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HXM-00-20210710-1009
二、项目名称:看守所食堂经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看守所食堂经费 | 2084545.00元 | 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388号4幢103室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看守所食堂经费 | 看守所食堂经费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服务期限:12个月 |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卜丽华,马军,郑晓栋,谢莉芬,杨慧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算标准收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367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方案完整性、针对性较好,人员配置合理且专业证书齐全,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应急方案具体可操作,类似业绩较多,企业综合实力较好且有2项正偏离。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上海才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闵行路260号
联系方式:021-230318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国霞路458弄2号1107室
联系方式:555715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范圣霖
电 话:55571535
2021年08月09日
2021年07月14日
附件信息:
看守所食堂经费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投标方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看守所食堂经费
项目预算: 223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招标文件编号:XM21-020
采购编号:0921-06746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07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范圣霖
采购代理机构电话:55571535
邮政编码:200433
3.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
请于 2021年 7月 23日上午 10:00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范圣霖;电话: 55571535),
对招标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
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
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将安排召开答疑会。
4.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44000元。
支付方式:以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账户名: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
账号:31050175390000000519
注:投标保证金请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到账。为确保保证金到账确认及时,建议于 2021年 8
月 3日下午 15:00前到账,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8.
正本数量:壹套
副本数量:贰套
投标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份(以 U盘或光盘形式递交,注:概不退还),密封在正本内,并
在所投文件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
6.
投标文件递交至: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07室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 8月 4日下午 14:30(北京时间)
7.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有效期不足 90天的投标不予接受
8. 开标时间:2021 年 8月 4日下午 14: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至: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07室
9. 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标办法
10.
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投标方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保证金
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投标方录入信息对保证
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1.
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投标截止后电子
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
为准。(注: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12.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
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
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
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
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
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
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
为投标未完成。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看守所食堂经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8
月 4日 14点 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编号:SHXM-00-20210710-1009
项目名称:看守所食堂经费
预算金额:2230000.00元
最高限价(如有):包 1-223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看守所食堂经费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30000.00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新所分别设立了民警食堂以及在押人员食堂。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小微企业(含监狱、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 6%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
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
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 近三年(从2018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
7) 本次投标为网上招标,响应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7-14至 2021-07-22,每天上午 09:00:00~12:00:00,下午 12:00:00~17:0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8月 4日 14点 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
开标时间:2021年 8 月 4日 14点 30分
开标地点: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07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闵行路 260号
联系方式:021-230318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07室
联系方式:555715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范圣霖
电 话:55571535
第二部分 招标(采购)需求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看守所食堂经费
2. 项目编号:XM21-020
3. 项目金额:223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4. 服务期限:12个月
二、 项目背景
(一)食堂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
新所分别设立了民警食堂以及在押人员食堂。
(二)在押人员食堂人员需求、工作职责及勤务模式
依据虹口区看守所(拘留所)民警现用餐人数 180-200人,一天四顿(早餐、中餐、晚餐、夜
宵),暂押犯人 900-1000人,一天三顿的就餐需求,以及国家每月补贴固定餐费 260元/人/月的就
餐标准,结合监所五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监区发饭、发水及辅助民警发放在押人员大帐物品由工勤
人员承担),设置厨师、厨房辅助人员岗位,不少于 30人。
三、 相关行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77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沪府令 33号)
其他国家现行标准
四、 总体服务要求
1、餐饮需求:
(1)要求服务方提供全年虹口区看守所(拘留所)食堂就餐服务;
(2)就餐形式:自选、客饭、外送客饭、桌菜、熟食、水果、饮料、外卖食品等;
(3)原材料采购:所有原材料采购由采购方自行采购或委托服务方采购。如委托服务方采购
