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关于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的采购结果公告
关于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1 09:13

一、项目编号:HYTF-202107078

二、项目名称: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威龙利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第1幢3单元9层30918号房

成交 金额 : 584,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078报价.docx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 吴铁峰、张天杰 陈洁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8,76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26号

联系电话:029-8632105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晓花、马丽娟

电话:029-89284433-603

传真:029-89284433-609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四方衡裕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7号融城云谷18号B栋四楼403室

联系方式:029-89284433-603

十、附件:

202107078地铁分局餐厅服务磋商文件.docx

陕西四方衡裕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11日

采购项目编号:HYTF-202107078


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

基地餐厅服务外包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四方衡裕招标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


温馨提示


? 受疫情影响,各供应商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 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联系方式(电话):029-85578186转806或18329775377


? 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采购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投标,应在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





第1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融城云谷B座4层001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8-10 14:0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YTF-202107078

2、项目名称: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

3、预算金额:584,700.00元

4、最高限价: 无

5、采购需求: 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1项, 采购预算: 584,700.00元, 项目概况: 公安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民警、辅警用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8-15 00:00:00 至 2021-12-31 23:59: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7)《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9)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为中小型企业;(2)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人授权证明。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8-06 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融城云谷B座4层001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8-10 14:00:00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融城云谷B座4层003开标二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26号

联系电话:029-8632105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晓花、马丽娟

电 话:029-89284433-603

传 真:029-89284433-609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四方衡裕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7号融城云谷18号B栋四楼403室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陕西四方衡裕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730

第2章 供应商须知

%2、 定义

1、 采 购 人: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

2、 监督机构:西安财政局

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四方衡裕招标有限公司

4、供应商: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5、磋商小组: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2、 磋商文件说明

1、磋商文件是根据本项目的内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1竞争性磋商公告

1-2供应商须知

1-3 采购内容及需求

1-4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1-5响应文件格式

2、磋商文件的获取: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后,有意向的供应商应从竞争性磋商公告载明的磋商文件获取地点获取磋商文件,其文件仅作为本次磋商使用;未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取得磋商文件的,其本次响应无效。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涉及变更或修正内容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且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5、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2、 响应要求

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响应应以项目为单位,不得在其中选项响应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响应无效。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1-1供应商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1-2供应商经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无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可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

2-1-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1-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为中小型企业;

2-3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4 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磋商前的个人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

3、限制响应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未满的,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5、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6、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及磋商保证金

7、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9、响应文件编制

9-1供应商应以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并各自装订成册,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

9-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响应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9-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蓝(黑)墨水(汁)书写,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统一胶装成册。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9-4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4-1 报价函;

9-4-2 报价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

9-4-3 供应商承诺书;

9-4-4 供应商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

9-4-5资格证明文件;

9-4-6 供应商为本次采购活动编制的服务方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服务能力,配备了相应的商务和技术人员,项目在组织实施、财务保证、人力安排、服务保障等方面具体做法和保障措施,以及为采购活动提供的合理化建议;

9-4-7 供应商提供相应资料或说明,证明其服务经验及能力;

9-4-8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10、响应文件密封

10-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完好,在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公章)及“正本”、“副本”等内容。再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骑缝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0-2对于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将其内容单独密封,并标明所提供原件的明细表。

10-3 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概不负责。

11、响应文件提交

1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响应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

11-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响应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1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1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或故意隐瞒行为,按无效响应处理。

14、磋商报价

14-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进行报价,在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一览表上按要求标明磋商报价、服务期等项,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14-2磋商报价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为完成服务期内全部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成本利润和风险的价格体现,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规费及其它相关的费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若报价时未报或未在“报价一览表”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磋商报价中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不得低于最新出台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标准。

14-3 首次磋商报价随响应文件提交;最后磋商报价在磋商过程中提交,各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表按格式进行填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14-4 最后磋商报价,在采购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下,不得高于首次磋商报价。对于差异较大的报价,须作出明确的说明。

14-5 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供应商不进入磋商程序。

14-6 最后磋商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为合同最终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15、磋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项目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或向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7-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5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分包给他人的;

17-6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或提供虚假服务;

17-7成交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8、响应有效期

18-1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六十(60)个日历日。在有效期内,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合同签订事项。

18-2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在原响应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继续有效,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2、 磋商小组

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磋商工作。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3、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3-1确认磋商文件;

