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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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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17 15:13

项目概况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30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185202100100
项目名称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543300
最高限价 488970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8月18日到2021年08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
方式: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应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2)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采购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仅供下载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3)首次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的新用户应先点击“注册新用户”,注册成功后再登录。
售价: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8月30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159号】一楼开标(具体开标室以现场电子显示设备指引为准)。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8月30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159号】一楼开标(具体开标室以现场电子显示设备指引为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技术咨询电话:4008817190。 2、本项目已进行需求论证。 3、简阳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编号为:备案号(2021)0229号,项目编号以简阳市政采(2021)A0047号-1为准。 4、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详情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或咨询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27028359。 5、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账户。 6、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7、监督机构:简阳市财政局 电话:028-27224330。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 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射洪路南段14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付洋;联系电话:(028) 272662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简阳市印鳌路159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美娟;联系电话:028-270283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汪美娟
电话: 028-27028359

1 请您检查 (磋商文件共 50页) 项目编号:简阳市政采(2021)A0047号-1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 次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简阳)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同印制 二〇二一年八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4 第二章 磋商须知…………………………………………………………5-19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2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8-38 第七章 评审方法…………………………………………………………39-47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48-50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拟对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进行国内第三次竞争性磋商,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 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编号及分包号:简阳市政采(2021)A0047 号-1 分包号: 第 1包。 二、采购项目: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 三、资金来源:财政补助。 四、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以第三章为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 用” 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 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 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 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 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地点或路径: 4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应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 采购文件。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dggzy.com/) —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2)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采 购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仅供下载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 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 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3)首次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 心门户网站的新用户应先点击“注册新用户”,注册成功后再登录。 磋 商 文 件 获 取 地 点 : 登 录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门 户 网 站 (https://www.cdggzy.com/)—用户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8月 30日 13: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 不接受。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和地点:2021 年 8 月 30日 13:00(北京时间)统一在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 159号】一楼开标(具体开标室以现场电 子显示设备指引为准)。 十、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简阳市射洪路南段 148号 联 系 人:付洋 联系电话:13730739830 采购代理机构: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 159 号】 邮 编:641400 联 系 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传 真:028-27028962 电子邮箱:1269080598@QQ.COM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543300.00 元(大写:伍拾肆万叁仟叁佰元整) 3 最高限价和最 高单价限价(折 扣率100%) 1、本次采购最高限价为 488970.00 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玖佰 柒拾元整) 2、本次采购报价时按最高单价限价的折扣率进行报价,超过最 高单价限价折扣率 100%的视为无效投标。报价折扣率=供货价格/市 场价格。 最高限价只作为结算依据。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不 正当竞争预防 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 过实质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 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 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 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 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 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 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原则 详见第七章。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小微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 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和失信企 业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 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 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 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 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 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 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5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 加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 件中进行承诺。 10 政府采购信用 担保融资 1、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 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 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需提供财 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2、 简阳市各银行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 企业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服务咨询电话:028-27028359, 028-27307538。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12 磋商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13 成交通知书 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成交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 云平台下载成交通知书。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 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 及评标细则及标准提出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 复;对除上述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质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疑的,应向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由简阳市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 疑。 联系人:汪美娟。 联系电话:028-27028359。 地址: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阳市印鳌路 159号)三楼。 邮编:6414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 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简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27224330。 地址:简阳市东城新区行政办公区三号楼。 邮编:6414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 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简阳市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 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3.3按照磋商文件“磋商邀请”中第七条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4. 