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13 15:12
项目概况 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f座2003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26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511028202100040 |
项目名称 | 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预算金额(元) | 680000.00 |
最高限价(元) | 680000.00 |
采购需求 | 详见附件 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 | 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2.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时间: | 2021年08月16日到2021年08月2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 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f座2003号 |
方式: | (1)现场获取: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网上获取: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发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发送本人身份证明。以上资料扫描件及报名登记表电子文档(格式自拟)发送至838407013@qq.com。 注:1、网上报名发送资料后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 2、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核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错误信息给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售价: | 200.00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 | 2021年08月26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f座2003号 |
五、开启 |
时间: | 2021年08月26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f座2003号 |
六、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无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隆昌市人民法院 |
地址: | 隆昌市康复西路一段一号 |
联系方式: | 13989109058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 |
联系方式: | 028-68250157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张国东 |
电话: | 0832-3959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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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511028202100040 号
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隆昌市人民法院和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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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3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4 -
第五章 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 27 -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37 -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8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9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7 -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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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隆昌市人民法院委托,
拟对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028202100040 号。
2.采购项目名称: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隆昌市人民法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二、资金情况:财政性资金 68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包,(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rplatform/portal/index.html)上
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2 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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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2016〕125 号)的要求,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将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
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
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
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
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 88号汇
融国际广场 f 座 2003 号(地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
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1)现场获取: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
办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网上获取: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发送单位介绍信、经
办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发送本人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扫描件及报名登记表电子文档(格式自拟)发送至 838407013@qq.com。
注:1、网上报名发送资料后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
2、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核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及供应商
信息,若因错误信息给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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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8 月 26 日 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
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
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 年 8 月 26 日 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
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 88 号汇融国际广场 f 座 2003
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隆昌市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隆昌市康复西路一段一号
联 系 人:张国东
联系电话:15908459392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 88号汇融国际广场 f 座 2003 号
联 系 人:舒老师
联系电话:028-84786825 转 8003
电子邮件:838107013@qq.com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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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磋商的供应
商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价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8万元。
3 报价
1.本项目报价以市场平均价作为基准值,以询价后的零售
平均价格作为基数,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下浮,具体报价以
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否则供应商的报价无效。
2.本项目下浮率不得超过 100%,否则供应商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
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
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
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
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
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
理人签字确认。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
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
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
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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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
除和失信企业报
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 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 声
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
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报价加成10%,用加成后的
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
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注:1.供应商仅享受一种价格扣除优惠。
7
节能、环保及无
线局域网产品政
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
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
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
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
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
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
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
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
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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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
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
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
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
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第八章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本项目成交金额的5%。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电汇的方式(注明项目名称)。
收款单位:隆昌市人民法院。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开户行。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
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
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
将取消成交资格。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以转账形式或电汇形式递交的履约
保证金,按转账方式退还。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舒老师。联系电话:028-84786825 转 8003。
12
磋商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舒老师。联系电话:028-84786825 转 8003。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
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
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4786825转8003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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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俊杰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四川俊杰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四川俊杰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舒老师
联系电话:028-84786825转8003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f座
2003号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不超出磋商文件、
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范围的质疑并现场递交质疑函。
2、以加盖采购代理机构鲜章的磋商文件为本项目依法获取的有效磋
商文件。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隆昌市财政局
投诉受理电话:0832-3911628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通知规定。本项目特别约定代理服务费 7000
元(大写:柒仟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19
政府采购供应商
信用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
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
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
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
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文件要求,有融
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
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
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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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隆昌市人民法院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
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一家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
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
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
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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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参加磋商,综合评分相同的以报
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得分与报价均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
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或保函,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或递交合法
保函的响应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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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
