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8月16日 12:53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 | ||
品目 | 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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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8月16日 12:53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8月12日 | 更正日期 | 2021年08月16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伟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199160699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张怡 0991-2961596 | ||
代理机构名称 |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王瑞娟、范敏 0991-4513695 13109950185 468023524@qq.com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文件定稿(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doc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MS2021-1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8月1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一包:蔬菜、副食品、米面油、冷冻水产品(XMS2021-14/1)原预算金额110万元,现调整为140万元,故项目预算金额由299万元变更为329万元。
更正日期:2021年08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联系方式:张怡 0991-29615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
联系方式:王瑞娟、范敏 0991-4513695 13109950185 468023524@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
电 话: 15199160699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
项目编号:XMS2021-14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1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资料楼4-9)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9月2日11:0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MS2021-14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
预算金额:329万元。
最高限价:有,预算价为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项目编号 |
采购名称 |
采购预算(万元) |
项目基本情况 |
服务期限 |
备注 |
XMS2021-14/1 |
一包:蔬菜、副食品、米面油、冷冻水产品 |
140 |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材的及时供应,需要提供食材采购和配送的供应商,采购和配送蔬菜、副食品、米面油、冷冻水产品(包含冻鸡、鸭、鹅、鱼及内脏等)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采购要求,所有食材必须新鲜、质优、随叫随到。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合同期满但甲方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亦或是调整预算金额,则经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以先到时间为准。 |
如有零时会议需要紧急配送,需接到电话2小时内送到。 |
XMS2021-14/2 |
二包:肉产品 |
131 |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材的及时供应,需要提供食材采购和配送的供应商,采购和配送肉产品等(只限新鲜牛、羊肉)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采购要求,所有食材必须新鲜、质优,随叫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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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S2021-14/3 |
三包:奶制品 |
20 |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材的及时供应,需要提供食材采购和配送的供应商,采购和配送奶制品等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采购要求,所有食材必须新鲜、质优,随叫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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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S2021-14/4 |
四包:水果 |
19 |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材的及时供应,需要提供食材采购和配送的供应商,采购和配送水果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采购要求,所有食材必须新鲜、质优,随叫随到。 |
||
XMS2021-14/5 |
五包:活鸡、活鱼等鲜产品 |
19 |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材的及时供应,需要提供食材采购和配送的供应商,采购和配送活鸡、活鱼等鲜产品(不包含冻鸡冻鱼等)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采购要求,所有食材必须新鲜、质优,随叫随到。 |
本次招标共分5个包,投标人可以同时对以上5个包提出申请(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所投标号,同时参加多个标包的投标,投标文件须分别单独编制),本项目不能兼中兼得,中标单位顺序为先中先得。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 ;
3.投标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有)。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 8月13日至2021年8 月 19日,上午11时至14时,下午16时至19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资料楼4-9。
方式:提倡网络报名,向邮箱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PDF格式,合成一个文件夹):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相应的声明函(如: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上报名资料齐备可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售价:3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9月2日11:00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 9月2日11: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 4楼401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设定的最高限价:有,预算价为最高限价。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怡 0991-296159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王瑞娟、范敏 0991-4513695 13109950185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
电子邮箱:468023524@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
电 话:1519916069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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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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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
本项目总预算329万元,其中: 一包:蔬菜、副食品、米面油、冷冻水产品140万元/年。 二包:肉产品131万元/年 三包:奶制品20万元/年 四包:水果19万元/年 五包:活鸡、活鱼等鲜产品19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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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金额:329万元。 一包:蔬菜、副食品、米面油、冷冻水产品140万元/年。 二包:肉产品131万元/年 三包:奶制品20万元/年 四包:水果19万元/年 五包:活鸡、活鱼等鲜产品19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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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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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产品 |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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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电话:0991-2961596 联系人:张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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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 电话:0991-4513695 邮箱:468023524@qq.com 联系人:王瑞娟、范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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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投标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有) 2.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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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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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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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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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投标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内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中查询企业类型。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10%,微型企业扣除10%。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_%。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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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监狱企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10%。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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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 |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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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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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见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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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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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1年 9月2日11: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 4楼401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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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1年 9 月 2日11: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77号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 4楼401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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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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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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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 副本4份 电子文件1份(投标文件正本pdf扫描件,□ Word,可多选)(请以U盘形式提供电子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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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包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XMS2021-14在2021年9月2日11时00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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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信用查询 |