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 8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 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 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 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 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 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 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 应商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 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 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 9 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 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 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项 至第 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项规定的 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参加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 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 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 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 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 全额退还(磋商文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 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 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 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 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 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 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 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 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 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 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 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 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 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 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 容: (一)磋商邀请; (二)磋商须知;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五)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评审方法; (八)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1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 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 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 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 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 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 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 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 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 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 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 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 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本次采购所称的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部分和技术、商务、服务部分。资格性部分用 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商务、服务性部分用于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 进行审查和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需包括下列部分: 13.1 资格性部分 12 资格性部分用于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是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依据, 资格性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 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 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承诺函原件;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8、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2 技术、商务、服务性部分,主要包括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 13.2.1 服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的 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服务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表; (2)服务应答及偏离表; (3)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2 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 容: (1)报价函; (2)售后服务相关材料。 (3)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 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磋商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 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 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 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13 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次采购不接受其他币种报价。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则上资格性部分和技术、 商务、服务部分不分开装订(不影响响应文件有效性)。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 封面分别标上“响应文件”并在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 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18.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分包号。 18.3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 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封面须加盖供应商印章;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 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 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不 影响响应文件有效性)。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在 2个密封袋内。其中,响应文件正本 1袋,响应文件副本 1袋, 密封袋上根据响应文件的性质分别标上 “响应文件、正本”,“响应文件、副本” 字样;所有密封袋上均应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分包号,且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必须与磋商文件一致。 19.2 所有外层密封袋必须完好无破洞且所有封口处和粘贴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 14 供应商印章。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 件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2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3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 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 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 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总则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 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 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 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 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磋商及评审过程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 15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 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 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 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 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 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 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 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若需 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 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 16 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 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 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 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 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 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 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 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 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 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 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 17 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 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按照本章磋商 须知附表执行)。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 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 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支付成交供应商采购款项;验收结 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 18 金支付由采购人负责。