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
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
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
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
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
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
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
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
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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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
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
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
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
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
在 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决定
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
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商务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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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 技术、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商务应答,
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
商务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要求应答表;
(2)商务应答表;
(3)报价函;
(4)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如涉及须提供);
(6)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8)报价表及分项报价表;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 资格部分。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承诺。包括以
下内容:
(1)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函;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者使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函;
(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
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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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
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
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商务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
商务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
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
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
(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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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5 电子文档 U 盘单独密封,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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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
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
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
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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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
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
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
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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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合同分包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
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
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
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 合同转包
28.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
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
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
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8.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29.1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
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
致。
30.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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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合同公告
31.1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32.1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
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35.1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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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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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
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
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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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2 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
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
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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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
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
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⑤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
的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下述证明资料(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
可):
①可提供 2019 或 2020 年经审计、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②可提供投标单位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
③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
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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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①投标人提供缴纳2020年1月1号以后任意时段的税收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
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②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①投标人提供缴纳2020年1月1号以后任意时段的社保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
部门出具的凭证;
②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
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①可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企业无违法记录截图;
②可提供承诺函。
6、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6.1、非联合体形式磋商承诺函。【格式自拟】
6.2 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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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提供的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上述材料要求为原件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无原件要求的,可以提供原件或盖投
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
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
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所需资料单项下仅需提供项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即可。
4、以上所需资料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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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一个包,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为:
68万元。
1、项目内容:含粮食类、鲜肉类、蔬菜类、干货类、调料类、食堂日常用
品类等的供应及配送服务。
2、隆昌市人民法院现有职工共 160 人(含聘用人员),食堂为全院干警提
供工作日每日三餐(周五晚上及节假日除外),同时不定时有公务接待用餐和加
班误餐。招食材供应商一家,合同期限一年。(具体采购量以采购人实际需求量
为准)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质量标准及要求
1.肉禽鱼类(鲜、冻猪牛羊肉;鲜、冻鸡鸭兔肉;鲜鱼及其他水产品)
1.1 肉、禽类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
疫标准。
1.2 质量要求:肉色泽正常、肉质有弹性、冰块适度。鸡、鸭、兔大小均匀,不
得配送病肉、注水肉、病、死鸡鸭兔肉。
1.3 肉、禽类(去头、去脚、去内脏后)配送时需提前通知采购人,保障采购人按
时食用,做好交接手续。供应商不按规定配送数量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签字。
1.4 供应商配送每批次的肉、禽类时须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1.5 鲜鱼类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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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1.6 鲜鱼质量要求:眼睛光亮透明,眼球突起,鳃盖紧闭,鳃片呈粉红色或红色,
无黏液和污物,无异味,鱼鳞光亮、整洁,鱼体挺而直,鱼肚充实、不膨胀,肉
质坚实有弹性,不得配送死鱼、病鱼。
1.7 其他水产品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供应及配送。
2.蛋类
2.1 供鲜鸡蛋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GB2749-2015。
2.2 标准: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每枚鲜鸡蛋净重不低于 50克,蛋壳
干净、大小均匀、无破损、无沙壳、畸形、麻点、蛋黄蛋清界限分明。
3.蔬菜类
3.1 供应蔬菜为当季蔬菜,无黄叶,无烂叶,无异味。
3.2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质量标准。
4 干杂类(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1 调味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
4.2 醋执行标准:GB/T 18187-2000 或国家最新标准。
4.3 酱油执行标准:GB/T 18186-2000 或国家最新标准。
4.4 鸡精执行标准:SB/T 10371-2003 或国家最新标准。
4.5 豆瓣执行标准:行业或国家最新标准。
4.6 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磋
商文件技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7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具有完整的包装,且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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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标有 SC标识,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规定用中文标有品名、产地、厂家、生产日
期、保质期批号或代号、规定、配方或者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保存方法
等说明,出现包装破损现象予以调换。
5.大米:(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
相关检测报告至采购人)
5.1 达国家标准等级(GB/T 1354-2018),外包装标识齐全。
5.2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5.3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6.菜籽油:(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
供相关检测报告至采购人)
6.1 菜籽油达国家标准(GB/T 1536-2004)。
6.2 符合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6.3 符合 GB 2760—2014 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6.4 符合 GB 2763-2019 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配送、售后及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质、保量、按时、按要求将采购产品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按实际需求数提供产品。同时,提供规范的销售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地质监部
门抽检报告等。且销售凭证应完整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购货者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2、供应商有专用车辆配送货物,应定期对车辆清洁消毒;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
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
3、配送时间:须在每个工作日上午8点30分以前,将采购人所需货物保质保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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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时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有配送突发事件(临时配菜)须在30分钟内完成配送工
作。
售后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和指定时间将产品送到指定地点,同时按要
求送货到指定的库房并堆放整齐。
2、供应商应设有服务专用的电话,确保信息通畅。如果职工食用成交供应商提供
