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扶风县教育体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关于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关于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8 11:01

一、项目编号:ZRXD[2021]-014-CG

二、项目名称: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鸿金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欧亚大道666号2幢11243室

成交 金额 : 516,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报价表.jpg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 韩智勇、强红妮 王福强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7,74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史老师

联系地址:扶风县城新区

联系电话:0917-523039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工

电话:0917-3326311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5号院宝隆御邸二期7幢21层10号

联系方式:0917-3326311

十、附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08日

项目编号:ZRXD[2021]-014-CG

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扶风县教育体育局(盖章)

代理机构: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20394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部分 采购货物清单、技术及质量要求 26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 27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29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9

1.投标函(格式) 42

2.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43

3.食品说明一览表(格式) 44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46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47

6.资格证明文件 49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声明及相关附件 49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0

(2)供应商一般情况表 51

6-2企业证书 52

6-3财务状况报告: 53

6-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54

6-5税收缴纳证明: 55

6-6书面声明: 56

6-7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 57

6-8供应商声明 58

6-9、磋商保证金收据或磋商担保函及转账凭证 58

7.近三年保障学校学生餐饮服务项目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 59

8.应急方案(格式自拟) 59

10.加工配送方案(格式自拟) 61

11.实力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61

12.配送时间及场地(格式自拟) 61

13.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61

14.售后承诺(格式自拟) 61

1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宜 61

16.磋商声明书 62

17.《小微企业声明函》及证明文件 63

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4

19.供应商监狱企业声明函 65

第七部分 封袋正面标识式样 66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扶风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名称: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ZRXD[2021]-014-CG

三、采购人名称: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扶风县城新区

联系人:史老师

电话:0917-5230391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5号宝隆大厦2110室

联系人:任工

电话:0917-3326311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

项目概况:大约为2347名学生提供营养餐配送服务,按照每生每天1.1元,一年按200天计算。(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项目用途: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预算:516340.00元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3)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肉类生产厂家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若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供应商须配备厨师长一名,须提供高级及以上(含高级)厨师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健康证。

(5)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供应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至少连续三个月已缴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供应商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至少连续三个月已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9)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书面承诺函)

(11)磋商保证金收据或磋商担保函;

(1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6.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21726日至20217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5号宝隆大厦2110室

3.文件售价:每套500.00元(人民币),现场购买,不做邮寄,售后不退。

注:各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需携带企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报名企业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86 9 00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5楼521会议室

3.磋商时间:202186 9 00

4.磋商地点: 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5楼521会议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917-3326311

2.代理机构开户名称: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广元路支行

4.账号:26360701040004175

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anxi.gov.cn)发布。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磋商文件须现场购买,经办人员应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并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测量、防疫信息登记等工作。

2、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 7 25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名称: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扶风县城新区

联系人:史老师

联系方式:0917-5230391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5号宝隆大厦2110室

联系人:任工

联系方式:0917-3326311

3

监督管理机构

扶风县财政局

4

供应商

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

5

项目名称

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

6

项目编号

ZRXD[2021]-014-CG

8

项目性质

财政资金

9

项目用途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0

采购内容和要求

学生营养餐加工配送(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1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服务期限:2021-2022学年。

服务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14

磋商文件发售

发售时间:2021726日至20217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5号宝隆大厦2110室

15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6

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17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交流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此之后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8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9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86日9时00分

2、磋商时间:2021年86日9时00分

3、磋商地点: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5楼521会议室。

20

磋商有效期

自磋商之日起算90个日历日。

21

磋商担保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0

开户单位: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广元路支行

账  号:26360701040004175

转账时应注明: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项目名称可简写)磋商保证金。

备注:1.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到帐或收到保函时间为准),将磋商保证金的电汇回单(或银行汇票、转帐支票)在代理公司换取磋商保证金收据,并将磋商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自行承担任何可能导致到账延误的风险。

3.其中以支票、电汇、网银形式交纳的,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将磋商保证金足额交纳至指定账户。以信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必须提供银行或陕西省财政厅认定的担保机构(试点)开具的保函并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换取收据,并将代理机构开具的收据复印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规定处。

