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512005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宁乡市湘都美食城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食堂服务承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512005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承包项目内容:乙方自带资金和技术并派人到甲方做好甲方食堂的正常运行工作,向甲方需在机关就餐的人员提供正常安全饮食,包括早餐、中餐和晚餐、客餐和会议餐及临时性作业任务。食堂要保证每天开餐。 承包费用标准 1、固定部分:(1)按机关干职工及家属(含机关在职在岗干职工、临聘人员、社工、市派驻镇城管队员,水管站、畜牧防疫站工作人员及干职工长期住机关家属)约132人,每人每月356元的标准核算。(2)零星来镇办事的村干部、其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非机关工作人员的用餐按每月3600元的标准实行包干,不再另行核算费用。(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食材补助费用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2、非固定部分:(1)客餐或会议餐,按每月实际用餐,凭党政办派餐单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200元/桌(8个菜,4荤3素1汤)、300元/桌(10个菜,6荤3素1汤),400元/桌(12个菜,8荤3素1汤),大包厢及党代会、人大会等镇一级会议另行确定标准。300元起客餐需提供豆浆或其他饮料。(2)政府突击性工作,人员较多时,按干部餐8元/人/餐的标准进行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1-06-26 —— 2022-06-25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承包期内向甲方提供就餐服务的菜式要求和用餐时间要求: (一)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采取分餐制,菜式为家常口味菜。 早餐:每天至少保证4个品种,其中面条和米粉(码子现炒,包含牛肉、猪肉等炒码)为固定的,其余2种在蛋炒饭、包点类、稀饭中选择。 中、晚餐至少保证每餐3荤2素1汤,可根据干职工需求进行调整。 (二)、 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按以下执行: 早餐:7:30-8:50 中餐:12:00-12:30 晚餐:17:00-17:30(冬季) 17:30-18:00(夏季)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调整就餐时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宁乡支行营业部(宁乡市湘都美食城:8002239555080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按月结算,由后勤分管领导按合同约定组织进行 按月支付承包费用。但客餐应由乙方出具税票后甲方凭票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以食用安全、营养合理、感观良好为质量标准。 食用安全是菜品作为食品的基本前提。要保证菜品食用安全,就必须保证菜点的所有原料无毒无害、清洁卫生,力求烹调加工方法得当,避免加工环境污染食品,使菜品对人体无毒无害。 2、营养合理是菜品作为食品的必要条件。对于单份菜品,要尽量避免原材料所合营养素在烹调加工中的损失,适当注意原材料的荤素搭配。对于整套菜点,不仅要注意供给数量充足的热量和营养素,而且要注意各种营养素在种类、数量、比例等方面的合理配置,以使原料中各种营养素得到充分利用。 3、感官良好是人们对菜品质量的更高层次的要求。要使菜点能很好地激起食欲,给人以美的享受,必须做到色泽和谐、香气宜人、滋味纯正、形态美观、质地适口、盛器得当,并且各种感官特性应配合协调。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食堂热情、礼貌的接待干职工就餐,为干职工提供早、中、晚餐并在规定的开餐时间内供应,保鲜、保热。 2、食堂按菜单进行充分准备,保证健康、养生、当季菜。 3、干职工用餐完毕后食堂组织进行卫生清理,使桌椅、餐具等整洁有序。 4、有客餐需求时,甲方提前进行需求报备,乙方应要求准备无误。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食堂水、电、液化气及烹饪用燃油费用。 (2)甲方负责食堂公共设施和固定资产的维修。 (3)甲方负责购买食堂所需冰箱、电器、碗筷等固定资产和用具。 (4) 除以上第(1)(2)(3)条外的其他任何支出甲方均不负责。 (5)甲方有权检査、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如果发现乙方所提供的食物材料达不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甲方可单方面取消合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6)甲方组织全体机关干职工对乙方每季进行测评考核。满意度超过90%的,当季结算时奖励乙方4000元;满意度低于60%的,自行解除合同,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不予任何补偿。 (7)甲方提供的场所只是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场所,甲方与乙方聘请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食堂不允许转包。 (2)乙方承包食堂以服务为目的,不允许对外经营,确保食堂全年不停餐,干部节假日加班、值班随时用餐。 (3)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 (4)乙方应确保食材的安全,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建立食材采购台帐和对食品进行留样备查。 (5)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卫生、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安全、工伤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7)食堂要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并经甲方审定认可。甲方提出更换不合格、不合适员工的建议乙方应认真考虑。 (8)合同期满,乙方应保证原固定资产能正常交付给甲方使用,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折旧赔偿。 (9)乙方不为所聘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10)乙方所聘工作人员在合同期间因操作不当发生安全意外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的,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设备或线路故障,乙方提出书面(包括短信、QQ、微信、纸质文字)整改方案而甲方未采纳后造成的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11)乙方负责对食堂的安全操作流程提出合理化设施设备添置或改造建议,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呈报甲方,在甲方未采纳的情况下,却因甲方设施设备原因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12)乙方必须与招聘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交一份给甲方存档,员工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及工资核算均由乙方负责(包括劳务纠纷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乙方不得聘用无健康证明、童工及有劣迹人员。 (三)乙方委派刘月香为项目经理,乙方全权委托由该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中与甲方的沟通联系,并负责本合同安全管理内容的日常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抓好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乙方每天菜品需留样有专人管理,且需存放在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样品冷藏柜,有记录可查。在食堂管理期间,乙方及乙方员工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转包、不得经营餐饮服务之外的其他项目。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为承包合同,双方确认,不是劳务派遣合同,乙方人员与甲方无用工关系。 3、本合同生效后,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地点为横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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