的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现象,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作出响应,20分钟
内到达现场(特殊的安全问题需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主动做好协调、救
援、安抚、善后等工作。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出现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须立即到现场
进行应急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
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成交供应商自己保存样品和检验报告的同时,必须将同批次的样品和产品合
格证、说明书以及生产企业的质量自检报告送到采购人处备案以备审查。成交供应商
所配送的产品质量保质期不低于180日历日(除生鲜食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
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实
际承诺执行。
4、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食品完好无损地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有临界或过期(含
违法涂改生产日期)、破包、漏包、胀包、脏包、坏包、包装污染(有霉斑、虫咬等)、
产品内有异物、产品有异味和苦味等质量问题或现象,由成交供应商在配送当天无条
件免费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若发现数量巨大,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带来的一切
责任和影响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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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1、因供应商产品本身质量或配送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
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配送资格。
2、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检查食品安全工作。
3、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配送,配送联系人必须保证24小时电
话畅通。
4、严格规范地执行产品的检测、留样、出库、入库、运输、搬运等制度,对每批
次出厂的产品都要留样备查。
5、供应商成交后对所配送的产品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保险。
6、成交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抽样检验,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档案
材料。
7、在供货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保障货源充足,如果出现断货现象,须作出书面
说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断货1天,采购人按食堂职工一天食用总量的总资金的0.5
倍收取成交供应商的违约金,断货2天,采购人按食堂职工一天食用总量的总资金的
1.0倍收取成交供应商的违约金;连续断货达3天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
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都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8、成交供应商若连续2次所送物资,未按时按质配送,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
商供货资格,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责任。
9、保质、保量、按时、按合同的要求做好配送服务工作,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
求严把质量关。
★10、供应商承诺向采购人配送不低于52000元扶贫832平台采购的农副产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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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三)当地平均价格参考
1 商品全名 单位 单价/元
2 玉米棒 kg 10
3 草兔子 kg 56
4 老南瓜 kg 7
5 鹅肉 kg 44
6 新鲜黄花 kg 20
7 仔姜 kg 24
8 油麦菜 kg 8
9 小葱 kg 20
10 五花渣渣肉 kg 40
11 绿豆芽 kg 6
12 空心菜 kg 10
13 花卷 个 1.5
14 水面条 kg 7
15 土鸡 kg 54
16 去皮芋儿 kg 10
17 西红柿 kg 9
18 鲜泡豇豆 kg 14
19 排骨 kg 52
20 炒牛肉 kg 100
21 炒土羊肉 kg 112
22 四大骨 kg 20
23 蒜苗 kg 18
24 板姜 kg 20
25 瘦肉 kg 40
26 花生米 kg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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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大葱 kg 20
28 大红椒 kg 10
29 红萝卜 kg 6
30 西兰花 kg 12
31 丝瓜 kg 8
32 鲜豇豆 kg 10
33 散白酒 kg 20
34 净白鲢鱼 kg 24
35 白芹菜 kg 16
36 长白萝卜 kg 5
37 大青椒 kg 11
38 胡萝卜 kg 8
39 青笋尖 kg 10
40 烧牛肉 kg 96
41 平菇 kg 16
42 桂花糕 袋 15
43 五花肉 kg 42
44 八月瓜 kg 7
45 莲藕 kg 16
46 香菜 kg 24
47 蒜米 kg 16
48 老豆腐 块 3.5
49 件件鸡蛋 件(900 个) 395
50 二青条 kg 9
51 牛心白 kg 7
52 油条 根 2.5
53 花鲢 kg 40
54 上海青 kg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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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花椒面 kg 160
56 香果 kg 80
57 黄鳝节 kg 130
58 牛腱子肉 kg 110
59 黄瓜 kg 10
60 土鸭子 kg 36
61 鹌鹑蛋 kg 24
62 四季豆 kg 11
63 嫩南瓜 kg 8
64 小米辣 kg 20
65 新鲜青豆 kg 30
66 白糖 kg 11
67 魔芋 kg 5
68 豆腐皮 kg 30
69 毛肚 kg 90
70 鳝片 kg 170
71 鲜笋 kg 16
72 食用 kg 6.4
73 花菜 kg 14
74 大白菜 kg 6
75 米 kg 3.8 元/kg
76 菜籽油 L 18.4 元/升
77 小包子 个 1.6
注:①以上市场平均价作为供应商报价下浮的参考数值,未在上表体现内容由采购人对当地市
场平均价再次进行调查。
②供应商应保证采购单位 160 人用餐需求,如每日用餐人数有变动,采购人及时通知供应商
进行调整;
③菜品需保证提供每日三餐所需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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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周期
①鲜肉类、蔬菜类,每月询价一次并进行价格调整。
②粮食类、干货类、调料类、食堂日常用品类,每季度询价一次并进行价格调整。
③所有供货价格必须在管理小组进行市场询价后进行调整,如当期询价基准价不
变,则不予调整价格。
④如遇特殊情况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有权提请临时询
价 。
三. 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1)、服务费按月结算,具体金额为:应付金额=当月实际配送额*(1-下浮率)-
当月考评情况的扣罚金额。
2)、成交供应商服务每满一个月,采购人将按合同约定对成交供应商的当月履约
情况(供货数量、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并在考评完毕后10日内根据考评结果向
成交供应商支付相应金额。(具体月度考评细则在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
共同制定)。
3)、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完整
的完税发票及加盖采购人公章的送货(签收)清单作为支付依据。
4、验收方式
1)成交供应商在验收准备完成后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通知安排组织
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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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成家供应商双方如对
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磋商文件
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
验收。
5.其他要求:未尽事宜以中标后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注意:★号条款作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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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
3、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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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2、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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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
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
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
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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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
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磋商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
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正面
反面 反面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适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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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
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适用本证明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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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函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
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
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
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
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
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
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
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
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注:本承诺函为参考格式,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总则中第 9 条及
第五章相关要求进行承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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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
称
联系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
称
联系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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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函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
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
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
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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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
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
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
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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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价函
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
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及服务,本
项目参照当地市场平均下浮 %作为总报价。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XX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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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六、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服务要求
投标报价 本项目参照当地市场平均下浮 %。
注: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货物运输、保险、代理、人工、
材料、税费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温馨提示:投标供应商可多准备几份空白的签字盖章的表格,以备多轮报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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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七、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格式自拟
注:1、投标人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表”报价合计相
等。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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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
称)釆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
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釆购文件中明确
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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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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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十、监狱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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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服务应答
偏离情况
正/副/无偏离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
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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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正/负/无偏离
注意: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商务要求逐条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
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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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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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
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
服务
人员
