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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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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奎文小学工程

招标详情

淮安市奎文小学工程
【信息时间:2021/8/6 】

淮安市奎文小学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市奎文小学工程已由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淮管发改审发[2021]7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统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市奎文小学EPC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亚路北侧,福州路西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约37452.0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744平方米;小学包含:教学楼、综合楼、教师用房、图书馆、报告厅、体育馆、风雨操场、餐厅、300米标准运动场和篮球场,地下停车场、配电房、围墙、绿化,管网、智能化、健康照明等配套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具体以通过认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2.1.3合同估算价:150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00 日历天(含设计工期)。
设计工期:30天;合同生效后30天内完招标文件约定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全部设计内容,并完成图审工作。
施工工期:270 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1.5 其他: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教学设施(含智能化教学设备)、材料设备、学生课桌椅、教师办公桌椅、报告厅座椅、直饮水设备、厨房餐厅设备、报告厅及风雨操场建筑声学等、室内外电子大屏设备构配件含装配式部件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第三方出具环保报告,合格率达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包含但不限于淮安市奎文小学工程 EPC 总承
包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2.2.1 设计:但不限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场地测绘、施工图设计(含二次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相关报告文件(含专题研究)编制、图审报审、设计交底、后续设计服务及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提供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变更及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等事项,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设计咨询服务等。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含桩基、土石方等)、地下车库(含人防)、内外装、消防、强弱电(含临时用电及正式用电设计服务)、空调、一般水电安装、电梯、装配式建筑结构专项设计(如有)、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及评审、网络邮电接入、附属工程等【含综合管网、广场、道路、景观绿化、围墙、大门、标牌标识、亮化、附房等】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范围的工程设计(含报告厅舞台、扩声、灯光等专项设计)。
2.2.2 手续办理:为确保本项目整体目标全面实现,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开工、施工过程及验收交付并取得产权证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规划、住建、市政配套、施工图审查、人防、施工许可(含临时施工许可)、专业报建报装、报监、淤泥排放、排污、排水接驳、施工监测、施工测绘、白蚁防治;负责办理本工程范围内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环保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节能、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绿色建筑创建评审、各专业验收、网络通邮、外接水、外接电、外接气手续、档案整理移交城建档案馆、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上述所有规费及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2.3 采购:包含设计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以及固定家具、标牌标识等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课桌椅(约600套)、教师办公桌椅(约50套)、报告厅座椅、直饮水设备、厨房设备、录播教室、多功能教室、校园无线覆盖、电子班牌、电梯、空调等,详见技术要点专篇。
2.2.4 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设计施工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工、包料、包工期、
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土石方、地下车库(含人防)、土建(含桩基工程)、一般安装工程(电气、消防、通风、智能化(含智慧校园)、监控、太阳能、给排水等)、室外装饰及雨棚、室内装饰装修、室外消防系统、亮化、建筑泛光照明、电梯、建筑防雷、抗震支架、正式用电工程(含临时用电施工)、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绿色建筑、钢结构/网架、标识、标牌等导示系统、室外道路(含路灯)、停车场、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运动场地等、景观、广场、小品雕塑、管网(含外接、外排、雨污水、网络、通信、天燃气、绿化喷灌等)、绿化、铺装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说明部分详见《技术要点专篇》);
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设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项目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
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其相关费用)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及养护期内的养护。
最终施工承包范围以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为准,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所
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以下①+②或者①+③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①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含房屋建筑工程)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若为联合体的是联合体成员之一的业绩。
(1)设计业绩要求:申请人自2017年6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安费或投资额在12000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业绩。(提供设计合同、设计成果证明材料,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的设计成果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2)施工业绩要求:申请人自2017年6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施工业绩。
(3)工程总承包业绩:申请人自2017年6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施工业绩。
说明:施工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的不予认可。依据为: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三项材料均不能反映类似工程的金额或建筑面积的不予认可。
3.3.2自 2019 年 8 月 6 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自 2020年 8 月 6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 2021 年 5月 6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 附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力。
(1)联合体牵头方必须为施工方,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施工方;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5项目负责人(即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须提供劳动合同及2021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或以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或收费部门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6投标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须提供劳动合同及2021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或以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或收费部门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7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进入“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8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 www.jscredit.gov.cn)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8 月6日 至 2021年 9 月 6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 hasggzy.com)“投标单位登录”。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9月 7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五室(不见面)(淮安市深圳路16号)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招标文件。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评定分离”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222.184.89.82/EpointWeb/)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监督部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迎宾大道26号
联系电话:0517-83716211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迎宾大道8号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5层
邮 编:223001 邮 编:223001
联 系 人:刘迈 联 系 人:顾工
电 话:18705231799 电 话:13770475667
传 真: / 传 真:/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843780564@qq.com

2021 年 8 月 6 日

文件正文PDF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9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 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 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 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 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 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 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 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 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 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 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 评定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 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 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 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 条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 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 自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 年版,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 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淮安市奎文小学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3208022108050003 标段编号:3208022108050003-BD-0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8 月 6 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8 - 1. 招标条件....................................................................................................................................- 8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8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0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2 - 5. 投标截止时间..........................................................................................................................- 12 - 6.资格审查....................................................................................................................................- 12 - 7. 评标方法..................................................................................................................................- 12 -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12 - 9.联系方式....................................................................................................................................- 12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4 - 投标人须知........................................................................................................................................... - 27 - 1 总则............................................................................................................................................- 27 - 1.1 项目概况....................................................................................................................... - 27 -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27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27 -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7 -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28 - 1.6 保密............................................................................................................................... - 28 - 1.7 语言文字....................................................................................................................... - 29 - 1.8 计量单位....................................................................................................................... - 29 - 1.9 踏勘现场....................................................................................................................... - 29 - 1.10 分包.............................................................................................................................. - 29 - 1.11 偏离............................................................................................................................. - 29 - 1.12 知识产权...................................................................................................................... - 29 - 1.13 同义词语...................................................................................................................... - 29 - 2 招标文件....................................................................................................................................- 29 -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9 -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30 -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30 - 2.4 最高投标限价............................................................................................................... - 30 - 3 投标文件....................................................................................................................................