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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教育局(海晏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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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营养餐等食堂大宗食品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中小学营养餐等食堂大宗食品供应商的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青海省投资大厦10楼东侧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8月25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1-192号

项目名称:中小学营养餐等食堂大宗食品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42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包一:面粉、米、菜籽油、牛奶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二
标项名称:包二:蔬菜及副食品、水果类及干果类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三
标项名称:包三:牛羊肉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四
标项名称:包四:大肉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一学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若查询无果提供相应截图);
(5)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家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须具备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包三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须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包三及包四投标人所供应的肉类食品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06日至2021年08月12日 ,每天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青海省投资大厦10楼东侧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现场获取或网上获取

售价(元):5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8月25日 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标室六(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

开标时间:2021年08月25日 10:00

开标地点: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标室六(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0970-8831149;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2、本项目共分为4个包,4个包共用壹份招标文件,投标人须针对包号购买招标文件并针对该包进行投标,但投标时须单独提交投标文件(即每个包均须按照该包招标文件单独编制投标文件)。
3、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填写清楚所获取包号,招标时包号须与获取招标文件时包号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4、本项目投标人可选其一或多个包,确定包一、三、四中标供应商各1家,确定包二中标供应商2家,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
5、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须签署《交易主体疫情防控承诺》与投标文件一并单独提交。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晏县教育局

地 址:海晏县三角城镇青海湖路16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谭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0-88311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青海省投资大厦10楼东侧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冯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1-8456071

附件信息:

  • 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1-192号终版.doc

    318.5 KB

西宁市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中小学营养餐等食堂大宗食品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1-192号

采 购 单 位海晏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目录

TOC \o "1-1" \h \z \t "标题 2,1,标题 3,1,副标题,1"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3

一、说明 6

1.适用范围 6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6

3.投标费用 6

二、招标文件说明 6

4.招标文件的构成 6

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6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

9.投标保证金 8

10.投标有效期 9

11.投标文件构成 9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0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0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1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1

五、开标 11

16.开标 11

六、资格审查程序 12

17.资格审查 12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3

18.评标委员会 13

19.评审工作程序 15

20.评审方法和标准 17

七、中标 20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0

22.中标通知 20

八、授予合同 21

23.签订合同 21

九、招标代理费 22

十、其他 22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24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6

投标文件封面(上册) 36

投标文件目录(上册) 37

格式01:投标函 38

格式0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9

格式0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0

格式04:投标供应商承诺书 41

格式05:投标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42

格式06:资格证明材料 43

格式0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44

格式0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45

格式10:投标保证金证明 47

投标文件封面(下册) 48

投标文件目录(下册) 49

格式11.评分对照表 50

格式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51

格式13. 服务规格响应表 52

格式14.响应方案说明 53

格式15.投标服务相关资料 54

格式16.投标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5

格式17. 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56

格式18.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60

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要求 61

一、投标要求 61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61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海晏县教育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小学营养餐等食堂大宗食品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1-192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1-192号

采购项目名称

中小学营养餐等食堂大宗食品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人民币420万元整

最高限价

项目分包个数

分4包

各包要求

包一:面粉、米、菜籽油、牛奶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0元;

包二:蔬菜及副食品、水果类及干果类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0元;

包三:牛羊肉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0元;

包四:大肉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0元;

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若查询无果提供相应截图);

(5)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家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须具备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包三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须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包三及包四投标人所供应的肉类食品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公告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05日

招标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自2021年08月06日至2021年08月12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获取或网上获取

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50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青海省投资大厦10楼东侧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1、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2、网上购买标书的投标供应商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联系邮箱(qhgyzb@126.com),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确认。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08月2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21年08月2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标室六(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海晏县教育局

联 系 人:谭先生

联系电话:0970-8831149

联系地址:海晏县三角城镇青海湖路16号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 系 电 话:0971-8456071

邮 箱 地 址:qhgyzb@126.com

联 系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青海省投资大厦10楼东侧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五四大街支行

收款人

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2806001309000043259(开户行号:102851000139)

