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16 17:40
一、项目编号 | |||
5115022021000172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秋期及2022年春期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大米和菜籽油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宜宾市润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宜宾市高县文江镇民主路金城豪园A区五单元一楼31-33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7560100.00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品牌:康福来;规格型号:详见评审情况附件; 数量:详见评审情况附件; 单价:详见评审情况附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梁国平,谢培刚,刘长宏,张莹,胡述洁(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无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和体育局 | ||
地址: |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和体育局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8081389211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 ||
地址: | 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交易组织股;联系电话:08318202321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先生 | ||
电话: | 18081389211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翠政货采〔2021〕19号
2021年秋期及2022年春期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大米和菜籽油
招标文件
(货物类,最低评标价法)
采 购 人: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和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共同编制
2021年7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 3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6 -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8 -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42 -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43 -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 44 -
第七章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 48 -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 54 -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受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为委托方的 2021年秋期及2022年春期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大米和菜籽油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翠政货采〔2021〕19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2021年秋期及2022年春期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大米和菜籽油。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20210128。
(四)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获取
(一)招标公告时间:自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 年7月 26 日至2021年8月4日17:0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ZFZBJ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四)公告顺延。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可以以更正公告形式顺延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并在本招标文件载明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家数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的获取后缀为“ .ZFZBJ”的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家数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
(一)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8月16日上午10:00。
(二)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1.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2.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样品
(三)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四)远程在线开标地点:网上开标室。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
五、相关事宜
(一)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驱动进行安装后,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
(二)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须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投标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和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仅适用于远程在线开标),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投标。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包括电子签章<本招标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手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投标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自愿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备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投标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电子签章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投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0831-2208700、2208701(采购文件内容咨询);数字证书办理咨询0831-6160501<四川RA 证书、CFCA数字证书>;0831-2208733(质疑受理)。
如需咨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事宜,请随时拔打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或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并通过“交易指南——操作指南”路径下载查阅《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
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和体育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
地 址: |
|
地 址: |
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 |
邮 编: |
|
邮 编: |
644000 |
联 系 人: |
李先生 |
联 系 人: |
交易受理股 |
电 话: |
18081389211 |
电 话: |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招标文件编号 |
翠政货采〔2021〕19号 |
2 |
项目名称 |
2021年秋期及2022年春期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大米和菜籽油 |
3 |
采购主要内容 |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2021年秋期及2022年春期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大米和菜籽油 。 |
4 |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食品加工业 |
5 |
资金来源、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财政资金: ?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9924346元(大写:玖佰玖拾贰万肆仟叁佰肆拾陆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 |
7 |
现场踏勘 |
? 无 □有, |
8 |
标前答疑会 |
? 无 □有: |
9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0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5 人,其中业主代表 1 人。 |
11 |
供应商资格 审查方式 |
由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注: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
12 |
定标原则 |
?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推荐中标候选人2个。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
13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
14 |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
金额:中标金额的5 %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采购人 指定账户。 |
15 |
评审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16 |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详见第四章 |
17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18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
19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栏最新发布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投标文件格式为xxx.ZFTBJ。 |
20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投标文件签署”。 |
21 |
递交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 |
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操作指南<仅适用于投标人>),选择要递交投标文件的项目,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投标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 ZFTBJ。 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投标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22 |
开标 (远程在线开标) |
1.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设置解密时间(即供应商完成解密操作的时间,下同),并下达“网上解密”指令,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2.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4.供应商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对本项目开标过程无任何异议。 5.供应商应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同时,在本项目开评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和内容进行核实,若发现有虚假情形的,依法依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相应供应商进行处理。 6.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7.供应商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或“网上评标→网上澄清答疑”模块,选择投标项目并实时关注项目开标、评标信息。因供应商未及查看相关信息并未按要求处理,且影响其开标、评标结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8.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9.成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成功导入开标系统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10. 供应商参加远程在线开标的,应自行准备电脑、音视频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良好、网络状况良好。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其不能正常参与开标、评标活动,或错过澄清答疑、解密等环节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2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一览表中记录的报价合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总投标价和“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24 |
充分、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 |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直接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大米、菜籽油。 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二家(含)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否则,其投标无效。 |
2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26 |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不足十五日则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询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27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的,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
28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 招标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
29 |
中标通知书的领取 |
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应及时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查询中标通知书”模块中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 |
30 |
样品处理 |
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中标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31 |
政采贷 (合同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
32 |
招标文件的 询问、质疑 |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081389211 2.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提出。 联 系 人:交易风险防控股 联系电话:0831-8204250 联系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楼403) |
33 |