3-2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3-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3-4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5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

3-6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3-7编写评审报告。

%2、 磋商会议

1、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磋商会议,供应商须委派代表参加,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 参加磋商会议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相关材料的原件以备审核。

3、 磋商时,由供应商或其推荐的代表与监督人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 经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监督人签字确认。

5、 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签到顺序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公布文件份数。

6、 供应商对磋商会议过程若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7、 供应商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8-1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响应处理:

8-1-1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磋商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

8-1-2供应商承诺书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8-1-3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原件,而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的;

8-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2、 磋商

1、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的合格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核,以确认合格供应商具备相应资格。

2、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响应处理:

2-1-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签署、盖章的;

2-1-2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2-1-3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1-4无响应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磋商文件的要求;

2-1-5 响应文件的服务时间、付款形式及要求、验收、售后服务等,没有响应磋商文件;

2-1-6 响应内容出现漏项或与采购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

3、响应文件的澄清

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且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该报价不予公开,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9、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9-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9-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9-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9-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5文字与图表不一致的,以文字为准;

9-6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0、比较与评价

10-1评审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价,最低报价不为成交的唯一条件。

10-2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1、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标

因素

分值

赋分标准

价格

1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商务响应

3分

对磋商文件中付款方式、服务期、考核验收等商务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方面进行响应说明,按其响应优劣程度,横向对比计分,良好计(2-3],一般计(1-2],较差计[0-1],此项共计3分

管理服务制度

44

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理念、服务内容进行赋分,按其响应程度计0~2分。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厨房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等)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3、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卫生管理措施(餐具卫生管理、场地卫生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等措施)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餐厅环境、消防管理措施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5、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食品质量和保存管理措施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6、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成本管理措施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7、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标准控制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8、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包括停水、停电、食物中毒、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9、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治安及意外事故防护处理措施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1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保密承诺等,按其响应程度计0~2分。

服务保障方案

38

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整体供餐运营方案(服务承诺、厨务操作、完善的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强的奖惩措施等)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5],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5分。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组织机构及管理措施(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人员培训、综合管理措施等)进行赋分,按其响应程度计0~10分。(注:供应商拟派厨师须具备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且大工须具有厨师资格证书;服务团队所有人员均须持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3、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出餐及服务(出餐品种、营养搭配及标准、餐厅服务等)进行赋分,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4-6],一般计(2-4],较差计[0-2],此项共计6分。

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考核、满意度调研方面,提出承接查验的管理方法,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3-4],一般计(2-3],较差计[0-2],此项共计4分。

5、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服务管理人员与采购人工作配合的保障措施,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3-4],一般计(2-3],较差计[0-2],此项共计4分。

6、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设施与设备管理、维护、清洁等保障措施,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3-4],一般计(2-3],较差计[0-2],此项共计4分。

7、新冠疫情期间的日常消杀及防护工作安排、保障措施,根据响应内容横向比较打分,良好计(2-3],一般计(1-2],较差计[0-1],此项共计3分。

8、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优惠条件,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合理性,按其响应度计0~2分。

业绩

5分

供应商近三年内(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业绩评审以合同和用户评价原件为依据,每份业绩计1分,满分5分,未能提供原件者不得分(注:合同原件和用户评价原件须单独密封,并标明所提供原件的明细表。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2-1响应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12-1-1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2)中小企业应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以此为依据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3)在享受支持政策而中标或成交后,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是指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上要求由磋商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12-1-2监狱和戒毒企业应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12-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2

12-1-4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优惠条件的供应商,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专门中小企业采购

12-2响应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2-2-1节能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环境标志产品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

1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财库〔2019〕18号)号,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2-3《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12-4 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响应,将取消其响应资格。

12-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3、评审时,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内容进行综合比较,独立打分,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 确定候选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1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 质疑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须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委托代理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质疑函应采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按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5、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答复,联系电话:029-89284433-605,联系人:马丽娟

%2、 签订合同

1、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程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磋商。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报请监督机构备案。

%2、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计入磋商报价但不单独列明。

银行户名:陕西四方衡裕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支行

账号:456700100100008334

联系人:方淑丽 段如冰

联系电话:029-89284433-602

2、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收取。

%2、 成交合同的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 其他

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的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代理机构请示监督机构后,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或继续磋商。

