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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教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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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2022学年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一包、三包)废标/终止公告

招标详情

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2022学年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一包、三包)废标/终止公告

2021年08月11日 16:50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2022学年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通渭县教育局
行政区域通渭县公告时间2021年08月11日 16:50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虎
项目联系电话18009329580
采购单位通渭县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通渭县平襄镇南街1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932-5552767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405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932-6910166
附件:
附件1苹果---招标文件.pdf

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2022学年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一包、三包)废标/终止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GSBC-2021A-030

采购项目名称: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2022学年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一包:有效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予以流标。三包:有效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予以流标。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通渭县教育局

地 址:通渭县平襄镇南街16号

联系方式:0932-55527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405室

联系方式:0932-6910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虎

电 话:18009329580

招标文件 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 --2022学年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SBC-2021A-030 采 购 人:通渭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 制 时 间: 二○二一年七月 招标文件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9 一、 说 明...............................................................................................................10 二、 招标文件........................................................................................................ 12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五、 开标、评标.................................................................................................... 18 六、 授予合同........................................................................................................ 20 七、询问、质疑......................................................................................................22 八、政府采购政策..................................................................................................25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39 第四章 合同文本...................................................................................44 第五章 附件...........................................................................................63 第六章 评标办法.....................................................................................79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89 招标文件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3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通渭县教育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08 月 11 日 09 点 00 分(北京 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BC-2021A-030 项目名称: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 2021 学年第二学期--2022 学年 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预算金额:145.0 万元(一包:24.3 万元;二包:30.9 万元; 三包:30.0 万元;四包:30.8 万元;五包:29.0 万元) 最高限价:145.0 万元(一包:24.3 万元;二包:30.9 万元; 三包:30.0 万元;四包:30.8 万元;五包:29.0 万元) 采购需求: 一包:苹果 310000 个;二包:苹果 395700 个;三包:苹果 384300 个;四包:苹果 394200 个;五包:苹果 372800 个。(具体参数详见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满足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l)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 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 招标文件 4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 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 标。(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 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0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07 月 28 日,每天上午 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ggzy.dingxi.gov.cn/)。 方式:投标人必须通过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在规 定的获取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废标等责任自负 (注:电子标招标文件格式为.DXZF);获取招标文件后,请投标人 (供应商)单位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定西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关于本项目相关书面变更及通知,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 责任自负;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 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 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请务必携 带生成该项目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 锁)参加投标,如有项目委 托人时务必携带委托人个人数字证书(CA锁子)参加投标。 注: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 无法解密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售价:免费 招标文件 5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 年 08 月 11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西市新城区岷县街建设大厦 A2座)第三不见面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 6.1 业务要求: 6.1.1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系统发布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该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 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6.1.2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 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6.1.3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定 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供应商提 前进入该系统签到,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 馈。 6.1.4 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 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 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 按时加入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6.1.5 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 CA 证书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 招标文件 6 视为供应商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或 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 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6.1.6 开标、评标过程中,各招标单位在参与招标时相关操作详 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 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参与远程交互的各供应商应始终为同一个 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 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 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供应商不得以不 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 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如各供应商若无异议,视为 默认开标全过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6.2 供应商主体信息要求: 采用不见面开标后,供应商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共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供应商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前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供应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供应商自行承 担一切后果。 6.3 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6.3.1 软硬件及网络要求: 6.3.1.1 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音响和麦克风设备。 6.3.1.2 不见面开标系统因接入开标室视频直播等功能,支持使 用 IE 浏览器,请确保 IE 浏览器版本在 11 及以上,具体版本可在 IE 浏览器工具菜单下的“关于 internet explorer”子菜单中查看。 招标文件 7 6.3.1.3 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 10M 及以 上网络宽带。 6.3.2 开标过程注意事项 6.3.2.1 开标当天,供应商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 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 6.3.2.2 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 时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 6.3.2.3 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 解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 CA 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 解密。 6.3.2.4 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 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心网站 “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查看。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通渭县教育局 地址:通渭县平襄镇南街 16 号 联系方式:李新彦 188941243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 77号 405 室 联系方式:180093295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虎 电话:18009329580 招标文件 8 通渭县教育局 2021 年 07 月 21 日 招标文件 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招标文件 10 一、 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 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 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 合格的供应商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 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 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 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 有任何关联。 