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综合会计股 联系电话:0831-8906110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高发路2号国资大厦202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项目采购。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即“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 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注册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合格的投标产品
4.1 参加政府采购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4.2 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4.3 除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只能用国内产品投标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则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也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5. 投标费用
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按本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5)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7)评标办法;
(8)合同主要条款。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按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不足十五日则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投标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同意联合体投标时适用)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2.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 知识产权
13.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则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则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由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3.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下载地址: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文件通常应由以下部分组成(本项目投标文件组成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第四、五、六、七章要求为准)。
14.1 报价部分。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填写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如下: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供应商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之间的差价比不得超过15%。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4)投标的最小单位是包。供应商必须对同一包中的项目全部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须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每包投标报价超过该包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14.2 合格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应满足第四章采购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其他资质资格要求;
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资质资格具体应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五章要求响应。
14.3技术部分。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产品彩页资料;
(5)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本项目技术部分具体应答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响应。
14.4 商务部分。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等;
(2)商务应答表(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签订、付款、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培训、验收等要求的响应);
(3)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等;
(4)业绩和荣誉等相关材料;
(5)供应商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本项目商务部分具体应答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和第七章要求响应。
14.5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格式
17.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投标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投标文件签署”),其导出投标文件格式为xxx.ZFTBJ。
17.2如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7.1要求,或开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或现场无法读取导入的,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7.3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文件内容。
17.3.1报价部分文件;
17.3.2 合格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
17.3.3技术部分文件;
17.3.4商务部分文件;
17.3.5其他部分。
18.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选择要递交投标文件的项目,在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完成“确认并签名”确认上传,且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19.2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9.3 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4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并重新上传;也可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和中标
21.远程在线开标
主持人通过在线开标系统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网上开标室,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未按要求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1) 宣布开标纪律;
(2) 采购代理机构导入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导入完成后,查看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3)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开标环节中设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下达“网上解密”指令。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加密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数字证书远程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具体解密操作时间和相关通知内容,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 “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并及时关注“网上开标室”内本项目的“即时通知”栏相关信息。
(4) 供应商在规定解密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后,导入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网上解密服务仅适用于远程在线开标)。
(5)监督人(如有)、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6)采购代理机构下达开标结束指令。
(7)其他约定。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在开标系统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开标室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开标系统中进行查看及回复。
22.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22.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
22.2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相关规定的;
22.3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读取导入的;
22.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4.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4.1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依法依规公告中标结果,同时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向中标供应商推送中标通知书。
24.2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也应当交回),再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4.5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应及时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查询中标通知书”模块中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旦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推送给中标供应商,交易平台推送之日则视为中标供应商已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若因中标供应商未及时自行打印的,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24.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供应商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5.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以此类推。
25.4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分别送交宜宾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科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26.合同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时适用)
26.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6.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
29.1中标供应商应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收取、退还。
29.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30.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 履行合同
32.1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33.1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33.2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或转为质量保证金的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价款支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资料,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七、相关行为约定
35.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36.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37.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8.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心地 八、相关政策
39.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9.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9.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9.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9.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9.5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9.6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0. 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41.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
九、投标纪律要求
42.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无效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使用与投标供应商不一致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加密、加盖电子签章的(本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以及要求其他单位出具授权书且需其他相关单位盖章时,其他相关单位加盖电子签章的情形除外)。
十、询问、质疑和投诉
44.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
44.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44.2 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4.3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44.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4.5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资质资格条件、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并由采购人受理、答复;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44.6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不予受理。
44.7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期的,其质疑不予受理。
44.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招标文件内容有效补充
45.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45.1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45.2招标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46.对招标文件的解释,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和采购人负责。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 投 标 函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及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