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旬邑县教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关于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关于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3 15:14

一、项目编号:MZ2021-ZB1128

二、项目名称: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马栏乐田园农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凤凰茗居楼下门面房

中标 金额 : 472.5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旬邑营养餐分项报价.pdf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安建博、黄文科、马亚妮、周高怀 卢晓嵘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35,372.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单价之和为472.5元; 其中: 大米 158 元/25kg/袋、 小麦粉 100 元/25kg/袋、 食用油 214.5 元/15L/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旬邑县教育局

联系人:燕老师

联系地址:育才路7号

联系电话:029-3442216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海莉 韩微

电话:029-87551610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联系方式:029-87551610

十、附件:

ZB1128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发售稿7.23).doc

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13日

招标编号:xxx政采招[20xxx] xxx号

政府采购项目

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MZ2021-ZB1128)

公开招标文

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温馨提示

领取招标文件后,请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项目部电话:029-87551610。财务部电话:029-87551611

请将委托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

账 号:129907967910101


特别提示

一、供应商入库

请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入库流程:

1.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并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2.填写基本信息,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3.供应商填报信息后提交,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将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详情见链接:

http://www.ccgp-shaanxi.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etail.do?informationguid=8a85be3567ed23460167ed36804d0009

二、关于放弃投标的说明

根据咸阳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供应商参加咸阳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律免交招标文件工本费及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如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请务必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如为周末或节假日请相应提前至工作日)将放弃投标的说明(加盖公章)以邮件(邮箱:sxmzzb@163.com,发送后与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确认)或现场递交的形式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正常开展后期工作。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况,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感谢您的配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公开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一、总 则 11

二、招标文件 13

三、投标人 15

四、投标文件 20

五、投标 23

六、开标 24

七、投标人资格审查 25

八、评标 26

九、定标 29

十、废标或变更采购方式 30

十一、合同授予 31

十二、中标服务费 33

十三、质疑与投诉 33

第四章 评标办法 37

第五章 采购需求 47

一、商务要求 47

(一)主要商务条款和要求 47

(二)商务条件响应说明 47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47

(一)本项目核心产品:面粉 47

(二)产品技术规格要求: 47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4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4

一、投标函 62

二、开标一览表 63

三、分项报价表 64

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65

五、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 66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67

七、投标方案说明 68

八、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69

九、投标人承诺书 70

十、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72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73


第一章 投标邀请(公开招标公告)

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潜在的投标人可在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8-10 15:0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MZ2021-ZB1128

2、项目名称: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851,981.6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 1 批, 预算金额:2,851,981.60元, 项目概况:采购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自用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8-11 00:00:00 至 2022-08-10 23:59: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5)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内容和落实办法详见《招标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3)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本公司银行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9)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7-26 16:30:00 止

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1、发售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07月26日,每日9:00-12:00,14:00-16:30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现场领取,报名时需携带有效期内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谢绝邮购;3、受疫情影响,各投标人尽量委托一名代表到场参与投标或报名,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8-10 15:00:00

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旬邑县教育局

联系人:燕老师

联系地址:旬邑县育才路7号

联系电话:029-3442216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海莉 韩微

电 话:029-87551610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19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名 称:旬邑县教育局

地 址:旬邑县育才路7号

联系人:燕老师

联系电话:029-87551610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联系人:吕海莉 韩 微

联系电话:029-87551610

3

监督机构

旬邑县财政局

4

采购项目名称

旬邑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5

采购项目编号

MZ2021-ZB1128

6

采购预算金额

2,851,981.60元

7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8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9

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货物类

10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

农业

1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12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13

支持中小企业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14

支持监狱企业

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 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5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6

现场踏勘

不组织

17

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18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9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文件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纪要或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0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

2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

招标文件售价

免费

23

是否允许递交多个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24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2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WORD格式存储,U盘)

26

投标截至时间

2021-08-10 15:00

27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开标厅

28

投标文件开标后

是否退还

29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08-10 15:00

开标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开标厅

30

中标公告

媒介、期限

公告媒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31

履约保证金

32

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不足陆仟元按陆仟元收取,具体收费金额将在结果公告中公布。

33

其他

正文与前附表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活动。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仅适用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的采购活动。

2.名词解释

2.1采购人:旬邑县教育局

2.2监督机构:旬邑县财政局

2.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2.4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2.5货物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所述所有货物。

2.6服务是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如有)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3.合格的投标人