信用记录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 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以投标截止当日,并在开标大会现场查询。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现场打印并留存在采购档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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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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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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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 |
服务的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合同期满但甲方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亦或是调整预算金额,则经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以先到时间为准。 服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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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条件 |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及条件: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按月付款,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有效发票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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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提交方式为____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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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执行国家发改价格[2002]1980号、[2011]534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由中标人按以下标准中服务类取费标准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合计收费=1.5+3.2=4.7(万元)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支付。 单位名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科技支行 帐 号:0000020000140039657181 行 号:313881000141 (中标人电汇时请标注:中标服务费、招标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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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规定 |
无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投标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有)
2)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投标人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四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四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投标人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电子文件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电子文件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21.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3.3资格审查一览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供应商1 |
供应商2 |
供应商3 |
…… |
1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
|
2 |
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
|
3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 |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说明(投标人可以自行出具,也可以由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
|
|
|
|
5 |
信用记录查询(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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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投标报价是否在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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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小微企业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8 |
投标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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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资格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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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不通过理由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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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4符合性审查一览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供应商1 |
供应商2 |
供应商3 |
…… |
1 |
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要求签署、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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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
|
|
3 |
投标报价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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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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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投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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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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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务条款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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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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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条款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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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性审查结果 |
||||
9 |
不通过理由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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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投标人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投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因素见下表:
(1)评审因素: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审内容 |
分值 |
1 |
价格因素 (2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2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100。 注: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无效投标的报价不计入价格分值的计算。 |
20 |
2 |
企业信誉 (10分) |
1.投标人提供2018-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纳税信用等级连续三年为A级得4分,纳税信用等级连续二年为A级得2分,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得1分,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证得2分,共6分。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10 |
3 |
业绩 (8分) |
类似业绩1个业绩加1分,不超过8分。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
8 |
4 |
供货保证措施及方案(12分) |
投标人的实施方案是否满足用户需求,以及包括制作、管理、配送、人员配置、车辆配置、仓储及验收方案等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优秀得10-12分,良好的7-9分,一般得4-6分,其他不得分。 |
12 |
5 |
本地化配送能力(10分) |
投标人本地化配送能力方案与招标文件中配送要求的对比:优于配送要求的得10分,满足配送要求的得8分,不满足配送要求的不得分。 |
10 |
6 |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20分) |
承诺遇退、换货在4小时内响应得4分,在8小时内响应得2分,在12小时内响应得1分,超过12小时不得分。 |
4 |
针对采购人内部管理特殊性的了解及服务进行综合评分最高的3分。 |
3 |
||
从投标人对供应商质量保证、物流是否及时、是否为积压商品、食品类商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等进行综合评定,优秀得8-10分,良好5-7分,一般得3-4分,其他不得分. |
10 |
||
承诺承担所供商品质量、安全所致为完全责任的,得3分. |
3 |
||
7 |
管理规范性 (10分) |
根据组织制度健全、岗位职责、质量考核办法三项内容评分。优秀得8-10分,良好5-7分,一般得3-4分,其他不得分. |
10 |
8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分) |
根据投标人预见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横向综合评审。优秀得6-7分,良好4-5分,一般得2-3分,其他不得分. |
7 |
9 |
投标文件制作 (3分) |
由评标委员对有效投标文件横向比较后打分。 |
3 |
(2)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26.1。
(3)核价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26.2。
4.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标准:
所属行业及划型标准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批发业:
|
||||||||||||||||||
中小企业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 |
||||||||||||||||||
监狱企业 |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本章节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___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的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项 |
|||
…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新疆乌鲁木齐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 乙方:(供应商名称)
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章) :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克西街食堂、西虹路食堂)合同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
甲方地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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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王伟 电话:15199160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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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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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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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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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同金额: |
5 |
项目交货时间、地点: 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合同期满但甲方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亦或是调整预算金额,则经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以先到时间为准。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同上条(第5条)服务时间。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
8 |
付款方式:合同以人民币结算,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按月付款,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有效发票,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合同全部执行结束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
12 |
合同履行期限:依照第五款。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投标人。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