d.只有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它 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f. “投标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 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 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招标文件 11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 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 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 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 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 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 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 品。 3.3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 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 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 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 “环保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 的产品; 3.5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 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 119 号)。 3.6 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 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 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 招标文件 12 4 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 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 承担这些费用。 4.2 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九节 “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 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 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 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 标。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 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 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 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 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时间 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 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 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 招标文件 13 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 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7.3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 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 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 填写内容。 8.2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和采 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 被视为无效投标。 8.4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 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 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 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 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作为 招标文件 14 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0.2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 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 10.2.1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 10.2.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 10.2.3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 10.3 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 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 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 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 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 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 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 详见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 报价表”。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 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 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 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1.3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 分项报价。 11.4 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 11.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 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 权利。 11.5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 招标文件 15 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 绝。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 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 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 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 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对于进口产品,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 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 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 务的能力; c. 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 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 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 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 供应商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制作生成。下载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工具软 件”→“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定西版)” 招标文件 16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 容。 (3)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数字证书(CA 锁)加盖投标人的单位(法人、委托人)电子印章。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该使用投标人单位数字证书(CA 锁)对投 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14.2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 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15投标保证金 15.1 供应商应提交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 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供应 商须知第 15.6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3 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应按第六章《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b. 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 的;或 c. 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或 d.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或 e.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按供应商须知第 4.2 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或 招标文件 17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 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 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 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 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 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 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 投标(电子标书) 17.1.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 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本章第 14.1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加密后的投标文 件后缀为.DXTF。 17.1.2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 字证书(CA 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 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 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视为逾期送达。 17.1.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招标文件 18 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 件,网上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18 投标截止时间 18.1 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第 18.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8.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供应商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 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 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 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 供应商的修改应按第 17.1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可 以用传真/电子邮件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 于投标截止时间。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 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6 条的 规定不予退还。 五、 开标、评标 招标文件 19 21 开标和资格审查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开标仪式。 21.2 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 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 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 19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或密封不合格的 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 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0.2 条递交 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 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1.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1.2 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 读的全部内容。与会的供应商或其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1.5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合格供应商不足 3家的,不得评标。 22 评标委员会 22.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 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5评标货币 25.