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关于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关于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ZJT2021-WZ-G-002

二、项目名称: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苏州福家农庄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凤凰泾村黄船棚路南

中标金额:中标下浮率8%。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范围: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学生约1450人每日一餐;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城南幼儿园教职员工约260人每日两餐;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城南幼儿园学生约750人每日一餐及点心。

总用餐人数约2460人。

服务要求:

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报告。

服务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

质量标准:所有食材均为非转基因产品;不含兴奋剂、瘦肉精、动物内脏等运动员禁用食材;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报告。

五、评审专家名单:胡敏辉、乐红心、杨晓明、丁平、柳冬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

预算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8%;

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5%;

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25%。

按上式计算代理服务费不足3000元时,按3000元整收取。

收费金额:人民币伍万肆仟陆佰元整(¥546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枫津路26号

邮编:215168

联系人:柳冬良

联系电话:0512-659816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1903室

邮编:215168

联系人:张雯雯

联系电话及传真: 0512-663122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雯雯

电 话:0512-66312225

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16285767933332fd8b6f54f594c23a1dfac28d0f3aef9SZJT2021-WZ-G-002的相关附件.zip

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SZJT2021-WZ-G-002

采购单位: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

采购内容: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项目类别:服务-其他类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录

TOC \o "1-1"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

第四章 招标书 37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44

第六章 评标标准 50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的委托,就其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SZJT2021-WZ-G-002

二、招标内容:

1、标的物名称: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2、采购需求:详见第四章招标书。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4、采购预算:

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4600000.00

5、最高限价:本项目根据苏州市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批发价报折扣率,折扣率≦100%。

三、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一)本项目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7月19日。

(二)报名方式

1、申领CA证书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2、登录报名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3、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

报名供应商确认报名后需自行从报名系统里面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投标人需打印、保留“政府采购投标报名确认单”。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报名费或资料成本费。

4、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5、网上询问

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后,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代理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收到询问后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询问人通过系统查阅。

6、咨询电话

(1)注册咨询:400-166-2366

(2)CA办理及咨询:0512-81876166

(3)交易系统维护:

客服qq: 864274166、751281184

咨询电话:13914088964

(4)签章使用问题:

客服qq:3269174593、2296439417

咨询电话:4006776800

四、开标信息:

投标时间:2021年8月10日9:00整(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8月10日9:30整(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8月10日9:30整(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

投标及开标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

投标文件接收人: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

现场递交文件 :

报名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并同时递交报名确认单、身份证等资料,所需递交的资料详见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评审时间截止前15分钟,系统经代理公司确认可自动解密全部报名供应商。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供应商名单,并核对相关资料。

五、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

单位名称: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枫津路26号

邮编:215168

联系人:柳冬良

联系电话:0512-65981633

2、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1903室

邮编:215168

联系人:张雯雯

联系电话及传真: 0512-66312225

3、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6565137,0512-65283947

六、其它应说明事项: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无。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

1.2 本次采购活动及因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词语释义

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投标人(供应商):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响应: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行为。

2.5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6甲方(采购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7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8货物:系指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9服务:系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10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1天:日历日。

2.12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2.13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履行服务最终地点。

2.14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6实质性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2.17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8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4.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 投标人代表

5.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

6. 投标费用

6.1无论投标过程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7.联合体投标

7.1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8.招标文件

8.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获得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发布澄清(修改)公告。

9.2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

10.投标答疑

10.1勘察现场

10.1.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1.3 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0.1.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0.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若对采购文件有疑问(包括询问和质疑),应当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条规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不说明来源。

(1)询问:可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报名)”―“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的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收到询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由系统回复给询问人。

(2)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报名确认单,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递交地点: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质疑递交联系人:张雯雯

联系电话及地址详见采购公告。

10.3投标人未按10.2规定方式和时间提交的疑问(包括询问和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回答,也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对投标人投标结果的影响。

10.4投标答疑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可以回答且不会引起投标人误解的相关问题和答复,答疑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答疑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以更正公告的方式发出。

10.5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询问或质疑,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1.提示与要求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 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格式见第三章):

13.1.1投标函;

