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16 16:37
一、项目编号 | |||
510122202100201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华钺服务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应天寺社区7组149号(自主申报) | ||
中标(成交)金额 | 总价:13950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三年(2021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范围:供应商负责单位职工普通工作餐、加班餐、公务接待餐服务,节假日期间若有需求,食堂服务方也应按单位的需求按工作日标准提供用餐(如单位有特殊需求除外)。 服务要求:(一)人员配备要求(二)食堂服务需求(三)食材配送要求(四)食堂管理模式及服务基本标准(五)用餐服务方式及标准(六)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考核办法:合同期内,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餐饮外包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以80分为基数,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的,考核通过;未达到80分的,由供应商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考核标准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余勇,刘术名,李华梅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收取标准:服务费以成交价金额*叁(年)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计取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时,由成交单位支付。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4048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一、项目情况:备案号:(2021)0607号。品目:C0702餐饮服务。二、监督管理部门:双流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5804726。地址:双流区电视塔路2段36号。 三、供应商信用融资: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在四川省、成都市确定的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双流区另有10家银行机构自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名单如下: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 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 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 ||
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五洞桥北路一段17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蔡老师;联系电话:028-8580827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聂女士;联系电话:028-85179390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聂女士 | ||
电话: | 028-85179390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510122202100201
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50404903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HYPERLINK \l "_Toc50404903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50404903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2
HYPERLINK \l "_Toc50404903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3
HYPERLINK \l "_Toc50404903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25
30
HYPERLINK \l "_Toc504049041"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5
HYPERLINK \l "_Toc504049042" 第八章 评审方法 62
HYPERLINK \l "_Toc504049043"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7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22202100201。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采购预算:146.775万元/年(人民币)。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方式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探测、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供应商、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拒绝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1年8月3日至 2021年8月9日 (北京时间,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购买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方式:现场获取或通过邮件方式获取。①供应商在现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明是法人的资料。②通过邮件方式报名时,请将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登记表扫描件传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685536422@qq.com。
注:供应商通过邮件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原件、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发售办理处。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 2021年8月13日11: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8月13日11: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标厅(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
十二、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成都市双流区五洞桥北路一段179号
联 系 人:蔡老师
联系电话:028-85808277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聂女士
联系电话:028-8517939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预算金额:146.775万元/年。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146.775万元/年。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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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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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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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鼓励与惩戒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因此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有)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3、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三、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有)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四、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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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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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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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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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 |
