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预防医学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卫生监测检验中心)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18 17:29

一、项目编号
510201202107641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北京千喜鹤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36-17
中标(成交)金额 2540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名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范围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主要提供午餐服务,食堂不对外。;要求:午餐提供 3荤3素1汤1粗粮1水果/酸奶,采用成交供应商打餐方式,在不浪费的情况下,允许职工根据需要进行二次添菜。;时间:合同签订后365个自然日。;标准:成交供应商根据双方约定的餐饮服务要求,结合食堂运行情况,合理配备食堂工作人员,制订日常管理、节能管理、安全责任及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做到节能减耗、服务优质,向采购人提供安全、健康、营养、美味的餐饮服务,满足采购人相关需求。成交供应商对本次项目自负盈亏,本项目服务期间食材价格波动属于不可预见因素,成交供应商不得因为食材成本上涨降低菜品品质,否则采购人有权与成交供应商解除合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曹方(组长)、余勇、王兴国(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2732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联系方式: 028-870462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02室
联系方式: 028-855584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沈老师
电话: 028-87046206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编号:510201202107641号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18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9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1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44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人)委托,拟对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201202107641号。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食堂服务项目

3.采购人: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254.0200万元。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8.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10日,每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星狮路818)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楼302号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1、现场办理:现场办理购买采购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均加盖单位公章(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网上(远程)办理:

(1)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购买采购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供应商线上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包号等)。

(2)将已填写的《供应商线上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发送至2417434314@qq.com。注:《供应商线上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采购活动组织当日交至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办理处。

(3)报名咨询电话:028-85256572。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加后续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采购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8月16日11:0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4402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大厅。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8月16日11: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楼302号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评审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联 系 人:沈老师

联系电话:028-8704620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楼302号

联 系 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7494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54.020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54.02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以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磋商文件中其他关于联合体磋商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

5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中小企业政策

(实质性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4、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为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9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中其他关于磋商保证金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

11

履约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交款方式:网银转账、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收款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开 户 行:51001508608050092193

银行账号:成都市建行金河支行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2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74949

13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74949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85256572

15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询问由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6

供应商质疑

接收方式:书面接收

联 系 人:杜鹏

联系电话:02887774949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楼302

邮政编码:610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四川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邮政编码:610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少数民族地区及欠发达地区供应商。

20

信用融资

供应商可申请信用融资,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号)等有关规定。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7.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7.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7.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7.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8.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9.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0.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0.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0.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2.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3.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4.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5.响应文件格式

15.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6.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6.1 资格性响应文件数量见“供应商须知附表”,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6.2 其他响应文件数量见“供应商须知附表”,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6.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6.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6.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6.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6.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6.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7.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7.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文件内容名称、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

17.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7.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8.响应文件的递交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8.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18.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8.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19.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9.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19.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19.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19.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0.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2.行贿犯罪(实质性要求)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3.成交结果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成交通知书

24.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5.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成交供应商分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授权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十一、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39. 代理服务收费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原件。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参照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收款单位: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

银行账号:65100153200000216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

注:1.资格要求中“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1.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时均需提供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见格式),并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注: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时提供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2018年一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依法缴纳税收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注: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2018年一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注:加盖供应商公章)

6、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2018年至今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不需要额外提供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身份证明、主任会计师身份证明、合伙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注: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函原件(见格式)。(注:加盖供应商公章)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供应商是中小企业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见格式);供应商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见格式);供应商是监狱企业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只须提供其中任意一项即视为满足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9、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1、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2、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与复印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主体说明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为“采购人”)位于成都市中学路6号,属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员工700余人,肩负全省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科研、教学、培训和政府临时性指令任务等工作。采购人位于综合楼2楼的职工食堂,供职工内部用餐(不对外),现就餐服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二、价格说明

职工午餐消费标准为15元/人/餐,其中单位支付14元,职工支付1元。单位支出部分总预算为254.02万。报价最高限价为15元/人/餐。

人力费用结算:采购人按每人每月4000元,共15人的用人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食堂人力补助费用,全年共支付人力补助费用72万元,按月另行支付。

