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320682-2021-08-0180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附件中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2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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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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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82-2021-08-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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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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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陈初中学校食堂灶具油灶改电灶等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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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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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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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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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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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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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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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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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东陈初中采购一批环保灶具。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项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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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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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历天内,2021年8月26日前送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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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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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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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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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条款不适用。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 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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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9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每天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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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附件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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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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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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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1年08月2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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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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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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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8月2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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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评审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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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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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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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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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采用书面谈判形式,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以公告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报价为最后报价。
(二)本项目为了保证响应供应商能全面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避免盲目投标,特别提醒所有响应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员组织统一踏勘现场。如响应供应商选择不踏勘现场,造成项目需求理解偏差、方案编制失误或响应报价失误均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响应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报价或履约过程中提出索赔等要求。
1.踏勘现场时间: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0日(工作日)16:00~17:00。
2.地点:如皋市东陈镇东陈初级中学
3.如需采购人介绍情况,可根据以下联系方式,预约确定具体时间;联系人:余春山 13776982645
(三)无需提供样品
(四)其它事项见“本竞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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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如皋市东陈镇东陈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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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如皋市东陈镇洪桥居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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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39627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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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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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如皋市福寿西路158号兴隆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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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顾新春 1381521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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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余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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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776982645
如皋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
东陈初中学校食堂灶具油灶改电灶等相关设施 |
计划编号: |
320682-2021-08-0180 |
采 购 人:如皋市东陈镇东陈初级中学(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1年8月12日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陈初中学校食堂灶具油灶改电灶等相关设施
计划编号:320682-2021-08-0180
预算金额:13.4万元
最高限价:13.4万元,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东陈初中采购一批环保灶具。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10日历天内,2021年8月26日前送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二、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条款不适用。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相关内容。
