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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中心学校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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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中心学校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供应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中心学校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供应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11 15:51

项目概况 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供应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0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15022021001568
项目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供应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 3078268
最高限价 3078268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2021至2022学年内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完成履约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微企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年08月12日到2021年08月1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
方式: 1、现场报名方式: 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时必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时,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报名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网上报名方式:请将报名资料电子版传至sccy2310222@163.com,联系电话:0831-3520201。
售价: 15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9月0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中心学校
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社区新政街226号
联系方式: 涂老师:0831-66509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川跃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区宜庆西街115号
联系方式: 刘先生:0831-23102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任先生
电话: 0831-3520200

招标编号:【5115022021001568】

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供应采购项目

招 标 人: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川跃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制:共同编制

四川·宜宾

二〇二一年八月


政府采购 阳光宣言

四川川跃践行公平竞争、诚信的核心价值观,诚信于股东、诚信于服务对象、诚信于员工、诚信于社会。

四川川跃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员工廉洁从业规定》,遵纪守法,强化自律,廉洁从业,规范经营。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守商业道德,悉心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权益,开展公平竞争,努力提供优质、细心、专业的服务,为采购人创造价值,与采购人共同成长。坚持不懈反对“四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求真务实,克己奉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以出色的效益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四川川跃与服务对象之间是简单的政企、企事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个人利益动机。四川川跃员工追逐阳光下的公司利润和个人价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忠于职责,恪守《员工廉洁从业规定》。倡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四川川跃不以向采购人及其亲属提供任何个人利益的方式谋求合作关系;

2、四川川跃不迷信任何实际存在的或虚构的所谓关系;

3、四川川跃不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4、四川川跃不向采购人提供好处费、回扣、现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物;

5、四川川跃不给采购人及其亲属报销任何费用;不向采购人及其亲属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向采购人及其亲属的家庭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出国、留学等提供资金及物资的资助;

6、供应商在参与项目时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

7、四川川跃不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投标;

8、四川川跃、采购人不与供应商就标底、其他单位的投标书等商业秘密及合同中的质量、价格、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四川川跃坚决杜绝以下行为:①四川川跃员工有行贿倾向、建议等行为;②四川川跃员工有索贿、受贿等行为。

如出现违反宣言的行为,请及时向四川川跃监察部投诉或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请各采购人及供应商积极宣传本宣言,了解并自觉践行宣言,共同营造廉洁、公正、诚实信用的政采环境,共同推动政府采购阳光公开。

监察投诉及举报邮箱:sccy2310222@163.com

监察投诉及举报电话:0831-2310222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19

第四章 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20

第五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22

第六章 评标办法 3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70

第九章 附件 7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川跃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委托,拟对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供应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5115022021001568。

二、招标项目: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供应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本次采购预算为3,078,268.00元,营养午餐采购预算控制价为小学生3.57元/人,初中生3.89元/人。初中早晚餐按每人10元/一天计算。

四、招标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原材料》一批,设置中标人1名

五、投标人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招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人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21年08月12日09:00至2021年08月18日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现场获取或网上报名获取。

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偿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网上报名方式:请将报名资料电子版传至sccy2310222@163.com,联系电话:0831-3520201。

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时必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时,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报名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投标人可以提前填写《投标人报名登记表》(详见第九章 附件1),在获取采购文件时交于报名处。

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9月0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十、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9月0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开标地点开启。

十二、开标地点: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

十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

联系人:涂先生

电 话:0831-6650962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川跃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831-3520200

2021年08月1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1、采购预算:3,078,268.00元(大写:叁佰零柒万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2、本项目为固定价格报价,只允许固定价为唯一报价。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1、最高限价:3,078,268.00元(大写:叁佰零柒万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2、本项目为固定价格报价,只允许固定价为唯一报价。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政府采购

扶持政策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政策。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的规则进行评审。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4/t20190403_11849836.htm)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3/t20190330_11833800.htm)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http://www.ccgp.gov.cn/zcfg/bwfile/201904/t20190403_11853998.htm)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本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或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6

信息安全要求(如涉及)

投标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办法的认证证书,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

7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平均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中标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保函的形式向招标人缴纳。

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前由招标人确定。

开 户 行:签订合同前由招标人确定。

银行账号:签订合同前由招标人确定。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招标文件

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831-3520200

11

招标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831-3520200

12

中标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中标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1-3520201

13

投标人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投标人询问由四川川跃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831-3520200

14

投标人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本项目资质要求、服务要求及综合评分明细表要求根据招标人提供编制,由招标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予受理。

