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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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晋分采【2021-0039】G037-A24_2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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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山西大学东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晋分采【2021-0039】G037-A24_2
采 购 人:山西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签收与退回
五、开标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七、签订合同
八、保密和披露
九、询问和质疑
十、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山西大学东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 拟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山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sxzwfw.gov.cn)免费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于2021年6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晋分采【2021-0039】G037-A24_2
2.监管部门编号:购管备【2021】3020号
3.项目名称:山西大学东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
4.预算金额:第二包:1100000.00元。
5.最高限价:第二包:1100000.00元。
6.采购需求:
本次招标共1包,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包:米饭生产线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 |
备注 |
1 |
米饭生产线 |
1 |
台 |
设备组成:米仓、螺旋洗米机、自动充填机、炊饭机、焖饭无动力轨道、扒松机、炊饭锅、保温箱*300(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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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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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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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山西大学东山校区B3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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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支付方式 |
验收合格后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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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单位交付合同总金额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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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 |
详见招标文件内商务、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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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内商务、技术要求。 |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7.合同履行期限:
第二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运输、安装、调试、培训,达到验收标准。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1年6月8日00时00分00秒至2021年6月15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
2.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1)注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以下简称“主体库”),详见http://jyzt.sxzwfw.gov.cn/ggzyzt/f,已入主体库的供应商请跳过此步骤;
(2)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sxzwfw.gov.c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山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sxzwfw.gov.cn)完成递交(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2.纸质投标文件(应由电子投标文件导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现场递交。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1年6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坞城南路50号)B座6层612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开标前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供应商库进行注册,并登陆“供应商库”的“注册信息维护”进行自助备案。
2.潜在供应商对招标公告有异议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3.监督部门: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电话:0351-4123278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山西大学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联系方式:0351-70112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5层
联系方式:0351-7033655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范卓华
电 话:0351-7011255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王玮萍、王勇、袁力敏、高文达、李青威
电 话:0351-7033655
邮 箱:tyydkj@126.com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预算金额: 第二包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 (小写)¥1100000.00 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包预算金额,否则投标无效。 |
2 |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 |
否 |
3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否 |
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 电子投标文件1份(未加密版,U盘)。 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须分别装订成册,与U盘一起密封于一袋内。 |
5 |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投标人具有的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财务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并且要有审计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或影印件;财务审计报告应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专用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 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纳税凭据:投标人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依法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如不产生税收,须附相应的零报税报表;(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投标人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任意一种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4. 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提供的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 (详见商务技术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7.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 (详见商务技术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8.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 第二包: 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小写)¥22000.00 投标人在开标前,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须确保在开标之前到账。投标保证金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交纳,且从投标人的对公账户转出。 收款单位: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北街支行 帐 号:9902 0002 5367 4220 开户行号:3051 6100 9063 财务联系人:乔女士 联系电话:0351-7031330 未按前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可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可简写)。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后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或其他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记录与其他评标资料一并保存。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投标人提供); |
6 |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投标文件格式’),若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 ★3.投标函(见‘投标文件格式’); ★4.开标一览表 (见‘投标文件格式’); ★5.商务条款响应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履约能力(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8.服务方案; 9.技术方案; 10.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
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货物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 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的扣除。 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相应的扣除。 注: 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本项第5-8项应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与本表第5项内容一并提交,否则投标无效。 |
8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
9 |
评标委员会构成 |
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5 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4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 |
10 |
现场勘查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11 |
标前答疑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12 |
文件费金额 及交纳方式 |
本项目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无文件费用。 |
电子投标须知附表
注: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 定义
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即:山西大学。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指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并提供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2.6 货物: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7服务:指招标文件所表述的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等以及本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8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9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 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4本项目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见前附表第2项)。
3.5本项目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见前附表第3项)。
3.5.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1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5.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投标人特殊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可不提供。)
3.5.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可不提供。)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招标要求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所需服务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中标人应负责免费将中标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位置,免费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的约定。
6. 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联系方式以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的信息为准。收到通知的潜在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内容
7.1 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无效投标。
7.3 除非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4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5 招标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澄清、修改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且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
8.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3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提交: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询问。投标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8.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8.5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投标人前附表第10、11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三、投标文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图纸中的说明等)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 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投标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有差异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正本与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0.2投标文件其他要求
10.2.1编排要求