- 31 -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 - 3.2 投标报价....................................................................................................................... - 31 - 3.3 投标有效期................................................................................................................... - 31 - 3.4 投标保证金................................................................................................................... - 31 - 3.5 备选投标方案............................................................................................................... - 32 - 3.6 资格审查资料............................................................................................................... - 32 -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32 - 4 投标............................................................................................................................................- 33 -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 33 -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33 -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33 - 5 开标............................................................................................................................................- 33 -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33 - 5.2 开标程序....................................................................................................................... - 33 - 5.3 特殊情况处理................................................................................................................ - 34 - 6 评标............................................................................................................................................- 34 - 6.1 评标委员会................................................................................................................... - 34 - 6.2 评标原则....................................................................................................................... - 34 - 6.3 评标............................................................................................................................... - 34 -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34 - 7 合同授予....................................................................................................................................- 35 - 7.1 定标方式....................................................................................................................... - 35 -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35 - 7.3 履约保证金................................................................................................................... - 35 - 7.4 签订合同....................................................................................................................... - 36 - 8 纪律和监督................................................................................................................................- 36 -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36 -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36 -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 -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 - 8.5 异议与投诉................................................................................................................... - 37 - 9 解释权............................................................................................................................... - 37 -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37 -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 38 - 评标办法前附表............................................................................................................................- 38 - 评标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评审标准...................................................................................................................................- 53 - 1.1初步评审标准................................................................................................................. - 53 - 1.2详细评审标准................................................................................................................. - 53 - 2. 评标程序...................................................................................................................................- 53 - 2.1评标准备(清标)......................................................................................................... - 53 - 2.2初步评审......................................................................................................................... - 54 - 2.3详细评审......................................................................................................................... - 55 - 2.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56 - 2.5推荐定标候选人............................................................................................................. - 5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7 - 第五章 报价清单............................................................................................................................. - 149 -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 149 - 2.设计计价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施工计价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4.采购计价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5.其他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 152 -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49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54 -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 155 - 封面(商务标)..........................................................................................................................- 156 - 投标函................................................................................................................................. - 157 - 投标函附录......................................................................................................................... - 15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59 - 授权委托书......................................................................................................................... - 160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错误!未定义书签。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62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63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64 -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65 - 拟再发包计划表................................................................................................................. - 166 - 拟分包计划表..................................................................................................................... - 166 - 资格审查资料..................................................................................................................... - 167 - 工程业绩资料..................................................................................................................... - 167 - 其他资料............................................................................................................................. - 167 - 封面(经济标)..........................................................................................................................- 168 - 工程总承包报价................................................................................................................. - 169 -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 170 -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 171 - 封面(技术标 1)............................................................................................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计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封面(技术标 2)...................................................................................................................... - 171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172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淮安市奎文小学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市奎文小学工程已由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淮管发改 审发[2021]77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建设资金来 自 财政统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市奎文小学 EPC 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亚路北侧,福州路西侧。 2.1.2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约 37452.05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25744 平方米;小学包含: 教学楼、综合楼、教师用房、图书馆、报告厅、体育馆、风雨操场、餐厅、300 米标准运动 场和篮球场,地下停车场、配电房、围墙、绿化,管网、智能化、健康照明等配套设施及其 他附属工程。(具体以通过认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2.1.3 合同估算价:1500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00 日历天(含设计工期)。 设计工期:30 天;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完招标文件约定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全部设计内容, 并完成图审工作。 施工工期:270 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1.5 其他: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 门的审批。 (2)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教学设施(含智能化教学设备)、材料 设备、学生课桌椅、教师办公桌椅、报告厅座椅、直饮水设备、厨房餐厅设备、报告厅及风 雨操场建筑声学等、室内外电子大屏设备构配件含装配式部件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由第三方出具环保报告,合格率达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包含但不限于淮安市奎文小学工程 EPC 总 承 包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2.2.1 设计:但不限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场地测绘、施工图设计(含二次深化设计)、 优化设计、相关报告文件(含专题研究)编制、图审报审、设计交底、后续设计服务及施工阶 段的配合服务,提供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变更及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等事项,以及与本项目 有关的其他设计咨询服务等。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含桩基、土石方等)、地下车库 (含人防)、内外装、消防、强弱电(含临时用电及正式用电设计服务)、空调、一般水电 安装、电梯、装配式建筑结构专项设计(如有)、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及评审、网络邮电接入、 附属工程等【含综合管网、广场、道路、景观绿化、围墙、大门、标牌标识、亮化、附房等】 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范围的工程设计(含报告厅舞台、扩声、灯光等专项设计)。 2.2.2 手续办理:为确保本项目整体目标全面实现,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开 工、施工过程及验收交付并取得产权证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规划、住建、市 政配套、施工图审查、人防、施工许可(含临时施工许可)、专业报建报装、报监、淤泥排 放、排污、排水接驳、施工监测、施工测绘、白蚁防治;负责办理本工程范围内验收所需的 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环保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节能、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绿色建筑创建评审、各专业验收、网络通邮、外接水、外接电、外接气手续、档案整理移交 城建档案馆、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上述所有规费及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2.3 采购:包含设计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以及固定家具、标牌标识 等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课桌椅(约 600 套)、教师办公 桌椅(约 50 套)、报告厅座椅、直饮水设备、厨房设备、录播教室、多功能教室、校园无 线覆盖、电子班牌、电梯、空调等,详见技术要点专篇。 2.2.4 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设计施工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工、包料、包 工期、 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 交)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土石方、地下车库(含 人防)、土建(含桩基工程)、一般安装工程(电气、消防、通风、智能化(含智慧校园)、 监控、太阳能、给排水等)、室外装饰及雨棚、室内装饰装修、室外消防系统、亮化、建筑 泛光照明、电梯、建筑防雷、抗震支架、正式用电工程(含临时用电施工)、供水、供气、 污水处理、绿色建筑、钢结构/网架、标识、标牌等导示系统、室外道路(含路灯)、停车 场、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运动场地等、景观、广场、小品雕塑、管网(含外接、 外排、雨污水、网络、通信、天燃气、绿化喷灌等)、绿化、铺装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直 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说明部分详见《技术要点专篇》); 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设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项目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包 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其相关 费用)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及养护期内的养护。 最终施工承包范围以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为准,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上 述所 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以下①+②或者①+③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①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 质;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3.3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 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者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专业含房屋建筑工程)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 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 已超过 5 年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若为联合体的是联合体成员之一的业 绩。 (1)设计业绩要求:申请人自 2017 年 6 月 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安费或投资额在 12000 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设 计业绩。(提供设计合同、设计成果证明材料,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的设计 成果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2)施工业绩要求:申请人自 2017 年 6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 12000 万元人 民币(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施工业绩。 (3)工程总承包业绩:申请人自 2017 年 6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 12000 万元 人民币(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施工业 绩。 说明:施工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 的不予认可。依据为: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必 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三项材 料均不能反映类似工程的金额或建筑面积的不予认可。 3.3.2 自 2019 年 8 月 6 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 政处罚的; 3.3.3 自 2020 年 8 月 6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 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 自 2021 年 5 月 6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 家, 附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力。 (1)联合体牵头方必须为施工方,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施工方;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 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 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5 项目负责人(即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须提供 劳动合同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6 个月或以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清 单或收费部门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6 投标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须提供劳 动合同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6 个月或以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或收费部门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7 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 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进入“信用中国”、 “信用江苏”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 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8 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 ( www.jscredit.gov.cn)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8 月 6日 至 2021 年 9 月 6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 hasggzy.com)“投标单位登录”。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9 月 7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五室(不见面)(淮安市深圳路 16 号)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 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 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招标文件。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评定分离”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222.184.89.82/EpointWeb/)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监督部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迎宾大道 26 号 联系电话:0517-83716211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迎宾大道 8号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2 号楼 5 层 邮 编:223001 邮 编:223001 联 系 人:刘迈 联 系 人:顾工 电 话:18705231799 电 话:13770475667 传 真: / 传 真:/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843780564@qq.com 2021 年 8 月 6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淮安市迎宾大道 8 号 联系人:刘迈 电话:18705231799 电子邮箱:/ 传真:/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2号楼 5 层 联系人:顾工 电话:13770475667 电子邮箱:843780564@qq.com 传真:/ 1.1.4 项目名称 淮安市奎文小学工程 1.1.5 建设地点 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亚路北侧,福州路西侧。 1.2.1 资金来源 财政统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2.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设计部分付款:设计方案需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审批:装配式结构 设计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付设计费 的 85%,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无息,时间以竣 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施工部分付款: 1) 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两个月一付,按跟踪审计单位确定的 审计价的 60%支付工程进度款. 2) 全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 75%。 3)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合同价的 85%。 4) 办理完全部手续,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总价款的 97% ; 5) 审定总价款的 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 3 年)满后 30 日内支 付余额。(不计利息) 注:①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进度款)时 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供足额有效合法的发票(按 国家有关税率规定,承包人必须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具发票 交纳税款),因承包人票据提供不及时,以及不符合项目所在地 税务机关相关要求,而导致工程款(进度款)不能支付的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包含但不限于淮安市奎文小学 工程 EPC 总承包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 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1. 设计:但不限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场地测绘、施工图 设计(含二次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相关报告文件(含专题研 究)编制、图审报审、设计交底、后续设计服务及施工阶段的配 合服务,提供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变更及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事项,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设计咨询服务等。设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土建(含桩基、土石方等)、地下车库(含人防)、内 外装、消防、强弱电(含临时用电及正式用电设计服务)、空调、 一般水电安装、电梯、装配式建筑结构专项设计(如有)、绿色 建筑设计咨询及评审、网络邮电接入、附属工程等【含综合管网、 广场、道路、景观绿化、围墙、大门、标牌标识、亮化、附房等】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范围的工程设计(含报告厅舞台、扩声、灯光 等专项设计)。 2.手续办理:为确保本项目整体目标全面实现,承包人负责 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开工、施工过程及验收交付并取得产权证所 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规划、住建、市政配套、施工 图审查、人防、施工许可(含临时施工许可)、专业报建报装、 报监、淤泥排放、排污、排水接驳、施工监测、施工测绘、白蚁 防治;负责办理本工程范围内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办理环保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节能、分项分部工程验 收、绿色建筑创建评审、各专业验收、网络通邮、外接水、外接 电、外接气手续、档案整理移交城建档案馆、办理房屋产权证等。 上述所有规费及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3. 采购:包含设计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 以及固定家具、标牌标识等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课桌椅(约 600 套)、教师办公桌椅(约 50 套)、报告厅座椅、直饮水设备、厨房设备、录播教室、多 功能教室、校园无线覆盖、电子班牌、电梯、空调等,详见技术 要点专篇。 4. 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设计施工招标范围内的 所有项目包工、包料、包工期、 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 的保修。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土石方、地下车库(含人防)、 土建(含桩基工程)、一般安装工程(电气、消防、通风、智能 化(含智慧校园)、监控、太阳能、给排水等)、室外装饰及雨 棚、室内装饰装修、室外消防系统、亮化、建筑泛光照明、电梯、 建筑防雷、抗震支架、正式用电工程(含临时用电施工)、供水、 供气、污水处理、绿色建筑、钢结构/网架、标识、标牌等导示 系统、室外道路(含路灯)、停车场、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 车棚、运动场地等、景观、广场、小品雕塑、管网(含外接、外 排、雨污水、网络、通信、天燃气、绿化喷灌等)、绿化、铺装 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说明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分详见《技术要点专篇》); 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设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项目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 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 移交(含档案移交及其相关费用)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 内的保修及养护期内的养护。 最终施工承包范围以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图审合格的施工 图为准,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所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 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 1.3.2 要求工期 总工期要求: 300 日历天(含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其中: 设计工期:30 天;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完招标文件约定除上述内 容以外的全部设计内容,并完成图审工作。 施工工期:270 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1.3.3 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 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教学设施(含 智能化教学设备)、材料设备、学生课桌椅、教师办公桌椅、报 告厅座椅、直饮水设备、厨房餐厅设备、报告厅及风雨操场建筑 声学等、室内外电子大屏设备构配件含装配式部件等)产品质量 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第三方出具环保报告,合格率达 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第三章《评 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 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附联合 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力。 1.5.2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 果补偿标准 无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0 分包 分包要求:符合建市【2016】93 号、建市规(2019)1 号文件 等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专业分包。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满足相关专业资质要求。 1.11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 (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策划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招标人发出的 答疑/澄清等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 年 8 月 19 日 17 时 00 分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 时间 2021 年 8 月 20 日 17 时 00 分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14855.10万元 (含设计费 160万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 料 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 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为暗标):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证;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工 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 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承诺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 费证明( 2021年 1月至今连续六个月)。 3.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总报价,本工 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外,合同总价不予 调整。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本工程的所有土方工程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竣工结算时不 作调整。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 险电子保函,不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 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捌拾万元整;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4、招标人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信息: (1)账户名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 银行(保证金)账户:投标人在“业务管理-招标文件下载”模 块找到对应项目点击下载,在页面上点击“保证金子账号”按钮 获取保证金子账号。 其他要求: 1、投标人核对诚信库基本户信息,如诚信库基本户信息不是基 本户,请及时修改为本公司基本户,并去交易中心审核,审核通 过后方可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从基本户往完整保证金子账号里面打款,子账号的 “-”号,在英文模式下输入。 3、保证金打款成功后,在会员系统“业务管理--网上保证金查 询”模块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如有问题和系统技术维护人员联 系,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052385630。 4、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 知确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在本工程开标前办理投标保证金缴 纳手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各投标人必须 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 受。 打款注意事项: (1)保证金缴纳必须打入完整的子账号里面,子账号的“-”号, 在输入法英文模式下输入。 (2)打款必须从基本户打款,如果打款遇到问题请联系江苏银 行李经理,联系电话:18052385630。 (3)投标人不需要再换取收据。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非基本户缴纳系统拒绝接受,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后缴纳 的保证金系统拒绝接受。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 (5)如果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议或者补 充说明,投标人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 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6)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电子保函业务 服务单位请详见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 台-产品服务 页面,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②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投 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本工程只接受投标人基本 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银行保函的原件带 至开标现场,原件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③具体操作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④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协议执 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7)如投标人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应充 分考虑投标保证金从提交到入账的时间风险,在投标截止日之前 办理相关事项并再次确认是否已成功缴纳。如采用银行电子保 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电子保函 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 (8)交易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18962289236。