接收方式:现场递交或者邮寄的形式。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1-3520200。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宜庆西街115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人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5

投标人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预算金额的1.5%向中标人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收取。

收款单位:四川川跃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账 号:5951 0110 0001 63339

19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

本项目所属行业

批发业

21

备注

本招标文件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本招标文件中标注“实质性要求”的内容为实质性不可偏离要求,属于必须遵守的条件;如不满足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招标的招标人是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

2.2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川跃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合格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4.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投标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投标人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前期参与投标人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评审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肉类。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九)附件。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投标人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4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承担。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本次政府招标活动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3.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招标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招标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

文件一:资格性投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格式详见第三章)。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二)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要求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服务要求应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服务要求应答表(格式详见第三章)。

(2)主要人员情况表(格式详见第三章)。

(3)服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详见第三章)。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如不涉及优惠条件,未提供承诺则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实质性要求))。

(2)投标函(格式详见第三章)。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第三章)。

(4)商务应答表(格式详见第三章)。

(5)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详见第三章)及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四)其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七章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内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投标人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单独承诺其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招标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及签署

18.1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招标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格式详见第三章)

18.2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招标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格式详见第三章)

18.3单独再提供原件1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并清楚地标明开标一览表、招标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格式详见第三章)

18.4提供电子文档1份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投标文件电子版制作的参考方法: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完毕后(签字盖章完毕并检查无误),先按页码逐页(包括封面)进行彩色扫描,扫描完成后再将纸质版正本胶装成册,扫描形成的图像文件依序制作成一个PDF格式文件。

18.5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6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7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8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且须逐页盖章或者盖骑缝章,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招标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如有分包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按包进行分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实质性要求)

19.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招标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并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该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或“撤销”字样。

21.3 在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

21.4 投标人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并加以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出现上述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当场予以更正。

22.7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23.1 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等工作人员,根据“投标人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23.2 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 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23.4 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评标程序及定标原则

详见第七章评标办法

25.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6.评标情况公告

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附表。

27.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人:

27.1 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7.2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7.3 中标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27.4 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27.5 中标候选人恶意串通。

28.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4中标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公布。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9.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9.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4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发现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生以上情况,招标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招标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5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1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编号。

30.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任何形式的分包及转让。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3.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4.合同公告

招标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合同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6.履行合同

36.1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验收

37.1本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7.2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到招标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8.资金支付

招标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七、投标纪律要求

39.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投标;

(6)中标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40.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41.投标人行使质疑权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其他

42.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购买了招标文件。

2、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证明材料

3、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微企业)。

注:

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章 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投标人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格式详见第三章);

(2)体现健全的财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完整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或者提供承诺函;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原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函1原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购买了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提供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9、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10、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注:

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并且是有效的证明材料。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5、本章所涉及到的格式详见第三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了使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片区的中小学生营养膳食均衡,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孔滩中心学校拟对学生营养餐午餐、部分初中早晚餐原材料进行采购。本项目资金为中央、省、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

项目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1

肉类

以实际配送为准

2

蔬菜

以实际配送为准

3

佐料(包含以下内容)

味精

鸡精

生抽

陈醋

红油豆瓣

花椒

花椒面

八角

大料

白糖

干海椒

海椒面

酵母

泡打粉

泡海椒

泡生姜

红糖

面粉

芽菜

黄豆

大蒜

老姜

干粉条

干面

干木耳

鸡蛋

萝卜干

海带

紫菜

香菇

火腿肠

以实际配送为准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食材质量及数量要求

1.学校范围:本次项目营养餐须配送校区共计10个点(3174人),其中包含:孔滩初级中学校、孔滩小学校、孔滩吴场小学校、孔滩玉家小学校、孔滩仁艾小学校、孔滩白龙小学校、孔滩高升小学校、孔滩天堂小学校、孔滩杨庙小学校、孔滩四合小学校,其中需要配送午餐的小学生有1736人,初中生有1438人,早晚餐有初中生600人。

2.采购预算:营养午餐采购预算控制价为小学生3.57元/人,初中生3.89元/人。初中早晚餐按每人10元/一天计算。(若猪肉价格持续走低,则由招标人视情况调整每餐猪肉份量。)

3.★本项目为固定价格报价,在招标过程中,只允许预算价为唯一报价,低于或高于预算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4.食材: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即学生营养餐原材料采购包括:肉类、蔬菜、副食品(调料)。