其他事项

采购项目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0970-8831149;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本项目共分为4个包,4个包共用壹份招标文件,投标人须针对包号购买招标文件并针对该包进行投标,但投标时须单独提交投标文件(即每个包均须按照该包招标文件单独编制投标文件)。

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填写清楚所获取包号,招标时包号须与获取招标文件时包号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本项目投标人可选其一或多个包,确定包一、三、四中标供应商各1

家,确定包二中标供应商2家,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

5、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须签署《交易主体疫情防控承诺》与投标文件一并单独提交。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监督单位:海晏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0-8634952

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05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 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要求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投标人可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变更事宜,应当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活动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7.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1 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完成本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利润、税收、招标代理费、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投标报价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3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4 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

9.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包一: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包二:40,0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

包三: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包四:4,000.00元整(大写:肆仟元整);

收款单位: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五四大街支行

开户行号:102851000139

银行账号:2806001309000043259

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9.2 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须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汇(转)入9.1条规定的账户。

9.3 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上册)(资格审查)

01.投标函

0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0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04.投标人承诺函

0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06.资格证明材料

0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0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0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0.投标保证金证明

投标文件(下册)

11.评分对照表

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3.服务响应表

14. 响应方案说明

15.投标服务相关资料

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7.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18.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 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上、下册)、副本4份(上、下册),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上、下册)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上、下册)正副本左侧胶装处须打印本次项目名称及投标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上、下册)用U盘制作,须写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投标日期,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并与书面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12.4 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12.5 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不满足12.1-12.4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投标保证金证明,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上、下册)、“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须分别密封,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13.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3.3为方便我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证明”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证明”字样;

13.4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2021年08月2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5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第13.1-13.4条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供应商;

13.6 投标人如投多个包,投标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3.7 投标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第13.1-13.4条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开标

16.开标

16.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开标。投标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6.2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16.5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时的报价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投标供应商拒绝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6.6身份验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正本拆封以后,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6.7答疑: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16.8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六、资格审查程序

17.资格审查

17.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进行审查。

17.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7.3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8.评标委员会

18.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20.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8.5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9.评审工作程序

19.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1.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未按第11.2(11)-(15)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服务时间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服务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又不按19.1.1进行确认的;

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

19.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9.1.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2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相关规定给予6%-10%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与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投标文件符合本章前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且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0.评审方法和标准

2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方案、服务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序号

条款内容

编制内容

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15分;

商务评价:43分;

服务方案:42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

15分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优惠率)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优惠率)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优惠率)得分=(投标报价(优惠率)/评标基准价)×价格权值(15%)×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优惠率是指以各包所包含的所有食品的当前市场零售价为基础,各投标供应商所能给予的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优惠额度。

商务评价(43分)

近三年同类业绩

12分

提供近三年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高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服务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

服务保障能力

31分

1.应急保障力: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应急突发情况耽误配送、因食品原料导致的食品安全等问题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综合评审,提供的方案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全面、详细、合理的得8分;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可行的得4分;仅简单提供方案的得1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2.配送人员保障:投标人的食品配送人员具有2021年度身体健康证明(3人及以上)的得8分;食品配送人员具有2021年度身体健康证明(3人以下)得4分,须提供有效的人员健康证明及劳动合同,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3.运输保障能力:投标人具有3台及以上食品配送运输车辆的得5分;具有1台以上食品配送运输车辆的得2分;未提供配送车辆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4.配送时效保障能力:

(1)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内有固定场所或配送分支机构的得5分(须提供营业执照),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2)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自有或长期租用的固定食材仓储场所的得5分(自有仓库的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证明材料;租用仓储场所的须提供租用合同复印件),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服务方案(42分)