13.1.2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3.1.3投标食材情况汇总表;

13.2 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

13.2.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

13.2.2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3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3.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5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3.2.6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条件、特定条件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3.2.6.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3.2.6.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2.6.3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3.2.6.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税务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如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须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13.2.6.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13.2.6.6特殊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2.7服务方案(格式见第三章);

13.2.8《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备一览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9《服务要求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10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

13.2.11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13.2.12《企业类似项目一览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13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13.2.14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13.2.14.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如有);

13.2.14.2其他可以证明投标单位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注1: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13.1.1—13.2.11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注2: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中不得出现投标价格、折扣率等。

13.3投标文件由13.1、13.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

13.4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投标授权资料单独装订成册,无需密封包装,该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13.4.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4.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复印件;

13.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4.4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3.4.5投标人报名成功确认单。

注:上述13.4项资料不能替代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的任何材料。

14.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4.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应分别装订成册。

14.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4.3投标人必须按所投标段(若划分)分别单独制作投标文件。

14.4投标文件须分别编写目录及页码。

14.5投标文件封面须写明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标段号(若有)等内容。

15.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的全部服务的报价应包括所投标的物、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员、社保、服装、管理、交通、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2投标单位应按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单位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可以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5.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6.投标保证金

16.1本项目需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 元整。

不需提交,投标(响应)人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格式见第三章),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均不适用。

16.2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及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外地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以银行汇票方式,本地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以银行本票方式,随同投标(响应)文件在开标现场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前递交或领取收据。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后,应当场开具有效收据,并负有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的义务。

16.3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54140104001862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新城支行

注:各投标人请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必须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形式。

16.4保证金查询电话:0512-66312225 联系人: 樊会计

16.5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1)到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没有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

(2)提交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16.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当场退还银行本票或汇票。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解存投标保证金专户,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耽搁退付,造成退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延后退付责任。

16.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7.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7.2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或投标文件中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

16.7.3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7.4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代理服务费的;

16.7.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6.8供应商如为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需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应于开标现场提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否则被视作无效投标或响应处理。

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自投标截止日起120天,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仍予以退还。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三份 “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要求处,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投标文件将拒绝。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全部投标文件〔含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及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进行密封。密封带的封皮上写明采购编号、标段号(如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19.2投标人若投多个标段的,应分标段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19.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并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采购公告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某标段投标文件少于三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该标段本次招标失败。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通知或收到该撤销的书面通知。投标人撤销投标的,原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退还。

21.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采购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1.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开标

22.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2.2参加开标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在向公证员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向公证员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2.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人或者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22.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2.6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23.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3.2.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3.2.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3.2.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3.2.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3.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3.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3.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3.3.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23.3.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3.3.6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4.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4.3在评标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5.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有权拒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

25.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

25.1.2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1.3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1.4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5.1.5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5.1.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5.1.7其他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3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4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5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26.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五)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投标的澄清

26.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

27.废标

27.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7.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7.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28.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9. 中标单位的确认

29.1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含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等,下同)在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9.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各投标人如对公告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人未在中标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1.中标通知书

31.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31.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内容包含其评审得分(若有)和排名的《未中标(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将按供应商在《投标(响应)函》中所注明的公司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1.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人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2.合同的签订

32.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

32.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

33.代理服务费

33.1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

预算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8%;

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5%;

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25%。

按上式计算代理服务费不足3000元时,按3000元整收取。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54600元整计收。

33.2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54140104001862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新城支行

33.3中标单位须按33.1的规定计算并支付代理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付清。

33.4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3.5缴纳代理服务费时,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须提供开票信息。[注:仅对开票信息内容填写完整的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出后一律不予退换。供应商须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材料信息内容的差错缺漏等而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票信息

报名人名称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33.6请中标单位将开票信息以Word文档格式发送至邮箱:974980797@qq.com。中标单位凭已缴纳代理服务费的银行回单至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合同。

34.监督和公证

34.1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4.2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5.未尽事宜

35.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投标人名称)(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SZJT2021-WZ-G-002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招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函

投标函

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贵公司 SZJT2021-WZ-G-002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