3.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且满足“投标邀请”要求的;

(2)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4)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限制投标要求: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6)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4.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知识产权

4.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4.3.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3.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的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公开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

(5)采购需求;

(6)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7)投标文件格式;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7.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询问或者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程序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需要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7.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6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准。

8.答疑会

8.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 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采购人不对投标人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4 答疑或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5本项目是否组织答疑会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内容为准。

9.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投标人

10.投标人资格要求

10.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3)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本公司银行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8)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9)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查询和使用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日当天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将网页截图附在评审资料中作为留存依据(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没有则此项不需要提供)

备注:

(1)以上为投标人必备资格要求,资格证明文件无效或缺项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参与投标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0.2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愿意接受由采购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和考证。

11.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

12.联合投标(适用于允许联合体投标情形)

12.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12.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12.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3.1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规定,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投标人为中小企业应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以此为依据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①在评标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价格折扣的优惠政策;

②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仅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在享受支持政策而中标或成交后,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是指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真实有效,如果被举报经查实出具虚假声明函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2监狱企业

(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

1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投标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

(3)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3.4所投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13.5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国家确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按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占投标报价总金额的百分比。

(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计分。

备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不给予计分。

13.6融资担保

(1)陕西省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金融机构。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向有资格的银行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

(2)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

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向有资格的担保合作银行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市财政局网站(http://xaczj.xa.gov.cn/)查询了解。

14.转包与分包

14.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4.3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本采购项目采取转包实施的办法,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5.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6.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

四、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编写原则和要求

1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编写,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对投标产品和服务提供完整详细的说明,若投标人对指定的技术要求不能完全响应,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7.2真实性原则

17.2.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7.2.2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7.3投标语言

17.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影响后果自负。

17.3.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17.4计量单位

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17.5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7.6投标文件形式

本项目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7.7备选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投标报价

18.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投标报价,并充分了解该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18.2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作为不实质性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8.3投标人的报价是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费、安装调试费、运杂费(含保险)、仓储保管费、技术培训费、检测费、施工费、运输费、人工费、税金及进口产品国家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的一切税费等。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18.4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8.5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18.6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某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予以解释和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19.投标文件

19.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做出完全响应。未作出商务响应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9.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20.投标保证金

20.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室。

21.投标有效期

21.1从投标截止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1.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但不能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1.3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1.4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

22.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22.1投标文件由资格部分、商务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投标文件分开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签署、盖章、投标内容应填写完整。

22.2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编写投标文件。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或者修改其相关内容。投标文件各项内容不能存在缺漏项,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2.3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22.4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22.5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招标文件的规定地方进行签署、盖章。投标文件副本不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2.6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22.7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码。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22.8投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正本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Word格式,采用U盘存储。

五、投标

23.投标内容要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若分包,应以包号为单位投标,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投标无效。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4.1 密封包装方式:

(1)资格部分投标文件正本用封袋单独密封,副本用封袋单独或一起密封。

(2)商务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正本用封袋单独密封,副本用封袋单独或一起密封。

(3)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

(4)投标文件封袋包装应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投标人全称(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等内容。

24.2 未按本章第24.1条款要求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文件后记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及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登记和组织工作,对其投标文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25.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5.3 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供样品(如需要),迟到的样品不予接收。

25.4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5.5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逾期送达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加写标注的;

(3)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不相符的;

(4)投标人名称与领取招标文件时填写的文件领取登记表中名称不相符的。

2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6.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修改书应按按照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修改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销投标。

六、开标

27.开标时间和地点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7.2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27.4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8.开标程序

28.1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但不限于):

(1)宣布开标开始并致辞。

(2)宣布开标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公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4)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

(5)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确认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与递交时一致,没有被提前启封等异常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6)开标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以公开唱标的形式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无异议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监标人签字确认。

(7)宣布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后,所有投标人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

28.2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

28.3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全过程进行全程摄(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28.4开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

七、投标人资格审查

29.资格审查人员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若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告知其投标人。

30.资格审查办法

30.1资格审查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进行。

30.2资格审查人员将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10.1条款所述资格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评标环节。

30.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的证明。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得进入下一评标环节。

30.4投标人信用查询结果使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近3年内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5)近3年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5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30.6 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八、评标

31.评标委员会

3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31.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7人以上。专家人选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1.3 评委会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31.4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1.5评委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32.评标原则

32.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审中恪守以下原则:

(1)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审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