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 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账户。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 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质疑和投诉 38.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 知》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 号令)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 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2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1)质疑书原件 1 份;(2)委托代理人 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 件 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6)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 38.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相 关单位答复和处理。 38.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 19 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38.5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不予受理。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 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 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2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三)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条件 1、不属于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 2、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单位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 民政府令第 317 号《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 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 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时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下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 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 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 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承诺函原件;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8、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注: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为原件的扫描件、 复印件、影印件。(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 求加盖了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清楚清晰可辨、有效,否则将导致其投 标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和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描述 1.采购食品原料范围及配送内容划分 配送内容: (1)生鲜肉(生鲜猪肉、鸡肉、鸭肉、鱼肉、牛肉、羊肉、兔肉等)、鸡蛋。 (2)蔬菜(叶菜类、根茎类、芽苗类、果菜类、食用菌类等)、水果。 (3)干杂类(花椒及花椒粉、干海椒及干海椒粉、木耳、海带、紫菜、芽菜等)、 调料(盐、味精、生抽、醋、辣椒酱等)。 (4)粮食类(面粉、生粉、大米等)。 (5)食用油类(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等)。 (6)饮料类(酸奶、牛奶等)。 2.最高限价 本次采购最高限价 48.897万元/年。具体费用因每日用餐人数,每日菜谱及所需调 味品、干杂、肉类、水果类等数量及物价波动无法确定,但所有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市场 价,具体支付资金按实际送货量据实结算。 3.供应商必须参加全部配送内容的投标 履约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因食品安全、质量、服务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发生违约情况的,取消该成交供应商供应资格,将由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 进行替换,以此类推,按原投标报价折扣率进行结算。若成交候选供应商不愿进入替换 的,另外进行招标。 4.保险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承诺在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为成交配送内容购买不低于人 民币 500 万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配送合同(提供承诺函原 件)。 (2)拟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金额高于 500万元的供应商,可在响 应文件中对相应的保险金额自行承诺,并在成交后按照不低于承诺的保险金额为“本项 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配送合同。 23 (二)配送内容质量要求 1. 生鲜肉、鸡蛋配送质量要求 (1)冷鲜肉一级,符合 GB9959.1-2001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鸡 蛋符合 GB2748-2003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2)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绒,不 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3)色泽: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鸡蛋具有禽 蛋固有的色泽。 (4)弹性(组织状态):生鲜肉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鸡蛋:蛋壳清洁、无破 裂,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5)粘度: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 (6)气味:具有生鲜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 香味。鸡蛋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7)杂质:无杂质,内容物不得有血块或其他组织异物。 2.蔬菜、水果配送质量要求 (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老 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2)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 无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 无农药残留。 (3)果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 或烂斑,无裂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4)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 象,无农药残留。 (5)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 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6)水果类:新鲜,正常色泽,果质优良,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无发霉, 无失水枯萎,无农药残留。 3.干杂类、调料配送质量要求 干杂类、调料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气味口味正常。 4.粮食类配送质量要求 24 (1)面粉类:特制一等,符合 GB9959.1-2001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 求。灰分<0.7%;粗细度:全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在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面筋 质>26%。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4%。脂肪酸值<80。气 味口味正常。 (2)大米类:一级大米。符合 GB1354-2009 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米面皮层去净的占 90%以上;碎米总量: 籼米≤15%(其中小碎米≤1%),粳米≤7.5%(其中小碎米≤0.5%);不完整米粒:≤3%; 杂质最大限量:≤0.25%;水分:籼米≤14.5%,粳米≤15.5%;黄米粒:≤1%;无异常 色泽和气味。 5.食用油类配送质量要求 (1)国标四级,非转基因压榨、非调和油,符合 GB1536-2004规定标准和国家卫 生、安全标准要求。 (2)色泽(罗维朋比色槽 133.4mm):黄≤35、红≤7.0。 (3)气味、滋味:具有食用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水分及挥发物:≤0.2%。 (5)不溶性杂质:≤0.05%。 (6)酸值:≤3mg∕g。 (7)过氧化值:6mmol∕kg。 (8)加热实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小于 4.0,0.5。 (9)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6.饮料类配送质量要求 饮料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气味口味正常。 (三)相关要求 1.配送要求 (1)按规定时间和采购人的要求配送到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生鲜必须实行冷 链配送,同时出具盖有企业印章的配送清单。 (2)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工作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或 分包,并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 25 (3)必须按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所填订单配送,按规定时间送达食堂,保障简 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正常运行。确保配送的食品原材料新鲜、优质、安全、可靠,确保 运输安全,无条件更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或变质的食材,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配套设置“配送专用车辆”,凭专用通行证进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5)建立出入库台账。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 24 小时监控体系。在 配送前,必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查验。入库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查产品 的质量、有效期、包装等,并保存留样。 (6)配送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 (7)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原材料统一配送工作督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 入食堂和配送服务公司,对食品原材料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成交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 品或不按要求配送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8)建立配送服务公司退出机制。对因产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简阳市人民 检察院食堂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配送合同,并选择总得分排名靠前的投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2.验收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提供有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鲜 肉类由产地检疫部门出具当日的《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 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应提供当日《动物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 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蔬菜、水果应提供每批次蔬菜产地证明(或销售凭证)和农残检测报告。 其他货品,配送服务公司必须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提供每批次货物的有效产 品检验合格报告和盖有企业印章的配送清单。 (2)在配送过程中,采购人可视情况不定期派人到成交供应商公司了解、监督其 管理、生产、备货过程中的质量、工艺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成交 供应商承担。 (3)采购人有权对食材进行发货前检验,成交供应商应酌情邀请采购人代表到其 公司检查制造工艺、原材料质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成交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提供便 利的条件,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6 (4)每年随机对食材抽样一次(在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库房,时间按实际情况 定),送国家认监委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国家规定的检测 项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若发现有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食材,立即停止使用,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更 换,并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相关违约处理。如再次发现有不合格或有安全隐 患的食材,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询价原则 (1)参与单位: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公司代表(2-3名)组成询价小组. (2)询价地点:简阳市城区内农贸市场或大中超市。 (4)询价时间:每月询价一次。做为结算基础单价,调价周期内不再因市场价格 波动调整基础单价。 4、规章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3)食品配送管理制度;(4) 食品采购制度;(5)食品台账登记制度;(6)从业人员晨检制度;(7)仓库管理制度; (8)车辆及工具消毒保洁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 (四)其他管理的约定 1、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管理与考核。 2、供应商的配送服务要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标准。 3、服务期限已满时,在没有引进新服务公司前,采购人有权要求原服务公司按照 合同要求继续履行配送服务 6个月以内。 ★4、供应商成交后应在一周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提供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1年。 2、售后服务要求:自行响应。 3、本次约定的特别付款方式:(1)无预付款。(2)每月结算一次,次月 2 日内 由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成交供应商共同核实供货量,结算单价为基础单价*报价折 扣率),根据一个月的供货总量和结算单价计算货款,并办齐相关付款手续,付款手续 完善后的当月内,由我院将货款转到企业指定账户,节假日顺延。 4、合同期限及要求:1年。合同须注明食品原料名称、品牌、规格、等级、投标折 扣率及相关服务、责任、权利等其它事项(成交供应商须承担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引 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须承担食品原料材料费、储存费、设计 27 费、制造费、包装费、运输费、供应费、调换费、损耗费、检测费、培训费等所有其他 的一切含税费用。我院不需另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备注:1、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 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2、本章带★号参数和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2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授权声明: XXX(单位名称) ,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 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 XXX月 XXX日 29 承诺函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 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 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不属于为采购项目提供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位(自然人)及其 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单位(自然人)没有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 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 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 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 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 XXX月 XXX日 30 报价函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 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折扣率 合计(首轮)为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 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120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 XXX月 XXX日 31 报价表 序号 配送内容 报价折扣率(%) 1 生鲜肉、鸡蛋 2 蔬菜、水果 3 干杂类、调料 4 粮食类 5 食用油类 6 饮料类 总折扣率合计(%)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 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磋商文件 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 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2、本报价表为首轮报价。 3、“总折扣率合计(%)”项计算方式:第 1配送内容报价折扣率(%)+第 2 配送内容报价折扣率(%)+第 3配送内容报价折扣率(%)+…..第 6配送内容报价折扣 率(%)。 4、报价折扣率=供货价格/市场价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2 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分包号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 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3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 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 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34 服务应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号: 序号 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 相关要求” 响应文件的应答 偏离及其影响 1 2 3 4 5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 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35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最后报价表 2021年 月 日 采 购 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组织实施单位: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项目编号: 分包号: 序号 配送内容 报价折扣率(%) 1 生鲜肉、鸡蛋 2 蔬菜、水果 3 干杂类、调料 4 粮食类 5 食用油类 6 饮料类 总折扣率合计(%)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备注:1、请供应商准备三份加盖了供应商印章的最后报价表到磋商现场,用于现场报 价,最后报价表填写好后必须密封、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2、本表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不影响响应有效性)。 3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 次采购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第三次采购),属于(批发业);承接企 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 的划分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3、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则需要提供此声明函,不提供 视为非中小企业;若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不提供此声明函,不 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 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38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文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如未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能享受采购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 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4.非监狱企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无需提供本证明材料。 39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 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 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 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 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 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 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 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 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采购 相关规定的; 40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 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 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 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 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书面审查,具体包括技术、服务、政府采购政策和其他商务等 实质性要求,只有响应文件通过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参加磋商。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技术、服务、政府采购政策和其他商务 等实质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 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四)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五)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 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六)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 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 动公告。 2.4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 41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 的除资格条件以外的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 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 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 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 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 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 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 磋商终止的情形 2.5.1.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 应商不得少于 2家。 2.5.1.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 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 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1.3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5.1.