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法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乳山法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信息时间:2021-08-18 17:42:53
合同签署时间:2021-08-13 12:38:03
采购人名称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价款形式 |
金额 |
合同金额 |
432000.000 |
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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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时间 |
合同签署时间:2021-08-13 12:3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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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DGP371083202102000114
乳山市政府采购
乳山法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甲 方:乳山市人民法院
乙 方: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丙 方: 乳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签署日期:2021年 08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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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本合同于 2021年 08月 18日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
经甲方委托威海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代理乳山市人民法院乳
山法院食堂经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083202102000114,以下简称该项
目)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甲方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
供应商顺序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的规定,达成合同如
下:
一、合同的组成部分
1.成交通知书
2.本合同书
3.乙方在评审过程中补充或澄清的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
5.乙方的响应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合同各方必须予以遵守执行。
二、合同标的物
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法院食堂经营服务,本次外包的食堂包括城区、滨海新
区、诸往、冯家、经济开发区 5处食堂。乙方需负责每个正常工作日职工的就餐,
餐次结构为“一日三餐”,即:早餐、午餐、晚餐。甲方无偿提供场地、设备设
施、桌椅、水、电等经营条件。水、电、燃气费用由甲方承担,餐厨垃圾清运费、
人工成本、管理费、税金和食堂生产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如锅碗瓢盆刀墩等工用
具、拖布抹布洗涤等清扫消毒用品由乙方承担。
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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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432000.00元)。
四、服务质量及专利权
1.乙方提供的标的物的服务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要求、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及乙方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
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其提供的标的物或标的物的
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产权纠
纷,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服务地点及甲方联系方式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联系人:王建;
联系电话:15606303099。
六、服务期限及服务起始时间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后可
续签服务合同,每次续签 1年。
服务起始时间: 乙方接甲方通知起 7日内全部服务人员到岗。
七、验收
1.乙方提供的服务标的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且满
足本项目相关需求。
2.服务前,乙方认为某些事项需要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应当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乙方。如
果乙方未作书面通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反之,如果甲方未按
照其承诺提供配合,则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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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服务期满后向甲方发出项目验收建议,甲方应在 7个工作日内启动验
收。验收严格按照鲁财采〔2018〕70号《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执行。
八、付款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付款方式:1、本项目无预付款,每月 15日按实际就餐人数结算上月
餐费。实际就餐费用,人工工资、保险、公积金等费用,两者合计数为每月甲方
向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3)付款按以下资信办理
收 款 人: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蒿泊支行
银行账号:817840201421011240
联 系 人:丁洪香
联系电话:0631-5964788
地 址: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尔特路 89-2号
九、服务承诺:
1.乙方要保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其服务必须达到或超过响应文件中的承
诺。
2.人员:城区法院餐厅服务人员不得少于 6人,乙方需按照响应文件承诺安
排人员,所有服务人员每年不少于 1次体检。
车辆:乙方自行配置车辆,自行购买食材,所有食材质量标准不得低于现
行国家质量标准及要求。
卫生:所有餐具须每餐消毒,餐厅厨房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标准,执行相
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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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食堂经营服务资格:
(1)乙方使用甲方无偿提供的场地、设备设施、桌椅、水、电等开展餐厅
供餐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终止合同的执行,转包、分包服务项目的;
(3)乙方因食品卫生事故或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4)乙方拒绝为食堂提供经营服务或故意经营不善的;
(5)乙方一年内因就餐满意度低,被甲方中止经营服务合同的。
3. 响应时间:自接到甲方电话通知起 5 分钟响应。
到达现场时间:自接到甲方通知起,10 分钟到达现场。
完成修复时间:自接到甲方通知起,半小时内完成修复。不能修复的保证措
施:积极响应甲方的要求,与甲方共同协商,达到双方满意。
质保期内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 服
务管理等,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达到 A 级标准。
质保期外措施:食堂服务,人员委托管理,在达到标准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
决。各项标准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偏离。
4.乙方应严格履行其在该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
十、变更、修改及转让:
乙方应严格按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相关承诺内容
实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与甲方擅自就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
服务或验收时间、技术规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修改;不得部分或者
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1.乙方违反第六条服务期限规定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重新提供服务,每逾期
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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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违反第四条服务质量及专利权第一款的约定而降低标准或者违反第
十条变更、修改及转让的约定的,由此而造成逾期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
违约金。
3.乙方违反第九条服务承诺的,甲方督促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在一到三年内禁止其参与乳山市政府采购活
动。
4.因甲方原因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延期验收部分合同价款的 3‰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其他约定(规定),不予返还其违约
金。
6.由于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
任。
7.由于乙方违约而可能出现其服务(产品)等被甲方使用的情形,其所遭受
的损失甲方不需要负责或者承担。
8.上述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事件。
9.乙方利用政府采购融资平台融资,融资后不履行合同或项目验收不合格
的,须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私有财产对企业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并按照《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二、争议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乳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三、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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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十四、签约地点:
山东省乳山市。
十五、其他
本合同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乳山市人民法院 乙 方: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丙方:乳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2021年 08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