的,则必须在国家认可的正规渠道采购或由专业渠道统一配送,肉类食物需有卫生检疫站的合格证
明,调味料、副食品需是知名品牌,投标人在投标时至少提供食用油、肉类、大米、调味品等 4
类商品的品牌(每类商品不少于 2个品牌)。
(4)供餐要求:
① 服务方保证每日供应三个餐次,不包括非供餐时间的临时供餐。如有临时供餐,服务方应
具备临时供餐的能力。
② 早中晚餐菜肴搭配要求科学合理,营养丰富。早餐品种不少于 10个(含米粥、豆浆、酱菜、
面条、馄饨/水饺、包子、馒头、生煎等,其中面粉制作的食品须当天现场制作,不得采购速冻食
品);午餐品种不少于 15个(其中荤菜不少于 5道,半荤菜不少于 5道,蔬菜不少于 4 道);晚餐
品种不少于 10个(其中荤菜不少于 3道,半荤菜不少于 4道,蔬菜不少于 3道)。每日荤菜必须含
河海鲜及肉食类菜,例汤免费提供,每周菜肴不重样。
(5)就餐时段:早餐(6:30-8:30)、午餐(11:15-12:30)、晚餐(17:20-18:30)。
(6)全年提供供餐服务,一般情况下双休日及节假日就餐人数相应减少。
2、食堂卫生:
食堂卫生应达到国家或行业对食堂卫生的各项要求。另需做到:
① 提供《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和厨房卫生实行经理负责制,各项卫生工作包干到人,应
保证在规定时间对规定的工作餐具、用具、场地环境和个人进行清洁卫生,确保在烹饪过程中按照
卫生要求操作,保证达到预期的卫生目标。
② 每日餐后立即对餐具进行认真清洗,清洗后的餐具放入储藏柜,不得露天摆放。
③ 每日餐后对厨房、食堂大厅、包房进行一次打扫,要求食堂整体整洁、干净。
④ 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不留死角,杜绝墙顶蜘蛛网和窗台灰尘的情况发生。
⑤ 按招标方要求按时联系灭四害公司对食堂的虫害进行定期灭杀,并做好记录。
⑥ 厨房的垃圾必须按要求统一堆放在垃圾点,不得随意丢弃。
3、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应达到国家或行业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另需做到:
① 提供《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加工食品原材料。坚决杜绝在加工食品过程中
混入不洁物品。
② 采购方在食堂派驻 1 名检验员,对服务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原料质量不符
合采购方要求,检验员有权要求服务方退换货。
③ 制作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标准,并由专人负责留样 48小时备查。
④ 每日剩余餐食必须集中销毁,不得隔日销售。
⑤ 服务方应随时接受监督和抽查,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如因服务方过失造成就餐人员
食物中毒或其他管理饮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以及检验检疫部门检查不合格引起罚款的,
责任及费用均由服务方承担,产生恶劣影响的,采购方有权在追究服务方责任的基础上单方面终止
合同。
⑥ 服务方应每月公示食品原材料来源,做到食品来源可追溯。
4、内部安全:
服务方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各项工作。
① 提供《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人,保证安全生产,凡
因违章操作或日常管理松懈造成的事故责任,均由服务方负责,产生恶劣影响的,采购方有权在追
究服务方责任的基础上单方面终止合同。
② 每日使用有毒气体检测仪对厨房的煤气浓度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台帐,采购方不定期地
对记录台帐进行检查。
③ 每日晚餐结束后对灶台进行一次清洗,防止油腻物长时间滞留在灶台及墙砖上,消除火灾
隐患。
④ 每季度按时通知专业油烟管道清洗公司对食堂的油烟管道进行清洁,并在清洗记录单上签
字确认。
⑤ 每年按时通知燃气检测站对虹口区看守所(拘留所)食堂食堂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
一次维保,并做好记录。
⑥ 对无法正常使用的厨房设备应及时报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因未报修造成生产事故的,由
服务方承担责任。
5、服务要求:
① 微笑服务:对待就餐人面带微笑,主动问候,周到热情。
② 文明用语:用规范用语招呼客人,耐心细致做好服务,树立良好自身形象。
③ 有问必答:对就餐人提出的不符规定的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任何情况下绝不与就
餐人发生争执,可事后向采购方反映。
五、 服务人员要求
1、人员人数:
根据食堂实际情况优化配置人员,项目经理、厨师长、仓管员、服务主管、厨师(含卤菜厨师)、
点心师、切配、厨工、服务员、保洁工等,人员配制总人数不低于 30人。
2、人员管理:(一旦中标,所有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1)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验和处理日常事务及突发事件的能力;
(2) 有一套包括经理、厨师长(具有高级资格)、班组长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班子。
投标方必须提供人员配置和组织架构方案,厨师(中级资格至少 2 人)、点心师(中级资格至少 1
人,会做本帮特色)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等级证书上岗,厨师、点心师、切配、厨工等操作工人的虹
口区看守所(拘留所)食堂配备比例应当适度,人数应当合理,组合应当优化,确保全年餐饮始终
处于优质、安全、卫生的状态;
(3) 所有从业人员进驻前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有效健康合格证,经采
购方审核后方可进驻。每年按时进行身体检查,保证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
(4) 服务方应当保持从业人员相对稳定,保证从业人员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守采购方的
相关管理规定;
(5) 所有从业人员要求统一着装,工作服装的式样必须按照采购方的要求统一制作;
(6) 服务方需提供《食堂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对职工进行严格管理;
(7) 所有进驻人员需与投标方签订《保密协议》,若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况,产生的后果均由
中标方承担;
(8) 服务方的进驻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服务方承担一切责任及
费用;
(9) 所有进驻人员在进驻地发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所有后果由服务方承担,产生恶劣影
响的,采购方有权在追究服务方责任的基础上单方面终止合同;
(10)服务方在日常职工管理中应做好防盗防浪费管理,采购方一经发现原材料失窃,有权向
服务方索赔并追究责任。
六、 投标报价要求
1. 本餐饮服务项目的总价以“元/年”为单位,投标总价应为提供规定的全部服务所产生的人工
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单位人员薪酬、社会统筹保险金、国定假日加班费、培训费、服装费、
高温费、福利费及因聘用此类人员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管
理者酬金;如无特殊原因,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① 餐饮服务人工费用包括派驻本项目的职工的工资、工资附加(含福利费、养老保险金、失业
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教育基金、高温费、加班费等)及职工的劳动保护费、员工服
装费等;
② 餐饮服务办公费用包括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所发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办公费用
(如行政办公费、通讯费等);
③ 管理费是指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管理成本和公司合理的利润,由投标人根据
行业惯例及本企业实际进行编制;
④ 除上述费用外,为响应本项目服务要求,投标人认为还需其他费用的,可以列入投标报价
中并详细列出明细;
⑤ 投标人应对所列支的各项费用设定具体的明细和说明,各投标人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编制
分项报价表,对各项费用进行说明。如:服务费中人员费用应根据实际确定人员编制数测算,
提供相应的人工成本的详细说明等;
2. 以下费用不列入本次投标报价范围:
(1)所有原材料(包括调味品等)费用;
(2)水电煤等能源消耗;
(3)低值易耗品(洗碗剂等);
(4)设备、餐厨具等;
(5)工程维修维护等;
3. 应按实确定岗位和人员数,并附详细说明;根据人员数和行业标准编制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用,
报采购方审核;合同期内,一般不予追加上述费用;
七、 其他要求
1、★人员费用测算不得违反劳动法,员工缴金需符合国家规定。(不满足此条的投标不予接受)
2、 发生下列问题,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服务方不按采购方要求开展工作的;
(2)服务方的进驻人员在进驻地发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
(3)因服务方原因造成就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饮食事故的;
(4)因服务方违规操作或日常管理松懈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
(5)一年内发生有责投诉 6次以上的;
3、 服务方应提供与采购方原服务商的交接方案,交接期限为 15日;
4、 食品卫生安全惩罚措施由投标单位自行提供;
5、 投标单位自行提供项目经理及员工的考核标准。(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
调能力、执行力等,员工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服务规范、个人行为准则、操作技能、保密
制度等);
6、 配合采购方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7、 ★中标单位须承诺购买投保公共责任险。(投标文件中未见承诺的投标不予)。服务方应随时
接受监督和抽查,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如因服务方过失造成就
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管理饮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查不合格的
引发的一切责任均有服务方负责。
八、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首季费用。食堂服务费按季支付。甲方在对上一季考核合格后,支付下季费用,