22

备选磋商方案

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磋商方案和多个报价。

23

盖章签字

投标人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盖章、签字。

24

磋商响应数量、装订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电子文件1份。

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另行提供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word及PDF格式U盘,且盖章、签字处必须扫描并清晰可辨;

2.投标人须保证投标文件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3.电子文档表面需标明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信息。

25

评标办法及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二、项目说明

1、本项目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

三、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购买:供应商须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磋商文件,且供应商名称与登记领取磋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文件的组成:包括目录中所列的前五部分。

3、供应商应认真审阅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磋商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4-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及供应商起约束作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都将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顺延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2、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交流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此之后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4-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所有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4-4、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根据采购工作进展实际情况,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若延长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或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5、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无效。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仅作为本次磋商使用。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7、现场勘察、标前答疑会:见须知前附表。

四、投标文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3)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肉类生产厂家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若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供应商须配备厨师长一名,须提供高级及以上(含高级)厨师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健康证。

(5)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供应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至少连续三个月已缴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供应商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至少连续三个月已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9)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书面承诺函)

(11)投标保证金收据或投标担保函;

(1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

3、特别说明:

(1)供应商如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采购人仍有权利提请评标委员会取消其成交资格;

(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已出具的信用查询结果并不能取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进行复查。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4-1、各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4-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由磋商函、磋商报价一览表、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等部分组成。

(1)磋商函

(2)磋商报价一览表

(3)资格证明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商务响应;

(5)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4-3、技术部分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包含以下内容:

(1)应急方案

(2)项目实施主要人员简历表

(3)加工配送方案

(4)实力证明文件

(5)配送时间及场地

(6)售后服务方案

(7)售后承诺

(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宜

4-4、商务部分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商务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商务要求的响应情况;

(2)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注: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5、响应文件编写说明

5-1、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编写,除明确允许响应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为鲜章),如有遗漏,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3、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5-4、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响应人自行负责。

5-5、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须与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中的内容一致,电子版中包含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扫描件。

5-6、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会议上唱标的内容,按格式要求填写。若供应商填写有误,采购代理机构将默认为磋商文件要求格式。

6、响应文件的装订

6-1、磋商时,供应商应自行将响应文件密封完好(封袋不得有破损)。标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副本”字样,并在密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2、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响应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电子文件(U盘或移动硬盘,谢绝光盘)一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须A4纸打印,并编制目录和页码。正、副本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副本各一包密封。电子版放置“正本”密封袋内。响应文件正本须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并逐页加盖公章(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各标袋上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注:对未按上述规定装订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磋商报价

8-1、磋商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

8-2、磋商报价是指产品到达使用地点,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的报价及所发生的运杂费(含保险)、现场安装调试费及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的一切税费等。以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作为磋商依据。

8-3、磋商报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516340.00元,作为不实质性磋商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8-4、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任何服务需求或服务要求进行完整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只对部分货物/服务进行报价的磋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项货物/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8-5、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9、各供应商须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9-1、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和串通磋商。

9-2、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服务等。

9-3、非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内容进行分包实施,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部分为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9-4、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对服务内容、质量、进度、实施方案、价款支付与结算审核等的监督和管理。

9-5、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服务的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6、采购人享有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含合法获得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7、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五、磋商担保

1、担保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磋商时,必须以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磋商担保,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磋商现场不办理磋商担保收取事宜。若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足额磋商保证金或有效磋商担保函的,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磋商担保凭证的,其磋商无效。

4、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2)所有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执合同予以退还(无息)。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提供担保函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5-1、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谋取成交的;

5-2、供应商有围标、串标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5-3、供应商在该项目磋商期间擅自退出磋商活动的;

5-4、磋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销磋商响应文件的;

5-5、供应商自行放弃成交资格的;

5-6、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的时效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5-7、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支付磋商服务费的;

5-8、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磋商响应

1、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的递交:

1-1、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

1-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3、逾期送达的必备资质文件,将被拒收。

1-4、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相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供应商提出修改和撤标要求的,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封面上加注“修改”字样。

2-3、供应商提出撤标要求的,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经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商,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的正式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摄像留存后,将要“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包含纸质及电子版)退还供应商,供应商签字确认领取。

