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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团餐服务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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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5 18:00

一、项目编号:HXGJXM2021-ZC-GK1126

二、项目名称: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户县孙家卫村二组(户县实验中学南200米)

中标 金额 : 107.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报价表.docx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侯晓莹、奈剑锐、蒲建社、张粉艳 肖会玲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61,36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单价中标,中标金额为:小麦粉:107.00元/袋,米:152.00元/袋,食用油:78.00元/桶,营养热早餐:4.45元/人/天。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本级)

联系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本级)经办

联系地址:西安市区灞桥区纺东街419号

联系电话:029-835526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康敏茹 李莹 张艳萍

电话:029-88899970-819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方式:029-88899970-819

十、附件:

【终稿】灞桥区营养改善项目招标文件.doc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05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HXGJXM2021-ZC-GK1126

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各供应商,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关投标文件

1、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各项具体要求。如您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被拒绝受理。

2、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胶装成册。

3、请仔细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实质性条款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并正确标记。

提示:投标文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将有被否决的风险。

二、有关开标

1、除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外,请随身携带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查文件原件。

2、请务必考虑天气情况、交通情况以及您对开标地址的路线熟悉等情况于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逾期到达,将被拒绝接收。

3、请到达文件递交地点后及时到投标文件接收处签字登记。

三、关于弃标的说明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 431号)规定: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招标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投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釆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

四、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提醒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上述提示。如需帮助,请您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我们将非常高兴地为您服务。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513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7

第五章 评标方法 3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4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8-04 14:0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XGJXM2021-ZC-GK1126

2、项目名称: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5295000.00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1项,采购预算:5295000.00元,项目概况:2021—2022学年度我区预估享受营养计划的学生14062人,涉及47所学校。其中营养午餐学生10570人涉及31所学校,早餐学生3492人涉及29所学校,其中混合餐涉及12所学校。最高限价:小麦粉:110元/袋;米:154元/袋;食用油:79元/桶;营养热早餐:4.5元/人/天。简要技术要求、用途:营养改善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01 09:00:00 至 2022-06-30 17: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许可品种至少包括乳制品品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3)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并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许可品种至少包括乳制品品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4)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7-21 17:00:00 止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获取招标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四、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08-04 14:00:00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开标室三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9)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本级)

地址:西安市区灞桥区纺东街419号

联系人:吕老师

电话:029-835526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康敏茹、张艳萍、李莹

电 话:029-88899970/72/73/75-819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附件: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14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提示

编 列 内 容

2.1

采购人

名称: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

地址:西安市区灞桥区纺东街419号

联系人:吕老师

联系方式:029-83552661

2.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人:康敏茹、李莹、张艳萍

联系方式:029-88899972-819

3.5

联合体投标

□ 接受

? 不接受

8.3

采购代理机构答疑的时间

对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

10.2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

允许

不允许

10.3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全部内容”。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包”,供应商可对任一包进行投标,但不能对各包中的内容或者分项内容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2.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招标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生产、包装、储藏、运输、配送、税收、检验、留样、培训、验收、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3.1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许可品种至少包括乳制品品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并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许可品种至少包括乳制品品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以上为必备资格要求,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其他所有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资质证件原件随身携带以备审查。

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开标后的任何时间,资格审查人员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对供应商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5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16.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17.1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要求

正本的份数:壹份;

副本的份数:贰份;

开标一览表:壹份;

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

电子版包括:

(1)word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密封包装方式: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2、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供应商的全称;

(2)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及“请勿在_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19.1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接收人: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25.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30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采购预算为基数,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1.2

履约验收

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

是,验收费用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费用标准按中标金额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

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

户名: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

账号:78620188000199459

请中标供应商按照要求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入以上指定账户,如因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履约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为:转账、电汇、担保机构保函。

/

核心

产品

小麦粉、米、食用油

/

现场踏勘

不踏勘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一致性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须知不一致的地方,以前附表为准。

/

其他

本项目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属性为货物。

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 工业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采购所签合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2.名词解释

2.1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监督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产品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产品。

2.6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按照格式要求填写供应商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投标。

3.4供应商必须在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方可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5联合体投标

3.5.1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5.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6投标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提供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如果供应商被查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

6.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6.1供应商应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评标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询问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3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8.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语言和投标货币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0.投标文件的构成

10.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的内容:

10.1.1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和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1.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实施计划和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产品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质量保证,安装调试方案说明,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承诺等;

10.1.3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0.1.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10.2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0.3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但不能对各包中的内容或者分项内容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明确表达投标意愿,详细说明投标方案、承诺及价格。

11.2供应商应完整地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数据和资料。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4.证明货物(含伴随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

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产品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投标,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4.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供应商提供样品,样品必须与投标文件的表述完全符合)。包括:

14.2.1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产品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14.2.3逐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支持文件;

14.2.4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15.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开标一览表份数及要求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签章的统一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在旁边签字方有效。

17.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

17.5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招标文件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7.6投标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投标文件内装订外,再单独制作一份密封在封袋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投标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3如果供应商未对投标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投标文件和投标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接收人。

19.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9.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投标的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由监标人和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如果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3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声明,评标时才能考虑。

22.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供应商。

22.5以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为无效投标,不予接受。

22.6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2.7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评标组织及评标原则

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23.2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供应商不得在开标后使用任何方式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3.3在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全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4如果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委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将由评委会根据其投标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25.评标方法

2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中的一种: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1.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5.1.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6.评标程序

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供应商被认定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六.定标、中标通知与签约

27.定标程序

27.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27.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27.3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7.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27.5中标人确定之后,中标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7.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8.中标和落标通知

28.1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8.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供应商可致电采购代理机构获知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9. 中标合同的签订

29.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2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履约验收

31.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31.2履约验收的费用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2.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2.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2.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2.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2.5.4事实依据;

32.5.5必要的法律依据;

32.5.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32.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32.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2.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2.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32.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32.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32.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32.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2.7质疑答复

32.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2.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2.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2.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32.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32.8.3联系部门: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32.8.4联系电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8.5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33.其他

33.1 废标的情形

33.1.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1.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33.2变更采购方式

33.2.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1)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人不足3家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3.2.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规定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4.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文件精神,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甲 方:

甲方地址:

乙 方:

乙方地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1-22学年灞桥区营养改善计划午餐米面油和营养早餐采购项目事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及附件。

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确认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本合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和制约。

3、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均不得转让、不得分包、不得挂靠,禁止挂牌企业参与竞争,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保证提供的货物全部内容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执行。

第一条 合同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及服务内容。

2、乙方所提供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后付清单)

第二条 配送地点、配送周期

配送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配送周期: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学生在校上课期间)

第三条 价格

产品

标准要求

产品标识

规格

保质期

中标单价

(结算价)

小麦粉

食用油

营养热早餐

/

/

/

/

(注:原则上营养早餐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按实际配送数量进行结算)

2、投标报价包含食品的生产、包装、储藏、配送、税收、检验、留样、培训、验收、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的所有费用。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合同有效期内,营养早餐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受国家政策性调价或原材料价格变化及外汇汇率变化的影响,并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运行正常后,第二个月开始办理预付款手续,金额为本学期资金预计量的 40%,其余货款原则上在每学期结束后,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付款。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每批次所购货物的质检报告或产检报告,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不定期另行抽检,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有权拒收有质量问题的货物。

2、甲方有权利拒绝接受非甲方采购货物。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所供货物超出保质期或包装严重变形、破损,食品污损、变异等拒绝接收。

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货物进行监督和评判。

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规范储存。

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所供货物流向进行监控,不得出现流入非本渠道现象,更不能出现售卖等现象。

7、在合同期内出现时间、地点、人员变化等情况,甲方有义务事先通告乙方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接交工作。

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处理完善双方合作中的突发事件。

9、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10、甲方有义务按时付给乙方货款,(除节假日、财务审计、财务预决算、银行支付系统升级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1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配送学校名单详细信息和学生数。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所有规定,在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向甲方提供食品流通以及生产厂家所需证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2、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

3、乙方承诺每次配送的货物必须符合甲方采购要求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学校地址和时间及时配送到位,并负责发放给学生,确保营养计划完整早餐顺利实施。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实施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及时报送甲方备案,保险购买方式由甲方双方具体协商。

