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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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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环球影城消防站开办费项目-厨房设备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环球影城消防站开办费项目-厨房设备中标公告

2021年08月10日 16:40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环球影城消防站开办费项目
品目

货物/橡胶、塑料、玻璃和陶瓷制品/陶瓷制品/日用陶瓷制品,货物/家具用具/厨卫用具/厨房操作台

采购单位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6:40
评审专家名单姚明、魏强邦、郑华、孔彬、张绍琪
总中标金额¥47.9485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杨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10-56193749
采购单位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南街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先生 010-52821119
代理机构名称博文信达(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建二局通州写字楼4层419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赵女士 、杨先生 010-56193749
附件:
附件1采购文件.doc
附件2小微企业.pdf

一、项目编号:BWXD-2021-039(招标文件编号:BWXD-2021-039-4)

二、项目名称: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环球影城消防站开办费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中鼎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5号

中标(成交)金额:47.9485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中鼎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厨房设备、厨房杂件 / / 47948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姚明、魏强邦、郑华、孔彬、张绍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719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南街98号

联系方式:张先生 010-528211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博文信达(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建二局通州写字楼4层419室

联系方式:赵女士 、杨先生 010-5619374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杨先生

电 话: 010-56193749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环球影城消防站开办费项目-厨房设备

项目编号:BWXD-2021-039-4

采购人: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博文信达(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559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9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3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1

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7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WXD-2021-039-4

项目名称: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环球影城消防站开办费项目-厨房设备

预算金额:48.9076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为消防救援支队环球影城消防站采购厨房设备、厨房杂件等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少数民族及支持边远地区政策;扶持监狱企业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建二局通州写字楼4层419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8月5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8月5日 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号中建二局通州写字楼4层418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获取文件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7月2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2.购买文件所需要携带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南街98号

联系方式:张先生 010-528211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博文信达(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建二局通州写字楼4层419室  

联系方式:赵女士、杨先生 010-5619374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杨先生

电 话:010-5619374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条款号

内 容

1.1

采购人: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南街98号

1.2

采购代理机构:博文信达(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建二局通州写字楼4层419室

电 话:010-56193749

1.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1.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4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1)有关中小企业的认 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除非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

投标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将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1

资金已落实

项目预算金额:48.9076万元人民币

2.2

支付时间及支付条件: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 50%货款;货物验收合格后,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证金后买方支付剩余货款,质保期过后无任何问题予以退回。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投标人,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9.1_*7-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7-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

9.1_*7-3

法人代表及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7-4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9.1_*7-5

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资信证明。

说明:

1、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必须是完整的;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9.1_*7-6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人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7-7

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一个月的纳税入账票据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人逐年纳税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纳税的入账票据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1_*7-8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9.1_*7-9

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截止日前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①投标人须提交在规定网站查询到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网页截屏中应能显示公司名称、信用记录情况、查询时间等主要内容(查询时间范围应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

③信用记录网页查询结果包括:无法查到相关信息、无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形视为无不良记录。

④不提交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屏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理。

12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有效期:90个工作日

14.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U盘内容含投标文件WORD电子文档及投标文件正本的PDF扫描件各1份)。

16.1

投标截止期:2021年8月5日 11:00(北京时间)

18.1

开标时间:2021年8月5日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号中建二局通州写字楼4层418室

28.1

本条规定的情形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或投标

文件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将导致无效投标:

<1>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注*号条款要求;

<2>投标人没有提供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有效承诺;

<3>投标人没有提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无关联承诺函。

28.2

本项目遵循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

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17号

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7、《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19号

8、《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8.3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招标工作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货物类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博文信达(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3“采购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相关货物。

1.1.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1.1.5“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1.2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采购:

1.2.1投标人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2.3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4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

1.2.5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

1.3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采购,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6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6.1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6.2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1.6.3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1.6.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6.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6.6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6.7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

1.6.8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6.9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6.10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6.11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6.12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3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7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包括: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4>少数民族及支持边远地区政策; <5>扶持监狱企业政策;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

1.8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8.1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

1.8.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8.3如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基于扶持政策对价格进行扣除后评审或者利用联合体优势而获取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企业。

1.8.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资金来源

2.1招标公告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4.适用法律

4.1本次采购属货物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5.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5.3投标人应当注意投标风险:如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投标人,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4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回函予以确认。

7.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期

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时,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应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的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8.1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项目进行投标,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者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拆开投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应当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附件 2——开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格式)

附件 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6-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如果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提供)

6-3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进口产品适用)

6-4经销商(作为代理商)的资格声明(格式,进口产品适用)

6-5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格式,进口产品适用)

6-6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6-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

6-8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

6-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10 信用记录

附件 7—关于售后服务、产品全过程维护、备品、备件及技术支持、培训、维修的相关承诺

附件 8-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 8-2——《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 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 9——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表

附件 10——其他资料

9.2除上述第 9.1 款外,投标文件还应当包括本须知第 10 条的所有文件。

9.3所有投标人和投标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当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