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可采用双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和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10.2.2格式要求
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投标文件格式”的,应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投标人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投标人自拟。
10.2.3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包装、密封及标记
10.2.3.1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次招标须递交的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另有补存材料外。
10.2.3.2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人需将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分开装订为2册,不接受活页(夹)形式的投标文件。
10.2.3.3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
10.2.3.3.1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未加密版,U盘))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装于一袋内。
10.2.3.3.2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10.2.4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标记
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若有)、投标人全称,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3投标保证金
10.3.1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5条第8款。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0.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3.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0.3.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10.3.4.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3.4.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3.4.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3.4.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投标报价
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包装、运送、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保险和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4.2投标人应按投标货物数量、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认真填报开标一览表。
10.4.3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10.4.4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10.4.5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4.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4.7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0.4.8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应对本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 招标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应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1.3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统一填写,除不得自行增减表头内容外,可根据填报情况变换表格格式(指横排或竖排)和增减行。
11.4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5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1.6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1.7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评委会有权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2.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3.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公章,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签收与退回
1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密封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10.2.3.3款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4.3投标人在开标前退出投标或投标人不足法定开标家数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已签收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并向投标人出具退回投标文件回执,该回执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15.开标时间
1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16.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6.4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投标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撤回。
五、开标
17.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7.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与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活动,并且对开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17.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7.4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人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7.5单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该包不得开标。
17.6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授权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7.7依据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及补存材料进行唱标。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其他适当的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7.8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9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7.10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8.组建资格证明文件审查小组和商务技术评标委员会
18.1组建资格证明文件审查小组
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核。
18.2组建评标委员会
18.2.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2.2评标委员会对3家及以上资格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估和比较。
18.2.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18.2.4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8. 2.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2.6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8.2.7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8.2.8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8.2.9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评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资格证明文件的评审和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
19.1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
19.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投标人是否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商务技术评标。
19.1.2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人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内容本身(需要进行网上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除外)。
19.1.3对前附表第5项中有资格、资信不合格的或未对其要求做出明确响应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9.1.4为保证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若有缺失或不符,开标后不允许补正或修正,且投标无效。
19.1.5代理机构对模糊不清的或存在疑问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在不影响投标是否有效的前提下,须经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
19.1.6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进行记录、编写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报告,并签字确认,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 2 商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19.2.1审查、评价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等实质性要求。
19.2.1.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9.2.1.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3家及以上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1.3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商务技术文件是指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签署、商务与技术响应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商务技术文件。
19.2.1.4重大偏离系指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签署、盖章及投标货物名称、数量、执行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款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服务要求及验收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
B.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D.投标货物执行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款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服务要求及验收标准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或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F.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9.2.1.5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19.2.1.6如果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9.2.1.7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19.2.1.8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2.1.9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19.2.2要求投标人对商务技术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19.2.2.1对于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9.2.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其的投标范围或者改变其商务技术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3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商务技术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名次排列。
19.2.2.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2.3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19.2.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判,只依据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招标文件中需要提交样品的情形除外)。
19.2.3.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3家及以上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 评审复核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和中标人
21.1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用下列原则
21.1.1.1按评审后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1.1.1.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1.1.1.3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
21.1.1.4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1.1.5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1.1.1.6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1.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用下列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2.1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1.1.2.2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的优劣进行排列。
21.1.2.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21.2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21.1.1.4规定处理。
21.3确定中标人
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2. 编写评标报告
22.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商务技术文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2.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2.3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3. 评标过程保密
2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3.2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 关于投标人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5. 无效投标与无效评标
25.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3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6.采购项目终止与处理
2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6.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分包按包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项目(按包计)终止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6.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 中标结果公告