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26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 20 27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7.1 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8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8.1 除供应商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 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28.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 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六、 授予合同 29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29.1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确定中标人,具体见“投标资料表”。 29.2 除第 31 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 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 3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0.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 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 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1 中标通知书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 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 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的 规定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 21 31.3 在中标人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3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第 34 条的规定提交履 约保证金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 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2 签订合同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标通知 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 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 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 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2.3 投标资料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投标 资料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33履约保证金 33.1 投标资料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中标 人须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不按 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4.1 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 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 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 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4 腐败和欺诈行为 34.1 定义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 招标文件 22 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 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 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 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4.2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 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七、询问、质疑 35 综合说明 3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5.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 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 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 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5.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 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 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 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5.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招标文件 23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 章。 35.5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6 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 地址见第九节“投标资料表”2.1b 条款。 36 询问 36.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 复。 37 质疑与答复 37.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 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 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 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 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 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3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质 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 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 招标文件 24 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 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 受的默认。 38 补充 38.1 第 38.1 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 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 38.2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38.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 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 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 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 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39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3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 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不符合 36.2 条款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条件的; (二)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招标文件 25 (三)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八、政府采购政策 40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40.1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 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 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0.2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 号) 41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41.1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 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 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41.2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 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 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 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41.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41.3.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 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 招标文件 26 (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 后,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供应商享受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 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 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甘肃政府采 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查询。 41.3.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 价实行价格扣除。 41.3.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 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条第 42.3.1 款、42.3.2 款、42.3.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3.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a)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 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b)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 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1.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招标文件 27 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 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 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 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2 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投标人的认定: 42.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 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 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42.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 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 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 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 获 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 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2.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 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 品牌相同的, 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招标文件 28 43 变更事项 43.1 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 目变更事项。 招标文件 29 九、投标资料表 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 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预算:145.0万元(一包:24.3万元;二包:30.9万元;三包:30.0 万元;四包:30.8万元;五包:29.0万元)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1 项目名称: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 2021 学年第二学期--2022 学年第一学 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1.1 合同名称: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 2021 学年第二学期--2022 学年第一学 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HT) 2.1a 采购人名称:通渭县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通渭县平襄镇南街 16 号 联 系 人:李新彦 联系电话:18894124329 2.1b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 77 号 405 室 联 系 人:陈虎 联系电话:18009329580 2.2a 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2e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l)自行 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3、 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招标文件 30 条款号 内 容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信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查询为准) 4、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 4.2 招标服务费包含乙方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 标仪式、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 取的费用。 