9.4上述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盖章。

9.5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0.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服务符合前述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页面大小应当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装订。证明文件包括:

10.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采购的货物(包含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从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内能够正常、连续地使用或运行。货物价格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声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投标人应当注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也应当参照牌号或分类号,注意其所起的说明作用,有何限制等。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1.投标报价

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按无效投标处理。

11.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有关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

11.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当按下列方式填写:

11.3.1投标货物的报价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1.3.2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1.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以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确定的,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11.7投标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最迟不得晚于投标截止时间。

1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发生下列情形,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

13.投标有效期

13.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1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和电子版一份(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开标一览表》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4.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投标人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投标时,投标人应当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电子版单独密封。

15.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15.3所有包装袋/箱应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中指明的投标地址。

15.4 包装袋/箱须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货物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联系地址和“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5.5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

15.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16.投标截止期限

16.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当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址。

1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拒收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 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8.3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

18.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

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依法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20.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与澄清

20.1投标文件的审查

20.1.1资格检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0.1.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0.2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1.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1.1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得损坏或者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1.2对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作为证明。技术支持资料以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或者报告等。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如上述材料之间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或者报告为准。

21.2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本身产品说明书及样本如实逐项逐条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对于那些可以用量化的形式表示的条款,必须明确回答,或者以功能描述回答。

21.3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所投货物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如 3C 证书、型式批准证书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属国家强制性的证明文件,若未提供,则视为未取得。

21.4投标人的报价中必须包含货款,运费,安装,培训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全部价格,投标人不能额外向采购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1.5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离。对于关键条款,如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均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仅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做出判断,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6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情形。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者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7投标人或者投标文件出现的下列情形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比较与评价

22.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2.2评标委员会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比较和评价时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质量标准;

(4)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5)产品的使用寿命、运营成本;

(6)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7)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

(8)投标人的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

22.3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4同品牌多投标人的处理

22.4.1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2.4.2 (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22.5废标

22.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5.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开标之后,至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人员透露。

23.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任何活动的,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5.确定中标人

25.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5.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

26.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

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采购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授标之前保留接受或拒绝投标人中标的权利。

27.中标通知书

2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27.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8.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销投标处理。

2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保密和披露

29.1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9.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有关人员披露。

30.腐败和欺诈行为

30.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30.1.1“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变相提供、接受或变相接受、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0.1.2“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30.2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31.询问、质疑与投诉

31.1询问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31.2质疑

投标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中标服务费

32.1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32.2中标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的规定执行。

32.3中标人应当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

32.4中标服务费应当以支票、汇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注:本章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待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人,即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10 天之内,卖方应将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 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30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12.4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28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仲裁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 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 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合同生效和其它

26.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谈判文件和报价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6.2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执3份,卖方,执2份,采购代理机构执1份。


二、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 定义: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甲方)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 (乙方)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地点位于:用户指定

9、 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其他专用条款还包括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要求及在合同谈判时具体协商的有关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服务名称)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服务:            

数量:               

3、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服务的交货(实施)时间及交货(实施)地点

交货(实施)时间:                

交货(实施)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厨房设备

1

燃气双头单尾炒灶(含熄火保护)

1800*1100*800

1

说明:炉台面板厚1.5mm,采用SUS304不锈钢制作,后档水板、前面板厚1.2mm,采用SUS304不锈钢制作,侧板厚0.8mm,采用SUS304不锈钢制作,主体骨架用4#角铁,炉膛口径310mm,整体耐火砖整体炉膛,炉膛内加装310S不锈钢一体式冲压节能圈,采用预混式燃烧炉头,热效率高;风机采用250W风机,独立控制;冷水摇摆龙头,水源接口DN15,排污口DN38,配附件避火架两个,;

A.安全特征:长明火种;B.环保特征:噪音低于70分贝、热效率高于45%,可节省30%的耗气量、一氧化碳排放量低于0.01%、隔热台面,封闭式锅圈,降低整体厨房温度。
▲需提供中餐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需提供中餐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需提供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
▲需提供中餐提供能效标识(1级)

2

调料台

400*1100*800

2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板
1、面板δ1.2mm不锈钢面板
2、前饰板、背板δ1.0mm不锈钢板
3、采用ф38圆管脚及不锈钢调节脚

3

燃气单头大锅灶(含熄火保护)

1100*1100*800

1

1、炉面板采用 304#1.5mm不锈钢板;2、炉膛采用A34黑铁板;3、炉身及炉背采用 304#1.2mm不锈钢板;4、炉体骨架采用40mm*40mm*4mm国标角铁;5、炉脚采用Φ2“无逢不锈钢管内含钢柱配可调性不锈钢子弹脚;6、配有火咀、气制、安全制、火种喉、火种制、风制;7、风管、气管、水管均采用国标管;8、炉包采用1.2mm不锈钢板冲压件及铸铁炉圈;9、每个炉配摇摆水龙头、五味板、锅口架等配套件;10、单台炉灶具配炉头风机一台。11、炉头采用节能炉头,节气率在28%以上。12、配点火保护装置。
▲需提供大锅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需提供大锅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需提供燃气大锅灶GB35848-2018产品认证证书
▲需提供大锅灶能效标识(1级)