费用支付前,餐饮企业必须提供员工相关工资福利清单供甲方核对。支付期限由甲乙双方商定。
九、 回标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投标文件装订方式应为无线胶黏订或塑料线烫订,须编印好目录及页码,不得使用可拆卸重装
的塑料(夹具)、金属(订书钉)或其他器具装订,投标文件应规范整齐、不易散落,纸张、封面
和装订应力求简洁,不宜追求豪华装订,投标文件要求采用 A4纸张并标有页码。投标文件内容(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请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装订及加盖公章【以下文件
非提供原件的,须加盖相应的企业公章(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1. 投标书
2. 开标一览表
3. 费用测算汇总表
4. 服务技术内容偏离表
5. 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案、考
核方案以及交接方案等)
6. 餐饮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
7. 菜谱等餐饮要求(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菜谱品种、份量、食材比重)
8.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9. 餐饮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表
11.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情况表(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书)
12.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 正在进行的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5.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7. 中小企业声明函
18. 近三年(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
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证明
19. 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财务
报表)、缴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至投标
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20.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章)
21.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22. 其他相关资料(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部分 投标方须知
A 说 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看守所食堂经费等相关服务。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夏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2.2 “投标方”系指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看守所食堂经费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3. 合格的投标方
3.1 详见招标公告中合格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 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本项目所需提供的相关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
述部分组成:
(1) 投标方须知前附表
(2) 招标公告
(3) 招标(采购)需求
(4) 投标方须知
(5) 合同条款
(6) 投标文件格式
(7) 评标办法
5.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方
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1年 7月 23日上午 10:00前与采购代理机
构联系,对招标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
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
面答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将安排召开答疑会采购代
理机构联系(联系人:范圣霖;电话: 55571535)。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为使投标方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可
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方有约束力。
7.4 当后发的修改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修改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后发的修改文
件为准。
7.5 请在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
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
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文件及投标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
单位制 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开标一览表、费用测算汇总表、服务技术内容偏离表、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
等。
(2)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3) 投标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4) 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应由授权代表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报价价格表上写明服务的所报总价。投标方对每种服务只允许有
一个报价,评标小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2 投标报价中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方对每项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
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 投标货币
13.1投标书、分项报价表及开标一览表等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4. 投标方资格证明文件
14.1 投标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 投标方必须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服务能力;
(2) 投标方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投标方履行的保养、维修、供应
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义务;
(3) 投标方的资质、证明。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5.2 投标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人民币 44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注:投
标保证金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为确保保证金到账确认及时,建议于 2021 年 8 月 3 日
下午 15:00前到账,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15.3 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投标方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保证金
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投标方录入信息对保证
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5.4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5.5 投标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提交: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在投标有效期满前,
因票据即将到期,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
15.6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5.7 未选中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注:供应商不及时来退投标保证金(或
经催促,依然不及时退)的,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支付任何利息。)
15.8 选中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在选中方签订合同并交纳咨询服务费后,经银行扣除手续费,予以
无息退还。
15.9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a. 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b. 按本须知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天(至少 90天)。特殊招标项目在“技术规格及要
求”部分另行规定。
1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标方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
应为书面形式。投标方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
方,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