%2、 融资担保

详见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财发〔2014〕167号)及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可登陆西安政府采购网(www.xazfcg.gov.cn)重要通知专栏和西安市财政局网站(www.xaczj.gov.cn)政府采购专栏中查询了解。

第3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项目概况

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机关及派出所、警犬基地餐厅服务外包,服务期:2021年8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服务地点:分局机关、所属各派出所、警犬基地等共13处服务点餐厅。

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大工17人,小工13人。)


二、服务要求

1、基本服务要求

供应商需具有成熟的服务经营经验,拟派服务团队人员得力,满足采购需求的基本要求。

提供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机关及所属各派出所、警犬基地,全局所有民警、辅警的早、中、晚工作用餐服务。

餐厅厨师根据就餐人员的口味、以及季节的变化,每周一按照荤素搭配比例4:6的比例提前排好下周食谱并交给采购人审核,经审核后,由餐厅厨师每天将拟好的食材采购单交到采购人处作为订货依据。

由于公安地铁分局工作性质特殊,工作人员全年无休,餐厅全年无休,厨师除保障工作日的正常开餐,同时必须提供节假日正常就餐的服务保障。如遇特殊勤务或待命就餐人数可能会相对于平日多,厨师工作量大、劳动强度高,如遇特殊情况需加餐等采购人不再支付合同规定费用外的任何费用及补偿。

2、用餐质量要求

(1)增加花色品种,完善质保措施,确保就餐质量;

(2)不定期更换菜品,满足就餐需求;

(3)保证饭菜足量的同时又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所有的蔬菜及水果应用当季时令新鲜的,保证新鲜、健康、绿色、天然、无污染;

(5)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每餐出品进行留样,并认真填写食品留样登记表;(6)食品质量安全应附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3、卫生标准

(1)实行安全责任制,产品质量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来加工、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2)做好食品卫生消毒工作;

(3)杜绝不合格的食品流入,为防止交叉感染,所有餐具每天消毒并存放在消毒柜中;

(4)在食物加工过程中严格将生食和熟食所使用的盛具、冰柜划分区域来使用;

(5)及时清洗餐具,清除残余垃圾,收拾餐桌,保持卫生。

4、安全、消防要求

(1)安全要求

a.供应商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

b.供应商派遣的厨师在上岗前必须经过食品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操作规

程等培训,使每个员工都熟知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规则、消防知识后再上岗;

C.做好设施设备的检查工作,每天负责检查厨房内的冰箱、消毒柜、蒸车等设施

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在供餐结束后关闭水电气;

d.每天负责检查加工区、就餐区的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供餐完毕后,切断

所有电源;

e.每周对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f.厨师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班前不得饮酒,确保上班时精神饱满。

(2)消防要求

a.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b.积极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工作区域内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方法的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懂得基本的消防知识。

5、管理要求

a.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服从采购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

b.供应商应做好内部员工的管理工作,及时按照西安市最低标准工资以上发放员工工资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采购人可不定期检查供应商为员工发放工资以及购买保险的情况;

c.供应商应根据公安地铁分局的警务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方案。

d.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所派遣的员工中,有不适宜和不能胜任的员工,供应商应及时调换人员,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商务要求

1、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好高度保密工作,不得将采购人的任何信息泄露出去。造成国家机密泄露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服务商应与派遣厨师签订保密协议后,同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2、供应商所派遣厨师必须具备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各大菜系的基本特点,并熟知各菜系的烹制要领和技术要求,达到味感、质感、观感、营养卫生高度统一的标准;

3、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派遣厨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厨师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以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供采购人备案。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厨师上岗时必须穿与岗位匹配的制服,由供应商统一提供;

2、供应商所派遣的厨师与采购人不存在任何雇佣、委托等劳务关系。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等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劳务纠纷、意外事故补偿等责任;

3、增加设施设备以及餐具时,由供应商负责人员提出,采购人负责购买;

4、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履行;

5、供应商派遣厨师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6、采购人为服务人员免费提供休息室;

7、供应商的服务外包费包含税费、保险、培训、工装、劳保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第4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本格式条款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参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条款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

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1.5 “甲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乙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甲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 “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2磋商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磋商文件。

1.13响应文件”指乙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磋商小组接受的响应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磋商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磋商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乙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 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 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在乙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服务质量

6.1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乙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 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7 违约责任

7.1 如果乙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乙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7.1.1 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1.2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7.1.3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7.3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8.不可抗力

8.1 如果乙方和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乙方或甲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