服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42分

1.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及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合理性、条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针对性全面的,得8分;方案合理性、条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针对性欠缺的,得4分;仅简单提供方案的得1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2.投标人在配送过程中,针对本包提出的食品保鲜措施方案须体现科学合理性、条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针对性。整体方案合理性、条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针对性全面的,得8分;方案合理性、条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针对性欠缺的,得4分;仅简单提供方案的得1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3.投标人提供的配送服务计划措施合理性、条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针对性全面的,得8分;方案合理性、条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针对性欠缺的,得4分;仅简单提供方案的得1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4.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全面、详细、合理的,得8分;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可行的,得4分;仅简单提供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得1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5.针对各学校临时性配送任务,配送响应时间1小时内的,得5分;配送响应时间1小时以上,得2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6.针对该项目有详尽的售后方面的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全面、详细、合理的,得5分;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可行的,得3分;仅提供了简单的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0.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0.4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七、中标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1.2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21.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2.中标通知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2.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服务内容、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2.3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4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八、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2 签订合同时,可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或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确定,但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23.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4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3.5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6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7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3.8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3.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九、招标代理费

1、收取对象:中供应商

2、收费金额:

包一:小写: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包二:小写:26,200.00元整;大写:贰万陆仟贰佰元整;两家供应商各缴纳:13,100元。

包三:小写:9,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

包四:小写: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3、由采购人自行招标的,中标人无需缴纳招标代理费。

十、其他

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废标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 购 项 目 名 称:中小学营养餐等食堂大宗食品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采 购 项 目 编 号: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1-192号

采 购 合 同 编 号:QHGY-2021-192

包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 购 人 (甲 方):海晏县教育局 (盖章)

中标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 购 日 期: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二、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服务期:一学年;

服务地点::西海镇:海北一中,祁连山中学,祁连山小学,西海民族寄宿制学校;三角城镇:海晏县寄宿制民族中学,海晏县寄宿制民族小学,小天使幼儿园。;

2.乙方提供不符合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服务的清单资料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及时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根据服务进度情况进行验收)。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标文件、招标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三、付款方式

1.本项目不支持预付款;

2.乙方所交付的食品由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实际发生供货量每月向乙方支付费用。

四、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15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报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乙方提供的货物如甲醛超标,乙方要进行质量监测,监测部门必须是省级部门,监测后甲醛超标,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货物;

8.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15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自然灾害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七、知识产权

八、其他约定

九、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招标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中标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4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5支票或汇票。

13.6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上册)

正本/副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上册)

投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投 标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法人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目录(上册)

(01) 投标函……………………………………………………………所在页码

(0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在页码

(0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在页码

(04) 投标供应商承诺书………………………………………………所在页码

(0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所在页码

(06)资格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0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所在页码

(0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所在页码

(0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所在页码

(10)投标保证金证明…………………………………………………所在页码


格式01: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 (项目名称)(包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日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签约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0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0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标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 项目的投标、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职务: 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04:投标供应商承诺书

投标供应商承诺书

致: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采购要求中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投标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工,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质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返工或保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4、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05:投标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投标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服务、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中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06: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2)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投标企业简介及获得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是非法人资格的投标人,须提供身份证明。


格式0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2、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格式0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为保证本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或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格式0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标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规定

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10:投标保证金证明

投标保证金证明

致:青海国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编号为: )递交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日以基本户转账方式汇入你方账户。

附件:保证金交款证明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汇入至我方账户(同递交保证金账户)。若因提供内容不全、错误等原因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户 名: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封面(下册)

正本/副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下册)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投 标 人: (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并加盖法人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目录(下册)

(11)评分对照表………………………………………………………所在页码

(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所在页码

(13)服务响应表………………………………………………………所在页码

(14)响应方案说明……………………………………………………所在页码

(15)投标服务相关资料………………………………………………所在页码

(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17)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所在页码

(18)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所在页码


格式11.评分对照表

评分对照表

序号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响应部分

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


格式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包号: 单位: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优惠率)

服务期

备注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 “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完成本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利润、税收、招标代理费、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服务期”是指服务能够完成使用的具体时间。

4.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13. 服务规格响应表

服务响应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服务内容及要求

偏离情况

服务内容、服务要求

服务内容、服务要求

1

2

3

4

5

6

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1-192号终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