4

燃气单头低汤灶

600*700*550

1

台面采用 采用SUS304不锈钢板,炉台面厚度1.5mm,一次冲压成型,炉身、背板、前板为1.0mm;2. 炉体骨架40×40×4mm的角铁3. 黑铁炉膛结构3mm的铁板 4.炉通脚Ф50mm无缝不锈钢管
▲需提供燃气单头低汤灶检测报告

5

电烤箱

三层六盘

2

额定输入功率:25kw 2、额定电压 : 3~380V

3、防触电保护类型:I 4、整机重量: 301kg 5、微电脑控制,轻触式面板。底火、面火温度可控制在室温-400度范围内。根据需要任意设定,并自动恒温。
6、加设蒸汽发生器系统、保证食物表面的温度。
7、采用远红外线电热管为发发热元件,升温快,符合卫生标准。
8、超高温安全保护装置,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9、内置照明灯及炉门玻璃窗,便于观察烘焙效果。

6

电饼铛

45型

1

1.结构上全面采用模具化生产,箱体采用喷塑涂覆,
2.可外加四条腿(可折叠、折卸方便运输)或直接放在操作台或者桌子上。

7

单门电蒸箱

12盘

2

1.一体型
2.CKC低水位保护系统;
3.安装方便、易操作;
4.可拆卸、可清洗式密封门;
5.SUS304精铸门合叶铰链。
6.液体膨胀式干烧保护系统
7.整机三防设计,IPX4防水等级;
8.脚踏机械式排水
9.可清洁式主副水箱
10.内置溢流保护系统,
11、额定功率(kw)12 额定电压(v)380V

8

油网烟罩连防爆灯

7200*1300

平米

10

材质说明:采用一级正材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烟罩外壳采用1.2mm不锈钢板制作配落油盅

9

装饰板

L=9200

平米

9.2

材质说明:装饰板采用SUS304不锈钢材板制作,外壳厚度为厚度为 1.0 mm

10

防火隔油网

500*500

18

材质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材质,厚度为1.0mm符合行业标准,表面抛光处理,油渍自动回流,方便清理油渍

11

单通工作柜

1800*800*800

2

材质说明:采用一级正材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1、δ1.5mm不锈钢面板
2、柜内活动层板δ0.8mm不锈钢板                 
3、δ1.0mm不锈钢支撑架
4、推拉门δ0.8mm不锈钢板                  
5、台通脚δ1.0mm不锈钢圆管ф51mm及包钢调节脚组成
6、门采用滑悬挂轮及提供两条吊装式不锈钢滑轨,底为无槽推门
▲需提供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食品接触安全国家标准的质检报告
▲需提供产品板材分析报告

12

压面机

60型

2

材质说明:
1、功率1500w/220V 2、生产能力25-30kg
3、压面厚度0.5-5mm 4、外形尺寸450*360*1040 5、压面宽度250mm

13

和面机

25KG

2

材质说明:
1、最大和面量:25kg;
2、额定电压:380v;
3、额定功率:2.5kw;

14

搅拌机

B20

2

1.有效容积:20L
2.电压:220V/380V
3.功率:0.75KW
4.标准配置:一缸,一球,一扇
5.选配:安全网,搅拌钩
6.速度:120/238/463r/min
7.变档变速:三段变速
8.传动方式:皮带传动

15

木面案工作台

1800*800*800

2

材质说明:
1、面板:80mm杉木板(面点专用)
2、骨架支撑:国标∠40x5角钢及不锈钢管Φ51mmx1.2mm

16

面粉车

500*500*550

1

材质说明:
1、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纱板
2、底采用万向轮,活动盖板

17

高身碗柜

1200*500*1800

2

材质说明:采用一级正材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1、柜外壳δ1.2mm不锈钢板
2、柜内层板δ1.2mm不锈钢板          3、δ1.0mm不锈钢支撑架
4、δ1.0mm不锈钢圆管及包钢调节脚
▲需提供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食品接触安全国家标准的质检报告

18

单星水池

760*760*800

1

材质说明:采用一级正材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1、台面δ1.2mm不锈钢板
2、δ1.0mm不锈钢机冲星盆 3、配不锈钢下水器、连不锈钢排水管 4、下层管架: 主梁 38×25×1.2mm 方管、支承条 25×25×1.2mm 方管
5、台通脚δ1.0mm不锈钢圆管ф38mm及包钢调节脚组成
▲需提供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食品接触安全国家标准的质检报告

19

12层饼盘车

12层

1

材质说明:
1、采用一级正材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2、面板1.2mm折边,38*38立腿方管。
3、带移动轮。

20

四门高身雪柜

1220*760*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