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 式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最迟在招标 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允许 □√不允许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 技术标内容不能有任何反映单位名称的标志,更不能出现公司 名称、人员姓名、以前所承担过的项目名称以及其他带有暗示 性的语言或标记,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7.5 其他编制要求 1. 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正 本 1 份,副本 8 份。纸质设计成果在中标后提供。 2.本次招标只接受网上电子投标文件,不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评标时不再查验以其他形式递交的投标文 件,投标人在数据库中未录入并未经备案公示的信息将不予认 可。 3. 技术标若无法上传,可刻录成非加密的光盘,密封提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9 月 7 日 9 时 30 分 4.2.3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 和递交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五室(不 见面) 友情提醒:请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关于电子化网上投标的有关规 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 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五室(不见面) ,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 人代表 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相关参会人员姓名; (3)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到场情况; (4)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前后顺序解密其投标文件;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招标文件; (6)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证机构、记 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经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解密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40 分钟内(接受远程解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4.1 评标准备时间 具体以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委组成。 6.4.2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 人)公示 定标候选人数量: 5 。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 7.1.2 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7.3.1 履约保证金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价的 5 %的现金或中标价的 10 % 银行保函(工商银行、农行、建行、中行等国有银行);履约保 证金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15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 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8.5.2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 监督部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迎宾大道 26 号 联系电话:0517-837162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容 一、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招标 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 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二、本项目执行苏信办【2018】23 号《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 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 中标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 三、本工程的所有设计内容均需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提交施 工图设计成果前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图预算,承包人应按经审定的 施工图进行施工,如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超过概算则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优化设计,本项目为固定总价,除因合同约定的变更范 围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四、本项目施工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及分包人均须报发包人审核 同意,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本项目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执行苏价服(2017)177 号 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2 个工作日内、中标通知书 备案发出前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给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 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不单独列项计取,由投标人在投标 报价中综合考虑。 电子化网上招 投标及远程不 见面交易模式 注意事项 一、本次招标采用电子化网上招投标,请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以 下关于电子化网上投标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及后续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均在网上以 电子版形式发布,投标人通过登陆网上招投标系统平台下载。对 于后期的补充文件发布招标人不再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 人及时查阅、下载补充文件。 2.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后续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加盖招标代理机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构或招标人电子公章(或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公章的扫描 件)即为生效。 3.投标人未提交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网 上投标文件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电子评标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人开标前将投标所涉材料(支持格式的原件扫描件)按 3.7.3 要求录入到诚信库中,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在网上投标 文件中提供录入诚信库的上述材料的链接;承诺书或者其他无法 录入诚信库的资料在投标截止日前由申请单位自行上传(支持格 式的原件扫描件)到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现场无需提供所涉材 料原件。(备注:网上资格审查,若未及时更新等原因导致证件 不再有效或上传图文无法识别的均不予认可) 二、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 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 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 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淮 安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为保障投标人权益及避免围 标串标的情况,投标人必须先扫码登录,然后再插CA 锁登录系 统并签到,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提前进入淮安市不见 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 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根据操作手册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 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 录、签到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 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 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 果;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 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公 布投标人完成后40 分钟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 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 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 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 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 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 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哪把锁生成的投标文件用哪 把锁解密)。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 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 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 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 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 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 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 的一切后果。 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 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 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 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 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 及11 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 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 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 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 后果。 7.投标人若对开标现场有异议,可以提交异议书并盖电子签章 (友情提醒:有签章的CA 锁才能签章,一般情况副锁没有签章)。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采用计分制,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定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 ≥5家,推荐 5 名定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5家,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 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 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 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 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 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 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 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 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 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 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 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 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 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 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 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 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 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 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 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 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 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 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 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 “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 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 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 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 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 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 评标准备(清标)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 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 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 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 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 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 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 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 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 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 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 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 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 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 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链接诚信库(如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所 有成员的营业执照)。投标截止时间前由牵头人 使用其他联合体成员的 CA 锁,同步诚信库分别 挑选所需提供的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链接诚信库 资质证书 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链接诚信库。(如为联合 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质证书。投 标截止时间前由牵头人使用其他联合体成员的 CA 锁,同步诚信库分别挑选所需提供的资料。) 具备以下①+②或者①+③条件,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 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①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 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 级资质; 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 工程)设计甲级。 拟派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须取得 相应工程建设类 注册执业资格 具有效的资格证书,链接诚信库。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取得相应工程 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或者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者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含房屋建 筑工程)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业绩要求 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链接诚信库 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若 为联合体的是联合体成员之一的业绩。 (1)设计业绩要求:申请人自 2017 年 6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政府投资单项工程建安费或投资额 在 12000 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业 绩。(提供设计合同、设计成果证明材料,时间、 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的设计成果证明材 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 供)。 (2)施工业绩要求:申请人自 2017 年 6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政府投资的单项合同额在 12000 万 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施工业绩。 (3)工程总承包业绩:申请人自 2017 年 6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政府投资的单项合同额在 12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施 工业绩。 说明:施工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 日期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的不予 认可。依据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 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三 项材料均不能反映类似工程的金额或建筑面积的 不予认可。 联合体投标符合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电子 投标文件中。 招标文件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规定(提供承诺书原件的 彩色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自拟, 须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承诺):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 (2)联合体牵头方必须为施工方,总承包项目经 理必须为施工方; (3)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 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 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 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6)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 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 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7)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 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 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承诺书 按要求如实提供 承诺书并上传于 电子投标文件中 (注:各投标人不 得随意修改承诺 内容,应认真填 写,并且加盖企业 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印章或签章。 