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
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除投标方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
或改写。若有修改须加盖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投标代理人的印章。
17.3 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定为无效。
17.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在封面或扉页以及规定签章处加盖投标方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
代表委托的投标代理人印章。
17.5 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
企业专用章),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服务名称及正本和副本。
18.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应将正本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
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招标文件密封袋中。
18.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之前(指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
不准启封”的字样。
18.4 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 18.1-18.3 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
标方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指定地点。
18.5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9.1根据 20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的递交,都必须按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指定地点。
19.2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9.3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投标截止后电子采
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注: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0.1 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
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
20.2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 17 和 18 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
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0.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0.4投标方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 15条
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 开标和评标
21. 开标
21.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法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方派代表参加。
21.2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定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正本“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
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22. 评标委员会
22.1评标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 4位及采购人 1位代表组成。采购预算在 1000万元
以上或重大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由 6位专家和 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
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2.2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视情况邀请投标方派代表参加询标。
23.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3.1 开标后,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提供,文件是否恰
当的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若投标方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废除。
23.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方
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3.3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
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
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业主的权力和投标方的义务规定,
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方的公平竞争地位。
23.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3.5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方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
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6 在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后,投标方可以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
不一致或不规则细微偏离,但这些补正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3.7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以下情况作为无效报价:
a.投标方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第 15条的规定的;
b.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至少 90天)的要求;
c.不满足招标文件的配置要求;
d.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e.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方质疑,请投标方澄
清其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重要澄清的答复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 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6. 评标原则及方法
26.1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6.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6.3在评标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出中标人。
27. 保密
27.1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
任一投标方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人员。
27.2投标方不得干扰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F 授予合同
28. 合同授予的准则
28.1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方。
28.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9. 资格最终审查
29.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方的财务、技术、服务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3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
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31. 中标通知
31.1《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方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31.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2.1 业主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
任何变更。
33. 签订合同
33.1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业主签订合同。
33.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34. 质疑方式
34.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针对同一
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
3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4.3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范圣霖
联系电话:55571535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07室
