4.5供应商应承诺保持所承包的房屋原状和用途,如确需进行装修、改造,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进行。

4.6供应商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食堂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

4.7如果合同期间供应商发生食物中毒,饮食纠纷,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保险金,触犯治安管理及法律行为或发生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等,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由供应商承担。

4.8由供应商提供餐巾纸、一次性桌布等食堂日常消耗品,并定期对碗筷进行更换。

4.9供应商仅对采购人的职工提供用餐服务,不得对外经营。

(五)人员配置要求

★1、人员配置清单

序号

人员要求

数量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人

1、以上人员不得重复,所有人员均需提供在有效期内《健康证》复印件。

2、需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工作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与实施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人员数量可优于人数要求。

2

厨师长

1人

3

厨师

2人

4

墩子

1人

5

勤杂工

2人

6

其他服务人员

3人

2、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服装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所有工作人员需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由供应商自行安排工作人员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所有人员的健康证交采购人备案)。如有人员发生变化,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交新员工的健康证。合同期内人员健康证必须保持有效。

3、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三年以上食堂管理经验,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全面负责食堂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执行食堂的规章制度;保持与采购人指定的负责人沟通,了解病员及员工反馈的服务意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卫生“五·四制”;做好食堂员工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技能的学习培训,提升食堂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食堂菜品质量、服务质量;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合理使用各种原料,减少浪费,有效控制节能降耗工作;负责执行每月的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消防操作规程,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4、厨师长要求:不断提高菜品质量,满足就餐人员需求;检查督导厨师搞好厨房卫生、参与食谱制定,推出新菜品;组织厨师培训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

5、厨师要求:严格按照各种菜式规定要求、烹调方法烹制菜肴,保证菜品质量。根据食品质量要求,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6、其他人员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保障膳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六)服务质量及考核标准

6.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入场并与原承包人做好交接;(需提供承诺函)

6.2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采购人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6.3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须与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食堂使用方签订采购合同,接受使用方的考评。根据使用方科学营养膳食要求结合本项目预估就餐情况,保质保量的供餐;当使用方有加班、会议、接待等特殊要求时,供应商应根据特殊要求保质保量的供餐。

6.4采购人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每月采购人将对供应商进行全局范围内的服务与口味的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月测评基本满意和满意度达到70%及以上的,全额支付当月服务费用,达不到70%的满意度的,扣当月服务费用的2%,连续2月测评达不到70%的满意度的,扣当月服务费的5%,连续3月测评达不到70%的满意度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采购的食材进行抽查,若发现食材质量出现较大问题,第一次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偿付违约金1000元,第二次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偿付违约金5000元,第三次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

6.5供应商服务满11个月后,进行满意度测评。

附表1:操作规则考核

注:本表为日常考核内容,采购人随机考核或接到员工投诉后经过查看监控设备核实后进行处理。

序号

考核 标 准

处理办法

持有效的健康证。

发现一次扣除服务费1000元

工作时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左侧内容,每发现一次扣除服务费100元整

不得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戴首饰(戒指、手链、手表)。

工作时不得抽烟、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背心。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