2-4、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2-5、在磋商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提供磋商担保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损失。

3、磋商有效期:

3-1、自磋商之日起算90个日历日。供应商磋商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按无效响应处理。成交单位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3-2、在原磋商有效期结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但不得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延长磋商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磋商无效:

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

4-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

4-7、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5-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5-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5-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5-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磋商、评审和定标

1、磋商

1-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

1-2、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1-3、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读磋商会议开始,宣读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监标人当众检查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签字确认并宣读检查结果。未通过审查的按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1-5、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结束,所有供应商离场。

1-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1-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由参加磋商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

2、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评标阶段,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提交下述资质证明材料,逾期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3)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肉类生产厂家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若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供应商须配备厨师长一名,须提供高级及以上(含高级)厨师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健康证。

(5)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供应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至少连续三个月已缴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供应商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至少连续三个月已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9)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书面承诺函)

(11)磋商保证金收据或磋商担保函;

(1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评标

3-1、磋商小组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专家成员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派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应占总人数的2/3以上。

(2)采购人派代表进入磋商小组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3)磋商小组应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

b、符合性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等实质性要求;

c、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d、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e、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f、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g、对评审过程及各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h、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i、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磋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2-4、评审办法: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节评分标准)。

2-5、磋商工作程序

2-5-1、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合格者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名称是否与购买磋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2)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

(3)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方式装订;

(4)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签字;

(5)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数量;

(6)磋商内容是否有重大缺漏项;

(7)是否针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8)磋商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9)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10)对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是否作了明确且实质性响应;

(11)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件条件;

(1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

2-5-2、磋商采购形式:采取背对背的磋商采购方式。即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磋商。

2-5-3、通过资质审查、磋商、澄清及承诺等程序且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资质、商务)的各供应商,才有再次报价的机会。磋商小组按其最终承诺和报价内容,进行综合评比并排序。

2-5-4、评审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2-5-5、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在评审期间,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书写错误的评审标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a、磋商响应文件有关内容与“一览表”不一致的,以“一览表”为准;

b、磋商响应文件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c、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乘以数量为准修改总价;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乘以数量的计算结果为准;

e、磋商响应文件图表与文字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f、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g、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h、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注:按上述方法修正的内容(其中,同时出现上述a至d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3)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2-5-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a、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b、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c、如果磋商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其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

d、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3-6、评分标准

磋商

报价

25分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详见2-7-1至2-7-3)

商务

响应

3分

对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完全响应的计3分;

技术响应

60分

所投产品属于是正规熟食类生产企业,有良好的原辅料安全采购体系及质量保证方案(原辅料:米、面粉、油料、鸡蛋、肉等)。根据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计0-11分。

有配送应急方案,应急预案须具有时间段的应急方案及合理性、可行性且能够有效控制和处理突发性事件;有符合食品安全运输标准的运输专用车辆(保温箱及保温车)等相关配送设备,保证货物的正常供应计0-11分;

针对本项目的管理、质检、配送实施组建架构齐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有专职配送队伍,及生产、管理人员。人员需有劳务合同、健康证(驾驶人员需提供驾驶证)等证明。按其响应程度得0-11分;

所投产品符合招标要求,能够提供食品彩页、食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根据响应程度计0-6分;

针对本项目有详细的加工、配送等方案和服务承诺且具有可靠性、实用性计0-11分;

具有相应的财力、物力、人力保障,能够保证产、供、销服务正常运转根据响应程度计0-5分;

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烧熟食品的配送时间,要求供应商有生产加工场地,须提供生产场地详细证明材料。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完整性计0-5分。

业绩

5分

提供近三年保障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每份计1分,计满5分为止。

售后服务承诺

7分

1、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具体、可行,根据优劣计0-3分;

2、售后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详细、具体,设有合法的售后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响应时间的长短,根据响应程度计0-4分。

注:1)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2)各种计算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特殊情况处理:

a、当供应商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磋商报价分的计算。

b、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时,磋商报价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供应商,若磋商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供应商,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为第一成交供应商

c、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审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评委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2-7、政府采购政策评分标准

2-7-1、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2)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2%)。

(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附件),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供应商须作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2-7-2、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标注“★”的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