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5.1.5本项目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2家。 42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 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 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 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 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 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 1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 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 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具体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优先选择不发达地 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供应商均不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或供应商均 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 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 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 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43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 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 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 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 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 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 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 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 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 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 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 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 44 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 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2 家 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技术、服务、商务等。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 价、打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1 报价 15% 15分 以本次最低有效报价总折扣率为基准折扣率,报价折扣 率得分=(基准折扣率/报价总折扣率)*15*100%。 注:报价折扣率=供货价格/市场价格;小数点后保留两 位。 共同评分 2 质量要求 响应情况 9% 9分 完全符合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六大类食材 “配送内容质量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 9分;与磋商文 件要求有负偏离的一项扣 1.5分(以“配送内容质量要 求”为准,共 6项扣分项),最多扣 9分。 技术类评 分 3 项目实施 方案 57% 配送方案 (1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编制配送方案,包含①配送到食 堂的详细时间计划方案;②配送车辆人员配置;③配送 安全措施方案和安全教育等内容进行评审;④未及时配 送到位违约处理方案。方案制定内容齐全,各类措施健 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并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的得 16 45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分;以上方面中每缺少一方面内容扣 4分;每有一处内 容与实际需求不符或条理不清楚、逻辑混乱或与内容简 单、粗糙或直接套用其他项目内容或不够完善的扣 2分, 扣完为止。 规章制度 (18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 含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②食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③ 食品配送管理制度;④食品采购制度;⑤食品台账登记 制度;⑥从业人员晨检制度;⑦仓库管理制度;⑧车辆 及工具消毒保洁制度;⑨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评 审。制度内容齐全,各类措施健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 并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的得 18 分;以上方面中每缺少 一方面内容扣 2分;每有一处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或条 理不清楚、逻辑混乱或与内容简单、粗糙或直接套用其 他项目内容或不够完善的扣 1分,扣完为止。 售后及应 急服务方 案(1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及应急服务方案,包 括①提供产品质保期限方案;②售后及应急服务电话及 售后巡检方案;③响应时间;④现场服务支持能力;⑤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⑥临时配送需要方案;⑦ 临时调换货品方案;⑧人为因素造成损害的售后服务及 应急处理方式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审。方案内容齐全,各 类措施健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并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 的得 16 分;以上方面中每缺少一方面内容扣 2 分;每 有一处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或条理不清楚、逻辑混乱或 与内容简单、粗糙或直接套用其他项目内容或不够完善 的扣 1分,扣完为止。 食品安全 责任险 (7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或承诺一旦成交 后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额度 1000万(含) 及以上的得 7分,500万(含)~1000万(不含)的得 4分, 300 万(含)~500 万(不含)的得 3 分,100 万(含)~300 万(不含)的得 2 分,100 万(不含)以下的得 1 分,未提 46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供的不得分。 注: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 4 履约能力 19% 人员保 障 (5 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配送人员清单,满足固定配送人 员 2名的得 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加 1分,最 多加 2分,未满足 2名基本要求的本项目不得分,此项 最多得 5分。 注:提供配送人员及配送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配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在职证明复印件。 共同 评分 物 流 保 障(5 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运输车辆,满足固定运输车辆 1辆的, 得 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辆得 1分,最多得 2分, 未满足 1辆基本要求的本项目不得分,此项最多得 5分。 注: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健康证、 驾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等在职证明复印件、 属于租赁车辆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履约经验 (4分) 供应商具有类似履约经验,每有一个得 2分,最多得 4 分。注:提供近三年(自 2018 年以来)合同复印件或 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仓储保障 (5分) 拥有固定仓库的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得 5 分,500 平方米(含)至 300 平方米(不含)的得 3 分,300 平 方米以下(含)得 1分,没有不得分(提供场地租赁合 同复印件或提供自主拥有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注:①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②本表中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均需 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不认可该项材料的有效性。③本项目不涉及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 域网产品,故在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不作体现。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 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 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47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 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 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 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 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 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 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 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 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 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 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 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48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甲 方: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人) 乙 方: 采购代理机构: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次三方合同,共同执行。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2 年,自三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结束。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2. 3. 4. 5. …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五、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 49 权或著作权。 六、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 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 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 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本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逾期交 货的,应按合同总价 20%承担违约责任;其它违约行为按照此约定执行。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方向简阳市财政局备案一份, 采购人送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归档一份 十三、其他事项: 1、本采购合同系受采购人的委托与乙方签定; 2、项目完成时间:自合同签定后 天完成或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3、其他未约定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50 十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最后报价表、服务应答及偏离表和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 人: 法 人: 开 户 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法人(授权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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