5.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江苏(http://credit.jiangsu.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1.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9日17:00,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附件中下载。采购活动如有变更均在该网站上发布,供应商自行关注。
2.对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收取竞谈文件编制费用人民币200元,响应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现场现金缴纳,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收据。无论流标或响应供应商是否中标,文件编制费用概不退还。
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8月21日下午3:00(北京时间)
提交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开标室。
特别提醒:
1.拒绝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
2.来自中高风险所在地的低风险地区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所有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佩戴口罩,体温正常,并出示绿色健康码。
4.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必须自行核查单位所在地风险等级,按以上防疫要求执行,否则拒绝进场。响应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管控、交通堵塞以及停车难等诸多因素,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和应对,否则一切后果由响应供应商自负。
五、评审时间、方法和地点
评审时间:2021年8月21日下午3:00(北京时间)
提交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评审五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采用书面谈判形式,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以公告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报价为最后报价。
(二)本项目为了保证响应供应商能全面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避免盲目投标,特别提醒所有响应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员组织统一踏勘现场。如响应供应商选择不踏勘现场,造成项目需求理解偏差、方案编制失误或响应报价失误均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响应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报价或履约过程中提出索赔等要求。
1.踏勘现场时间: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0日(工作日)16:00~17:00。
2.地点:如皋市东陈镇东陈初级中学
3.如需采购人介绍情况,可根据以下联系方式,预约确定具体时间;联系人:余春山 13776982645
(三)无需提供样品
(四)其它事项见“本竞谈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如皋市东陈镇东陈初级中学
地 址:如皋市东陈镇洪桥居五组
联 系 人:黄骥飞 13962764507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福寿西路158号兴隆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顾新春 138152164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余春山
电 话:13776982645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参加谈判费用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1.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谈判文件并决定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和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1.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谈判响应文件应牢固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注明竞争性谈判公告或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计划编号、供应商名称。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3.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4.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90天。
四、谈判与评审
1.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或评审,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
3.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
4.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或者工程量的,采用书面谈判形式,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以公告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退出谈判。
7.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或工程量的,以及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用当面谈判形式。
(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五、成交和合同
1.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一)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响应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下列情形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2)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此函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四)其它相关规定
1.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本项目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总分值6%。
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相同,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财政部、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则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若均非“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则将优先采购交货期短者。
七、采购活动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后,可重新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递交质疑书面资料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条件要求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代理人)、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及依据文件。以上文件装订成册后由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当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信息详见采购文件公告)提出。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④事实依据;⑤法律依据;⑥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预算(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采购代理服务费,响应供应商在报价中需综合考虑此代付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
2.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计费。货物成交金额500万(含500万)~100万,按1.1%计费;100万以内(含100万)按的1.5%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保持双方都能接受的代理服务费与项目预算金额合适的比例。
十、注意事项
(一)主要技术参数
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主要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主要技术参数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数进行适当调整,并说明调整的理由。
(二)推荐品牌
项目中有列明的品牌、型号为优先选用的品牌、型号,谈判响应供应商也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品牌、型号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的证明材料由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由评委确认。谈判响应供应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响应。
(三)产品要求
响应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正规之产品。响应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无关,响应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中心、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响应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四)产品品牌与型号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主要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内容,可附产品介绍图文资料。供应商响应文件未明确主要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内容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五)★号条款
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有负偏离。一般要求和条件的负偏离不得超过叁个。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简介
东陈初中食堂自建成以来一直使用柴油灶具,现故障频发,需经常维护修理,且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安全环保要求,为了确保学校食堂安全运行,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现采购一批环保灶具实现油灶改电。
二、采购内容
本项目需要采购如皋市东陈镇东陈初级中学食堂油改电灶具一批,采购清单如下:
东陈初级中学食堂灶具油灶改电灶等相关设施项目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mm)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电磁100大锅灶 |
微晶平板Φ288mm,不锈钢外壳侧板1.0mm-20C面板1.5mm-20C,功率:20kW/380V |
台 |
2 |
|
2 |
电磁80大锅灶 |
微晶平板Φ288mm,不锈钢外壳侧板1.0mm-20C面板1.5mm-20C,功率:20kW/380V |