1、我们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内容,我们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投标的物、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员、社保、服装、管理、交通、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2、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

3、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更正公告)(如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日起120天。

5、我们愿意提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6、我们声明:我们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我们愿意遵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

8、我们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9、我们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同意投标人须知中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0、如果我们中标,我们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11、我们承诺我公司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要求,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12、我们承诺我公司中标后,合同部分或全部不予转包。

13、综合说明:

(1)伴随服务及配合措施;

(2)要求甲方提供的配合;

(3)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偏离说明;

(4)其它说明。

所有有关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单 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投标单位:(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折扣率(%)

1

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商品原价:是指商品减让前的价格,即苏州市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向社会公开销售该商品所标明的价格(亦称市场价)(包含但不限于:促销价、团购价、会员价或者活动优惠价)。

3、商品价格:是指为响应本次招标,在商品原价的基础上减让后的价格。

4、商品折扣率(%):是指商品价格与商品原价的百分比(如商品折扣率X%,即商品价格=商品原价*X%),商品折扣率取整。


4、投标食材情况汇总表

投标食材情况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招标编号:

序号

食材名称

品牌

(如有)

等级

(如有)

产地

生产厂家(如有)

生产基地或种植/养殖基地(如有)

综合折扣率

备注

1

蔬菜

2

粮油调料

3

鲜肉

4

冷冻

5

鸡蛋

6

半成品

7

水果

8

水产

9

豆制品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表格中所列食材为部分内容,各投标人后期提供的所有食材均按投标时所报折扣率结算。

2、表格中的综合折扣率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折扣率一致,否则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折扣率为准。


5、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

提示:

1.投标人应根据本次采购项目要求,对所投服务进行详细的说明与描述。

2.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本页不够可另加页附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服务要求偏离表

服务要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条款

投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条款

说明

注: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等要求,所投标的物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偏离的(无论正偏离或负偏离),均应在此表中申明与服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2、未在上表中说明的,如在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已有文字说明的,则以已有文字说明为准,否则,将被认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但该表不作为投标人对所投标的物关于技术要求等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技术要求部分)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偏离的,应在此表中说明。未在上表中说明的,如在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已有文字说明的,则以已有文字说明为准,否则,将被认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但该表不作为投标人对所投标的物关于商务条款等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8、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备一览表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备一览表

序号

岗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备注

注:投标单位必须自行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应人员。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企业类似项目一览表

企业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合同名称

业主单位

项目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注:提供材料详见第六章评分标准。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

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本人,以下统称我单位)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和采购编号)的投标(响应),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在行为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或采购人)支付本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数量不确定的单价采购须约定具体金额)。

1.自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为止,撤销投标(响应);

2.中标(成交)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中标(成交)后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成交)后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向贵方缴纳采购代理费。

二、我单位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认本承诺书作为贵方(或采购人)要求我单位履行违约赔偿义务的依据作用。

投标(响应)人(盖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11、资格证明文件

(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SZJT2021-WZ-G-002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单位情况表

投标人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

资产总计

2020年 万元

净资产

2020年 万元

营业面积(含厂房面积)

平方米

其中:

自有面积 平方米

承租面积 平方米

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

单位优势及特长

近三年来完成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

最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有无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及说明

获得技术认证的工程师及简介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招标书


招标书

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的委托,就其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SZJT2021-WZ-G-002

二、招标内容:

1、基本概况: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学生约1450人每日一餐;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及城南幼儿园教职员工约260人每日两餐;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城南幼儿园学生约750人每日一餐及点心。

总用餐人数约2460人。

2、采购情况及质量标准

2.1配送内容包含蔬菜、粮油调料、鲜肉、冷冻、鸡蛋、半成品、水果、水产、豆制品等。

2.2质量标准:所有食材均为非转基因产品;不含兴奋剂、瘦肉精、动物内脏等运动员禁用食材;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报告。

2.2.1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

质量要求: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为半净菜,保证新鲜、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2.2.2粮油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盐、酱、醋、生粉、调料等)

