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交 易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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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编号:DCZBGG202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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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受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将对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工业区239号-宿舍使用权租赁进行竞投,欢迎有意参加者前来报名竞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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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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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的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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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要求: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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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价单位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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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一)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必须在排污、排烟、噪音、作业时间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二)该场地不得经营餐饮(轻餐饮除外)、吵杂、污染、危险品等行业;(三)物业按现状交付,租赁期间物业的日常维修、养护、补漏、消防设备、水电等一切维修保养均由中标方负责,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四)日后如因消防等问题需拆除E、F、G栋一楼之间的钢结构屋棚等不动产权证上未记载的物业,中标方须无条件配合拆除。(五)宿舍区内设备如空调、柜子、床架等可提供给中标方使用,如中标方需处置该设备,中标方须书面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由出租方处置,中标方不得擅自处置该设备。(六)由于宿舍区与厂房区共用消防系统与电房设备,中标方须与厂区的承租方(中麒公司)共同聘请维保单位,相关费用由中标方与中麒公司共同承担。(七)其他条款详见合同。 本项目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意向人竞投报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接受报名: 1、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2、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3、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街道)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4、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5、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6、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7、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按规则应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而拒不履行的; 8、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9、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10、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11、依镇(街道)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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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按照总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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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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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竞投者,可通过中心网站或前台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08月26日 16点30分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进行核实,未完成信息登记、资料核实的,不得参加竞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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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向人报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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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企业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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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如有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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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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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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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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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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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投人必须在2021年08月27日 11点30分前,将保证金存入到指定账户(说明:1、银行进账单上必须注明:DCZBGG2021-306;2、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汇款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是否接受现金缴付以业主单位意见为准);3、保证金付款人与竞投人要求是同一人,直属关系除外,但要提供户口簿或者公证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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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东莞市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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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95508802233213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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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东莞东城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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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看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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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与业主组织看样时间为:2021年08月23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意向竞投人敬请提前联系本中心或业主。其余时间,请意向竞投人自行看样。资产图片仅作参考,与实物不一定一致。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组织机构不承担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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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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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为:2021年08月19日至2021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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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竞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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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投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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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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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物业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2.其他条款详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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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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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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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卢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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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71335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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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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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街道办事处2号楼2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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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22231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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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dgnzb.d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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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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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 ||||||||||||||||||||||||
附件1 | ||||||||||||||||||||||||
[2021]
东城街道资产租赁合同书
出租物业名称: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工业路239号原万士达厂宿舍A、B、E、F、G栋
物业出租单位名称: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承租单位名称:
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编制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租赁物及租赁期限
1、甲方将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工业路239号原万士达厂宿舍A、B、E、F、G栋租给乙方。该物业建筑面积为44340.21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2036年9月30日止,共15年,免租期6个月(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则免租期优惠应予以取消,乙方已享受免租优惠的,须补交免租期间的租金)。
2、乙方已到现场对该物业进行了查看,对物业的基本情况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承租。
3、该场地不得经营餐饮(轻餐饮除外)、吵杂、污染、危险品等行业。
4、租赁物业移交后实测面积少于合同载明面积的,租赁价格不作调整,仍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5、乙方须确保其不属于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租金及水电费
1、租金以人民币给付,含税费。租金的计租方法为:前五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租金每五年递增10%,其中免租期6个月。即第一至五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免租;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第六至十年,2026年10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第十一至十五年,2031年10月1日至2036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每月乙方依时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租金给甲方。在承租期内,因乙方的营业和承租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皆由乙方承担。甲方收租账户如下:
户名: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700 0060 9000 055
开户行:东莞银行东城新城区支行
或
户名: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950 4010 0100 0970 72
开户行:兴业银行东莞东城支行
3、乙方须于每月10号前交纳当月租金。如乙方逾期交纳,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租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网络费、电视电话费、垃圾费以及承租期间发生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缴纳。如甲方代缴垫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缴垫付费用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偿还相应费用。乙方逾期未返还甲方垫付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
5、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为甲方给予乙方的免租期,该期间内甲方不向乙方计收租金,但乙方须按照有关标准交纳水电费、网络费等费用。
三、物业交付时间
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时,物业已达交付条件。乙方须于2021年10月1日前,前往物业所在地与甲方办理接收手续,如乙方逾期不办理接收手续,视为已交付。
四、履约保证金和计租首月租金的给付时间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同时,将计租首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交给甲方;若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则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并对物业及其设施的完整性进行清点核查并确认无损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若物业及其设施有损、乙方有拖欠水电费等费用,相应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补足。
五、保险
甲方负担物业房屋财产综合险,如有发生事故,财产理赔赔付金额归属甲方所有。乙方负责物业的公众责任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乙方于承租期间因经营发生的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的责任和保证
1、甲方保证拥有对该物业出租的权利,确保乙方可正常使用,不会由于房屋产权问题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在交付使用后,租赁物需增加的消防设施、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协助。
2、乙方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事宜时,甲方应协助给予签字、盖章,但办证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允许该物业可用于办公、公寓用途。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无偿收回该物业。
4、在承租期间,因物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的房屋损坏(安全鉴定评级为C、D级),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如因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引起的租赁物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责任和保证
1、乙方保证守法经营,不利用该物业从事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活动,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妥开业经营所需批文并自行承担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利用该物业从事经营,经营内容必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不得违法经营。无论乙方是否开业经营或被勒令停业整顿等,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均应依约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出租的物业包括室内设施已经甲乙双方检查,确认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在租赁期内,乙方承诺正常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甲方提供的其他各项设施,并应对该物业及附属设施开展定期安全检查。
3、乙方不得改变物业的格局,不得擅自将物业改建、扩建,并且不得改变物业的主体结构。乙方如需对物业进行装修、装饰、扩、加、拆、改建或升级改造,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相应方案。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且乙方不可随意变更方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拒绝恢复原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承担将物业恢复原状的费用,如由此造成对楼宇结构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该物业分租、转租或转承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无偿收回物业,装修无偿转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另作补偿。
5、乙方在装修期间及经营期间必须在排污、排烟、噪音、作业时间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擅自占用公用区域、消防通道、非租用区域,不得用于堆放、暂存、拆解再生资源。因此而造成的投诉及所产生的一切的赔偿或其他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其在租赁期间的经营行为负责,自负盈亏,其所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劳资、工伤责任事故等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一切费用、责任亦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及购买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相关劳动福利待遇。甲方对乙方的经营不承担任何责任及风险。租赁期间,物业日常维修、物业安全使用责任由乙方承担。
7、在承租期间,若因乙方的装修装饰损害、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害、虽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但乙方应承担责任的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一概与甲方无关。
8、乙方按租赁物现状承租,承租期内租赁物及其内部装修装饰设施等的日常维修、养护、补漏、消防设备、电梯、变压器、水电等一切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疏于维修保养,因此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增加建筑物除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该物业。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承租期内,如因消防等问题需拆除E、F、G栋一楼之间的钢结构屋棚等不动产权证上未记载的物业,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拆除。
11、该物业内设备如空调、柜子、床架等可提供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处置该设备,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处置,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该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2、本合同租赁物业与原万士达厂区厂房(现由东莞市中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麒公司”)承租)共用消防系统与电房设备,乙方须与中麒公司共同聘请维保单位,相关费用由乙方与中麒公司共同承担。
八、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如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无偿收回物业,乙方装修无偿转归甲方所有,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经营时所增加的建筑物,不得自行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①利用物业进行非法活动;②乙方因拖欠员工工资3个月以上、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被投诉到政府部门并被查处的;③拖欠水费、电费、电视网络费、卫生费、电话费等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满30日的;④拖欠任一笔租金时间达30日以上的;⑤乙方擅自将物业进行转租、分租、转承包,或改变物业用途的;⑥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物业的;⑦其他违约行为的。
甲方因以上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在十日内搬出物业交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不搬出,视为放弃对物业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不经法律程序,将屋内乙方物品封存或搬走,收回该物业。
非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如法律政策、不可抗力等)、合同到期或乙方违约,而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那么甲方为违约,乙方能以合同第九条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强行收回物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并赔偿乙方折旧的装修费用。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应按每拖欠一日按拖欠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欠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支付拖欠金额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
(2)在合同期内,如乙方提前退租,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但保证金不予退还,装修亦无偿转归甲方所有。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乙方增添的建筑物、搭建物、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十、退租及续租
1、租赁期满,双方友好协商是否续租事宜。合同到期时,乙方如需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否则不再续租;乙方如按照规定参与新一轮租赁权平台竞投,则乙方在竞投中,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须办理登记手续及签收甲方的到期物业告知函(但不影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执行)。
2、租赁期满,乙方的装修及经营期间增加的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因乙方责任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3、租赁期满,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10日共同对租赁物及其设施进行清点核查,清点完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再办理退租手续。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日内搬离租赁物业,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遗留于租赁物业内的相关财产,及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收回该物业,乙方须无条件退出该物业。
十一、留置权
除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情况,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甲方可留置乙方物品外,其他情况甲方不得留置乙方任何物品;如乙方有积欠甲方费用,甲方可从留置物中优先受偿。
十二、责任免除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政府拆迁、征用土地、三旧改造等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责任。
若出现上述事由,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后,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服从并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搬迁。租金或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有逾期支付租金或使用费的情况,则以租金或使用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因上述行为产生相关补偿,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与租赁土地、房屋使用权相关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甲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乙方新增的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的补偿费用,以租赁期限平均计算,已使用期限的部分(即补偿款÷租赁期限×已使用期限)归甲方所有,未使用期限的部分(即补偿款÷租赁期限×未使用期限)归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约定
1、乙方经营期间的客户停车、垃圾处理等如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有规定的,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
2、合同期满时,乙方将租赁物业恢复原貌,并清洁干净,租赁物业内电梯、消防、照明电路不得拆除或破坏。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在租赁物业加建的一切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
3、因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提前终止的,乙方的固定装修及改建、扩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物不作为乙方的损失处理,可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要求需对租赁物进行恢复或拆除的,乙方应当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后将租赁物交回给甲方,并承担恢复租赁物原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因该物业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如双方未在提起诉讼前办理物业返还手续,则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后返还物业。
3、合同一方为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保管费、差旅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一并承担及赔偿。
十五、通知
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或者因争议解决由司法裁判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确定的通讯地址为准。送达有关文书时,如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3日即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专供签署)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69-22331387 联系电话:
邮箱: dcsy_fw@163.com 邮箱: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道 地址:
559号文化中心2号楼5楼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