3、定标

3-1、定标程序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评审。经过评审、磋商、澄清、最后报价等程序后,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以评审总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定标复函》;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将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1个工作日,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按《政府采购法》第52条执行。若无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不作任何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含纸质及电子版文件)。

4、磋商无效的情形:

4-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4-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4-5、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成交通知书

5-1、成交通知书将在成交公告发布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5-2、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供磋商担保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5-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弃成交。

八、合同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3、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评议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4、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磋商项目的供货,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部分为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5、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合同的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十、磋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向陕西中睿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服务费。

2、招标服务费应采用转账、刷卡、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用磋商保证金冲抵。

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第1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代理机构损失。

十一、废标、变更采购方式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认定所有磋商报价存在价格不实的现象;

(4)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除外);

(5)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十二、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质疑

2-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2、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3、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

①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服务商或潜在服务商;

②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④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⑤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⑥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⑦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6、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答复,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任工

联系电话:0917-3326311

地址: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5号宝隆大厦2110室

2-7、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3、投诉

3-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3-2、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十三、拒绝商业贿赂

遵照陕西省财政厅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审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都要签订相应的《宝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并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部分 采购货物清单、技术及质量要求

配送数量约为绛帐镇、法门镇、杏林镇、召公镇、段家镇等共涉及24所学校2347名学生,预算资金516340.00元。

具体要求:

1、营养餐加工配送,须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

2、配送人员及操作人员须具有健康证,按时配送到指定地点。

3、配送企业所提供的食物必须按照所投标的食谱执行,做到干净、卫生,以确保学生的健康。

4、配送企业必须接受采购方的监督检查。

5、提供合理的、有计划的配送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学校并能保证食物的入口温度。

6、最终学生人数以甲方提供的每学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准。

7、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

一、交货期及地点:

1、配送周期:2021-2022学年。

2、配送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二、包装、运输:成交单位负责食品的包装及运输。

1、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成交单位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造成的责任或费用。

2、运输:选择运输风险小、运费低、距离短的运输路线。运杂费一次包死在总价内,包括生产厂到施工现场所需的装卸、运输(含保险费)、现场保管费、二次倒运费、吊装费等费用。

三、付款方式:

1、按实际供应人数、天数,按月据实结算。(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凭政府采购验收单、合同、成交通知书及发票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四、履约保证金:

1、成交单位在签合同之前,须交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5%,打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成交单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陕西省财政厅认定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3、合同期满后,合同顺利履行期满后,采购人向成交单位退还履约保证金全额本息(活期存款)。

五、验收

1、成交单位在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核对数量,检查外观和质量等,经检验无误由成交单位签署派送单。

2、验收不合格的成交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日历日确保货物通过验收。如接到通知后1个日历日内验收仍不合格,采购单位可提出索赔或取消其供货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将把成交资格授予评审排序下一名的成交单位。

3、验收依据

(1)合同文本及合同补充文件(条款)。

(2)招标文件。

(3)成交单位的投标文件。

(4)合同货物清单。

(5)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检验报告、货物的执行标准。

六、质量保证

1、成交单位每次向采购单位配送所供应的货物必须为保质期内新鲜货物。

2、成交单位需每次提前配送采购单位所需货物数量。

3、成交单位承诺的质保期起始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4、食材包装破损或质量有问题要求无条件更换。

5、所投食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相关政策。质量优良、渠道正当。

6、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成交人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七、运输及方式

1、选择运输安全、便利的运输路线。

2、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3、运杂费一次包死在总价内,包括生产厂到各学校所需的装卸、运输(含保险费)、现场保管费、二次倒运费等费用。

八、合同实施:

1、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安排人员(项目组成人员简历表所列)与使用单位就送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若未能在交货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延误和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和赔偿。

九、违约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货物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一、服务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甲方 (采购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合同期限

在规定时间内(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日历日内验收完成。)完成甲方要求服务(扶风县学生营养餐加工服务配送项目)并验收合格。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序号

采购项目

技术及要求

单位

数量

合价(元)

服务费用

1、报价: 元。

2、本合同执行期间服务总费用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时,采购方与成交单位商议确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