台 |
2 |
|
3 |
智能湿式油烟净化一体机 |
2200*1100*800,专用油烟净化清洗剂过滤净化洗涤,水雾化全覆盖。除油烟效率高、效果稳定。 防火设计,管道风机不积油,杜绝火灾隐患。收集油烟净化。智能化开机自动清洗。组装式设计。节能环保,经久耐用。达国家环保要求排放标准。 |
台 |
2 |
|
4 |
智能湿式油烟净化一体机 |
2100*1100*800,专用油烟净化清洗剂过滤净化洗涤,水雾化全覆盖。除油烟效率高、效果稳定。防火设计,管道风机不积油,杜绝火灾隐患。收集油烟净化。智能化开机自动清洗。组装式设计。节能环保,经久耐用。达国家环保要求排放标准。 |
台 |
1 |
|
6 |
3格保温台 |
尺寸:1600*600*800;材质:SUS304不锈钢,厚度1.0mm;电压:AC380V |
台 |
2 |
|
7 |
空调 |
海尔、美的、格力等一线品牌5匹(含必要长度的配套铜管、给电电缆线、专用4P短路器) |
台 |
2 |
|
8 |
不锈钢封墙板 |
尺寸:1200*6500材质:SUS304不锈钢,厚度1.0mm |
项 |
1 |
|
9 |
配套内容 |
1.拆除原有设备拆除,堆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采购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2.对设备设施安装场所进行整理、修补、必要的改造,创设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 3.设备设施安装前后的保洁,符合食品加工场所要求。 |
项 |
1 |
|
10 |
其它 |
为使该项目实现全部功能成交人可以预见及未能预见的一切其它费用 |
项 |
1 |
|
合计 |
说明:
1.以上设备设施均含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及相关力支内容;
2.以上设备设施规格型号不明确的,由采购人根据现场情况决定。
三、技术要求
本项目具体技术参数见附件:东陈初级中学食堂灶具油灶改电灶等相关设施项目清单。
1.响应供应商投标时须详细标明投标货物的品牌、型号以及对应的详细配置说明。
2.本次采购的设备为本国产品,可以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3.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办理进口产品报批手续,否则不予采购。
4.响应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正规之产品。响应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无关,响应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中心、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响应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5.招标货物中有列明的品牌、型号为响应供应商优先选用的品牌、型号,响应供应商也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品牌、型号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的证明材料由响应供应商提供,由评委确认。响应供应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投标。
6.凡在“技术参数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设备,响应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报价文件”规定的格式在“报价表”中将其参数详细列明。
四、质量标准
1.竞谈响应供应商不能简单照搬本文件提供的需求,必须按本文件技术规格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如照搬照抄项目需求中的技术的,中标后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和履约环节中不得向采购人提出异议,且负责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2.成交供应商必须明确所投设备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批次)和净(毛)重、外形、尺寸等。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原包装、原厂、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参数(包含国家强制标准,如:3C认证)的要求。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作不合格产品处理,采购方保留终止合同权利。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产品的包装,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专利、设计、商标、出版等权益。成交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所有产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侵权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
6.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科学安装、正常使用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优良的性能。
7.成交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货物的运输及安装的安全,并承担货物的运输、装卸及安装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8.所有成交产品的技术标准按文件要求执行,涉及安全的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不受本文件规定限制。文件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9.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给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应质量标准要求,供货时必须随产品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信息号(条、二维)码、检验报告(产生商签章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以及设备的测试、运行、保养手册等。
10.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最终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及时做好产品召回、换货、上门维修、免费升级换代、退货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1.竞谈响应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需提供竞谈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检测报告、授权书及质保函等原件审查,否则视为虚假应标,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根据有关法规做相应的处罚处理。
五、交货期限和地点
交货期限:10日历天内,2021年8月26日前送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单位按照成交金额10%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七、验收方案
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2.卖方需成立迎验收小组,由公司技术工程师配合相关人员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对包括产品安装过程、系统调试等实施验收并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收集整理包括产品合格证、技术文档等的全套材料提供给验收人员,确保本项目达到响应供应商的各项承诺要求。
3.买方将在卖方安装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采购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验收中如有疑问,设备(产品)厂商技术工程师需当场予以解答。
4.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在质量保证期内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的,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买方根据当地质检部门检验报告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部分不能通过验收,设备(产品)厂商承诺需采取一切补救措施,所有费用由设备(产品)厂商承担。
6.验收合格,买方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八、质量保证期限
自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贰年。
九、售后服务
1.设备维护措施:本项目实施后由中标人维护,维护包含器件、材料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宜,中标人不得再收取费用。
2.中标人需有专业的安装维护队伍,需具有安装维护经验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有完善的安装实施、培训、维护方案。
3.中标人在质保期内至少有1名专业维护人员常驻如皋市内,设备系统发生故障,中标人应在6小时内派出维保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故障4小时内予以修复,重大故障12小时内予以修复;若无法排除故障,须提供备用设备于24小时内安装到位,不得影响系统正常使用;质保期满后维护、维修费用只收取成本费。
十、付款方式
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要求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向甲方交付10%的质保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质保期限结束,经专家验收评审合格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不得预付款)每次支付前,成交人均应出具在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票。
十一、其他要求
1.报价要求:报价人报价应包含本项目产品(货物)的研发、制造、检验、包装、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验收、竞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税金等一切费用。
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咨询服务。
4.对本项目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等的质疑由采购单位负责答复;采购单位具有项目的解释权,质疑函和答复由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合同范本
如皋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询价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1、 货物及其数量如下表: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总计 |
(大写) |
¥ |
2、 质保期:
3、 交货时间:
4、 交货地点:
5、 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直接向乙方办理付款,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6、 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7、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号)采购文件;
2.竞争性谈判(磋商)响应文件;
3.乙方在参加采购活动时的书面承诺;
4.(××号)中标(成交)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如: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7.保密协议或条款;
8.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年 月 日 |
乙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供货及知识产权
乙方应按询价文件规定及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1.所提供产品应包含不少于
竞谈-东陈初中学校食堂灶具油灶改电灶等相关设施08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