1、取费标准:参考原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文件计算办法,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规定和政府采购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 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2、支付方式:转账、现金,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单位向 乙方一次性支付。如果付款方未按约定时间缴纳,每延误一日按服务费 的千分之一(1‰)计收违约金。 3、服务费交纳账户: 户 名: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账 号:101932000688327 4、代理期限: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期限为从代理协议签订生效开始 至采购合同签订结束(项目中止或取消的,以项目中止或取消的时间为 代理期限结束时间)。 6.1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2.1.b 8.4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无 9.1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设备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10.2.1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招标文件 31 条款号 内 容 1、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 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 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供应商是自然人,需提供自然人身份 证明并签字。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开户许可证(供应商是自然人的,需提供银行开户证明或其他相关证 明) 5、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 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图加盖公章) (不满三年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应从成立之日起查询)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不满三年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应从成立之日起开始) 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最新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 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 8、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最新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 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 9、由会计事务所出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 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 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三者提供其一 即可) 10、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信用 招标文件 32 条款号 内 容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为准)。 1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12、投标保证金; 注: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0.2.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第(4)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自然人投标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5)投标分项报价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 员状况等(按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下述资料)但 不限于: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中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②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不提供 不享受监狱企业优惠政策)③环保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第 42.3.4 条,未提供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需提供,不提 供者不享受残疾人福利单位优惠政策) ⑤类似项目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 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 招标文件 33 条款号 内 容 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 10.2.3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技术偏离表; (2)产品说明表; (3)实施方案; (4)技术人员; (5)规定的其他技术文件。 …… 10.3 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 (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 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1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a. 货物价:以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标准,包括生产、运输和原材料本 身价格,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销售税 和其他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等 b. 服务及其他费用:包括产品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检测等。 12.1 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一包:叁仟元整(?3000.00 元) 二包:叁仟元整(?3000.00 元) 三包:叁仟元整(?3000.00 元) 四包:叁仟元整(?3000.00 元) 五包:叁仟元整(?3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帐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自行选择保证金账户缴纳或电子保函。 招标文件 34 条款号 内 容 (1)投标保证金账户递交须知 户 名: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一包账号:101932000287070053973 二包账号:101932000287070053975 三包账号:101932000287070053974 四包账号:101932000287070053977 五包账号:101932000287070053976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 递交须知: 1.1 投标保证金以非现金方式提交。 1.2 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及公司帐号必须与投标人在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注册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1.3 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需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文件)中提供 的标段账户及时足额缴纳,缴纳成功后,投标人需自行登录系统,在“查 看保证金”栏目中查看保证金缴纳情况,否则,由此引起的开标系统显 示的投标保证金“未缴纳”导致投标无效其责任自负。 1.4 投标人未按招标公告(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承担。 1.5 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开标系统现场 公布投标人(供货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最终以开标系统显示状况作为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 1.6 退还保证金时,由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供投标人投标 信息一览表(加盖公章)前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退还 (2)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投保须知 2.1 投标人需自行登录系统,在“查看保函”业务栏目完成保函在线申 请,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投标保证金担保业务,电子保函在保证金缴纳 招标文件 35 条款号 内 容 截止时间前投保成功的方视为有效。 2.2《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使用手册》下载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16.1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 90 天 17.1 电子投标文件被规定需要签字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盖电子章,投标文件每页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18.2 招标标题:【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 2021 学年第二学期--2022 学年第一 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招标编号:【GSBC-2021A-030】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西市新城区岷县街 建设大厦 A2 座)第三不见面开标厅】 19.1 投标文件递交(上传)时间:2021 年 08 月 11 日 09 点 00 分前(北京时 间) 投标文件递交至: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西市新城区岷县街建设 大厦 A2 座)第三不见面开标厅。 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前(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2.1 开标时间:【2021 年 08 月 11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西市新城区岷县街建设大厦 A2 座)第三不见面开标厅】 30.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中标人, 又不能说明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33.3 是否允许分包:【否】 34.1 履约保证金金额:10%(合同价) 履约保证金形式:公转 注意 电子版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36 条款号 内 容 1、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 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 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 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参加投标。 2. 用数字证书(CA锁)制作投标文件前,请确保数字证书(CA锁)开标前 在有效期内。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后的投 标文件(后缀为DXTF),投标文件上传完成后方可参加投标。 4、非加密版投标文件(后缀为NDXTF)须刻录光盘或U盘保存,投标时 一并密封提交。 5.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 锁)参加投标,如有项目委托人时务必携带委托人个人数字证书(CA 锁)参加投标。 注: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 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 1.业务要求 1.1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专用工具软件 编制,并通过对应的开标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 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1.3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半小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 招标文件 37 条款号 内 容 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项目对应的开标软件,播 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提前进入系统签到,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 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 1.4 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定 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 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按时加入 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1.5 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 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或系统原 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 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1.6 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投标人应始终为同一个 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 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 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 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各投标人若无异议,视为默认开标全过 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2.投标人主体信息要求 采用不见面开标后,投标人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 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投标人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投标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投标人自身 招标文件 38 条款号 内 容 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 果。 