6、乙方每次配送的营养热早餐必须在出厂后4小时内送到学校,每天配送一次,禁止超量配送。具体数量以甲方提供的数量为准。

7、乙方有义务对所供学校的师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及管理的培训。

8、乙方有义务对所供每所学校每批次提供2份留样,每校每批次提供两份陪餐(不另计费)。

9、乙方有义务对所供学校在每次配送的同时提供每批次所供货物的质检报告复印件或出厂自检报告。

10、乙方在按相关规定送货到位后并出具货物配送票据或货物清单,甲方应及时按采购要求验货,符合所购货物要求的接收并在票据或清单上签字认可,乙方有权监督避免拖延时间或无人接货等现象的出现。

乙方在配送过程中要切实保证人员、车辆及财产安全,若在配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给学校提供垃圾袋并进行垃圾回收、处理。

第六条 货物检验及验收

1、供货方在物品送到指定地点后由配送学校和供货方共同验收,核对数量,检查食品的外观和质量等,经检验无误共同签署物品配送单(三联单)、接货学校、供货方、采购人各执一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2、供货方对最终的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

3、中标人应当保证所供货物的来源渠道正常,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指标等要求,并对货物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

4、验收依据

(1)合同;

(2)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

(3)生产厂家的生产标准;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5)其他资料。

第七条 检查要求

供货商应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所提供产品的抽样检查,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提供每批次的内检合格报告,每半年提供一次外检合格报告,甲方有权抽检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保证

1、乙方须提供保质、保鲜、安全的合格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重量等要求。

2、质量标准按照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标准为准。

3、乙方所提供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安全等规定。

4、产品生产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调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乙方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甲方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乙方应根据要求及时整改。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对合同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第十三条 货物详细情况

应附与采购时投标内容相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执行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本合同条款为参考文本,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招标内容:

2021—2022学年度我区预估享受营养计划的学生14062人,涉及47所学校。其中营养午餐学生10570人涉及31所学校,早餐学生3492人涉及29所学校,其中混合餐涉及12所学校。全学年按200天预计。采购数量:小麦粉:约6142袋(每袋25千克);大米:7421袋(每袋25千克);食用油:4228桶(每桶5升);营养热早餐:3492人/天。具体实行动态管理,以实际实施天数和享受人数为准,据实核算。

质量及其他要求

(一)米面油(到校日期不超过保质期1/3日期)

1.基本要求

(1)小麦粉

每袋25kg,一等面粉,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5-1986特制一等,便于运输储存。

(2)米

每袋25kg,一级粳米,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4-2018粳米一级,便于运输储存。

(3)食用油

每桶5升,一级非转基因压榨菜籽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 1536-2004一级。

2.营养丰富

小麦粉、米、食用油的营养成分要符合国家膳食委员会和中国营养学会等权威机构对小麦粉、米和食用油的要求,提供的营养适合少年儿童身体发育的需要。

3.质量要求

小麦粉、米和食用油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证质量。质量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标准执行。严禁添加剂、防腐剂和一些可能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元素的含量超标。每批次有合格的内检报告,每半年有合格的外检报告。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由产品质量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货商承担,我区有权终止合同。

(二)营养早餐

1.包括包子、粥品、鸡蛋、乳制品、新鲜水果。

2.每天每份早餐3个品种。一是包子,每周2天肉包子3天素包子。二是粥品和乳制品,每周3天粥品2天乳制品。三是水果和鸡蛋,每周3天煮鸡蛋2天水果。

注:营养早餐用餐人数3492人,用餐天数200天,每人每天4.5元(含膳食补贴 4元及运行经费补助 0.5元),各投标人根据此单价报价。(注:实际数量按每学年实际配送量计算)

膳食补贴金额固定为每生每天4.0元/份,膳食补贴金额低于或高于4.0元/份,均视为无效报价,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每生每天0.5元运行经费补助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最终投标单价等于膳食补贴4.0元/份加运行经费补助报价。最终营养早餐合计单价包含了投标人为此项目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生产、包装、储藏、配送、税收、检验、留样等一切费用),在整个合同期内不做调整。

3.熟食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牛奶、包子、鸡蛋、水果、粥品等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禁添加剂、防腐剂和一些可能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含量超标。

4.乳制品。包括灭菌乳和调制乳等。每盒包装净含量≥200毫升。

5.鸡蛋。每枚≥60克。

6.水果。包括苹果、乳瓜、橙子、香蕉等,以时令新鲜水果为主。水果的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要有相关部门的质检抽检合格证明,保证水果的新鲜和营养,严禁采购腐烂、存贮时间过长的水果。水果每天≥130克。

