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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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315号
项目名称: 庆元县教育局师生中餐配送服务项目
采 购 人: 庆元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前列表 7
一 总则 9
二 招标文件说明 10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10
四 履约保证金 12
五 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3
六 开标和评审 13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16
八 法律责任 17
九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8
十 质疑 19
十一 投诉 19
十二 授予合同 20
十三 验收 21
十四 政府采购政策 21
十五 其他事项 23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4
一 服务内容 24
二 项目概况 24
三 服务内容及要求 24
四 投标人要求 26
五 服务人员要求 27
六 监督、考核 27
七 商务要求 28
八 其他要求 28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9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5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5
二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43
三 报价文件格式 54
四 中标人公告内容 59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61
一 总则 61
二 评审委员会 61
三 评标程序 62
四 评标一般规定 63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63
六 评审纪律和要求 66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庆元县教育局师生中餐配送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http://qy.lssggzy.com/qyweb/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 09 月 03 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1315号
项目名称:庆元县教育局师生中餐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数量:1
单位:年
预算金额:200万元
▲最高限价:200万元
简要规格描述: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备注:无
合同履行期限: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至 2021年09月03日09: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http://qy.lssggzy.com/qyweb/)公告附件
3. 方式:自行下载获取。⑴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管理;⑵未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的,请注册完成审核成功后登录获取;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以“游客”身份(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招标文件在仅供阅览;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第⑴条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09月 03 日 09:00(北京时间)
2. 投标地点(网址):
⑴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投标人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⑵ 备份投标文件: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
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2520156@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投标人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3. 开标时间: 2021年 09 月 03日09:00(北京时间)
4.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注意事项:
2.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开标。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开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投标人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四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2.2政采云平台注册注意事项:
2.2.1供应商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需前往注册;
2.2.2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未注册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将无法实现该项目合同备案及付款,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3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供应商请咨询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供应商请咨询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庆元县教育局
项目联系人:吴传平 联系电话:0578-6012028
质疑联系人:王国飞 联系电话:0578-6012006
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222号公共服务中心20楼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庆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吴桂菲
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电话:0578-6019125 传真:0578-6019125
地 址:庆元县濛洲街198号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采购人:庆元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08月1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列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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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庆元县教育局师生中餐配送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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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人 |
庆元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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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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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组织方式 |
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
5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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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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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招标文件质疑 |
1、只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潜在供应商”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时间详见前附表),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期限为自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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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网址同招标公告发布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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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文件提交 |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09月03日9 时00分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1)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 (2)备份投标文件: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2520156@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投标人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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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03日9 时00分。 地点: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222号四楼417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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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
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中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http://qy.lssggzy.com/qyweb/ 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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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评标办法和细则 |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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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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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http://qy.lssggzy.com/qyw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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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购文件解释 |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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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投标人解密硬件准备 |
1.电脑、网络(供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CA锁); |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采购人”系庆元县教育局。
2.1.2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代表”系指投标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规定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8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投标人的CA电子章(投标文件格式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1.9“▲”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投标人基本要求
3.1符合第一章公告第“二”条规定;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招标公告
6.1.2投标人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6.1.5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评标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投标人的风险
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http://qy.lssggzy.com/qyweb/ ”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9.3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3.1 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文件分为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
9.3.2 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投标文件,且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密码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 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
▲11.1.2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11.1.3 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11.1.4政府采购资格承诺函;
▲11.1.5资格声明;
▲11.1.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7 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故不作导入资格审查文件要求。)。
注:
①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②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
11.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资信及商务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2技术部分(包含但不限于):
11.2.2.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2.2.2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要求所列的内容进行承诺;
11.2.2.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11.3报价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1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报价。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投标文件无效处理。
11.3.2投标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
12.投标文件排版、封面
12.1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2.2封面: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3.投标有效期
▲13.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4.2电子投标文件及备份投标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投标文件格式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履约保证金
15.1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15.2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及缴纳时间:合同中约定
15.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合同期满并扣除相应违约金后15天内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五 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6.投标文件的加密
16.1投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6.2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进行加密;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并加密。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17.2不予接收的电子投标文件情形
⑴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投标文件;
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1)电子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备份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补充、修改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六 开标和评审
19.开标
19.1优先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投标文件开标。
19.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建议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未安排人员到场的应准时在线参加,否则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投标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限以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为准。
19.4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须由投标人代表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密码进行解密。
19.5解密成功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9.6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会议记录,投标人在解密完成后可查看投标人名单。
19.7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19.8按规定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第五章格式)。
19.9投标人对记录表有疑义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12520156@qq.com)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19.10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通过政采云平台公布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详见第六章。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也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 评标报告
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6.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⑴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27.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7.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7.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和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8.1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投标文件的;
28.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28.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8.4不具备投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8.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8.6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8.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8.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8.9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8.10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8.11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代表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12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8.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8.14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8.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9.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9.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9.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9.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9.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9.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9.1至29.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30.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 向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0.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30.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0.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31.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2.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2.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2.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2.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2.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2.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3.1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http://qy.lssggzy.com/qyweb/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3.2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出。
十 质疑
34.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4.2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规定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4.3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4.3.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3.2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投标人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3.3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4.4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4.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4.6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投诉
35.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书面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十二 授予合同
36.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6.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http://qy.lssggzy.com/qyweb// 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7.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7.1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直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需交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8.签订合同
38.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3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8.3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8.4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8.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 验收
39.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9.1本项目采购人可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参与验收、核对的内容为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质保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9.2其他投标人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9.3其他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四 政府采购政策
40.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40.1本项目 非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0.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0.3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0.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0.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40.6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 (工程项目为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0.7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0.8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0.9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0.10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0.11.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 其他事项
41. 解释权
41.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为贰万元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 服务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限价 |
简要规格描述 |
1 |
庆元县无食堂学校中餐配送服务项目 |
约1000名学生,以实际配送数量为准。 |
12元/餐/生 |
为实验小学、实验二小、江滨小学有需求的师生配送中餐。 |
二 项目概况
因庆元县实验小学、实验二小、江滨小学三所学校目前尚无食堂,应部分家长强烈要求,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依照“廉洁、服务、节俭”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专业公司进行上述三所学校有需求的师生中餐配送服务。