3.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3.1 软硬件及网络要求 3.1.1 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音响和麦克风设备。 3.1.2 不见面开标系统因接入开标室视频直播等功能,支持使用IE 浏览器,请确保IE浏览器版本在 11 及以上,具体版本可在IE浏览器工具 菜单下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子菜单中查看。 3.1.3 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 10M及以上网 络宽带。 3.2 开标过程注意事项 3.2.1 开标当天,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 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 3.2.2 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 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 3.2.3 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解 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CA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密。 3.2.4 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 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下载、查看。 招标文件 39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招标文件 40 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2022学年第一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苹果项目招标内容及要求 1.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供货方提供的货物须完全满足技术、商务条件的要求,保证提供符合本项目和标准的优质 产品,实行合同管理。 2.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详见本章第 3条采购标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 3.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包号 品名 学区(校) 苹果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数量 (个) 一包 苹果 常河学区、李店学区、 三铺学区、平襄学区、 陇阳学区、陇川学区 1. ★苹果规格:红富士等优质品种,每个 净重 150 克以上或果径达到6.5 厘米以 上,净重量负偏差符合国家规定。应为绿 色、天然、无公害农产品,无农药残留, 无工业用蜡,无坏烂。 2.配送要求:苹果经清洗、消毒、加工、 包装后由中标企业配送到学校。配送到学 校后常温下保质期须在 30 天以上,配送 企业要标明苹果的生产日期和送货日期, 每两周至少配送一次到指定的每一所学校 (教学点)。 3.资质要求:中标企业必须是县内外从事 苹果种植、生产、包装、存储、运输为一 体的种植企业或相应企业的一级代理商, 且具备食品安全保障 能力和相适应的仓 储运输等供餐条件,有《工商营业执照》、 《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资质证明(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扫描 件)。 310000 二包 苹果 温泉路学校、碧玉学区、 鸡川学区、新景学区、 陇山学区、黑燕学区 395700 三包 苹果 特殊学校、思源学校、 华岭学区、青堡学区 384300 四包 苹果 姜滩学校、寺子学区、 北城学区、义岗学区、 襄南学区 394200 五包 苹果 马营学区、榜罗学区、 什川学区 372800 3.1 供应商所投产品需满足或优于以上参数。 3.2 表中用量仅作为投标供应商报价使用,具体用量根据中标供应商实际配送量与所供学 校结算。 4.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4.1 采购货物交付时间:根据划定学区(校),由中标供应商每两周至少送货一次,到各 招标文件 41 学校和各教学点,所送苹果至保质期不少于 30 天。 4.2 采购项目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 5.1 服务标准: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验收合格。 5.2 供货期限:2021 学年第二学期--2022 学年第一学期。 5.3 供货地点:苹果配送按分包情况定点进行。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7.1 包装标志,外包装与内标识须印有或明确标注: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在留检抽样货物 包装箱上必须贴封专用标识,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 供货日期、供应商地址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2 配送要求 (1)送货:按合同协议的配送学校进行配送。 (2)签收:乙方(即供应商)每次所送苹果(附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票据),由甲方 (即学校、教学点)组织专人检查验收,并给乙方出据验收单。 (3)抽检:县教育局委托相关部门对苹果进行随机抽检,每年不少于 4 次,抽检及因苹 果的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4)包装:苹果以套袋分层装箱的形式给所需学校配送,畸形果、残次果、病斑果、霉 变果、农药残留超标及重量或果径不达标的苹果一律不得准入。 (5)保质期:鉴于学生营养食品的特殊性,为保证食品保质、保鲜的要求,中标供应商 秋季学期营养餐苹果须为当年应季新产苹果,春季学期营养餐苹果须为前一年新产储存于冷库 的苹果,否则不予接受。 (6)中标供应商要组织做好各级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并有计划的向学校提 供防鼠夹、灭火器、食品盛放框架等设施。 (7)中标供应商必须接受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8、报价要求: 8.1 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包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 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产品设计、材料、制造、 招标文件 42 包装、运输、检测、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包换服务等所有其他 有关各项的税费用。 8.2 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3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数平 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 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 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 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 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 项目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 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9.1 政府采购合同已包含产品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检测、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服务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包换服务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 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需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9.2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序号 付款节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备注 1 第一期款 完成秋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 保证金(合同总价款 的10%) 2 第二期款 完成秋季学期四分之二配送任 务后(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3 第三期款 完成秋季学期四分之三配送任 务后(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4 第四期款 完成秋季学期全部配送任务后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5 第五期款 完成春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6 第六期款 完成春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7 第七期款 完成春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任 务后(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招标文件 43 8 第八期款 完成春季学期全部配送任务后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同时全额退还履约保 证金(不计息) 9.3★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合同签订前提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9.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拨付第八期款的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9、商务要求 9.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中标后,自中标公示期满之日起,需按政府采购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在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2 履约地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在采购人制定的地点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工作。 10.其他说明 10.1 中标供应商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好 供货、验收、质保等合同义务。 10.2 中标供应商若有违反招标文件内容的行为,应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 记入信用档案、没收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等相关处理。 注:供应商对招标参数有任何疑问,请在招标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递交于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 44 第四章 合同文本 招标文件 45 通渭县教育局对全县2021学年第二学期--2022学年第一 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苹果项目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项目编号(HT ) 买 方: 卖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 46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买方”) 为一方和 (卖方国家和城市) 的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 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 即(货物名称)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 (以 下简称“合同价”) 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 合同条款资料表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 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 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5.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买方 贰 份,卖方 贰 份,监督方 壹 份,鉴证 方 壹 份。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招标文件 47 买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卖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经办人: 日 期: 经办人: 日 期: 账 号: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行: 鉴 证 方: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 章: 地 址: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405室 鉴证方代表签字: 招标文件 48 合同条款 目 录 1.定 义 2.适用性 3.原产地 4.标 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知识产权 7.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9.包 装 10.装运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2.装运通知 13.交货和单据 14.保 险 15.运 输 16.伴随服务 17.备 件 18.保 证 19.索 赔 20.付 款 21.价 格 22.变更指令 23.合同修改 24.转 让 25.卖方履约延误 26.误期赔偿费 27.违约终止合同 28.不可抗力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争端的解决 32.合同语言 33.适用法律 34.通 知 35.税费 36.合同生效及其他 招标文件 49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1.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 格。 1.1.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1.2 实体 1.2.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2.3 “最终用户”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 委托单位。 1.2.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1.3.1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 软件和/或其它材料。 1.3.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 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 术支持等。 1.3.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3.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 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 指导。 1.3.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 招标文件 50 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1.4.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4.