27.1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7.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7.3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中标通知
28.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8.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中标服务费
29.1 收费标准
采购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中标服务费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29.2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中标服务费。
七. 签订合同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0.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0.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0.5中标人一旦中标,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0.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30.7中标人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份报代理机构存档,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八、保密和披露
31.保密
31.1潜在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项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披露
32.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2.2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3.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3.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3.3 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4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5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3.7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3.7.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3.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若分包);
33.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3.7.4事实依据;
33.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3.7.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8 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3.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3.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3.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3.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3.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3.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3.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3.9.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33.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3.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33.11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3.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3.13.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3.13.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财政部门。
33.1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3.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5层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351-7031330
十、相关政策要求
34. 进口货物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34.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4.2国家强制产品
采购项目中含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的,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他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在评审中优先采购。
34.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34.4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4.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4.6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4.7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
(1)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 (2)审查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有效性。 (3)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其他投标人有关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未按前两款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无效或存在第三款情形的,投标无效。 |
2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有效性; 2.审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财务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并且要有审计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或影印件;财务审计报告应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专用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 |
3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1.审查投标人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有效性; 2.审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 (1)纳税凭据:投标人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依法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如不产生税收,须附相应的零报税报表;(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投标人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任意一种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
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材料 |
审查投标人是否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
5 |
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1.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了声明。 2.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后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或其他信用信息记录,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
6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 |
审查投标人提供的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若无要求可不提供) |
7 |
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 |
审查投标人提供的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的有效性、符合性。(若无要求可不提供) |
8 |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
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第8款要求交纳。 |
9 |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盖章 |
审查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
说明:除上述内容外,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的审核 |
审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要求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授权人签署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 |
2 |
投标文件报价 审核 |
1.审查开标一览表是否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内容进行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填写、签署、盖章,授权代表的签署时间是否在授权签署时间内; 2.开标一览表若存在漏项、缺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报价的,投标无效; 3.价格修正办法见本招标文件第19.2.1.8款规定; 4.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的,投标无效。 |
3 |
商务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
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执行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款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服务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
4 |
技术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
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技术要求”中标★的内容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或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属于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
5 |
政策性要求的审核 |
对照本部分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
6 |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盖章 |
审查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
说明:
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2.审查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评标委员会要遵循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的原则。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采购货物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投标人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适当加分;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适当加分。
4.承诺所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5.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小型或微型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投标货物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企业货物/承担的工程/服务明细表》
(3)联合体价格折扣: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无效投标的情形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五、评分细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分细则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中标第一候选人。
1.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第二包:米饭生产线
评定内容及标准 |
分值范围 |
一、商务部分 |
13分 |
1.投标人履约能力(业绩) 以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同类产品业绩的合同复印件为准;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10分。 (2)合同复印件包含: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供货明细单及验收证明材料(或结算凭证)。 (3)合同案例仅指投标人自身的合同案例,即合同案例的乙方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
10分 |
2、企业信誉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分 |
二、服务部分 |
10分 |
1、根据项目团队的组成结构、项目总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配备齐全及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团队人员配置齐全、专业、合理,整体素质高,职责清晰明确的得3分; 配置情况较齐全、专业,整体素质一般,职责较清晰明确的得2分; 配置情况基本符合要求的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3分 |
2、售后服务方案 ①准确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网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②准确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标准流程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③维护、保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内每年至少进行2次定期维护、保养方案(寒暑假各一次)及质保期外的维护、保养方案及优惠政策。) 维护、保养方案与本项目紧密结合,详细、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得3分; 维护、保养方案与本项目结合,较详细、完整,针对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2分; 维护、保养方案阐述不全面,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5分 |
3、服务承诺 ①承诺质保期内因货物质量问题负责免费更换并从货物正常运转起重新计算质保期的得1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②承诺提供7*24小时专业技术保障,有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和服务热线,出现故障时及时响应,并于4小时内派工排除故障的得1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
2分 |
三、技术部分 |
47分 |
1.主要技术指标满足情况 ①评标委员会参照招标文件中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与投标文件中货物的技术指标进行对比后打分;所投产品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得22分。 每有一项非“★”指标或非关键性技术指标存在负偏离的扣1分。 ②螺旋洗米机洗米量每小时大于600千克的,加0.5分。 ③饮饭机生产能力每小时大于80锅的,加0.5分。 ④翻转扒松机生产能力每小时大于600千克的,加0.5分。 ⑤洗锅机生产能力每小时大于200锅的,加0.5分。 注:第②—⑤项内容,需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彩页或宣传册等) |
24分 |
2、投标产品的资料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投标产品的资料,能够客观反映产品性能指标、产品用途、产品使用方法的产品信息等的产品彩页、说明书等情况,从与本项目实际结合的紧密程度进行评价,与本项目结合程度紧密的得3分、结合程度一般的得2分、结合程度基本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分 |
3、产品的配置、选型和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