35. 中标服务费
35.1中标方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 中标服务费为: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算。
(2) 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现金。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包 1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
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
何费用。
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
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
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个工作日内,
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
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
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
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
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付款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
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
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
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
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
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
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
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
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
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
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
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
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
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
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
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
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
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
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
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
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
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
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
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履约保证金(如有)。履约保证金应
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
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
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
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
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
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
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
动获取参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
动获取参数)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1
投 标 书
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的
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方 (投
标方的名称),提交下述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书
2. 开标一览表
3. 费用测算汇总表
4. 服务技术内容偏离表
5. 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案、考核方案以
及交接方案等)
6. 餐饮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
7. 菜谱等餐饮要求(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菜谱品种、份量、食材比重)
8.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9. 餐饮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表
11.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情况表(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书)
12.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 正在进行的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5.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7. 中小企业声明函
18. 近三年(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
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证明
19. 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财务报表)、
缴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
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20.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章)
21.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22. 其他相关资料(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由 (银行名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投标总价为 即 (文字表
述)。
(2) 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
件。
(4)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 其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个日历日。
(6)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限内撤回投标,其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7) 投标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
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任何投标。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投标方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投标方名称(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2
开标一览表
投标方名称:
招标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看守所食堂经费包 1
项目名称 最终报价(总价、元)
备注 1. 投标总价应为提供规定的全部服务所产生的人工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单位人员薪酬、
社会统筹保险金、国定假日加班费、培训费、服装费、高温费、福利费及因聘用此类
人员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管理者酬金。
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3.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
4.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5.此表与投标书正本(除投标保证金)一同装在一单独的信封内密封。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附件 3
费用测算汇总表
(此表投标方不可自行调整格式)
单位:元 /月
序号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1 人员费用 详列费用测算汇总表
2 …… 详列附表
3 管理费用
4 税金 可补充多项
5 利润
6 其他
7 小 计
8 月度费用合计
9 年度费用合计
投标方代表签字: (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3-1
人员岗位明细表
(仅供参考,投标方可自行调整格式,但岗位不得少于下表所列岗位)
投标方代表签字: (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岗位 人员费用(元/人/月) 备注
项目经理
厨师长
仓管员
服务主管
厨师(含卤菜厨师)
点心师
切配
厨工
服务员
保洁工
...
