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rar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麻财采计20211039
采购代理编号:擎峰采招字(2021)023号
采 购 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盖章表
政府采购编号 |
麻财采计20211039 |
采购项目名称 |
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购人 |
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目录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30504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9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31
第四章 采购需求 33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34
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的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麻财采计20211039
3、委托代理编号:擎峰采招字(2021)023号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
包内容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单位:批 ) |
采购项目预算 (万元人民币) |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元) |
01 |
兰里第二芙蓉学校食堂设备采购 |
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1 |
69.571 |
否 |
/ |
民族幼儿园、板栗树乡中心幼儿园、隆家堡乡中心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 |
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1 |
40.652 |
否 |
/ |
|
合计 |
/ |
/ |
/ |
110.223 |
/ |
11124.53 |
【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收取。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价格评审优惠:本采购项目对中型企业的价格优惠为0%,小微型企业(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为6%。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本邀请公告期内开具的单位介绍信(须标注本项目的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邮箱);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不接受存在虚假或伪造或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文件,一经发现,取消竞标资格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3、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不接受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信用记录(均须提供网页打印件);②提交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盖章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附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交自成立至今的月度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③提交供应商单位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原件;
6、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提交供应商单位近一年连续近3个月(同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
7、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自拟);声明内容至少包含供应商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无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声明》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竞标。单位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企业,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竞标,否则,相关竞标均无效;须提交以上要求内容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9、《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提交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复印件;
10、其他说明:
①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②已启动电子证书地区,供应商可提供电子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应对其电子证书的真实性负责。③本邀请公告中“须提供网页打印件”至少包含查询的网站网址、查询日期以及查询的具体内容。④本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原始公章,不接受影印印章,内容均要求清晰易辨完整;⑤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不接受存在虚假或伪造或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文件,一经发现,取消竞标资格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地点及时间
1、供应商递交的资料名称为“资格证明材料文件”,须按本邀请公告第四条规定“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说明”按顺序逐条响应编制目录页码,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必须彩色复印),资格证明材料封面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原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效;
2、供应商递交资格证明材料时,须同时递交下列原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场查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获取磋商文件时间为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2日(北京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休息)到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资格证明材料中的证件、证明需验原件,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4、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邀请公告二、三、四条要求的,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效。
5、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六、公告期限:
1、本邀请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七、疑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本邀请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邀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联 系 人:龙先生
电 话:13974539353
地 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西235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 0745-2221380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华桥集团B栋2区1638室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电话: 13974539353 联系人:龙先生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745-2221380 联系人:张女士 |
第二章第2.3款 |
投标人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投标人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款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第二章第3.1款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第4.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4.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第二章第5.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第二章第.6.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7.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7.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 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
第二章第7.3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 |
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7.4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 |
第二章第8.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1年 8 月 6 日至2021年 8 月12 日 |
第二章第8.2款 |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
2021年8月 6日至2021年8月12日(北京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休息)到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华桥集团B栋2区1638室) |
第二章第9.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 8 月 17 日 10 时30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0.1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1102230元 |
第二章第10.2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0.3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1.1款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数额为:贰万貮仟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帐户户名: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 银行账号:1914 0103 0920 0249 344 (1)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麻阳县教育局新建食堂设备采购”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请将投标保证金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17:00时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帐为准。 |
第二章第12.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13.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壹正叁副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13.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投标人名称: 在 202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二 ) 10 时 30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1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擎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标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14.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第14.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6 %; |
第二章第14.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 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二章第14.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 2、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15.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第15.2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16.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相关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
第二章第17.1款 |
其他规定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4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投标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标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投标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投标人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投标人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投标人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细则 |
得分 |
|
1 |
投标报价(3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
2 |
技术部分(45分) |
产品配置及 技术参数(5分) |
所投产品配置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计5分。技术参数不满足、配置不详、技术参数不清、缺、漏项,方案阐述不清楚,有负偏离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售后服务(20分) |
投标人有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并根据投标人的质量保证及服务能力、维修维护响应时间、保修包换措施、培训计划、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酌情评分,优的计12分,良好的6分,一般的计3分,没有的不计分。 |
|||
实施方案(20分) |
组织施工方案合理;人员配备及安排合理;生产计划、安装进度措施;安装调试程序合理、措施得当;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合理的计13分,尚合理的计8分,欠缺的计4分,未提供不计分。 |
|||
3 |
商务部分(25分) |
质量保证(15分) |
1、投标人所投双进风柜式离心风机制造单位通风机风管性能测试系统,符合GB/T1236-2017《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性能试验》标准以及具有过滤功能的计3分(提供相关原件备查 ); 2、投标人所投双进风柜式离心风机“轴承”依GB/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通过高温试验,在温度为(80±2)℃下,储存48小时,试验结束后,外观结构正常的,计2分;(现场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质检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官网客户查询系统截图结果以辨真伪,未提供或无查询结果的,不予计分) 3、投标人所投电磁蒸柜/蒸饭箱不锈钢板(#201)/(#304)通过GB/T24170.1-2009表面抗菌不锈钢和GB/T21510-2008 纳米无机材料抗菌性能检测方法;对(大肠杆菌 ATCC25922、金黄色葡萄球菌 ATCC6538)进行抗菌效果试验,试验后抗菌率>99.9%(评级为A级)的计2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CNAS和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及网络查询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检测报告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或不满足不加分。 4、所投油烟净化器电源为智能数字高频高压电源,主要部件包括高压变压器及控制电路,符合JCC/I201011.1-2017和CCAEPI-RG-Q-041-2018检测标准的要求,具有过压过流保护、负载短路保护、负载闪络保护、打火保护、负载开路保护、放电极油垢清洗提示等重要保护功能,使设备保持长期高效、稳定的运行,以及保护净化系统安全,提供省级检测机构带CMA标识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的计3分。(提供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符者,不予计分。) 5、所投油烟净化器电场为201不锈钢材质,盐雾测试符合GB/T 2423.17-2008的要求,结果为合格。在溶液浓度50g±5g/L,溶液PH值6.5~7.2测试条件下连续喷雾96小时,清洗后放置1小时以上,电场材质防护等级(GB/T 6461-2002或ISO 10289:1999标准)为9级的计4分(提供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符者,不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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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6分)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来同类项目合同,每一个加2分,最高得6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的该项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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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4分) |
培训方案和计划周全、完整计4分;培训方案和计划一般计2分;无培训方案和计划计0分。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投标人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投标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投标人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投标人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投标人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投标人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投标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投标人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投标人。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
(1)投标人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投标人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当场开封公布,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投标人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投标人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投标人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