三 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为庆元城区的三所无食堂小学有需求的师生提供中餐,各校联系人将人数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根据确定的人数配送每日的餐饮量。
2.配送标准:上课日中餐含1荤+1素+1半荤半素+米饭,确保就餐的每位师生吃饱。
3.供餐时间:按各校要求。
4.学校学生用餐菜单由采购人指定工作人员提供给中标人,中标人根据采购人开具的菜单进行原材料采购.采购人菜单提前半个月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通知给中标人,采购人根据教育局食品统一定价标准,适当增添点心、水果等。
5.各校联系人每天下午4点前通知中标人次日的新增或减少的就餐人数(一人一份)。否则,中标人按最初统计就餐量配送。
6.联系人每天接收到供应商配送的食品要签字确认,并在30分钟内组织学生就餐。
7.因中标人供餐原因导致食用的师生食物中毒或患病,中标人负责承担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
8.中标人负责食品加工和配送方面的安全卫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采购人和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9.中标人独立承担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民事及刑事责任,采购人不参与中标人的经营管理。
10.中标人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必须保证每天在规定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将制作好的食品配送到采购人所指定的就餐点,并做好食品交接工作、做好登记。
11.严格食品及原料的采购索证,做好放心蔬菜、放心肉、放心豆制品的定点采购、索证、验收和登记,做好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盒每批食品出厂前的自测自检工作,确保原料和食品使用安全卫生。
12.建立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留样冷藏库,对当日用餐配送供应的所有主、副食品等,在摄氏9度-6度的条件下保留48个小时。
13.食品加工过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分餐工作人员应穿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上岗。为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食物和食器,须用架子、勺子等工具取用食物。调味品与小菜应安全卫生的容器盛装,所有的器皿以及菜肴不得与地面或污秽接触。
14.配餐间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附近咳嗽、吐痰、打喷嚏,不可避免要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并随即离岗,更换口罩,清洗消毒后才可上岗。
15.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申报制度,如发现有病或感冒,皮肤有外伤及患各类传染性病症时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16. 配送的的用具和餐具由中标人负责,用餐后餐盘、调羹、筷子、垃圾等由中标人负责回收。餐盘、调羹、筷子等每餐清洗和高温消毒。
17.因中标人工作失误,不能正常提供餐食时,中标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学生用餐问题。
18.需对配送餐食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处理,属中标人责任的由中标人负责承担处理。
19.根据采购人需要在学校家委会群公布当日菜品实图、猪肉的检验检疫报告、蔬菜的农残检测记录,每周菜谱、每批次的餐盒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在学校门口公示栏公布,并主动送交学校及家委会存档。
20.中标人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做到确保每个学生用餐质量,做好服务
21.中标人需丰富饭菜的品类,加强菜品质量,提高米饭的质量。
22.中标人需确保学生用餐卫生安全,若在饭菜中出现石块、清洁球等物体,中标人需无条件第一时间更换,并由中标人出面衔接处理。
23.中标人承诺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转基因食用油,烹制过程中不添加味重的调味料,按传统方法烹制,保持食物的基本味和营养。
24.不定期组织家长进行试吃的餐品、留样的餐品由中标人承担。
25.中标人的配送车辆需在用餐前半小时进入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学校提出申请。
26.在服务期间,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包括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停止服务工作。
27.中标人必须聘请(或指定)一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全权代表中标人与采购人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
28.中标人必须完成采购人交付的各项事务,如蛋奶的蒸煮发放,确保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采购人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四 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三年内无行贿犯罪和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无违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记录。
2.投标人必须具备足够的配送餐设施、设备及人员。
3.严把食物质量关,不使用“三无”产品及过期、腐烂、霉变、变质食品,必须保证食材和物料优质、新鲜、合格、清洁卫生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4.严格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注重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5.严格执行索证制度、农药测试制度,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所有餐具按规程清洗并消毒,做到无污迹、水迹,消毒做到记录备查。
7.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验收、清洗、加工要求制作食品,厨房用品用具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程,消毒做到记录备查。清洁用品品种和用量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违规使用。
8.投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和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无事故。若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赔偿与承担。
五 服务人员要求
1.投标人须配备厨师、服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且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
2.投标人应保证正常工作所需的各类人员,确保用餐配送安全有序正常运行,严把食品、餐具卫生安全关,及时提供相关意见建议,确保制作菜肴食用放心、可靠。
3.投标人有完善的管理结构、员工考核办法、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与应急预防方案,其流程清晰,职责明确。有服务优先的管理理念与明确的服务定位和目标方案。
4.投标人对劳务人员能进行有效管理,并按《劳动法》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体检,缴纳各类社保费,若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时,均由投标人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六 监督、考核
1.采购人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中标人的食品采购索证,对采购食品质量进行定期考察,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
2.采购人的“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可安排6位家长到校试吃学生餐,每月对配送餐质量、卫生进行合理监督记录、考核及评价。中标人按规定要求对采购人进行服务,没达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利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中标人收到整改要求后,中标人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就措施向家委会公布,如整改不到位,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采购人如有节假日或特殊放假或增减用餐人数应提前一天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中标人,否则造成的损失浪费由采购人负责。
4.中标人应采取各项措施保证配送餐食品安全卫生,如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引起的卫生安全等相关问题,中标人应及时召回已出厂的同批食品,积极配合采购人和监管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出现群体事件及个体安全事件,双方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制度处理。
6.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做好用餐配送安全工作。中标人在合同期间,若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7.在合同期内如果中标人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用餐,必须提前1个月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 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以签订时间为准)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2.付款方式:
2.1以中标单价为结算标准,按每月配送的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2.2根据前一个月的统计结果由采购人(食堂专用账户)在次月的10号按实支付(遇节假日顺延),(中标人必须开具支付金额100%的正式税务发票)。
3.在合同期内如果中标人因管理不善或投诉产生严重不良影响,采购人责令中标人整改仍未改善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八 其他要求
1.中标人未按本项目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采购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所涉及的报价,应包括本次项目实施所需的食材、场地费、包装、运输费、检测设备、人工工资(含节假日加班费)、人员食宿与交通、运输工具、办公 、通信、劳保、福利、利润、税金、培训、奖罚措施、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政策性收费以及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采购内容)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中标通知书
c.中标人投标文件 (含澄清内容)
d.变更补充文件
e.招标文件 (含澄清修改文件)
2、服务内容及要求
3、合同总价
合同单价: 元/餐/生。
4、付款方式
4.1以中标单价为结算标准,按每月配送的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4.2根据前一个月的统计结果由采购人(食堂专用账户)在次月的10号按实支付(遇节假日顺延),(中标人必须开具支付金额100%的正式税务发票)。
5、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202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6.3 除了合同本身外, 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
7、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不可抗力
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9、税费
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9.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0、违约终止合同
10.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竞争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10.2在甲方根据第10.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1.2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2.履约保证金
12.1乙方应于2021年 月 日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政府采购年合同总金额5%,即人民币? 元。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退还。
12.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2.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
12.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转让和分包
13.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3.2 项目不得分包。
14、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4.1 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4.2.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5.2.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2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15.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6、通知
16.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16.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7、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18、其他约定事项:
19、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20、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甲乙双方加盖印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之后生效。
21、本合同一式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注: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名称(CA签章):
投标人地址: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授权委托书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 (负责人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