质量要求:所提供大米必须为二年内新大米(国标一级),必须符合GB1354-2018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面粉级别为特一级,必须符合GB1355-19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必须符合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并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盐必须符合GB5461-2016标准,酱油必须符合GB 18186-2000标准,味精必须符合GB2720-2015标准,生粉(淀粉制品)必须符合GB2713-2015标准,食糖必须符合GB13104-2014卫生标准,食醋必须符合GB/T18623-2011标准,酿造食醋必须符合GB18187-2000标准;其他类调料必须符合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2.3鲜肉类(方肉、肉丝、排骨、肉酱、猪爪等)

质量要求:所提供鲜猪肉质量必须符合GB9959.1-2019标准,主要产品包括大排、肉丝、肉片、方肉、小排、肉酱、猪爪等。其中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码放整齐,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配送所需的生猪应由规模养殖场提供经农业部门检测、检疫合格的鲜活健康猪源,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并检验合格;配送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2.2.4冷冻类(琵琶腿、腊鸡腿、鸡翅、贡丸、香肠、带鱼、小黄鱼等)。

质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2.2.5 鸡蛋类(普通鸡蛋、草鸡蛋等)

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7日内产品),破损不超过2%,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2.2.6半成品(椒盐排条、蛋饺、鸡米花、宫保鸡丁等)

质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2.2.7水果类(苹果、香梨、香蕉、哈密瓜、黄瓜等)

质量要求:按照甲方提出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包装等要求供应水果,保证水果光洁新鲜、无斑点、无畸形、无伤果、无烂果、无病虫害、无严重机械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

2.2.8 水产类(鱼、虾等)。

需要在采购人膳食部工作场地现场活杀,质量要求:鲜活、鳞片齐全、无血迹、无异味,并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2.2.9 豆制品类(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

质量要求: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GB2712-2014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必须符合GBT 22106-2008标准、GB2711-2014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对豆制品的有关安全健康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豆制品定型包装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报告。

注:以上质量标准如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台,则以最新标准执行。

3、配送要求

3.1时间要求:采购人每天中午12点前确定下一天的食材项目、数量、质量发送至供应商,确定后如遇临时增减、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应急配送,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响应,送达不得超过60分钟。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送达采购人膳食部指定的位置。

3.2设施设备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经营、加工、储存、配送、检测场所,有较强的供货能力、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有专门的储藏(冷藏)设备和配送设备(冷藏车)。

3.3供应商须具备紧急配送的能力,特殊情况,供应商须满足能随时送货。

3.4供应商供应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每日的配送清单须是打印稿,并仔细核对采购清单,确保采购人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品种、品牌、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

3.5供应商严禁提供以下食品:

①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除蔬菜、鲜活水产等非定型包装食品);

②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③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④病死、死因不明或从疫区采购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⑤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6每次配送均需根据“2、采购情况及质量标准”的要求提供配送食材的检测报告、食材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材料,对食材供货渠道进行说明或提供追溯记录。

3.7供应商应具有相关车辆。蔬菜、水果等配送,须提供车、筐等运输工具;半成品配送(如生肉之类),须提供冷藏或者冷冻设备保存;水产活物配送,须提供制氧设备。

3.8如发现食材卫生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以次充好等质量异议的,供应商应无条件退换货,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供货问题造成食堂无法正常运行的,供应商应根据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核实如供应商提供非法渠道的食品,视为欺诈,供应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并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并连带追究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三、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

1、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以上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2、投标单位必须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要求,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项目服务实施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4、服务响应时间:如需应急配送,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响应,送达不得超过60分钟。

5、采购需求中所列食材为部分内容,投标人后期提供的所有食材均按投标时所报折扣率结算。

6、付款方式:

结算时食材单价按照中标折扣率参照苏州市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当日批发价结算(如苏州市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无某种食材,则参照所在地周边农贸市场价格),食材数量按实结算,并在下一月的月末付款。

注:上述付款方式可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根据《苏财购【2020】42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7、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一)贯彻执行绿色采购政策要求

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响应产品由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投标文件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

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品目清单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响应产品由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总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小微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中小型企业的认定:

中小微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价格分的折扣: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对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其他还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分评审: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价格分的折扣:

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监狱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价格分的折扣:

对于监狱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信用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

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第十条: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搜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