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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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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QZZC2021-G3-030031-KLZB)招标文件预公示

招标详情

各有关供应商: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受采购人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委托,拟对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QZZC2021-G3-030031-KLZB)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内容予以预公示。各有关供应商、专业人员等若认为本项目上述要求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等问题,请于2021年8月16日18时前以书面形式(意见函须加盖公章)向我公司反映,以便我公司完善采购文件。如供应商需提交意见函,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提交意见函原件。意见函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业人员个人请提交意见签名,并附身份证、职称等复印件。

对各有关供应商、专业人员等逾期送达、匿名送达以及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意见函件我公司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钦州市蓬莱大道古越扬帆城市广场B座五楼515室)

联系人:香凌燕 联系电话:0777-2816988

附件: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QZZC2021-G3-030031-KLZB)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内容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1日


附件信息:

  • 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QZZC2021-G3-030031-KLZB)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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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范本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

项目编号:QZZC2021-G3-030031-KLZB

采 购 人: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月日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采购需求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9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32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3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 月 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ZZC2021-G3-030031-KLZB(采购计划文号:QBZC2021-G3-00706-001)

项目名称: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约2498万元。

最高限价:本项目上限投标折扣系数为95%。

采购需求: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食材包括:大米、食用油、食用盐、肉类、禽蛋类及蔬菜类、豆类及豆制品、鲜活水产类、调味品及干货类、干米粉,湿米粉、糕点(烤包、蒸包)、牛奶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点包括:市七小、三十八小、三十九小、子材小学、附小、十六中、钦北区长滩中学、大直中学、那蒙中学、大直镇中、大直镇中心小学幼儿园、青塘镇中心小学幼儿园、长滩镇中心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以实际人数为准;不论需求量的大小,都必须按要求及时配送。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每天上午0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5时00分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

3.方式:由潜在投标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4.售价:人民币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21年 月 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和开标地点: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 网上查询地址: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钦州))

3.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为配合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及备案,未入驻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人请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商家入驻,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6.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地址:钦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苏股长 0777-36855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钦州市蓬莱大道古越扬帆小区B座5楼            

联系方式:香凌燕 0777-28169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香凌燕

电 话:0777-2816988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第二章 采购需求

说明: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但选用的投标产品参数性能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采购内容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需求

1

钦州市钦北区13所学校食材集采集配项目

1

食材包括:大米、食用油、食用盐、肉类、禽蛋类及蔬菜类、豆类及豆制品、鲜活水产类、调味品及干货类、干米粉,湿米粉、糕点(烤包、蒸包)、牛奶等。

熟肉制品、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马铃薯、野生蘑菇等不列入采购之列。

一、技术条款:

1、项目实施时间:服务期限一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2、实施范围划分:市七小、三十八小、三十九小、子材小学、附小、十六中、钦北区长滩中学、大直中学、那蒙中学、大直镇中、大直镇中心小学幼儿园、青塘镇中心小学幼儿园、长滩镇中心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以实际人数为准;不论需求量的大小,都必须按要求及时配送。

3、配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具有配送经验和配送能力,有专门配送人员及网络工作设备,有足够符合标准的配送专用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其中冷链车辆至少1辆及以上。

3)配送中心食品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购买社会保险。

4)具备农产品质量自检设备及专业检测人员,检测人员要持有从事食品检测上岗培训证,有鲜肉专用分割车间,有保鲜冷库及冷冻冷库。

5)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监管部门在最近两年内监督检查、抽检中未发现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未被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4、配送要求

4.1食品质量要求

食品原料要求新鲜、无毒,农残、卫生符合相关规定。

4.2采购价格约定

食材价格随行就市(配送价格=标准价格×折扣系数),每季度由教育局组成的询价监督小组对钦北区境内农贸市场进行询价,以市场的粮油类、肉类、禽蛋类、干货类、蔬菜类、调料类等物品信息价格作参照,结合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市场商品价格监测情况作参照,在当地市场批发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标准价格。保持供货价格的相对稳定,如季度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20个点,中标企业要及时函告学校(附上佐证材料),供需双方重新协商定价。

4.3食品安全要求

4.3.1配送要求:供货商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食品配送企业,自备有自检食品原料安全检测仪器,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采购配送需要的仓储(要求能分类存放)、封闭式运输车辆等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原料的新鲜、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

4.3.2学校验收要求:学校对所采购食品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4.4拟配送的蔬菜、禽蛋必须要经过食品安全机构检验合格,且新鲜、无公害;拟配送的大米、食用油、酱油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拟配送食用油必须为非转基因食用油。