水电气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三、项目概述

1、食堂概述:职工食堂总面积820㎡,现有用餐大厅(一次性可容350人就餐)、用餐小房间2间及食堂辅助用房等。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主要提供午餐服务,食堂不对外。

2、午餐方式和标准:成交供应商午餐提供 3荤3素1汤1粗粮1水果/酸奶,采用成交供应商打餐方式,在不浪费的情况下,允许职工根据需要进行二次添菜。

4、能源及设施:采购人免费提供场地、水、电、气、厨房设施设备的使用。

5、食材供应商: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选定食材供应商及主要食材品牌,成交供应商在选定的食材供应商处采购食材(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同时每年按要求在扶贫采购平台(832平台)采购不低于合同金额10%的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以文件为准。采购人定期检测食材品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食材供应商可要求更换。

四、项目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成交供应商根据双方约定的餐饮服务要求,结合食堂运行情况,合理配备食堂工作人员,制订日常管理、节能管理、安全责任及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做到节能减耗、服务优质,向采购人提供安全、健康、营养、美味的餐饮服务,满足采购人相关需求。成交供应商对本次项目自负盈亏,本项目服务期间食材价格波动属于不可预见因素,成交供应商不得因为食材成本上涨降低菜品品质,否则采购人有权与成交供应商解除合同。

(二)餐饮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除了向采购人提供午餐服务及采购人许可的其他服务以外,餐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供应食品及其他服务。

2、午餐菜谱:成交供应商应每月制定食谱提前供采购人选择。菜品以川菜系列为主,含传统菜和特色菜,做到菜品多样化。

3、午餐标准:

供餐时间:11:45——13:00

主食:米饭。

菜品:3荤3素1汤。包括一个主荤菜,两个次荤菜和三道素菜。主荤菜精瘦肉或其他肉品如牛肉、鱼、鸡、鸭等占比不低于70%;二个次荤菜,精瘦肉或其他肉品如牛肉、鱼、鸡、鸭等占比不低于40%;素菜需是时令蔬菜,职工可选择一主荤菜、一副荤菜和两素菜就餐。

水果和粗粮:每天供应粗粮一种,轮流供应水果或酸奶一种,粗粮每份不低于100克,水果每份不得低于120克、酸奶不低于100克。

汤品:一种汤品(蔬菜占比不低于30%)。    

其他:根据职工需要提供面食、小炒、卤菜、冒菜等。

4、午餐收费标准:按采购人定价15元/人/餐的餐标执行。面食、小炒、卤菜、冒菜等收费标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商定。

5、提供早餐和晚餐,早餐含包子、稀饭、豆浆、牛奶、面食及米粉等,晚餐含面食米粉、冒菜、卤菜及小炒等(成交供应商可增加品种,定价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商定)。

6、桌餐服务:根据采购人需要进行桌餐定制,定价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商定;成交供应商需每桌提供品牌包装餐巾纸和牙签等。

7、成交供应商可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面食、卤菜、净菜等外卖服务(只限于中心内部),定价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商定。

(三)人员配备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及成都市相关规定,同全体食堂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残疾人基金、工会基金等费用及各项补助、节日福利等,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人身安全,日常管理等。采购人不参与成交供应商内部人员管理,对成交供应商内部纠纷及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2、人员配备:本项目食堂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厨师长1人,厨师4人,墩子2人,面点师2人,勤杂、保洁、服务员5人。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人员基本要求如下:

项目负责人:

(1)连续近3 年内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2)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现场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厨师长:

(1)连续近3 年内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现场工作和管理经验,烹饪技术达到成都市高档餐厅主厨水平,高级及以上国家厨师职业资格;

(2)须经过采购人试菜,得到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上岗;

(3)擅长川菜系列以及接待餐;

(4)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厨师:

(1)连续近2 年内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工作经验;

(2)擅长川菜系列制作;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人员及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对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成交供应商须完全承担其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为其在服务期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的员工,申请办理工伤鉴定、费用支付及垫付、保险理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2)所有人员均须接受采购人现场管理和指导,同时接受采购人的内部管理各项规定。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合同服务期内所有与本项目派遣人员的劳动及其他纠纷。所有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3)成交供应商应在工作日全天候安排厨师长和项目负责人在岗,负责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监控以及处理突发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应增加或调配现场员工,以确保服务质量。