1、收取标准:服务费以成交价金额*叁(年)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计取代理服务费。 2、支付方式: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时,由成交单位支付。 3、服务费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棕北支行。 银行账号:4402 0221 0910 0101 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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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 聂女士 联系电话: 028-85179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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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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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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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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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 |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质疑由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2.供应商提岀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先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相关事宜)。 受理单位: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28-85179390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邮编:610041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其所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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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 |
1、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双流区财政局。 2、联系电话:028-85804726 3、地址:成都市双流区电视塔路2段36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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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文件及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 |
1.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依据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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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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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融资 |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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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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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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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事项 |
1、除明确要求须声明或承诺的事项外,供应商可不对未要求声明或承诺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承诺,只要供应商未明确表示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 2、如因行业惯例或习惯,在磋商标文件中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影响招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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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凡涉及如CCC、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销售许可证等国家针对产品的强制认证或许可,在交货现场查验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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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若采购文件中其它内容与本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报价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法定责任人”是指企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供应商的法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供应商的法定经营者或自然人供应商的本人等。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责任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参加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将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评审专家有权要求供应商予以澄清。(说明:供应商的法定责任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责任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两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两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9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对于未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将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其响应无效;对于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将由评审专家以响应文件制作不规范视情予以扣分处理。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包件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封口及供应商名称处应当加盖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函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记录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若是本项目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说明(不能领取原因以及邮寄/快递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后,由采购代理机通过邮寄或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38.1采购文件采购程序环节,是指采购项目公告、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38.2采购过程采购程序环节,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评标、澄清等。
38.3中标(成交)结果采购程序环节,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38.4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招标采购文件,但未按规定进行投标(响应)的,不能就投标(响应)截止后的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38.5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中,按照规定程序未进入邀请参加磋商、谈判、报价供应商名单的,只能就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
39.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39.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招标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39.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9.3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40.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质疑人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41.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不予受理:
41.1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41.2不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
41.3超过质疑有效期提出质疑的;
41.4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41.5所有质疑事项属于按规定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的;
41.6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
十、其 他