附件 3-2
费用测算汇总表
(费用测算汇总表须至少包括项目经理、厨师长、仓管员、服务主管、厨师(含卤菜厨师)、点心
师、切配、厨工、服务员、保洁工等不同职务的人员费用测算)
(仅供参考,投标方可自行调整格式)
单位:元 /月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工资 详见人员岗位明细表
2 五险一金 按国家标准计提
3 国定假日加班费
4 双休日加班
5 年终奖
6 中夜班费
7 高温费
8 工作餐费
9 交通、通讯费
10 夜班费
11 人员上岗证等
12 可补充多项
13 小 计
14 月度费用合计
15 年度费用合计
投标方代表签字: (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服务技术内容偏离表
投标方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要 求
名 称
具体招标要求 投标情况 偏 离 说 明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人
员配备方案、考核方案以及交接方案等)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6
餐饮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7
菜谱等餐饮要求
(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菜谱品种、份量、食材比重、售价)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 8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 9
餐饮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
注:(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职务 职称及资格证书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附件 11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书)
1.一般情况
姓 名 年 龄 技术职务
职 务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学 历
相关职业资格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2.经 历
年 份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类型、金额)
该项目中任职 备 注
备注: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2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项目序号 1 2 3 ......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业主方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开始日期
完成日期
项目负责人
备注: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项目数量,调整表单的列数。
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3
正在进行的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序号 1 2 3 ......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业主方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开始日期
完成日期
项目负责人
备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项目数量,调整表单的列数。
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月 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5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
声明
我单位参加 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招标,郑重声明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方声明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先生/女士现担任 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
特此证明。
投标供应商全称:
公章(盖章)
日期: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法人代表 (姓名)
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投标人”)任命: (姓名)为
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 (项目名称)
的投标工作中,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投标、签署合同并处理
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盖章)
地 点:
时 间:
公章(盖章):
注:请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法定代表人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印
章),并在开标当天带好有效身份证。
附件 17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 位
名 称)的(项 目 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 的 名 称),属于(餐饮 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 名 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18
近三年(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
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证明
附件 19
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
时间前近期的财务报表)、缴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
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社保
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附件 20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
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章)
附件 21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序号
名称
(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万元)
占全部股份
比例
备注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视为放弃中标
(成交)资格。
注:1.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2.投标方(投标单位)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多于 10个
的,填写前 10名,不足 10个的全部填写。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附件 22
其他相关资料(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评标办法
一、 评标依据
1.评标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作为本次采购选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评分,各评标项目累
计总分为 100分。
2.评标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 4位及采购人 1位代表组成。采购预算在 1000万元以
上或重大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由 6位专家和 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标细则对报
价进行计算,数值精度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法)。各评委各自独立地进行打分,打分的
最小单位是 0.1分。最后由评标系统自动对评委的技术评分及计算得出的报价分进行汇总计算并得
出各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供应商的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并择优确认本次采购的中
标单位。
3.所有投标项目均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二、 评议规则
1.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及采购人代表。
2.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权利,评议及评分表要保存备查。
3.评委会将对投标人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出 3个中标候选人。
4.评委会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
5.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授予合同的保证。
6.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财政预算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做无效标处理。
7.投标人必须对本技术规格要求逐条响应(打“★”号为必须实质响应的内容,若无法满足,做无
效标处理,“▲”号为主要指标,若未能满足作扣分处理),并提供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技术规格
要求偏离表不能违背真实的参数和指标,如发现任何虚假参数,则作为扣分或废标依据。
8.评审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9、其中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或非单一产品采购
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且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
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
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 评议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
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
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 “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一)资格性检查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之前,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据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投标文
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资格性检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按无效投标处理,并交评审委员审核
(二)符合性检查