(4)因成交供应商工作失职、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追究其相关责任。

★(5)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主要配置人员(厨师,管理人员)流动不得超过20%。若流动超过20%,且未经采购人允许,采购人有权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四)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人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关资料。

★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花名册、员工社保购买证明、资格证书、健康证原件交采购人审核,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采购人存档。如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采购人可拒绝签订合同,并报财政部门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合同服务期满后,成交供应商要及时清理、注销相关证照后,再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GB/T 2730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成交供应商食物原材料采购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大宗物资如米、面、油、肉类、主要副食品和调味料等原料的采购做好日常登记,建立档案确保能溯证溯源。大宗物品采购标准详见附件。

4、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执行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领导,制定配套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上墙,严禁出现任何破坏采购人工作秩序的行为,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未通过考核或采购人会议决定,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堂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签订合同时须与采购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成交供应商履职尽责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的,采购人有权根据事故轻重,扣除1000元-5000元当月餐服费用。如在服务期内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采购人安全生产工作,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成交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食药监局等各级主管部门、采购人组织的各项检查、测评等活动,并根据检查、测评意见进行改进。成交供应商必须守法经营,积极配合采购人相关管理工作,接受采购人对原材料进购、生产流程、卫生消毒、采购价格、服务规范等的全方位监控。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成交供应商原材料的进货票据、工作台账、档案资料等,成交供应商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7、用餐时间由采购人确定,就餐期间应保证餐厅环境整洁,每周菜品须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供应(认定权及解释权均完全归采购人所有),因审核不通过的菜品须立即更换。菜品质量、口味须保证不低于本地区中等规模以上口碑优良的餐厅水平。任何情况下,成交供应商不得停餐、推诿临时安排的工作餐。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开餐时间开餐,不得无故拖延开餐时间。

8、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标准的桌餐菜单供采购人选择或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餐,并建立相应菜品库。

★9、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人员工受伤的(如地面湿滑造成员工摔伤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物,器具(指自行提供的低价易耗品)因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每发生一起上述情形,成交供应商应支付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处罚金。

10.成交供应商应设置现场投诉窗口,受理投诉问题,现场解决。

★11.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与采购人职工或管理员发生争执甚至冲突,采购人有权扣除100元-1000元当月餐服费用。

1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午餐服务,须严格遵守项目午餐标准要求,菜品荤素比须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荤菜中的肉类必须与审定后的菜单中的要求相一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替代。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午餐荤素比不达标时或荤菜中的肉类必须与审定后的菜单中的要求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日的午餐服务费,并扣除1000-5000元当月餐服费用作为处罚。

(五)设施设备要求

1、餐厅、厨房所需的炉灶、桌椅、蒸饭设备、冰柜、冷藏库、冷冻库、抽油烟机、新风系统、水净化系统、操作台等所有大型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餐具由采购人提供。餐纸、牙签、厨房耗材等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成交供应商需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正常使用,维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全权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对需维修的设施设备成交供应商未及时维修的,采购人组织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拒不支付的,可从当月的服务费用中扣除,并有权罚扣100元-1000元当月的餐服费用,服务费用已结清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服务期间低值易耗品如筷子、餐椅椅面更换由采购人负责采购。

2、低值易耗品如有接触食品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器具须达到食品级;

3、采购人投入的餐厅设施和厨房设备等,成交供应商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做好养护和维修(须建立养护维修制度并做好记录),成交供应商进场前与采购人确认设施设备清单。对不锈钢制品要做好日常保养,对排烟系统和隔油池要每季度进行清洗、疏通清理并做好记录,隔油池清掏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抽排烟系统外部清洗由成交供应商组织实施,内部清洗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采购人可随时查看所有记录。

4、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易耗品及其它物品,在合同结束后归采购人所有。

5、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不得损坏,防止丢失,并做到存放整齐,使用得当。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和炊具,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外借。经营期间,造成设施和设备损坏、丢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维修与赔偿,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进场离场需进行设施设备清点和验收。

6、设备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