(二)技术要求

1.★食材质量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对相应食材的标准执行,干鲜类须达到最高等级(一级), 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肉类、蔬菜、佐料由中标供应商提前将下周的每天学生营养食谱做好,并报送中心校营养办审定,若市场供给出现问题,需要调整的菜谱仍需中心校审定。按照一荤两素一汤的规格,主要以当地市场价为参考,确定食谱的菜名、数量、单价。

3.★最低限量

名称

初中(g/生·天)

小学(g/生·天)

(包含:猪肉、牛肉、无骨鸡鸭鹅肉)

70

60

蔬菜

80(荤菜翘菜)

80(荤菜翘菜)

205(其余素菜)

205(其余素菜)

佐料

20

20

汤中配菜

干鲜5g或小菜20g

干鲜5g或小菜20g

注:学生每餐摄入蔬菜最低限量为285g,若荤菜翘菜达不到上表规定的最低限量,则由其余素菜补足285g。

4、食材要求

◆1.质量要求:食材质量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对相应食材的标准执行,干鲜类须达到最高等级(一级),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素菜要求:

◆(1)蔬菜每日两个菜品,食材可选莴笋、油麦菜、青菜、花菜、豇豆、嫩豌豆角、茄子、圆白菜、水白菜、小白菜、空心菜、黄瓜、藕、丝瓜、土豆、嫩南瓜、冬瓜、白萝卜、胡萝卜、葵瓜。其中白萝卜、胡萝卜、葵瓜、青菜任选二,一周内不重复使用;水白菜、小白菜任选一、周内不重复;其余蔬菜任选,周内可使用1-2次,每周重复使用的菜品数不超过两个菜品。

◆(2)荤菜翘菜每日定量80g。

炒肉丝(肉片)、回锅肉可选:青椒、红椒、嫩姜、蒜苗、蒜头、蒿笋、大葱、洋葱、芹菜、干木耳(不低于5g)、豌豆角(一周内不重复);红烧肉配菜可选:土豆(60g)、胡萝卜(60g)、干黄豆(不低于30g),莴笋,豆筋棍循环使用。此项定量合同期内不受价格因素影响。

◆(3)小菜汤蔬菜每日定量20g。

小菜可选:水白菜、小白菜、黄瓜、冬瓜、白萝卜(周内不重复,与本日两个蔬菜产品不重复);其他可选配干海带5g(周内不重复)、紫菜1g+鸡蛋10g(周内不重复)、番茄20g+鸡蛋10g。此项定量合同期不受价格因素影响。

◆(4)荤菜要求:荤菜可安排一周二至三次炒肉丝或肉片(无骨,瘦肉占80%以上)、一至二次回锅肉(无骨五花肉,肥肉不超过50%)、一次红烧肉(无骨五花肉,肥肉不超过50%)

3、食材技术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质量要求

1

◆黄豆

非转基因,皮为黄色或淡黄色,圆形或椭圆形,脐较小,有大豆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霉变。

2

◆猪瘦肉

新鲜(当天宰杀的猪肉)、去骨、带皮,瘦肉占 80%以上。肉质紧密,富有弹性,膘肥嫩、色雪白,有光泽,不发黏。

3

◆猪五花肉

俗称“三线肉”( 位于猪的腹部,即是在猪肋排上的肉),新鲜,半肥半瘦。可用手摸,略有沾手感觉,肉上无血,肥肉、瘦肉红白分明、色鲜艳。

4

◆猪大骨

俗称猪大腿骨(前后腿骨)。新鲜(当天宰杀的猪大骨),后腿骨必须多余前腿骨,需带一定的肉。骨头颜色正常,有一定光泽度,脊髓腔脊髓饱满有光泽;有猪骨特有的腥膻味,但不是原料变质的味道。骨头表面光滑,不粘手,有一层风干膜。

5

◆猪板油

俗称板油。新鲜(当天宰杀的猪板油),乳白色,比较细腻,掰开后没有网状的运动纤维,用手捻时可化解完全。

6

◆鸡蛋

蛋壳干净、粗糙、无光泽,壳上有一层白霜,色泽鲜明。

7

◆豆腐(卤制)

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色,稍有光泽; 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具有豆腐特有香味(卤水),味道纯正清香,无馊味和腥味,水分不超过 3%。

8

◆水魔芋

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新鲜,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无异味,水分不超过 3%。