7.素包子。包子所用蔬菜以时令新鲜蔬菜为主。蔬菜的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制熟后到校不超出4小时。每个包子≥100克。

8.肉包子。包子所用肉类以大肉、牛肉和虾肉为主;包子要蒸熟,有每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熟后配送到校不超出4小时。每个包子≥100克。

9.米、面、油。粥品所用的米类以大米、黑米、小米为主。米为一级梗米,面为一等,油为一级非转基因压榨菜籽油。每天粥品≥260毫升,到校日期不超过保质期1/3日期。

10.调料。制作营养早餐所用调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大型市场或正规渠道采购。

11.供应商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包装要求

1.营养早餐:产品包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有生产厂家、规格、出厂日期、质保期、营养环保等存贮条件和方法以及使用说明等有效信息,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保材料。

2.牛奶为食品级材料的独立包装,有相关生产许可证,且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完好的生产厂家、规格、出厂日期、质保期等有效信息。

3.粥类必须为无菌、塑封食品级材料的独立包装,有相关生产许可证,且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完好的生产厂家、规格、出厂日期、质保期等有效信息。

4.水果必须经过消毒清洗。

5.米面油均要独立包装,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成分、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生产厂家、产地等必备信息。执行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

六、配送要求:

(一)营养早餐

1.每次配送产品必须在出厂后2小时内送到辖区实施营养计划营养早餐的每所学校,粥品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70度,其他食品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持相应的温度,以防变质(具体时间以区教育局通知为准)。

2.每天配送一次,禁止超量配送。每次配送量中每个品种应包含不少于125克1份留样和因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耗(例如包装严重变形、破损,食品污损、变异等),发现的破损、变异食品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

3.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运输工具(冷链运输或保温车)。内检报告随食品同时送达实施单位。

4.供应商制定详尽的配送方案,定期对学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5.保证早餐制熟后4个小时内让学生食用。

(二)米面油

每2周配送一次,送到全区各实施单位。还要根据个别学校的实际情况每周配送一次。

七、贮存及交货

1、乙方应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储藏库房,符合卫生条件。有充足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辆及配送人员,车况良好,以保证食品安 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投标人制定详尽的配送方案,定期对学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做好过程性文字和图片记录,协助教育局做好日常食品安全指导教育和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2、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内容一致,机器打印,不得涂改。清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单价、数量,总数及总金额,送货人与学校接收人共同签名,交给学校。

3、乙方在米、面、油点发运的前一天,用电话、信函或传真通知甲方指定学校,以使按时接货。

4、物品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八、样品

小麦粉、米、食用油样品:投标时提供拟供应的小麦粉、米、食用油样品,小麦粉、米各一袋、食用油一桶,并在样品封面标注清楚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样品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公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未中标供应商须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退回样品,逾期未取回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中标人的样品留存,中标人提供的样品的生产厂家须与最终供货的生产厂家保持一致。

营养热早餐样品:投标时提供拟供应的学生营养餐套餐不少于五种搭配方案(一周的搭配),每种搭配方案各提供一份,并装至环保餐盒内且在封面标注清楚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样品名称、开标时间。投标人样品的生产厂家须与最终供货的生产厂家保持一致。


第五章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合同条款等实质性要求;

2.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3.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5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

3.7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

3.8提供虚假投标文件和资料的。

3.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4.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评审标准

5.1初步评审标准:

5.1.1资格评审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

5.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

5.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六.程序

6.1本采购项目评标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6.1.1投标文件初审;

6.1.2澄清有关问题;

6.1.3比较与评价;

6.1.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2投标文件初审

采购人根据本章第5.1.1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5.1.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在资格性审查阶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6.3投标文件的澄清

6.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3.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4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6.4.1评委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4.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七.政策性扣减

7.1政策性扣减范围

7.1.1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7.1.2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1.3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拟采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1)采购人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7.1.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7.1.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2政策性扣减方式

7.2.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

7.2.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2.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2.4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8.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8.1.1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择优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

8.1.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最低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8.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8.2.1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择优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

8.2.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最低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8.2.3核心产品为两个及以上时,当所有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时,在评审时按同一供应商计算;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时按不同供应商计算。

8.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8.3.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正本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8.3.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8.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8.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九.定标

9.1评标结果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9.2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以复函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1:

初步审查要素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

标准

基本资格条件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3、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