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 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4.3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4.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 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1.5.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5.2 “天”指日历天数。 1.5.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5.4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1.5.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生产加 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 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招标文件 51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 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 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 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a)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 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b)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 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c)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 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 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 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 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 招标文件 52 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 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 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 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 部赔偿。 7. 履约保证金 7.1 如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规定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 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2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 7.1 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 取消该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 8. 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 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 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 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 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 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方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1.5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 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 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与 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可证。 招标文件 53 8.6 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 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7 合同条款第 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8 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有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果以技术部 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9. 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 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 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 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吨或 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 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招标文件 54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 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 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 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 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 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 提货、 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 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招标文件 55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 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 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 担的义务;和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 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 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 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 机会来检查缺陷。 18.5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 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 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 招标文件 56 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 不受影响。 18.7 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 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 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 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 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 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 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 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 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 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无赔偿办法)。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 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 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 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 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 57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 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 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 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 改书。 24.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卖方履约延误 25.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 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 招标文件 58 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5.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 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被 收取误期赔偿费。 26. 误期赔偿费 26.1 除合同条款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 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 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 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 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7. 违约终止合同 2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 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 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 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 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 的利益。 27.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7.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 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 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招标文件 59 28. 不可抗力 28.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 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 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 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 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 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 措施的权力。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 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0.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 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 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1.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 60 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2 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 60 31.3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 合同语言 32.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 合同语言书写。 33. 适用法律 3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4.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 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5. 税费 3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 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6.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6.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买方 贰 份,卖方 贰 份,监督方 壹 份,鉴证方 壹 份。 36.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 合同条款资料表 3)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61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62 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2.1 买方名称:通渭县教育局 1.2.2 卖方名称:(是指在合同的卖方项下签字的中标的供应商) 13 供货期限:2021 学年第二学期--2022 学年第一学期。 供货地点:苹果配送按分包情况定点进行。 19 支付方式: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保质期: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26.1 索赔及赔偿要求: 如果卖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 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 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 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 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7条的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34.1 通知: 买方地址: 卖方地址: 招标文件 63 第五章 附件 注:本章提供的附件只是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除包含以下附 件内容外,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0.2 条款要求的内容及顺序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64 1. 