如投标人自行修 改本承诺书内容, 皆视为未提供此 承诺书。须联合体 所有成员共同承 诺) 提供承诺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 件中。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 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做如下承诺: 1.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 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 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2.对本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承诺; 3.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 假; 4.自 2019 年 8 月 6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 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 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 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自 2020 年 8 月 6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 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 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 情形的; 6.自 2021 年 5 月 6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 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 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 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 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 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 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 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 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 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 未超过 5 年的。 8、(1)我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同时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 社会保险; ②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 及以上单位。 (2)我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符合下述第 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②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 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 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提供符 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③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 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 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 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提供《中 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9、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证书及证明材 料,不存在弄虚作假。若因我公司提供的证书及 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我 公司承担,并自愿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 罚。 10、近两年内投标人没有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 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时间以 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 准。评标时由评委进入“信用中国”、“信用淮 安”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 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 示”情况。) 11、我方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绝不参与任何恶 意投诉,如确因相关单位、人员的行为侵犯了我 方的合法利益,我方郑重承诺:我方法定代表人 将在我方投诉书上签名,并加盖我方单位公章。 12、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 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并自愿接受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 罚。 13、我方在此声明:任何未经我方法定代表人签 名或加盖我方单位公章的投诉材料均非由我方发 出,且属弄虚作假行为,我方将追究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拟派总承包项目 经理、授权委托人 必须是本单位员 工 相关证明材料链接诚信库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和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年 1月至今任意连续六 个月) 投标人未被人民 法院在“信用中 国” ( www.creditch ina.gov.cn)和 “信用江苏”( www.jscredit.go v.cn)网站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 提供网站截图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人期望值, 招标人期望值为 14855.10万元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 3.2.6 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 定量评审:4分 1.2.2 经济标 定量评审:85分 1.2.3 技术标 定量评审:11分 2.3.4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标 □√经济标 □√技术标 3、评审顺序:先评审技术标、商务标,再评审经 济标 。 2.5.2 竞争性判断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经济标评审合格且技术标具有 竞争性。 评标方案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技术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1分 经济标:工程总承包报价:85分 商务标:项目管理机构:2分 工程业绩:2分 序号 评分项 评分因素(偏差 率) 评分标准 1 工程总承包报价(85 分) 报价评审(83分)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 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 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5%、96%、97%、98% ,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 95%、96%、97%、 9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 65%、70%、75%、 80%、85%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90% ; 方法四:□K取值为: ; □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 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五:K 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 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 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 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 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 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 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 形而改变; 投标报价合理性 (2 分) 本项指标用于对工程总承包报价中不合理报价 的评价,以下评审方法供参考: 1.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招标范围相一致; 2.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项目管理组织方 案相匹配; 3.工程总承包报价中的风险金计取是否明确、 合理。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 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 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 效标的投标文件。 2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1分) (1)总体概述(1 分)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 理目标及控制措施、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 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2)设计管理方 案(2 分) 1.对项目解读准确、设计构思合理。 2.设计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3.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 4.设计重点、难点及控制措施。 5.设计过程对工程总投资控制措施。 (3)采购管理方 案(1分)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 与检验、运输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 理等内容进行评分。 (4)施工平面布 置规划(2分)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 置等内容进行评分。 (5)施工的重点 难点(2分)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 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6)施工资源投 入计划(1 分)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7)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 新材料(1 分)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 况进行评分。 (8)建筑信息模 型(BIM)技术(1 分) 对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使用等内容进行 评分。 注: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总篇幅一般不超过 100页(技术特别复 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具体篇幅(字数)要求及扣分标准,招标人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 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项目管理组 织方案中(项目管理机构评分点除外)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 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 3 项目管理机构(2 分)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高级职称得 1 分。 (2)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 0.5 分,具有高 级职称得 0.5 分。 注: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评标时 需提供劳动合同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企业为其缴纳的任意连续 6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4 工程业绩(2分) 投标人自 2017 年 6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 12000 万 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 上的类似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1分,总分 2 分,如仅有类似施工业绩乘 0.8,设计业绩乘 0.7。 注:(1)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打分,同一业绩只计取其中的 最高分值,不得累计计分。 (2)施工业绩时间均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竣工 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的不予认可。依据为:中标通知书、施工 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 工单位四方盖章),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三项材料均不能反映类似 工程的金额或建筑面积的不予认可。 设计业绩提供设计合同、设计成果证明材料,时间、金额均以 设计合同为准,提供的设计成果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 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 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 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 件 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 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 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 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 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招标控制价为 B, 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取值范围为 65%~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 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装饰、 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 100%。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对有效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 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先剔除各报价中最高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 20% 项(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各报价中最高值后进 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取各报价中的次低值。由此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综合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再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一个投标平均总价 A。 评标基准价(合理最低价)=A×K K值建筑工程为 97%~93%,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市政工程下浮范 围为 93%~88%,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 92%~85%,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 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项目 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固定下 浮率(下浮率取整)。 方法五:ABC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 方式:若评标价在 A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值抽取范围;若在 A 值的 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 A值 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 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 标价; 下浮系数 K、下浮率Δ,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下列系数、下浮率各地 可根据实际调整。 分类 取值范围 下浮系数 K 95%、95.5%、96%、96.5%、97%、97.5%、98% 下浮率Δ 房屋建筑工程 6%、7%、8%、9%、10%、11%、12%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 及钢结构工程 8%、9%、10%、11%、12%、13%、14%、15% 机电安装工程 9%、10%、11%、12%、13%、14%、15%、16% 市政工程 12%、13%、14%、15%、16%、17%、18%、19%、20%、 绿化工程 17%、18%、19%、20%、21%、22%、23%、24%、25%、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 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定标方案 一、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经济标、技术标总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5 名定标候选人, 但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排名,提出不排名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当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招标文件 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 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文件少于 3 家的,则重新招标, 当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推荐定标候选人。 二、定标 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 业绩、人员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1)招标人将采用直接票决定标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 人。