4.5拟配送生鲜肉、鸡、鸭等禽类必须定点屠宰,有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拟配送鲜活水产品必须为无公害水产品;拟配送冷冻禽类产品、豆制品、蛋制品必须是合法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有SC标注的产品。

4.6拟配送主要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等)及其他拟配送调味品,必须标准标识完整、清楚,有SC标注。

二、商务条款

1、合同签订时间: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个自然日内。

▲2、结算与付款方式:

2.1结算方式

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当月10号前,结算支付上月货款,季度内涨价部分待询价小组核实好后,与下月货款一并支付给配送公司。

2.2付款方式

食材集采集送企业向学校提供正式税务票据后,学校按相关财务制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配送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

3、承诺中标后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根据配送规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配送场所安装监控(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实时查询及历史回放);使用智慧监管平台“钦北食安”(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实时查看学校下单和索证索票等情况)。

4、承诺中标后与钦北辖区内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企业)采购食材占总采购量的50%以上。

5、承诺中标后根据幼儿园小朋友、小学生、中学生身体成长的需求科学制定各3套及以上周膳食营养套餐供学校选择采购。

6、中标的配送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向每个学校缴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按质按量给予各学校配送食材。合同期满,若配送公司无违约情形,学校无息返还配送公司履约保证金,否则,学校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7、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1)产品及标准附件、专用工具的价格;(2)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费用;(3)配送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4)包括全部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投标报价方式:投标报价按折扣系数报价。

9、配送企业的退出

配送企业在合同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学校可与该企业终止合同,配送企业停止供货的时间以区教育局书面通知为准。之后,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学校食堂食材集采集送。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二)经相关单位鉴定,由食品原材料问题而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配送转基因食材进学校的。

(四)被媒体多次曝光,造成不良负面影响的。

(五)相关证照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的。

(六)每学期有超过30%以上的学校评议食堂食材不及格的。

(七)配送企业违反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要求退出的。

(八)存在转包分包行为的。

(九)有拖欠货款行为且被货主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投诉或起诉的,经查证属实的。

在区教育局未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前,配送企业仍须按要求按质按量给予相关学校配送食品原材料,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运转。

10、违约责任

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属违约行为:

(一)正常情况下未能按学校规定时间配送食品,造成学校食堂未能按时开餐的。

(二)未按学校要求的食品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的。

(三)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若中标人出现了上述违约行为,学校书面通知配送公司,并按每发现一次,扣除当天货款的5%作为罚金。

11、配送公司要做到制度完善,证照齐全,用工规范,履行合同,配送公司要主动协调学校,妥善解决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自觉接受学校、区教育局的监督和指导。

三、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招标公告。

6.2

联合体投标要求如下:无。

7.2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

分包内容: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11.2

?不组织现场考察

□组织现场考察:

集中时间: 分,逾期后果自负。集中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组织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会议开始时间: ,逾期后果自负。会议地点:

13.1

报价文件:

投标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一览表(格式后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放在报价文件中,另一份必须单独密封封装在一个文件袋中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注: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1 1月至 2021 6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1 1 月至 2021 6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或者投标人自拟的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说明);(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5.本项目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6.投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7.除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1. 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商务文件:

1.无串通投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投标外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人情况介绍(格式自拟);

6.除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投标人可根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格式后附);(如有请提供)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技术文件:

1.服务需求、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格式自拟);

3.除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3.2

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1.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文档格式1份和已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PDF格式)1份。

3.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U盘)单独密封外层包装封面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投标人名称)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并装入投标文件袋中。

16.2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必须包含满足本次投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投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

?投标报价包含验收费用

□投标报价不包含验收费用

17.2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日。

18.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相关要求:

1.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缴纳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投标人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文件中,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缴纳方式的,投标人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的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文件中,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必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原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

3.缴纳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详见招标公告。

4.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投标保证金,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方式缴纳的,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投标除外)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投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19.2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报价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合并装订成册,正本份、副本份;

21.1

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投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3.其他文书、文件递交: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三、投标文件的编制21.4款”

23

1.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25.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投标人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6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 7

29.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29.2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30.1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时,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采购人按以下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政策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评分高的优先、商务评分高的优先、项目质保期长优先、交货期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

□……

□随机抽取

35.1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一次性向13个配送的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个学校人民币2万元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方式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合同期满,若配送公司无违约情形,每个学校无息返还配送公司履约保证金,否则,每个学校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指定账户:

1、市七小

开户名称:钦州市第七小学

开户银行:钦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8007120101185965005

2、子材小学

开户名称:钦州市子材小学

开户银行:钦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8007120101182286283

3、长滩镇中心小学幼儿园

开户名称: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中心小学食堂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滩信用社

银行账号:801712010114105526

4、长滩中学

开户名称:钦州市钦北区长滩中学食堂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滩信用社

银行账号:801712010106397501

5、那蒙中学

开户名称:钦州市钦北区那蒙中学食堂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蒙信用社

银行账号:802612010103951725

6、大直镇中心小学幼儿园

开户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中心小学饭堂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直信用社

银行账号:803512010115240589

7、大直中学

开户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大直中学师生饭堂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直信用社

银行账号:803512010105384482

8、大直镇中

开户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中食堂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账号:20738301040002603

9、青塘镇中心小学幼儿园

开户名称: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中心小学食堂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塘信用社

银行账号:805912010111859899

10、三十八小

开户名称:钦州市第三十八小学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北分社

银行账号:804912010104444180

11、三十九小

开户名称:钦州市第三十九小学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北信用社

银行账号:804912010104441273

12、市十六中

开户名称:钦州市第十六中学食堂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南珠支行

银行账号:20732601040013922

13、钦师附小

开户名称:钦州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开户银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福分社

银行账号:805012010108445266

备注:

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财采〔2020〕49号)规定,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少或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2. 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不按规定提交方式提交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的,不予签订合同。
3.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36.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38.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联系电话:0777-2816988,通讯地址:钦州市蓬莱大道古越扬帆小区B座6楼615室

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北京时间):每天8时0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0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39.1

1.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采购人支付。 (支付方式)

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以项目(□中标金额/□采购预算/□暂定中标金额/□其他 )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39.2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费基准价格下浮 %/□收费基准价格上浮 %)收取。

?固定采购代理收费:按人民币5万元收取。

3.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钦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

银行账号: 800812010100150980

40.1

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招标公告、采购需求、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40.2

1.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招标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招标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投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签字”是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投标的,招标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委托

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活动过程中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5.投标费用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招标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澄清说明、签订合同等,不论投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6.联合体投标

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8.特别说明:

8.1如果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投标人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投标人所拥有。

8.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9.回避与串通投标

9.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采购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6)投标文件格式。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在前款第11.1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一经发布,视作已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因未能及时获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均应自行承担。

1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编制原则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四部分组成。

(1)报价文件: 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商务文件: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技术文件: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投标文件电子版: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4.1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应同时附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2投标计量单位

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5.投标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报价应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格式填写。

16.2投标报价具体包括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投标人必须就所投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投标人必须就所投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7.2 投标有效期应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18.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8.2.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的,由投标人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原件退还手续。

18.2.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本须知正文第18.2.1。

18.3除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和终止招标的情形以外,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18.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投标人出现本章第9.2、9.3情形的;

(6)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19.投标文件的编制

19.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9.2投标文件应按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编制,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3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9.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9.5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人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等)及公章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9.6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0.投标文件的密封

20.1投标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包封袋/箱上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 开标一览表(其中一份)必须单独密封封装在一个文件袋中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开标一览表外层包装封面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分标、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及开标一览表”字样。

20.3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分标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20.4投标文件的密封以不露出投标文件为合格,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和投标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21.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21.3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请同时单独递交投标文件签收回执(不用密封包装,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文件签收回执” 的要求填写)。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与退回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40.2条签署、盖章,并按照本须知正文第20条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由投标人签字领回投标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投标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8.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四、开 标

23.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和结果。本项目开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24.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

(3)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4)检查文件:由各投标人检查各自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唱标:经投标人确认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

(6)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8)开标结束。

五、资格审查

25.资格审查

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5.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5.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未提供任一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25.4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六、评 标

26.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具体人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7.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8.评标原则

28.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8.2评委表决。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评标委员会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评委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8.3评标的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封闭式评标)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8.4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29.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9.1本项目的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2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七、中标和合同

30 确定中标人

30.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0.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 结果公告

31.1中标人确定后,于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中标结果将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对中标人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请根据投标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32.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3. 无义务解释未中标原因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

34.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中标人(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多名中标人的除外)。

35.履约保证金

35.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5.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中标人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6.签订合同

36.1投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6.2签订合同时间: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6.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或者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8. 询问、质疑和投诉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8.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8.5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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