投标函 致: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职 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投标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2、商务文件 3、技术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供应商 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 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 唱标)上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 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 供应商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插入编号) (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 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 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7.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供应商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 权。 9. 如我方中标,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10.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招标文件 65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招标文件 66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包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序号 品名 投标总报价 (人民币/元) 供货完成时间 1 总报价(大写): 招标文件 67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包号: 序号 品名 规格 来源地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税费 运输费(含保险) 其他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招标文件 68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除须制作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外,还应携带一份至开标现场备查。供 应商是自然人的,只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招标文件 69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公司授权 (公司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被 授权人 (职务、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 (合 同名称) 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被授权人无转授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除须制作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外,还应携带一份至开标现场备查。 招标文件 70 5.中小企业声明函 (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 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招标文件 71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包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 偏离说明 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招标文件 72 7.供应商一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年份 注册资金 单位性质 总部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常驻机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公司资质等级 证书 需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如有) 营业执照号 类似项目工作 经历年数 基本帐户开户 银行及账号 主营范围 近三年 营业额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财务状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招标文件 73 8.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类似项目) 合同金额 (万元) 已结算金额 (万元) 完成日期 业主名称、联系人 及电话 1 2 3 4 5 … 注:1. 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2. 对于已完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发的最终验收 证书。 招标文件 74 9.诉讼或仲裁情况 近五年供应商所涉及的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请分别说明涉诉时间、诉讼 原因、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结果。 招标文件 75 10.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 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招标文件 76 1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包号: 招标文件 条目号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的内容与数值 供应商的技术响应 内容与数值 偏差说明 注: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 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招标文件 77 12. 投标货物说明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包号: 序号 品目 规格 来源地 数量 备注 注:1、供应商须根据自己的投标产品情况,对其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给予详细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招标文件 78 1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 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招标文件 79 第六章 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 80 综合评分法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 为 5人以上单数(包含 5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 负责评标活动,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文件的初审 2.1 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由 资格审查人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审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 足 3家的,不得评标。供应商资格审查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供应商是 自然人,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并签字。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开户许可证(供应商是自然人的,需提供银行开户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5、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图加盖公章)(不满三年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应从成立之日起查 询)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不满三年的公司 或其他组织应从成立之日起开始) 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最新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 明) 8、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最新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由会计事务所出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 具的资信证明;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 招标文件 81 标担保函(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10、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为准)。 1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12、投标保证金; 注: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2.2 算术修正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 4.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确认,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可 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 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 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 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 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 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 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 招标文件 82 的证据。 2.5 符合性审查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 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其投标或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字迹清晰、可辨认的; (2)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3)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 (4)投标报价实质性是否完整和/或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5)投标报价未有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6)供应商未有串通投标的; (7)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6 废标条件: 2.6.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6.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6.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6.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评标货币 3.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 在评标期间,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 4.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 83 5、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第 2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通 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5.2 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规定的投标价。 5.3 在评标时,除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的规定考虑供应商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投 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 5.4 供应商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物 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 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 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 予以补充和评比。 5.5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 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 价不变)。 5.6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 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 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 变)。 5.7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 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 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其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 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 招标文件 84 除。 5.8 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 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 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5.9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 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5.10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 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11 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2 条、第 3条、第 5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 5.1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 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 85 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评分标准 1-5 包通用) (一)报价评分 30 分 序 号 评分 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1 价格 30 分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20〕46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按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 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财库〔2020〕46号和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 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商务评分(满分 20 分)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投标文件响 应程度 3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扫描清晰,附件齐全的得 3分;投 标文件制作较规范、扫描较清晰,主要附件齐全的得 2 分;投标 文件制作不规范不完整,主要附件不齐全的得 1 分。 