1.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已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采购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及规格相符,
无论是在商务方面还是技术方面上均无明显偏离或保留。
2.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3.投标方如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2)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两个或
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4)供应商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投标书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
(5)投标文件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报价超出预算价的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7)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
看守所食堂经费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分值区间 评分办法
报价分 0~1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
最低的招标报价为评标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分。
其他投标人招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 /最后报价)
×10。
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 1~35 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
案、人员配备方案、餐饮管理
应急处理方案、考核方案以及
交接方案等)从提供方案的针
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
完整性等综合打分。分别给于:
方案针对性强,完整合理,且
可操作性强的,得 26-35 分;
方案针对性较强,完整合理,
且可操作性较强的,得 13-25
分;方案针对性一般,较完整
合理,可操作性的,得 1-12分。
项目经理情况(附证书复印件) 1~5 根据项目经理的简历、类似管
理经验、所附证书等情况综合
打分,经验丰富得 5 分,经验
较丰富得 3-4 分,经验一般得
1-2 分。
其他人员情况 1~5 根据其他主要人员配备是否齐
备、配比是否合理以及相关从
业经验等情况等综合打分。分
别给予:人员配备合理,经验
丰富的,得 5 分;人员配备较
合理,经验较丰富的,得 3-4
分;人员配备较合理,经验一
般的,得 1-2分。
服务人员健康证、身份证提供 1~5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拟投入本项
齐全程度 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身份证
提供齐全程度综合打分。分别
给予:全部齐全的,得 5 分;
较齐全的,得 3-4 分;不太齐
全的,得 1-2分。
菜谱配比合理性 1~10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菜谱等餐
饮要求,从菜式品种的丰富程
度、搭配的合理性以及营养均
衡等方面综合打分。分别给予:
分别给予:菜式丰富,搭配合
理,营养均衡的,得 8-10分;
菜式较丰富,搭配较合理,营
养较均衡的,得 4-7 分;菜式
一般,但搭配较合理,营养较
均衡的,得 1-3分。
餐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
施
1~5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餐饮安
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合
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综合
打分。分别给予:制度及措施
合理,可行且有效的,得 5分;
制度及措施较合理,可行且较
有效的,得 3-4 分;制度及措
施一般,可行且较有效的,得
1-2 分。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1
1~7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餐饮企业
内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
分别给予:制度完整,合理且
可操作性强的,得 5-7 分;制
度较完整,较合理且可操作的,
得 3-4 分;制度完整度一般,
较合理且可操作的,得 1-2分。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0~3 投标单位拥有中央厨房能第一
2 时间做出应急响应的(附相关
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有,
得 3分,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
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附合同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
0~5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近三年类
似项目业绩,每个得 1 分,最
高不超过 5 分。(附合同复印
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附合同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
0~5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类似项目
业绩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相
关性等综合打分。与本项目类
似程度高、相关性强的,得 5
分;与本项目类似程度较高、
相关性较强的,得 3 分;与本
项目类似程度、相关性一般的,
得 1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业绩
完全不相关的,不得分。
企业综合实力 1 1~3 从企业的履约能力、信誉度等
综合打分。信誉度好,履约能
力强的,得 3分;信誉度较好,
履约能力较强的,得 2 分;信
誉度、履约能力一般的,得 1
分。
企业综合实力 2 0~1 有效期内的 ISO9001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有,得 1 分,
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
企业综合实力 3 0~1 提供 ISO22000 体系认证或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有,得 1 分,
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
五、 政策扶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精神,本次采购对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的,其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否则不予认定。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有限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强
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供应商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进
行评定。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11.6.18
( 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
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
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
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
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
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
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
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
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
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情形。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
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
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
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
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
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
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
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
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
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
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
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
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
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
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
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
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
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
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
第 十 六 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
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
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
评价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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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
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
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
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
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
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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