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 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按名次得分 (若为 5 家定标候选人,则第一名 5 分,第二名 4 分,以此类推;若为 4 家中标候选人, 则第一名 4 分,第二名 3 分,以此类推;若为 3 家中标候选人,则第一名 3 分,第二名 2 分,以此类推),按照累计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分相同且影响推荐中 标侯选人的,由定标委员会对同得分单位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2)定标委员会成员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照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 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招标人将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 队管理能力与水平、设计方案、运营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以下定标因素应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 ①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 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②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 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 其 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③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 录较重企业; 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于没有履约企业; 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注:上述 3)中①、②、③要求的证明材料需单独编制成“定标文件”,并扫描上传至电子 投标文件中的“定标文件所需其他材料”中。 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文件和定标文件应尽量在系统上传提交,如投标人需上传的设 计文件或定标文件超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内存量而实在无法完整上传时,投标人可在投标 文件截至时间前携带存有 1、设计文件 2、定标文件的 U 盘递交至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淮安市深圳路 16 号)开标五室(不见面),如出现投标人的 U 盘格式问题或者其他 问题导致打不开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设计文件和定标文件的 U 盘应分开密封包装。 3、设计文件的 U 盘封套上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 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不符合有关暗标要求的标志,否则不予接受 4、设计文件内容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内容,作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截止之后递交的将被拒收。 6、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 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 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 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 1. 评审标准 1.1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 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 表及评标方案。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制订。 2. 评标程序 2.1评标准备(清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 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 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 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 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 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 决权。 2.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2.1.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 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初步评审 2.2.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款的规定进行。 2.2.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 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 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 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 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 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 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 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详细评审 2.3.1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采用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3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 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4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经济标,最后评审商务标,招标人也可根据 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 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 法见本章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 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 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规定 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 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 》(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 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 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 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 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条第 l条(一般规定)、第 4条(进度计划、 延误和暂停)、第 5条(技术与设计)、第 6条(工程物资)、第 7条(施工)、 第 8条(竣工试验)、第 9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 付款)、第 15 条(保险)。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 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 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 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条第 2条(发包人)、 第 3条(承包人)和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 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 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 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 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 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 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 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 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 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 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 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 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淮安市奎文小学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淮安市奎文小学 EPC 工程总承包工程;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淮管发改审发[2021]77 号文 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约 37452.05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25774 平方米;小学包含:教 学楼、综合楼、教师用房、图书馆、报告厅、体育馆、风雨操场、餐厅、300 米标准运动场和篮球场, 地下停车场、配电房、围墙、绿化,管网、智能化、健康照明等配套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具体 建筑面积以通过认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工程所在详细地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亚路北侧,福州路西侧 。 工程承包范围:见前附表。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发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设计工期:30 天;施工图设计;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完招标文件约定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全 部设计内容。并完成图审工作, 分期分批交付图审,待最终审图意见出具后 3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 毕。 , 施工工期:270 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构配件含装配式部件等) 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3)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其中设计费用 元,建安费用为 元。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补充协议 承包人必须承诺协助发包人引进外资不低于 1000 万美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按承诺书到账,否则招标人按中标价下浮 10%进行结算。(本项内容需单独承诺)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 款,由本文件第 1条至第 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 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 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 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 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 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 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 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 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 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 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 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 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 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 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 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 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 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 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 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 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 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 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 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 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 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 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 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 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 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 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 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 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 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 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 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 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 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 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 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 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 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 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 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 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 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 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 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 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 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 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 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 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 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 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 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 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 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 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 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 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 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 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 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 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 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 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 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 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 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款健康、 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 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 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 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 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 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 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 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条不 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 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 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 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 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 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 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 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 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 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 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 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 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 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 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 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 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 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 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 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 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 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导致 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 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款第 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 的延误。 (3)根据 4.2.4款第 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 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 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 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 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 未按 14.3.1款和 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 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 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 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 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 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 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 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 (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 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 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 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 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 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 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 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 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款不 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 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 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 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 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 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 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 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 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 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 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 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 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 付款。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 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 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 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 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 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 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 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 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 (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 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 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 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 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 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 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 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 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 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 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 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 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 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 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 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 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 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 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 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 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 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 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 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 (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 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 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 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 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 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 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 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 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 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 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 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 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 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 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 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 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 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 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 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 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 径延误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 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 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 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 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 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 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 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 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 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 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 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 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 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 人邀请函后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 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 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 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 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 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 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 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 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承包 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 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 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 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发包 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 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 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 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 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 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 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 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 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 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 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 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 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 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6.5.2 依据 6.1.2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 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 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 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 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 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 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 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 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 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 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 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 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 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 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 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 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 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 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 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 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 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 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 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 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 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 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 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 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 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 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 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 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 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 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 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 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 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 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 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 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 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 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 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 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 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 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 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 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 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 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 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 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 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 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 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 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 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 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 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 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 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 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 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 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 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 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 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日内,承包人 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 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 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 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 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 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 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 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 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 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 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 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 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 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 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 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 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 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 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 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 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 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 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 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 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 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 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 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 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 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 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 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 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 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 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 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 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 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 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 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 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 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 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 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 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 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 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 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 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 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 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 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 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 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 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 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 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 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 包人须完成 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款约定的操作维 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 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 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 验,及根据 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 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 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 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 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 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 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 依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 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 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 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 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款第(4) 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 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 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 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 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 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 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 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 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 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 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 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 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 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 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 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 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 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 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 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 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 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 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 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 人应遵照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 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 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 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 承包人应根据 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 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 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 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 此项试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 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 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 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 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 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 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 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 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 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 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 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 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发包人 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 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 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 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 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 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 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 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 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 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 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 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 可。从第 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 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的,将承担 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 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 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 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 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 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 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 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 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 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 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 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 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 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 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 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 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 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 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 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 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 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 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 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 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 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 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 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 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 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 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 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 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 后的 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 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 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 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 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 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 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 使用功能。 (2)根据 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 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 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 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 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 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 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 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 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 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 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 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 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 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 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 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 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 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 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 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 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 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 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 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 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 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 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 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 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 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 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 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 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 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 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 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 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 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 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 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 的第 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 金。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 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 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 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 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 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 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 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 的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款的约定,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 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 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 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 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 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 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 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 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 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 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 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 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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