9

◆蔬菜

叶菜类:鲜嫩、均匀、粗壮,无老叶、病叶,无泥和杂草;茄果类:新鲜、成熟度适中,大小均匀、无畸形、无虫斑、病斑,色泽光亮;甘蓝类:球紧实、花球无毛花,无灰心,叶球均匀,无病虫卵、病叶;瓜类:鲜嫩、色泽光亮、无畸形果、无病虫斑;葱蒜类:新鲜粗壮,不抽苔,无病虫斑;豆类:新鲜、荚大小均匀,无虫蛀荚,无锈斑荚;根菜类:大小均匀,表皮光滑、无病斑、无虫眼、无裂痕。所有蔬菜应保证新鲜、无杂质、无公害,蔬菜随货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0

◆袋装、瓶装佐料

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检验标准、随货有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包装完好无损、保质期未过半。

11

◆散装佐料

姜、大蒜、干海椒、花椒等,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

12

◆定型包装食品

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要求。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原辅材料必须达到或优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达到本项目采购文件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中最优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标准。

(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调料定型包装物品需提供厂家合法有效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每批次产品需随货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食用农产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肉类需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章两证)。

(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原辅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验收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无条件按合同质量要求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4)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翠屏区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抽查。如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中标供应商必须完成中心学校的扶贫采购任务。

注:

(1)供应商所提供的猪肉不是种公猪、种母猪和冻肉。配送时须提供屠宰经营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含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肉皮上盖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

(2)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食品原料须定点采购,可溯源。

(3)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食品原料应保证新鲜、无杂质,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规定指标。

(三)配送要求

1.★时间:根据各校点作息时间,确保各校准点供餐。

2.★要求:干鲜、佐料不超过两周配送一次,蔬菜、肉类必须当天配送,其中肉类须使用冷藏车运输。

3.★供应商须向各校随货一起提供规范的票证。

4.★供应商配送食材时须同时提供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肉类须提供检疫合格证,蔬菜须提供农药残留物检测报告(结果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供应商拟派遣实施本项目的车辆或人员无法满足正常配送的情况下,可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增设运输车辆或冷链车辆或人员。(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3、履约要求

3.1 食谱配置(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市场价格配置一周食谱清单,应包含学生营养搭配合理、一荤两素一汤、每天菜谱明细、用量明细、优化建议等内容)。

3.2 供应商运输肉类的车辆必须为专业冷链车。(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3.3 供应商所运输的肉类必须为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证》的合规屠宰厂所提供的肉类。

★3.4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凡出现安全事故(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质量、交通事故等),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注:

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应当将该供应商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③供应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

四、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2021至2022学年内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完成履约。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履约保证金

1、金额:中标金额的10%。

2、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交至采购人。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退还:在服务验收合格满 5 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采购人确认本合同服务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5 日内,递交服务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通知书给收款单位并由其向供应商退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结算方式

1、营养午餐中肉类根据以市发改委最新颁发的“宜宾市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周报表”中猪肉后腿肉(若采用其他肉类,则按市发改委针对该肉类最新颁布的价格下浮5%结算)的周均价下浮5%为结算价,初中每生每餐价格标准为(肉类结算价)÷500×70(最低摄入量,若有调整则按实际计算)+1.65,小学每生每餐价格标准为(肉类结算价)÷500×60(最低摄入量,若有调整则按实际计算)+1.65。

2、营养午餐最高结算价格为:按财政资金扣除大米、油(大米和油的价格按宜宾市翠屏区教体局实际中标金额为准)再加上学生自筹部分(不超小学生1元、初中生1.5元)为最高结算价格。

注:最终结算价格若在最高结算价格内,则按最终结算价格全额结算;最终结算价格若超过最高结算价格,超出部分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3、早晚餐结算办法:肉类根据以市发改委最新颁发的“宜宾市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周报表”中猪肉后腿肉(若采用其他肉类,则按市发改委针对该肉类最新颁布的价格下浮5%结算)的周均价下浮5%为结算价,大米、油以翠屏区后勤指导和保障中心通过招标所确定的品种、质量为准,价格与后勤指导和保障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大米、油的中标价一致,小菜每月在大型超市进行询价(沃尔玛、大润发、蓉戎),以当月询价的平均价下浮5%为结算价,佐料在每学期开学第一月在大型超市进行询价,每期询价一次,以中心校所询价格的均价为结算价。

(四)付款方式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约定;

2、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例如:每迟延一天扣除每日 1%的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5.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验收方法和标准

1、供应商在验收准备完成后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验收报告。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4、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5、若在供货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情况出现,则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抽样送具有CMA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送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八)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其自身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注意:

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②本项目涉及企业资质、产品认证、人员执业资格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投标人;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二、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三、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取证,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限价或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商务、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应当由招标人采取抽签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未获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投标人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3.9.1-3.9.3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 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四、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本章节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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