(2)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投标人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投标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32.2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整个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2.3开标后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评审意见等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3.评标

33.1 评委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3.2 评委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7)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33.3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

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33.4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3.5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33.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3.5.2 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九、定标

34.定标原则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委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5.定标程序

35.1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不少于3个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35.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5.3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根据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同时,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5.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6.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中标人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

36.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十、废标或变更采购方式

37.废标的情形

37.1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7.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38.变更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废标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①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根据2013年第74号部长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采资(2016)53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经采购人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

②如果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则原招标文件转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投标人即为报价人,原投标文件报价作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次报价,评审方法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评审原则,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十一、合同授予

39.履约保证金

39.1 项目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适用本条。

39.2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3采用转账、 网上银行支付形式交纳时,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

39.4采用纸质履约保函形式交纳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投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履约保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申请人、项目名称(如分包,还应写明所投包号)、担保金额、保函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少应覆盖至合同验收之日,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足的,投标人应向履约保函签发机构办理担保续期手续);

(3)担保金额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

(4)保函申请人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作为保函申请人。

39.5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无违约行为,采购人无息退还。

39.6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9.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当对予以赔偿。如遇以下情况,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合同签订后不能按合同期限要求完成的;

(2)交货内容与合同不符或验收不合格的;

(3)不能按合同履约的。

40.合同订立

40.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0.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合同签订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0.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40.4采购人与中标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40.5采购人与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41.合同履行

41.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须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按规定备案。

42.合同的履约验收

42.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十二、中标服务费

43.中标服务费的数额及缴纳方式

43.1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43.2 中标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不足陆仟元按陆仟元收取,具体收费金额将在结果公告中公布。

43.3 中标服务费,采取现金、转账、网上银行等方式缴纳。

服务费交纳转账信息:

银行户名: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

账 号:129907967910101

43.4投标人应将中标服务费计算入投标总报价,但不在分项报价中单独列出。

十三、质疑与投诉

44.质疑

44.1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有疑问的,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办理。

44.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文件获取日期、质疑事项、证据及来源线索、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招标采购活动中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实质内容、质疑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2)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并附法人身份证明。

(3)质疑文件提交方式:由自然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携带书面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到现场提交(自然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能到达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到现场代交,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委托事宜。同时被委托人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受理。

(4)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

(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采购公告。

(6)投标人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形式即时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

(5)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

(6)质疑书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7)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8)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9)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4.4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44.5质疑受理联系电话:029-87551610,联系人:吕海莉,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45.投诉

45.1 供应商和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自行下载。

4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46.其他

46.1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有关规定,投诉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6.2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1.本采购项目评标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1)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2)投标文件澄清或说明;

(3)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4)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

(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6)编写评标报告。

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资格性审查通过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符合性审查事项

通过条件

1

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未分包的除外)

投标文件以下三处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无遗漏,且与本项目完全一致:

(1)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投标文件组成

包含投标文件格式中给定的十一大项内容

3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报价

同时满足以下条款:

(1)报价唯一

(2)未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5

商务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6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合格、有效

7

其他

其他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说明: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当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若投标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告知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评标环节。

3.投标文件的澄清

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含电传、传真)形式提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委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2 评委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委会的要求。

3.3 有效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4.1评委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5.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

5.1 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5.2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定标及定标程序详见第三章第34、35条。

7.编写评标报告

7.1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书面说明。

7.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报告予以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报告。

二、评标方法

8.综合评分法

本采购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9.评标细则及标准

9.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评审因素,而不以单项评审因素的优劣评选出中标单位。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9.2评审因素详见打分标准,但不包括“投标人须知”第10.1条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9.3综合评分操作程序为:

9.3.1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按下表《综合评分明细表》所列评分因素和各评分因素的权重进行评标。

9.3.2 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和财库[2007]2号文件的规定,以本次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评审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

9.4 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6)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投标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按每一项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处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9.5 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下列综合评分明细表(总计100分)。

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标

因素

权值(%)

评价要素

投标报价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单价之和最低的报价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说明: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节能、

环境标志产品

2

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优先采购并根据其占投标报价总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分,计算公式为:得分=(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报价/投标总报价)×权值×100

商务响应

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计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计2分。

技术指标

23

1、投标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准确无缺漏项,技术指标和性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计10分;每出现一条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注:技术指标偏差表完全复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专家可给予0-3分的扣减。

2、提供所投食品(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