2 售后服务 10 分 针对本项目有详细的后期服务方案(包括售后响应时间、食材 更换及服务保障等)、后期服务承诺(服务内容全面、考虑周全、 响应时间短)并附完善的服务人员的得 10 分;后期服务承诺及服 务人员较完善、较可行的得 6 分;其它得 2分;不提供不得分。 3 供应商实力 7分 提供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种植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冷库库 容、存储环境、本地化存储及运输能力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 章,综横比较,生产能力强的得 7分;生产能力一般的得 3分; 不提供的不得分。 (三)技术评分(满分 50 分) 招标文件 86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技术响应 25 分 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及要求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 25 分,(参照所投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测报告、技术偏离表、所投 产品 彩页及其它证明文件),如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负偏离 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2 配送规划方 案 6分 结合学校分布情况,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材配送方案(方案应该 包括因天气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送达的应急配送预案)完整的 得 6 分;供应商提供的食材配送方案一般的得 4 分;不提供不得 分。(可联系采购人实地考察学校分布情况) 3 食材储存方 案 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原料的储存方案,方案科学合理的得 5分;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原料的储存方案一般的得 2分,不提供 不得分。 (方案需符合食品储存规范) 4 食材卫生安 全控制方案 8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对食材卫生安全控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食材流通、包装、配送人员等卫生安全相关的环节)完整的得 8 分,供应商提供的对食材卫生安全控制方案一般的得 4 分,不 提供不得分。 5 应急预案 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齐全的得 6 分;供应商提 供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较为齐全的得 3 分;一般的得 1分;不 提供不得分。 6.3 评标结论 6.3.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向采 购人出具评标报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6.3.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 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 同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推荐排序候选人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 招标文件 87 核心产品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的,已在招标文件中载 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7.1 除本评标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 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7.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 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8、解释权 8.1 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附件 附件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附件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附件 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招标文件 88 附件 1: 财政部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 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招标文件 89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 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 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 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招标文件 90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 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 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 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 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 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 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 招标文件 91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 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 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 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 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 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 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 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 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 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 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 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招标文件 92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 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 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 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 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 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 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 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 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 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 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招标文件 93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 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 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招标文件 94 附件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招标文件 95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招标文件 96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招标文件 97 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招标文件 98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招标文件 99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招标文件 100 附件 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 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 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招标文件 101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 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 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级)》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 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 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 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招标文件 10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 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 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 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 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资金来源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投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6招标文件的澄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9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1投标报价 12投标货币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投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截止时间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五、 开标、评标 21 开标和资格审查 22 评标委员会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5评标货币 26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7.1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8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六、 授予合同 29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3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 中标通知书 32 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4 腐败和欺诈行为 七、询问、质疑 35 综合说明 36 询问 37 质疑与答复 38 补充 39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八、政府采购政策 40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43 变更事项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包号 品名 学区(校) 苹果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数量(个) 一包 苹果 常河学区、李店学区、三铺学区、平襄学区、陇阳学区、陇川学区 1.★苹果规格:红富士等优质品种,每个净重 150 克以上或果径达到6.5 厘米以上,净重量负偏差符合国 2.配送要求:苹果经清洗、消毒、加工、包装后由中标企业配送到学校。配送到学校后常温下保质期须在 30 3.资质要求:中标企业必须是县内外从事苹果种植、生产、包装、存储、运输为一体的种植企业或相应企业的一 310000 二包 温泉路学校、碧玉学区、鸡川学区、新景学区、陇山学区、黑燕学区 395700 三包 特殊学校、思源学校、华岭学区、青堡学区 384300 四包 姜滩学校、寺子学区、北城学区、义岗学区、襄南学区 394200 五包 马营学区、榜罗学区、什川学区 372800 第四章 合同文本 1. 定义 2. 适用性 3. 原产地 4. 标准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 知识产权 7. 履约保证金 8. 检验和测试 9. 包装 10. 装运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2. 装运通知 13. 交货和单据 14. 保险 15. 运输 16. 伴随服务 17. 备件 18. 保证 19. 索赔 20. 付款 21. 价格 22. 变更指令 23. 合同修改 24. 转让 25. 卖方履约延误 26. 误期赔偿费 27. 违约终止合同 28. 不可抗力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 争端的解决 32. 合同语言 33. 适用法律 34. 通知 35. 税费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章 附件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中小企业声明函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7.供应商一般情况表 8.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 9.诉讼或仲裁情况 10.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12. 投标货物说明表 第六章 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初审 3、评标货币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