42.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3.(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行为名单中,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
注 :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供应商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注:以上证明材料(1)、(2)、(3)均为【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可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复印件】;
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可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注:提供的证明资料满足以上任意一项均视为符合要求。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提供承诺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三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
(2)供应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0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三个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1.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以社保部门出具的为准;2.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承诺函。
注:以上承诺在同一格式内可不单独提供。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10、提供无失信被执行行为的承诺函。
1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正反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开标的,则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开标而委托授权代表参加适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标而非委托授权代表开标适用)。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通过磋商的方式确定一名双流区卫生健康局食堂服务供应商,承包方式为全部承包,包括食材采购与制作等所有内容。双流区卫生健康局提供食堂硬件设备设施完好,食堂热菜区、操作间、洗碗区设备齐全,如成交供应商需要另行添加设备须自行考虑。成交供应商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双流区卫生健康局食堂用餐明细表及总限价:
用餐类型 |
用餐人数 |
单价最高限价(元) |
用餐天数 |
小计(元) |
说明 |
工作早餐 |
150人/天 |
8.00元 |
251天 |
301200.00 元 |
稀饭(2种)、豆浆/银耳汤(1种)、面条(2种)、米线/抄手/饺子(1种)、 小菜(3种)、馒头、包子(不同馅)、花卷、粽子/油饼(1种)、鸡蛋/鸭蛋/荷包蛋/盐蛋(2种)、牛奶。(小菜、蔬菜每周内不能安排同样菜品) |
工作午餐 |
150人/天 |
25.00元 |
251天 |
941250.00 元 |
三荤三素一汤 |
水果 |
150人/天 |
2.00 元 |
251天 |
75300.00元 |
根据季节变换提供时令水果1个(一周内不能安排同样的水果) |
临时性会议餐、接待餐等 |
2642人次 |
—— |
365天 |
150000.00元 |
根据单位临时性会议、接待或加班餐需求,提供桌餐,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不高于单位周边餐馆价格。(预留金额据实结算,供应商报价时,此部分不可调整) |
合计: |
1467750 元/年 |
2、食堂采用自助餐制。职工就餐时间为早上8:00-8:50,中午12:00-12:50。
3、供应商负责单位职工普通工作餐、加班餐、公务接待餐服务,节假日期间若有需求,食堂服务方也应按单位的需求按工作日标准提供用餐(如单位有特殊需求除外)。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要求
1、管理人员1人,具有一年以上食堂管理经验,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强;全面负责食堂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执行食堂的规章制度;保持与采购方指定的负责人沟通,了解员工及病员反馈的意见;熟悉厨房各种设备的性能,负责检查监督食堂卫生等工作。
2、厨师1名,有三年以上餐饮服务经历。
3、墩子2名,有从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4、服务人员2名,身体健康。
5、上岗前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6、在入场前供应商需将所有员工名单、职务、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等资料交采购方备案。
注: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且以上所有员工需提供身份证、健康证(有效期内,有供查询真伪的二维码)。
(二)食堂服务需求
2.1、食堂管理服务目标
1、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达到如下服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80%。
2、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
3、加强安全操作,无爆炸、火灾、食品中毒和厨房设备严重损坏等各等级事故发生。
4、发生投诉,虚心听取意见或建议,经核实后,及时整改并取得投诉者的谅解。
2.2、供餐服务需求
1、供应商负责单位职工普通工作餐、加班餐、公务接待餐服务,节假日期间若有需求,食堂服务方也应按单位的需求按工作日标准提供用餐(如单位有特殊需求除外)。
2、供餐时间:根据单位工作时间,实行早餐、午餐集中供应,全年工作日无休。
(三)食材配送要求
1、要求配送的货物(包括粮油类、蔬菜类、肉禽鱼类、蛋奶类、干杂调料、半成品类以及低值易耗品类)大米需为当年等级一级米及以上、面粉为特级面粉、食用油必须是具有定型包装的非转基因压榨油、猪肉需为冷鲜肉、家畜家禽应当天屠宰、禽蛋类必须保证新鲜;调味品、蔬菜及餐饮包装等必须符合各种管理规定。
2、所配送食材须在溯源体系内,并保证所提供的食品可被追溯。
3、配送的产品应为保持新鲜的合格产品,符合卫生、防疫、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并提供国家规定相关证明。
4、供应商在当年经营过程中部分农副产品必须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实施采购,采购比例按采购方向双流区财政局报送的《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约定的比例为准进行采购,同时须配合采购单位接受财政部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的相应检查工作。
(四)食堂管理模式及服务基本标准
4.1、管理模式:
1、供应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需要负责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原材料的采购、菜品的生产加工、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承担食堂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人员工资、保险、加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等。合同签署后食堂日常经营所需易耗品(餐盘、碗、筷、卫生纸、清洁易耗品等)以及小型硬件设施设备(金额500元以下)投入由食堂服务方自行承担,筷子每3个月更换一次。
2、采购方提供食堂所需场地和经营必备的条件(如:水、电、气)及投入生产所需的其他设施设备,承担日常供餐产生的水、电、气费。若有合作变动,下一任食堂服务方将对以上所购现存设施设备按购买票据进行清点后实施协商移交结算。
4.2、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象接待就餐者。
2、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收摊,必要时需适时延长供餐时间。
3、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4、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消毒,确保餐环境整洁。
4.3、菜肴点心质量
1、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把好质量关。
2、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3、烹调按等级、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不同要求完成烹调任务。
4、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4.4、卫生管理
1、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留长发、留胡子,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2、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天一清,不得久放;食品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有防尘、防蝇措施,有灭鼠、蝇、蟑螂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泔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3、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盛器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场所分开;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物;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盛器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异味、无水渍;洗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落实专人负责。
4、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必须做到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定期清洁冰箱,存放原材料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绿叶菜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勺、铲、操作台、排烟罩、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天一清。