注:附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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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
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
壹、贰、叁、肆等。);(仅限投标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投标人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第 3条的要求进行处
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
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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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
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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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
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
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
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
采购活动公告。
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 2 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
求进行评审。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
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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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
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
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
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
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
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
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
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
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5.4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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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
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
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
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
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
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5.5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
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6 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
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
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
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
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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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
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
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
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
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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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
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
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
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投标报价、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服务团
队、类似业绩、政策优惠、文件的规范性。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
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
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
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
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
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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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评审标准
评分内容 分值范围 评分标准
b
备注
报价 30% 3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1-最高下浮率)为磋商
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1-下浮率)为磋商报价。
报价得分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项目方案
49%
配送方案
15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编制配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配送的详
细时间计划方案;②配送人员纪律要求的管理制度;③配送前配送车辆
车况检查作业流程;④配送过程中卫生安全保障措施;⑤配送装卸管理
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审,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细、措施
健全、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 15 分,每有一项未提供的扣 3 分,每有
一项存在缺陷(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项目需求、或内容有
缺失)的扣 1.5 分,扣完为止。
的规章制
度 18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②食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③食品配送管理制度;
④食品采购制度;⑤食品台账登记制度;⑥从业人员晨检制度;⑦仓库管
理制度;⑧车辆及工具消毒保洁制度;⑨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评审,
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细、措施健全、完全响应采购要
求的得 18 分。每有一项未提供的扣 2 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缺陷与
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项目需求、或内容有缺失)的扣 1分,扣完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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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及应
急处理预
案 16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售后及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①品质保期限方案;②售后及应急服务电话及售后巡检方案;③响应时
间;④现场服务支持能力;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⑥临时配送需
要方案;⑦临时调换货品方案;⑧人为因素造成损害的售后服务及应急
处理方式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审,上述内容均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善详
细、措施健全、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 16 分。每有一项未提供的扣 2
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项目需求、
或内容有缺失)的扣 1分,扣完为止。
综合实力
8%
8 分
1.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配送人员健康保障:投入 3名配送人员同时持有
健康证的得 3分,每增加一人加 1分,最多得 4分。
2.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车辆保障:投入固定的食品配送箱式货车 1台的
得 2分,冷链车一台得 2分,最多得 4分。
注:①以上配备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与人员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其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聘用合同、退休证复
印件)。
②车辆如是自有的提供购货发票复印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如
是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需覆盖满本项目配送期)和行
驶证复印件和车辆照片加盖供应商公章。
履约能力
10%
10 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每具有一个类似项目经验得 2分,最多得 10 分。
注:提供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扶持不发
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
地区 1%
1 分
投标人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 1分。
注:1.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
的规范性
2%
2 分
如果申请文件制作规范,没有出现偏差情况的得 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
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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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
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
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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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
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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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版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四川俊
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隆昌市人民法院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
号: )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
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
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付款方式: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四、知识产权:
五、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大写: )元作为本合
同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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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
务而蒙受的损失。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
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
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
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
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
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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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
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 天交付服务款,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天的
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
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5、乙方交付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服务给甲方,否
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服务而违约,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6、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或逾期交付服务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服务外,应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服务部分服务款总额的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
过 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款额向甲方偿
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服务款及其利息。
7、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
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
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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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经协商在 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大英县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份,乙方 XX 份,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 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021年8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2 资格部分。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5.计量单位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八、磋商纪律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应当提供的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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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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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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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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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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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
73
74
75
76
77
第六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年 月 日
十、监狱企业
十五、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