5.餐厨垃圾处置:厨房产生的餐厨垃圾须交给有收运处置资质的社会企业进行处置,按要求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台账,定期对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消杀灭菌和清洁,处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4.5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节约使用能耗
1、分类建立厨房餐厅设备设施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严格按规操作,不得损坏、丢失,存放整齐。
2、指派专人对厨房专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如有损坏,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合同期满后,食堂设施设备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由专人负责管理水、电、气的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5、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负责对水电气的使用进行检查,杜绝人为浪费。
6、按照规范每季度对食堂烟道进行清洗维护,并建立台账备查,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6、食堂食品安全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主要内容 |
1 |
卫生管理 |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
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醒目处 |
||
2 |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用具清洁 |
||
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大于70℃ |
||
食物在烹调后至食用前,必须保持食物温度在52℃以上不超过2小时。 在10-60℃条件下存放不超过2小时 |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充分加热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用具能明显区分或存放场所分开或不混用 |
||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不存在交叉污染 |
||
食品或盛有食品的容器无着地放置 |
||
加工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食在专间内进行,专人操作。 |
||
操作间内(包括二次更衣室)操作时配置消毒水 |
||
3 |
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 |
餐饮具、容器使用前经清洗消毒并符合规定 |
清洗消毒水池不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
||
消毒后餐具贮存在专用清洁消毒柜内 |
||
4 |
个人卫生 |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工作衣帽,不抽烟,佩戴口罩规范。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部破损立即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前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 |
||
5 |
健康管理 |
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而上岗操作 |
无患有6种法定传染病之一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
6 |
食品储存 |
库房存放食品按要求离地隔墙 |
冷冻、冷藏、保温、加热设施能正常运转,使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
||
食品储存时不存在生熟混放 |
||
食品或原料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
||
7 |
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方式) |
未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及用途,扩大生产经营方式或范围 |
8 |
违禁食品 |
无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违禁生食水产品,无腐败变质食品,无其他违禁食品。 |
9 |
其他 |
无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五)用餐服务方式及标准
1、食堂采用自助餐制。职工就餐时间为早上8:00-8:50,中午12:00-12:50。
2、工作餐:每月在岗在职职工约150人,根据单位工作时间,实行早餐、午餐集中供应,全年工作日无休,就餐结算采用刷卡机结算,每月由食堂管理员交财务科据实结算。如双流区卫健局有临时接待或加班用餐的需要,应当提前告知食堂服务方,食堂服务方应积极配合及时落实到位,餐费在次月30日前由食堂管理员据实结算。
3、菜品品种:
序号 |
餐种 |
送餐时间 |
食谱 |
备注 |
1 |
早餐 |
8:00—8:50 |
稀饭(2种)、豆浆/银耳汤(1种)、面条(2种)、米线/抄手/饺子(1种)、 小菜(3种)、馒头、包子(不同馅)、花卷、粽子/油饼(1种)、鸡蛋/鸭蛋/荷包蛋/盐蛋(2种)、牛奶。(小菜、蔬菜每周内不能安排同样菜品) |
|
2 |
午餐 |
12:00—12:50 |
荤菜3种、素菜3种、汤1种(两周内不能安排同样的菜品) |
|
3 |
水果 |
12:00—12:50 |
根据季节变换提供时令水果1个(一周内不能安排同样的水果) |
|
4 |
临时性会议餐、接待餐等 |
根据单位临时性会议、接待或加班餐需求,提供桌餐。 |
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不高于单位周边餐馆价格 |
4、单位每月向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考核满意度以80%为基数,测评满意度达到80%(含)的,考核通过;未达到80%的,由供应商提出相应整改措施,若连续3个月或6个月内出现4次测评考核满意度未达80%(含),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退出机制: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1、考核办法:合同期内,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餐饮外包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以80分为基数,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的,考核通过;未达到80分的,由供应商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 |
分值 |
备 注 |
工作时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不得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戴首饰(戒指、手链、手表)。 |
2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工作时不得抽烟、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背心。 |
2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不得穿戴工作服、帽上厕所。 |
2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售饭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手拿食品,售饭工具手柄部分不得接触食品。 |
6分 |
每项2分,扣完为止 |
盛食品容器、售饭工具清洁卫生,主食品盖布保持干净,定期更换。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各类炊具、用具摆放整齐、规范。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炊事机械定期保养,保持清洁。 |
2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地面、墙面、工作台、灶台、售饭台、餐桌保持清洁,做到地面无油腻、锅台无污垢、瓷砖无污痕、售饭台无灰尘、墙面无蛛网、餐桌无油腻。 |
6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洗菜池、洗肉池、洗鱼池分开并有明显标记,保持池内清洁。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下水道通畅,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设有带盖、密闭的垃圾桶,垃圾随产随清,垃圾容器洁净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生熟食品,成品、原料、食品与非食品严格分开存放。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生熟刀、砧板、容器设有明显标记,严格分开使用。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砧板使用后洗刷干净,浸烫后立起晾放,防止发霉。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有生、熟标识,冰箱内半成品、原料分层存放,不得叠放;冷冻、冷藏食品不得带外包装箱放入冰箱,原料,半成品须放入容器内放入冰箱,放入冰箱内的原料、半成品不得使用有色塑料袋盛放。 |
10分 |
每项2分,扣完为止 |
生菜粗加工后,先洗后切,上架存放。 |
4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必须在冷拼间内加工、销售凉菜 |
2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加工食品所用原料和半成品不得腐烂变质,不得购进未经检疫的肉禽食品,不得购入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索取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均应索证。 |
10分 |
每项2分,扣完为止 |
库存食品按类别上架存放,粮食存放应离墙、离地20公分以上并注意通风干燥。各类调料容器加盖并有标记。 |
2分 |
每项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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